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綁在恥辱架上示眾的人
作者:泰韻
讀了“http://blog.sina.com.cn /cm87539416”博客的《因趙作海“冤案”憶故意制造的權證“冤案”》與《監管者更應該遵規守法》兩文后,我認為按照玉竹的意見,調整一下原文的次序,就更能證明,證監會信訪辦,已經長期把自己綁在了受審的恥辱架上:
………………以下是草民的原文:
證監會信訪辦第一次答復:
趙德仁同志:
你關于機場權證有關問題的來信及來訪材料收悉。我們請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了核查,并查閱了我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當時刊登的內容,現答復如下:
經核查,機場權證發行人一一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曾在 12月13日 和14日連續兩天在(中國證卷報)、(上海證卷報)和(證卷時報)等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和上交所網站上發布了提示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告。機場權證的一級交易商一一廣發證卷也曾在媒體刊登宣傳文章,提示終止交易的風險。因此,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按規定披露了相關信息。
關于你所反映在交易行情軟件中看不到相關信息的問題,根據我會的信息披露要求,相關信息公告必須在我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公布,而我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主要是三大報和巨潮網。至于行情軟件,是行情信息商自行設計開發的,主要是為了方便投資者查詢。其內容和格式由信息商自行從媒體上摘錄,不同的行情軟件提供的內容也有所不同,并不能作為衡量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履行披露義務的依據。
關于你反映機場權證提前終止的問題,其實是你對于權證這一新品種及其交易規則缺乏了解造成的。權證存續期滿日是指權證行權終止日,根據上海、深圳證卷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也就是說,在權證期滿前的第6個交易日是最后交易日,之后的5個交易日,權證可以行權,但不再交易。因此,權證最后交易日與權證存續期滿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存在機場權證提前終止的問題。
權證在我國市場中還是一個比較新的品種,有些投資者對其還缺乏了解,希望投資者在投資權證之前要認真學習和了解有關專業知識,妥善管理投資風險,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特此函復。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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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竹簡評:以上答復,直接違背中國證監會自己制定,并監督實施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以下3條規定:
第八十九條“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便于理解。上市公司應保證使用者能夠通過經濟、便捷的方式(如互聯網)獲得信息”;
第八十七條“持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責任。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條“上市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它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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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繼續草民的原文:
證監會信訪辦第二次答復,對國家信訪局轉來的我的“對證監會信訪辦第一次答復的異議”閉口不談。
中國證監會信訪辦第二次答復原文如下:
趙德仁同志:
我會收到國家信訪局轉來你的來信。經調查、核實,現將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機場JTP1”認沽權證的存續期為自權證發行之日起12個月,即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按《權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即“機場JTP1”認沽權證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為2006年12月15日,2006年12月18日起停止交易。
二、白云機場股份公司分別于2006年12月13日和12月14日同時在三大報刊登白云機場權證行權及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指出該權證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為2006年12月15日,從2006年12月18日起停止交易。同時,提示該權證為價外,行權將造成投資損失。
三、白云機場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相關規定,不存在違規情況。
四、投資者因錯誤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機而造成的損失只能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辦
2007年7月23日
從此后,證監會依信訪辦依已經接待過兩次為由,一次次變著花樣拒絕我的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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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竹簡評:以上答復,直接違背中國證監會自己制定,并監督實施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以下3條規定:
第八十九條“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便于理解。上市公司應保證使用者能夠通過經濟、便捷的方式(如互聯網)獲得信息”;
第八十七條“持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責任。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條“上市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它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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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草民的原文:
09年4月20日 ,這是證監會一直拒絕接訪后的第三次接訪,也是最后一次接訪。證監會4接訪人,乘借受害人還不知道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八十九、八十八、八十七條規定時,共同繼續證實說“ 07年5月22日 答復,早已說明‘ 06年12月13日 和14日,白云機場在三大報上披露了最后交易日信息,就完成了信息披露義務’”。
面對4人的結論,我用證監會信息披露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我解釋:“白云機場在三大報上披露信息”時,“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漏一個投資者都不對,事實是漏了所有投資人。
證監會管副主任回答:“可以落漏一部分人。”(不管其理通與不通,他講完就算了。當面就強橫不講道理)。
我用證券法第七十條“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進行反駁。
證監會齊同志說:“證券法七十條的‘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指的是置備于上市公司”。 其他3監管人隨聲符合(此時,我還不知道有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條規定,尤其是第八十九條:“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便于理解。上市公司應保證使用者能夠通過經濟、便捷的方式(如互聯網)獲得信息”)。
白云機場按規定在三大報上發布自己的信息,是同時置備于自己單位封閉起來合法合規呢,還是按照有關規定,同時置備于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第七十規定“證券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保障客戶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做出決定。”分別用落實“‘供社會公眾查閱’(讓投資者從f10里查閱)和‘保障客戶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做出決定’(讓投資者從‘終止交易的提示性公告”中再一次得到交易即將結束的提示)合法合規呢?這應是不言而喻并且是無庸置疑的問題!可信訪辦有權指鹿為馬,受害人因無助而無力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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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竹簡評:受害股民敗訴的原因,是證監會把自己違規違法的答復,讓白云機場當做在法院一二次庭審的答辯偽證。責任還是證監會。
看看證監會信訪辦做的這些事情,居然一拖近4年,既拒絕接待,又不允許糾錯。這樣公開把袒護罪責,綁在恥辱架上自我示眾,并永無定期,環球少有。高哉,妙哉,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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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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