關于互聯網言論自由之我見
據新華網報道,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6月8日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表示,中國公民依法享有互聯網上充分的言論自由。白皮書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中國公民在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在網上發表言論。白皮書說,中國的網站十分注重為網民提供發表言論的服務。
此外,白皮書還陳述,中國現有上百萬個論壇,2.2億個博客用戶,據抽樣統計,每天人們通過論壇、新聞評論、博客等渠道發表的言論達300多萬條,超過66%的中國網民經常在網上發表言論,就各種話題進行討論,充分表達思想觀點和利益訴求。毋庸置疑,這的確是中國公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振奮人心的大好事。能做到依法維護和確保數以億萬計的中國網民在互聯網上發表言論的自由,充分體現了一個政府的寬容自信和“問政于民”的群眾觀點,這不能不說是歷史性的進步。
然而,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作為一介草根網民,我不得不實話實說的是,在“中國公民依法享有互聯網上充分的言論自由”和“中國網站十分注重為網民提供發表言論的服務” 這兩個方面,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各網站的貫徹落實情況也存在明顯的差異。為此,我想就目前我國互聯網言論自由的不足之處談一些不盡成熟的意見。
在依法維護公民在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方面,竊以為我國一些主流和非主流的大小論壇和博客網站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于博文能否公開發表的審定,以及各網站對屏蔽詞語和所謂的“敏感話題”的設定各自為政、各自行事,沒有一個相對規范的統一標準,而且都是不公開的“暗箱操作”,局內的網編和局外的博主“雞犬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缺少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比如同樣一篇博文,可以在某些網站十分順利地通過審核公開發表,而在另一些網站卻被認為涉及“敏感話題”,遭遇被刪除的厄運。某些網站設定的屏蔽內容,在另一些網站則通行無阻。尤其荒唐的是,有很多極為常用的如“階級斗爭、無產階級專政、群眾路線”等政治術語甚至包括一些黨和國家領導人名字,也都被列為屏蔽的禁語。如此“一刀切”的清規戒律,讓別人還怎么寫政論時評之類的文章?對于博主的言論,網站自行設定的這些超乎法定范圍和網站自身有關規定的種種五花八門的限制,無異于自覺或不自覺地非法剝奪“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這樣做,還能談得上“中國公民依法享有互聯網上充分的言論自由”嗎?!
此外,還有特別令人費解而不能容忍的是,不少網站竟然對不該限制的言論加以限制,對不該“槍斃”的博文處以“極刑”,而對一些公然違憲違法或惡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已故偉大領袖,有嚴重政治錯誤,內容極其反動的文章和言論,反而為其大開方便之門,一路通行無阻。然而,對一些奮起批駁謊言謬論的帖子則予以刪除。試問,這些網站又是依據什么標準審核通過諸如袁騰飛等人的文章和言論的?你們所維護的是什么樣的言論自由?試想,依法該給的言論自由不給,違法不該給的“言論自由”任其登堂入室。這樣的網絡環境,還能發揮它應有的唱響時代主旋律的輿論導向作用嗎?!
至于在博客網站為網民提供應有的發表言論的服務方面,雖然網站工作人員已為此付出了他們辛勤的勞動,但仍然還存在一些亟需改進的問題。比如說,對未發博文的審核處理尚有主觀武斷有失慎重之弊,而且是絕對不公開的“暗箱操作”,而博主對此是沒有任何知情權的。局內的網編和局外的博主缺少必要的溝通和交流。久而久之,相互之間勢必會產生一些不必要的誤解和隔閡。就說筆者親身經歷的一件事吧。某日上午,我給一家頂級的主流博客網發了一篇題為《富士康代工中心何以變成“跳樓中心”》的評論,一小時后即被丟入垃圾箱。之后,該文在《求是論壇》、《博客中國》、《007博客》等網站順利發表。沒想到,中午時分該文竟起死回生地在人民網《強國博客》上正式發布了,而且已有十來人的閱讀量。更出乎我意料的是,下午該文就像變魔術似的又被出爾反爾地刪除了。于是我電詢網編是咋回事?答曰:上有文件下達,該文涉及不宜公開議論的敏感話題。問:貴站的首頁上不是已推薦了幾篇評論富士康事件的文章嗎?答:我們正在考慮如何處置的問題。通話至此不了了之。時至今日,那幾篇先前在這家博客網上發表的關于富士康事件的文章依然在目。作為一介草博即使再有意見,又能怎樣呢?我想,事實本身已說明了一切,無須我再發表任何質疑的贅言了。
總而言之,國新辦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狀況》白皮書之所以是中國公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振奮人心的大好事,因為它凸出強調了“中國公民依法享有互聯網上充分的言論自由”,“中國公民在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公民在互聯網上享有的“言論自由”不是任何言論都可以發表的絕對自由,而是以“依法享有” 為前提條件的相對自由。互聯網的所有工作人員,都應責無旁貸地依法尊重和維護所有公民在互聯網上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竊以為,要打造這樣一個確保公民“充分言論自由”的寬松和諧的網絡環境,最為關鍵的前提條件是:互聯網的各項管理工作必須由“人治”轉變為“法治”,必須以相關法律的客觀標準取代監督管理人員的主觀標準,必須以廣大網民乃至全國人民的期許取代上級領導的長官意志。唯此,才能確保中國公民“充分享有”在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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