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職扎堆”僅是地方上存在的“官場病”嗎?根本不是!根據中國政府網上公布的國務院各部委部長、副部長人員信息,除了部長是一名外,副部長的人數少則四位,最多的竟多達九位。筆者錯略瀏覽了幾個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的中央部門,其副部長數量如下:城建部、農業部各4位,環境保護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各5位,公安部、衛生部各7位,商務部副部長8位(不包括享受副部長級別的1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9位。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中國政府網上在國務院組織結構下方顯著位置上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既然法律明文規定了副部長的數量是二至四人,為何絕大多數部委副職的數量竟然超過上限,甚至多達法律規定上限的2倍還多。地方副職扎堆,我們可以說地方官員政治水平不高,也可以說法律制度不完善,畢竟對于究竟該設多少個副縣長、副局長,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中央政府各部委副職的數量,在法律有著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其數量竟然遠遠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對此,能擺到桌面上的解釋只能是法律滯后,不能滿足眼下中央部委承擔的繁重的行政功能。其他可能的解釋既然擺不到桌面上,為了本文不被“和諧”,此處也就不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是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四號公布施行的,從該法律頒布到現在已經快三十年了,法律滯后于現實這本來很正常,但這完全可以通過修改法律來實現。但在法律沒有修改以前,即使現實需要,堂堂中央部委,明目張膽的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超額任命副部長,難道法律在政府面前真的只是道具?即便如此,為了兼顧法律與現實,完全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變通執行,比如,象交通、公安等部委可設置權責相當于副部長的部長助理若干名,也可提高下屬的司局地位,但事實是,大多數部委不但副部長數量遠遠超過法律規定,部長助理同樣人滿為患,而且,部的下面局和司更是一大堆。其實,中央部委該有多少個副部長,有多少個雖名義上不是部長,但實際權力卻相當于部長、副部長的,可能直接不關乎我們平民老百姓的一日三餐,但問題是,如果連中央部委都置法律于不顧,還有什么資格要求地方、要求百姓遵紀守法?即使退一步講,實際上有多少副部長都無所謂,但只要真正能起到“人多力量大”的作用也好,可現實是,即使交通運輸部有5名副部長,高速公路還是照樣的堵。作為國務院下屬職能部門的中央部委究竟該有幾個副部長,究竟誰說了算?沒有法律的時候,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或各部委特別是組織部的規章都可以說了算,但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在二十多年前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從法律上,該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既然部委副部長數量法律有了硬性規定,那么就是不能違反的。但是,國務院官方網站上一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http://www.gov.cn/gjjg/2005-06/10/content_5548.htm)明明白白的規定中央各部設副部長二至四人,同一網頁各部委官方網站上,又明明白白的表明了各部設置了四至九名副部長的事實。這樣的事實面前,機構精簡豈不是一句空話?雖然,國務院部委的數量是確實減下去了,但如果為了安置減掉的部門領導,而公然置法律于不顧,把原來小部的正職換成大部的副職,這樣的改革又有什么意義?對此,我不得不發出,“副職扎堆現象,地方比中央,就是小巫見大巫”的感慨,不得不承認改革難,難于上青天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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