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觀點該不該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著作權法執行過程中司法實踐的質疑
錢昌明
“錢昌明訴朱維錚剽竊學術觀點案”,自2008年11月1日原告向楊浦區人民法院呈遞訴狀起,歷經四個月審理,終于2009年3月20日宣判。法院以原告文章《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敗挨打》的學術觀點,因“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駁回原告“就文章的觀點主張權利”的訴訟請求。
《判詞》宣稱:“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對思想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并不保護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原告文章中所體現的‘近代中國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敗挨打’的觀點是全文的主題思想的范疇,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范圍,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p>
然而,細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通篇找不到作為社會科學論文的研究成果的結晶——學術觀點,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文。相反,著作權法的第三條卻明確規定:以文字、口述等九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均屬受該法保護之列。本人的《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敗挨打》一文,系著作權法提到的“社會科學”文字作品,其全文(包括論點與論據及論述過程)當然均受法律保護。
著作權法明文規定不受保護的作品應當是:
第四條中“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第五條中“本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p>
可見,所謂學術論文的觀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說,缺乏“著作權法”的法律依據?!杜性~》或許是按以往的某個判例為依據的,這就有一個對法律解釋準確與否的問題了。
在執行著作權法的過程中,采用“主題思想的范疇,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范圍,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之說,這對判定文學、藝術領域的抄襲案例時或許是正確的,但把它應用在社會科學學術領域判斷剽竊問題則大謬矣!
社會科學研究與文學、藝術的創作不同,文學、藝術創作可以根據某一主題思想創作出不同作品(成為智力創作成果的體現),這里需要的“是對思想具有獨創性的表達”;社會科學研究恰恰相反,它是對大量的復雜的社會現象的具體事實(包括史料)進行分析研究,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形成各種學術觀點,在這里,獨創性的學術觀點、思想,才是智力創作成果的體現。因此,在文學、藝術領域,否定對思想具體的形象的表述就是否定創作;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否定具體學術觀點、思想(研究成果),也就是否定了學術研究本身。立法機關制訂著作權法的本意,就在于為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一條),絕不是為了以否定學術觀點來窒息學術繁榮。
其實在學術界,對剽竊人家的學術觀點的認定與是非歷來一直是明確的、公認的,并不像司法界那么模糊不清;近年來所以會成為一個問題,那完全是因為學術腐敗、學風不正造成的,好在現今已引起有關部門與學界的重視。
2004年6月,教育部出臺《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其中第三條第(七)款規定:“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保ò矗鹤⒚鞒鎏帲瑢嵸|上就是在法律上維護原著作者的署名權)
第(九)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保ò矗簩W術論文的結論即特定的學術觀點與學術思想正是學術成果的集中體現)
第(十一)款:“應充分尊重學術質量和借鑒已有學術成果,注重調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和學術信息的基礎上,精心施工研究方案,講究科學方法。”(按:為防止低水平的重復與抄襲)
2005年1月,復旦大學也推出《復旦大學學術規范及違規處理辦法》。其中第五條第(二)款:“學術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于引證的公認的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p>
第六條第(一)款:“剽竊: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冒充為自己所有;擅自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它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p>
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與復旦大學制訂的學術規范所引用的相關條文中,充分說明:學術觀點、思想、學術成果都是要受到尊重與保護的;凡要引用這些學術觀點、思想與成果的,都必須注明出處;反之,違背學術規范,把別人的學術觀點、思想與學術成果冒充為自己所有,就是剽竊行為。
事實上,以往司法在執行著作權法的過程中,由于一些案例采用了“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的說法,致使法律未能有力地保護作為學術研究成果的學術觀點,這在客觀上助長了學術界出現肆意剽竊學術成果的歪風,導致質量低劣、觀點重復、互相抄襲的“學術論文”泛濫成災,成為當前高校學術腐敗的一個重要表現。
今年的兩會期間,3月7日下午,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5位大學校長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北京大學校長、中科院院士周其鳳,南開大學校長、中科院院士饒子和,中山大學校長黃達人,華中科技大學校長李培根)在大會新聞中心接受中外媒體采訪時,就遇到有記者就此提問。有《經濟觀察報》記者曾問:
“學術腐敗問題導致高校的青年教師之間很難進行學術思想交流,怕別人知道了自己的思想抄過去,然后變成了別人的東西,這也影響到了高校學術的進步,各位校長對此怎么看?”(據人民網《五大名校校長談學術:高校不應向權勢屈服》)
徐顯明校長率先表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或者說是最重要的問題?!彼婕暗健八男浴?,即大學的“德性”、“思想性”、“創新性”和“特色性”問題。最后表示:“我的態度是,發現學術腐敗就應該嚴懲?!逼渌麕孜恍iL也均表示:“這類事情的發生,一定要采取嚴肅的態度處理。要殺一儆百”;“在懲治學術腐敗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夠有任何的屈從!”因為“大學就是一個學術的共同體。維系一個大學生命的就是學術。作為科研也好,教學也好,一切都是以學術作為它的維系點。如果學術腐敗了,這個大學就腐敗了。”
高校學術界是學術實踐的第一線,他們對什么是抄襲?什么是剽竊?什么是學術腐敗問題應該最有發言權。因此,他們制訂的“學術規范”與學術界對此類學術腐敗問題的共識,理該作為司法在執行《知識產權法》時的借鑒,司法的結論至少不應該與學術界的共識相悖!
本人曾以為:鑒于當前學術界學風不正,抄襲、剽竊成風,很想借“錢昌明訴朱維錚剽竊學術觀點案”,煞一煞這股歪風,討個司法公正,打一場公益官司(本人只要求被告象征性地賠償1分錢)。沒想到竟然輸了這平生惟一的一場官司,化錢討了個沒趣,還遭到朱氏門徒在我博客留言里的成百次謾罵、羞辱與人身攻擊,想想真是窩囊。
既然司法認為“學術觀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而接下來我也不想再上訴,何況我這個退休教師也化不起高昂的訴訟費,只想在這兒提出質疑,以供法學界和有興趣的朋友們思考!
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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