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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論法  提出訴求——在縣領導下訪約訪會上的發言

林炳長 · 2010-09-11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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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論法  提出訴求

——在縣領導下訪約訪會上的發言

9月10日上午8時30分浙江溫州洞頭縣小三盤維權村民,自8月18日知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后,因八年理性維權,歷經血和淚的洗禮,并獲省高院判決:“洞頭縣政府廢證違法”,仍討不回公道。再向縣官提出對話要求,終于今日盼到了縣長姜長才帶有關部門領導多人在北岙鎮會議室對話,村民70余人在鎮門口等候,派10名代表參加,還有村官及其隨波逐流甘愿當奴隸17人,這是我在《縣領導下訪約訪》會上的發言——論理論法提出八點訴求:

一、海涂是漁民集體生存資源的理法依據

毛主席講:“做事要論理論法。”胡主席講:“憲法和法律至上”、“維護社會公平公正是共產黨的一貫主張。”

我們是法治國家,對事的對與錯或是與非的評判,首先要搞懂以下三個問題:

其一,憲法與法律是共產黨領導制定的,其目的是——保護人民,制約官權,打擊犯罪,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其二,評判是非的標準是——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其三,官與民對執法準則——

對官來講,“法無明令不可為”,也就是胡錦濤主席強調“依法行政”。對民來講,“法無明令即可為”,要遵法守法。

(一)論理——百姓要吃飯要生存的理由

①生存權是天然人權。

人一出生就要生活,魯迅先生講:“一生存,二溫飽,三發展”,這是自然規律。人活世上第一是要生存,第二是溫飽,第三,要發展——期盼幸福生活。革命先烈拋頭顱,前赴后繼,不怕犧牲,目的也是期盼一個為人民謀幸福的好政府的出現。也就是共產黨的宗旨,而不是私產黨的目標。

②新中國的公民是國家主人。

這就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所決定:國家用自然資源公有制來保障所有國民的生存發展,公民對自然資源有公平公正公有共享的權利,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③小三盤岙口海涂有史以來,是村民的勞動基地。

解放前,祖先開發,延續解放后,一直用于養殖采集生產,是勞動基地,生活依靠,是開采不完的金礦山,搖錢樹。它撫育著小三盤一代接一代的華廈子孫。解放前是私有制——一家一戶有多有少,解放后為公有制——村集體所有。全體村民只要勸勞,不怕失業。半勞力,無文化,體弱年老者隨時可下海,生活不用愁。圍墾后,不解決好村民目前和長遠生計,把我們從土地主人變成了奴隸,這不該是真正共產黨所為。

④國家建設需要也應解決百姓的生活出路。

洞頭縣圍墾是求“政績”,不管村民的生存,未圍先賣掉1000畝,獲利9000萬元,是“持權力搶劫”,逼迫主人為奴隸。國家建設需要本該是好事,是為了滿足所有國民的生存發展需要,國家利用自然資源保障全民和集體國民的生存和發展,而不是坑害一部分人利益,專為官商特殊階層利益。

同時,國家建設應該依法,但是洞頭縣以權代法。284公頃本該報國務院審批而不報(50公頃以上),并篡改為2.84公頃,知法犯法。然而政府對村民生活出路不給解決,這就好似把一群羊趕到沙漠上,叫羊何能生存?假如工薪界工資不發放,你能忍受嗎?你是否可以講,這是“你的命注定”,就是大家都打工,工從何處來?工廠失業又怎么辦?年老體弱半勞力、無文化怎么辦?所以講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海涂是漁民的飯碗。這是社會主義國家自然資源公有制——農村集體公有的性質所決定,如今飯碗被打破了,民以何為生?!!

⑤共產黨執政為民,實現人民的幸福是政府的責任和追求。

強行圍墾,村民以何生存?某些既得利益者唱高調說:發展生產,總要一部分人受苦,這完全是資改派謬論,是官僚資產階級弱肉強食的人吃人社會在進化,是強盜的邏輯。國務院15號緊急通知指出:“堅決糾正損壞群眾利益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小三盤岙口被非法圍墾后,村民從原來是土地主人,變成游民——奴隸,叫百姓怎么生存?!!我們工薪界不給工資咋味道?

(二)論法——從法律依據看岙口海涂的權屬

(1)《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實行公有制。

《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產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這就是講:公有制=全民所有+集體所有

《憲法》第十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外,屬于集體所有。即:公有制(國民)=全民所有(城市)+集體所有(農村)。

這就更明確告訴我們:城市土地屬全民所有,農村和郊區土地屬集體所有。這就是社會主義國家性質——對自然資源實行公有制,國家用自然資源(森林、山嶺、草原、草地、灘涂等)保證國民(全民和集體)的生存和發展,(無人居住和城市屬全民,有人居住農村屬集體)。國家的發展也能促進每個人的健康發展,這樣城市和農村(集體)不會有任何生存問題,不愁養不起老,不愁看不起病,不愁上不起學,不愁住不起房,不愁吃不愁穿。生產資料公有制(全民和集體)是公平正義的法律,是國家主人對社會主義自然資源公平公正公有共享的自然人權,也就是天理之良法。失去生產資料公有制,農村集體公民就變主人為游民,這樣的所謂法治社會,其實是弱肉強食的官僚資本主義社會。那些繁雜復雜的解說,是官權任意斷章取義,偏面理解,仍至強詞奪理,強把漁民海涂本是集體所有也偏講為全民所有,這是弱肉強食的陷阱;那些公檢法,那些法官和沒良心的律師是掩藏陷阱的雜草欺騙的工具,是“為權力而‘真理’”所持權公開搶劫!

(2)從國務院致函浙江省看海涂的權屬。

我們的八年官司,官司不僅是告縣府,告市府,而且是告省府,因為官官相互,以權力為“真理”。

我們官司打到省高院,從而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對灘涂、海涂權屬請示國務院。國務院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于2004年8月25日致函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確認海涂,灘涂土地權屬問題的復函》(注:海涂、灘涂屬土地),明確指出:

①土改分給農民和人民公社時確定給集體所有的應歸集體;

②依法收回農民使用的國有海涂、灘涂時,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予以適當補償;

③該函告訴我們,海涂灘涂屬土地,土改和人民公社屬集體的權屬為集體,不屬集體的國有海涂灘涂誰開發誰有長期使用權(土地法40條),依法收回農民使用權也應適當補償。既然海涂屬土地,漁村的土地憲法已明確規定屬于集體公有制(憲法第6條、第10條)。

(3)從《物權法》看岙口海涂的權屬

《物權法》第58條規定:法律規定的灘涂是集體的不動產。這就是小三盤岙口海涂已于1984年6月20日定權發證463畝,權證明確規定,使用權長期不變,受國家法律保護。也就是講原來是長期使用權,如今是所有權了,(法律是不斷完善不斷發展的)。1984年后,我們還開發荒海涂767畝,屬長期使用權(土地法第40條)。

(4)再看《海島保護法》

《海島保護法》第2條規定:無居民海島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行政職權。這就更明確規定了無居民海島屬全民所有。洞頭縣無權行使有居民海島為全民所有的職權,有憲法的明確規定屬集體所有,這是社會主義國家對農村的自然資源為集體公民公有公平公正共享的天然人權,村民是土地公有制的主人。根據官權對執法準則:法無明令不可為。《海島保護法》沒有規定有居民海島為全民所有,所以洞頭政府至今仍強調為全民所有,這是“為權力而‘真理’”的以權代法,屬持權搶劫!

(5)二審已判決:洞頭縣政府廢證違法。

其理由是——判決書確認:a、“被訴《通知》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 。 “二期圍墾工程所涉海域的功能并未明確調整”;“涉及公共利益的辯解顯然不能成立。因此,洞頭縣人民政府作出被訴《通知》時的事實依據并不充分。”

b、“被訴《通知》適用法律不當”。“首先,洞頭縣政府在被訴《通知》中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據,顯屬不當”。“其次,洞頭縣政府被訴《通知》的法律依據,顯然不適用于本案。”“第三,……原海域使用權人應準于續期。”“與中央[1983]1號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83]34號通知關于‘淺海、灘涂使用權長期不變,受法律保護’的精神相背離,也不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

c、“被訴《通知》的程序亦有違法之處。洞頭縣政府被訴《通知》未向持有淺海灘涂使用權證的各村民委員會送達,顯屬不當。”“未通知,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不符合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職權的;

⑤濫用職權的。

根據判決書已確認:①主要證據不足;②適用法律不當;③違反法定程序,依照《行政訴訟法》54條第二款,觸犯其中1條就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而判決書已確認3條不符合,卻只判決違法,這已是二審向權力傾斜,不敢主持公道。

該案中,將284公頃不經國務院審批(50公頃以上需經國務院),圍墾局、縣水產漁業局無權批準,屬超越職權,這明顯違反《行政訴訟法》第54條(二)之④;還膽敢把圍墾許可證284公頃篡改為2.84公頃,這就是濫用職權(屬犯罪),屬于違反(二)之⑤。

這就是講“洞頭縣二期圍墾工程”完全違反《行政訴訟法》第54條(二)1-5齊犯,該應判被訴《通知》撤銷并追究責任,但只判“違法”,縱容包庇。因為當今是非顛倒,真理異化的時代,“為權力而‘真理’”,對二審違法之處我們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的請求。

現就按二審判決洞頭縣政府違法來講,小三盤岙口灘涂退一百步,使用權也屬于村集體共有,政府何能持權搶劫!

(6)洞頭縣養殖保護區已經省府批準。

岙口是養殖基地,《海島保護法》已頒發(明確海岸線不準破壞),建設需要第一要依法,符合科學發展觀,不能破壞生態,破壞可持續發展,不能透支子孫飯。其次,要先解決好以海涂為生的養民和采民目前和長遠生計,否則民以何為生?!!國無法必亂!

二、要求解決以下問題的理法依據

1、八年打官司的經常性費用。

因為岙口淺海灘涂合法權益被侵犯,引發了民告官官司長達八年之久,二審已判決:洞頭縣政府廢證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28條第(六)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2、八年采民和養民停產停業造成損害的適當賠償。

因為采民和養民的勞動基地——海涂被圍墾,造成停產停業,要求采民每年損失按1萬元計算,養民每年按3萬元計算賠償。

根據《賠償法》第28條第(七)項: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3、土地(海涂)權屬為集體所有。

根據理法依據(見附件)。

4、解決失地(海涂)采民和養民的失業保險(自愿放棄海涂采集和養殖為生的除外),根據中央對失地農民不降低目前收入和解決好長遠生計的政策,可按失業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搞好失業保險。

5、被違法拘留關押冤判的要平反賠償。

根據《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法制措施。第(二)項: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6、維權村民被毆打藥費要解決,并應道歉,恢復黨群的血肉關系,化解矛盾。

7、因炸山所造成影響(撤離費)應按大樸、小樸、大長坑村民一視同仁,才能按共產黨的一貫主張維護社會公平公正。

8、對鄭祥歲身為國家干部原與倪團參股養蟶,在打官司之時,其兩人養蟶損失已全部上報,在整個官司經額之內,后因政治因素,鄭祥發已從倪團的賠款中領取17200元,而后某些干部縱容庇護,又騙取72105元,這完全是騙取國家資金,這種不公正,引發小三盤養民和采民的憤怒,有損共產黨威望,應追回詐騙款歸公,并追究刑事責任(詐騙罪)以及追究主管人員的瀆職罪。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

三、是對是錯請求解答

我們的訴求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哪些是對的可先解決,哪些是錯的,應作解釋,以理服人,我們不要全部解決,適當解決。不能壓服,壓而不服。真正共產黨是一貫主張公平公正的,共產黨與人民的關系好比魚和水的關系,魚不能離開水,水可以沒有魚,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如今官權已失民心了,知錯應改,群眾是諒解的,老百姓是善良的。

浙江溫州洞頭縣北岙鎮小三盤村

維權代言人、退休干部、老黨員林炳長

2010年9月11日

強詞獨理  強盜邏輯

——在《縣領導下訪約訪會上》解答問題的批駁

主要問題

一、約訪對話特邀請村官傀儡、甘當奴隸、村奸參加會議。目的是干搔、沖淡會議,不可思議。

黨書記和部分黨員不為民講話,只為自己的,隨波遂流,失去了信仰和宗旨的系馴服工具、爛松木。

比如:我叔伯兄林元原,有功勛的(參加過淮海戰役、解放北平等),系志愿軍退休軍人,因不識字,從事漁業,已故,其兒子郭天真因病在床二年無錢醫治在家,一直拖到死,村官、黨支部和駐村干部從未去看望一次,這樣的黨支部、黨員的素質,是我黨變修的基礎,如今爭著入黨的人是為了什么?!!黨員數量之多有何作用?!!只不過是為復辟效勞,對上級與法律挑戰與人民挑戰,成為馴服工具。

村長,是由非本村的在職干部或退休的國家干部和外地教師百余人由上級指派參加選舉,選舉委員會,沒有經過村民代表選舉產生,而是由鎮里指定七個黨員(其中一個預備黨員)組成,維權村民上書到縣法院不理采,反映到省府也石沉大海,屬賄選產生的。村長家以棋牌室為名,開設睹場(被公安抓過二次),后被我們向省公安廳反映才被查封。村長是富農之孫(從現在“沒有”階級斗爭的現實看,富農也是靠勞動積累而成的,不能“惟成分論”),但他帶著階級仇恨曾揚言“我爺爺被人管,現在輪著我管人了,這是反攻倒算!是社會的普遍現象,只有國內外反華勢力的喜歡,這是工農大眾的悲哀,也是真正共產黨的悲哀,亡黨亡國滅種之危險!但卻成為洞頭政府的紅人,因為他成為與人民挑戰、與法律挑戰,無法無天官權的忠實走狗。

3、還有由村官招來的頭上長角的看風駛舵,為自己甘當奴隸的所謂能人。

然而維權村民70余人到鎮里,原來規定只準八人,后請求只準增加2人,共10人。這從人數對比上,17:10,好似多數壓倒少數,在接訪約訪會場上,可以造此氣勢;是否官權有預謀,我們暫不計較。

會議第一次議程是村長張于珍先提出:(1)村莊整治規劃請求批準(未批在先建);(2)供電變壓器不合適,電網配備(注:電燈早有了);(3)自來水改造(本村原來水井很多,不是大旱年,也無所為,現已有自來水,要再改造是否有損國家的錢,不過也應該屬利民工程;(4)整合群眾承包地集資聯建(因為部分群眾不同意出讓耕地,真正無房屋住的甚少,關鍵是生活出路問題,而非新農村建設,為搞形象工程為私利)。

緊接下由有關部門表態——都持支持態度,體現縣官為民。維權代表呂愛鑾、林春連當場反抗說:“這是擺樣子、搞形象、為私利,有幾人是現無房戶,都是買給有錢人、外人。”

我毫不客氣直言說:目前小三盤村的問題不是新農村建設搞形象工程,有幾家沒有住房,最主要問題是:村級經濟已快吃光了,剩下一點是沒有經過村民同意私自或所謂代表(先賄選村長后再補選代表)同意,出買土地的錢,再一段時間,三個村官領工資,很快就完蛋了。小三盤村民惟一的問題是:生活出路問題。海涂被圍墾,有的外出打工,無工做怎么辦?有的到外地海涂采集為生。全村半勞力、年老有病體弱者成為游民或奴隸等著死。

會議進行第二個議程,也就是我們八年維權討不回公道,經過各方努力,盼到與縣長第一次對話的議程。

我代表維權村民作了《論理論法,提出訴求》的發言(見發言稿,并書面給各位領導)。

我發言后,姜縣長態度和好,曾表示理解、同情,并由有關部門領導對我提出的八條要求,分別作了解釋,現將有關“強詞獨理、強盜邏輯”的解釋批駁如下:

關于海涂權屬問題

縣政法委法律專家的回答是:“海涂屬國家所有,二審雖判決洞頭縣廢證違法,但沒有撤銷判決,所以使用權已收回……”

我緊接著批駁說:我們是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第六條已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這就是《憲法》第十條所指出的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而農村和郊區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之外,屬集體所有。也就是講農村土地屬集體,農民對自然資源有公平公正公有共享的權利,公民是國家主人,即是土地的主人。農民靠土地為生,漁區村民靠海涂為生,國務院2004年8月25日已致函給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灘涂、海涂土地權屬已十分明確。小三盤村已于1984年6月20日縣府執行省府1983年(34)號文件,省府執行中央1983(1)號文件,為我村定權發證463畝,權證明確規定:“使用權長期不變,受國家法律保護。”《物權法》第58條也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的灘涂是集體的不動產。”《海島法》第2條指出:無居民海島屬國家所有,國務院行使職權,也就是講有居民海島,法無明令為全民所有,海涂是村民的勞動基地、生活依靠,這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天然人權,也就是法律是天理之法,社會主義國家自然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即農村為集體公有制,農村村民靠土地(海涂)為生存,土地(海涂)這是農村村民的勞動基地,工作場所,沒有失業的依據。

再說省高院判決政府違法,本來涉案工程判決書明確指出,功能區劃未變,又不是公共利益(商業利益,未圍先賣1000畝給一位開發商獲利9000萬元),又背離中央1983(1)號文件和省府1983(34)號文件精神,背離海域;程序也違背,這在行政訴訟法第54條中有五條,其中判決書已確認三條違法。(1)主要證據不足;(2)適用法律法規職不當;(3)程序違法。還有涉案海區284公頃無經國務院批準,屬(4)超越職權;還將許可證284公頃篡改為2.84公頃,屬(5)濫用職權。五條齊犯,但縣法律專家屈服權力,以權代法,玩法律游戲,強詞獨理,喪失良心,仗勢欺民,還說什么二審屬終身判決,只判違法,沒撤銷,所以使用權已收回。從而就不存在村民的訴求……”

我怒發沖冠,直言不諱批駁:請你們不要隨波隨流,叢林法則,斷章取義,省高院已屈服于權力,背離訴訟法第54條,該判撤銷而只判違法,我們已二次上訴最高法院要求再審,雖石沉大海(中國還存在權大于法的弊端),但是,如今是法治社會,特別是小三盤村民八年理性維權,通過學法、懂法、用法,我們已進入第七次普法教育了,共產黨領導制定憲法和法律是保護人民、制約官權、打擊犯罪;評判是非與對錯準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事實是百姓要生存,公民是自然資源主人,人要生存要吃飯是天然人權,工薪界不發工資能行嗎?!!省高院雖判政府違法,其目的是給政府下樓梯、留面子,要把村民目前生活不降低和長遠生計有保障解決好就是了。而你們依仗權力,在未解決好村民的生存問題前提下,雇請社會打手,暴力施工,公安保駕,司法護航,法律精英強詞獨理,強盜邏輯,逼迫村民為奴隸,這難道是法治浙江、法治洞頭,共產黨一貫主張的社會公平公正嗎?你們對村民海涂使用權沒收了,叫百姓以何為生?!!你的良心何在?!!維權代表張孚端、葉宋和等人火冒三丈,咬牙切齒問官員:你們工資不領行不行?我們海涂被圍墾往哪里生存?!!到外村海涂自由采集蛤也被別村人阻止,你們只知道“自己碗中滿,不知百姓苦”,黨支書、村官及帶來的17人都啞巴不敢咋聲。

關于公安局非法拘禁,冤案昭雪給被毆打藥費問題。

公安副局長解釋說:公安屬執法,保護縣重點工程,不存在違法冤案,你們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我直截了當,從不隱滿自己觀點講:海涂(土地)權屬被強行搶劫,在權力=法律,權力=真理,利益=事實的政治生態環境下,老百姓向何處講理?只好忍辱再忍辱,警民積冤只好讓它存屬下去,但總有一天太陽出來,請官員們不要忘呼所以,大亂必有大治,請大家反思——如今黨群、警民關系已離心離德了,這是共產黨的悲哀!中華民族的悲哀!老百姓的悲哀!我堅信,真正共產黨決不會讓如此烏煙邪氣長久延續下去,“大亂必有大”,“不是不報,時機未到,時機一到,統統要報。”重慶唱紅打黑已給人民看到共產黨的希望,重慶公檢法處級以上官員已處理了近100人,人民拍手之快之時,必定是國內外反動派難受之日,歷史是無情的。

關于失地(海涂)采民養民失地保險問題。

社保局領導回答:小三盤村60歲以上已社保170人,60歲以內村民也可以自愿參保,我們歡迎。

我回駁說:小三盤村民原來是靠海涂為生,如今失業了,不屬社保問題,而是失業保險問題,是目前和長遠生計問題。如果海涂權屬政府以權力為“真理”,逼迫村民從主人變奴隸,百姓也無可奈何。但是,我們堅信真正共產黨為民不變,堅持中國有憲法和法律,堅信真理一定在斗爭中戰勝謬論!堅信正義必定要戰勝邪惡!我們已堅持八年理性維權,我們必將繼續堅持到底,直到最后勝利!

關于因炸山“撤離費”與周邊村莊一視同仁問題。

原“二期圍墾”總指揮方躍丕解釋說:“(1)你們村是專家評判的,以專家為依據。”(2)小樸、大樸、長坑村因炸山有安全和煙塵的影響,所以有撤離費。

我不客氣地指責:(1)專家在拜金主義的支配下,“為權力而‘真理’”,什么事都干的出來,需要就是法律,需要就是真理,不能全信,應該以事實為依據。(2)大、小樸因炸山影響擔心安全,需要撤離費補償。這是應該的;(3)小三盤村炸山,事實震壞了數十間房屋,鄭元強家的磁磚都震壞了,林春連家的排風器都震掉下地,呂愛鑾、林日隹、楊玉秀等家房子都被震裂了,不少群眾家房子下雨天,室內也在下雨不得安寧。這難道炸山不影響群眾的安全嗎?為什么有人耳朵震壞送溫州醫治。(4)大、小樸沒有房子震壞需要撤離,這是你們對群眾的關愛,而小三盤家家戶戶受震壞反而不要撤離,這反映出你們官權沒有人性,失去了道德底線。(5)小三盤炸山6年,你們給外村撤離費,而不給本村撤離費,其實質是官權打擊報復(我們打官司,其他大隊聽從你們使喚)這難道是共產黨一貫主張的公平公正嗎?(6)房子震壞賠償與撤離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南光亮發火講:大家走不可聽此“手槍嘴”!林春連揭發講:我排風器都被震下地,我們那得安寧?

為不使會場中斷,我勸他們要忍氣,我們是弱勢群體,求求拜拜要求對話是如此艱難,機不可失,后大家安下心來至會議結束。

最后縣長作了發言:

他說老林講了法理關系很好,如何解決老百姓問題,要靠發展來解決,大家要從大局出發,要穩定,以和為貴,我們要依法行政,對于炸山撤離費問題應實事求是,一視同仁(指部下再把情況如實上報)。

我也作了簡要回答:

(1)不公平公正社會能穩定嗎?

(2)什么叫大局?侵犯群眾利益,逼迫百姓從主人變為奴隸這是小事嗎?

(3)群眾問題要靠發展來解決,發展是不是要以人為本?要不要可持續性發展,要不要科學發展?!!

(4)政府不依法行政,以權力為“真理”,需要就是“真理”,可以隨便收回群眾對海涂的使用權,不是要叫群眾去喝西北風嗎?

今日對話有進步,根本問題無解決,但縣長態度尚好,講要依法行政,我們歡迎。縣長講炸山問題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一視同仁,我們歡迎。對鄭祥歲詐騙蟶款問題要調查處理。我們不要求全部解決,逐步解決即可,今天已看到一點曙光和希望。我們希望政府從今以后要依法行政,在未解決矛盾之前不能靠暴力施工。否則激起矛盾激化,責任在政府。

因為時間已過12點,對話暫時結束。

會外群眾紛紛抗議。

散會后,村官被群眾拉住,楊玉秀等人指責,我們打官司與縣長對話,你來干什么?!!你們村官不為民講話,今日意途是什么?!!群眾罵黨員:你們不為民講話,你們是爛松木。縣長發現樓下群眾抗議聲,避開群眾而走。

為使矛盾不激化,我們會后召開了群眾會議,傳達對話情況,相信政府逐步會按中央法令辦事,我們要耐心等待,堅信黨中央為民不變,堅信《憲法》和《法律》見在,我們繼續堅持依法理性維權,最后的勝利必定是堅持斗爭到底的不愿當奴隸的村民。

浙江溫州洞頭小三盤村采民、養民維權代言人

退休干部、老黨員林炳長

201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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