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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警察進京抓作家--謝朝平  指其出書涉非法經營

法制晚報 · 2010-09-05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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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警察進京抓作家--謝朝平
指其出書涉非法經營

http://news.qq.com/a/20100903/000952.htm

陜西警察進京抓作家續:作協稱或采取行動維權

[導讀] 中國作協表示高度關注,稱如有必要,將會采取進一步行動,切實維護作者權益。



報告文學作家謝朝平作品《大遷徙》

昨日上午,中國作協創聯部負責人表示,陜西渭南警方帶走報告文學作家謝朝平,是對作家創作權的侵犯,中國作協將嚴密關注事態發展。
記者還電話采訪了中國作家協會權益保障部門,該部門表示,對陜西警察進京抓作者的事件高度關注。
作為對于作家及作者版權、著作權等提供無償協助的權益保護機構,中國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目前有專職工作人員4名,另有常年法律顧問專門從事此類工作。
在上午的采訪中,該部門劉姓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從媒體上了解了這一事件,對于陜西警方進京抓捕報告文學作者的事情高度關注。如有必要,該部門將會采取進一步行動,切實維護作者或作家的合法權益。
819日,四川籍作家謝朝平被陜西渭南警方派員從北京租住的家中抓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經營。
今年年初,謝朝平完成10萬多字的報告文學《大遷徙》,自費交與《火花》雜志以2010年增刊的方式出版。該書披露了當地貪污挪用移民款的問題。(據《法制晚報》)
事件進展:檢方尚未收到逮捕申請 律師質疑程序違法
前日,記者采訪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渭南市警方仍未向檢察院提請批捕謝朝平。對此,謝朝平的代理律師周澤稱,渭南警方執法程序違法。

警方尚未提請批捕律師抗議

我們還沒有提請批捕他。前日,參與進京拘謝朝平的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副大隊長朱福利對記者說,對于該案其他細節,朱表示不方便向記者透露。
據記者了解,渭南市警方是在819日將謝朝平拘回陜西渭南的。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此外,《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對此,謝朝平的代理律師周澤稱,老謝已經被拘留了十多天,他們顯然是把老謝當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對待了。老謝沒有流竄,沒有多次作案。如果說他結伙作案,那同伙在哪里?為何沒抓一個同伙?他是什么樣的重大嫌疑分子,重大到什么程度?
對于周澤律師的疑惑,記者試圖希望渭南警方釋疑,但朱福利稱案件進展不便向記者透露。

籌資沒著落只好自費出版

據了解,謝朝平寫作《大遷徙》一書脫稿后,經過朋友介紹,書稿經過《火花》雜志社審讀后,謝朝平決定先自費出版此書。
據周澤律師及謝朝平妻子李瓊介紹,渭南的移民曾拜托謝朝平幫助寫作移民因三門峽工程而遷徙的歷史,并希望結集成書出版以便留給子孫。據周澤稱,對于出書的款項,移民們曾考慮集資,但后來擔心會落下非法集資的罪名而作罷;第二種方案,是在移民中找一個或幾個財力不錯的人士資助,但最終也沒法落實。在謝朝平與《火花》雜志社早就談妥出版事宜后,在上述方案均無法實現的情況下,謝只好墊資自費出版。
老謝并沒有收移民的書錢。我們送書去渭南,也是說將書贈送給移民。謝朝平的妻子李瓊對記者說,《大遷徙》定價50元,只是為了體現書的價值,沒收移民的一分錢,更不用說經營了。

渭南官方集體噤聲

針對渭南書案,原本答應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渭南各方,卻在前日集體噤聲。
91日,記者從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區公安分局等部門獲悉,渭南市相關部門都在整理材料,不日或將以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公布相關信息。
但前日上午,記者前往渭南市公安局宣傳處詢問發布會情況時,一名工作人員答復稱,他們聯系不到臨渭區公安分局的人。記者只好趕到臨渭分局,但前一日接待記者的張姓政治處主任不見蹤影。
中午1209分,記者撥通了張主任的手機,張說正在開會。下午334分,記者再次撥打她的電話時,手機處于暫時無人接聽狀態。而手機同時處于暫時無人接聽狀態的還有渭南市委宣傳部一位副部長、渭南市公安局新聞處處長等。記者均用自己的手機撥打他們的手機,至晚上7時截稿,他們無一人回復電話。 據《云南信息報》
相關反應

《火花》雜志社原執行社長:渭南警方進京抓作家讓人費解

3日,就謝朝平案中相關情況,《火花》雜志社原執行社長魏丕植向媒體發來一份如下說明(有刪節):
4月中旬的一天,我應著名詩人、劇作家任彥芳老先生之邀看望他,并拜讀他的新作品。他將一個50多歲的中年人介紹給我:他叫謝朝平,四川人,你們算是老鄉。他寫了一部長篇報告文學,想與你談談能否在《火花》雜志上連載。我當即向謝朝平表示:只要文稿不違反政治、法律、宗教、民族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信仰習俗,我們將免費為你發表,但是稿子我們必須審查,將提出我們的審稿意見。
5月初的一天早上,謝朝平將兩袋文稿及資料送到我的辦公室。我說:老謝,我準備將文稿送給陳書記(陳榮麟)親自審讀,你直接與他聯系。另外此稿字數太多,我建議可以以《火花》增刊的形式自辦發行出版。只是增刊不能刊登廣告,不能賣錢,而且你還要自費印刷,但我們這里不要你一分錢。謝朝平說:謝謝你了。
82日中午,北京市豐臺區朱家墳派出所干警打來電話說:渭南公安局來人要找你,主要是火花增刊《大遷徙》一事。我當即同意見面。見面后,我詳細介紹了《大遷徙》出書經過,并表明我的觀點:增刊送審一環節,我真不懂,所以違規了,但這也不是你們公安局管的事呵!新聞出版局管才是正理正
常呵!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朱隊長說:我沒有說書內容有問題,就是說你們違規的問題。隨后雙方發生爭執,會談不歡而散。
19日上午10點左右,渭南朱福利、劉延欣二位警官在朱家墳派出所干警陪同下來我辦公室調查取證(此前已3次到陳榮麟同志家里找我們調查取證)。我如實地回答了他們所有的提問,提供了有關文件資料。
令我們百思不解的諸多問題,至今像謎一樣,理不清,解不開?,F僅簡陳以下幾問,向新聞界、法律界以及社會各界請教。
不解之一:山西省新聞出版局為什么鑒定《火花大遷徙》增刊為非法出版物,依據是什么?
不解之二:有人認為謝朝平因言獲罪不當,那是出版《大遷徙》的雜志社違規的事,難道我們出版《大遷徙》就應當獲罪嗎?抓作家抓作者不應當,抓社長抓編輯就應當了嗎?
不解之三:行政違規,行為違法,實施犯罪,這是三個不同性質的概念,是誰人為地、主觀武斷地混淆了其性質呢?
不解之四:臨渭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派民警小分隊來京取證抓人是奉誰之令?
不解之五:《大遷徙》未刊一分錢廣告,雜志社未收一分錢,作者也未賣出一本雜志,也未從中獲一分錢利,根本沒有經營行為,何來非法經營罪呢?魏丕植(《火花》雜志社原執行社長)

陜西警方進京所抓作家被拘 曾出書關注庫區移民


1957
413日,黃河三門峽開工前原貌。謝朝平的報告文學《大遷徙》就是描寫發生在三門峽建庫后五十多年的移民故事。 CFP/
日前有媒體曝出,作家謝朝平819日被陜西渭南警方從北京家中帶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經營91日,謝朝平的律師———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周澤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謝朝平已被渭南市臨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周澤認為,謝朝平的行為并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根本不應該立案
據周澤介紹,渭南市臨渭區公安分局追訴謝朝平的非法經營行為,就是指其通過《火花》雜志社以增刊的形式自費出版記述三門峽庫區移民史的長篇報告文學《大遷徙》,并將刊有《大遷徙》文的該期《火花》雜志發運到渭南,準備向需要收藏閱讀該報告文學作品的移民發行。
周澤表示,謝的作品不是非法出版物,而是有正規刊號的合法發行物。周澤解釋說,作為非法經營罪,首先要有非法經營行為,要擾亂市場秩序,還要求情節嚴重。雜志是合法出版物,如何發行都不存在非法經營問題,而且非法經營罪主觀上要求具有非法經營的故意,并且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謝接受移民的托付寫他們的歷史,花那么多時間和精力去采訪、寫作,費盡周折出版,根本就不是出于非法經營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的行為。

陜西警方刑拘作家疑違法 作協稱已侵犯創作權

中國作協:抓作家是侵犯創作權
  中國作協表示高度關注稱如有必要 將會采取進一步行動 切實維護作者權益
  本報訊 (記者辰光李洪鵬)今天上午,中國作協創聯部負責人表示,陜西渭南警方帶走報告文學作家謝朝平,是對作家創作權的侵犯。中國作協將嚴密關注事態發展。
  記者還電話采訪了中國作家協會權益保障部門,該部門表示,對陜西警察進京抓作者的事件高度關注。
  作為對于作家及作者版權、著作權等提供無償協助的權益保護機構,中國作家協會作家權益保障委員會目前有專職工作人員4名,另有常年法律顧問專門從事此類工作。
  在上午的采訪中,該部門劉姓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從媒體上了解了這一事件,對于陜西警方進京抓捕報告文學作者的事情高度關注。如有必要,該部門將會采取進一步行動,切實維護作者或作家的合法權益。
  819日,四川籍作家謝朝平被陜西渭南警方派員從北京租住的家中抓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經營
  今年年初,謝朝平完成10萬多字的報告文學《大遷徙》,自費交與《火花》雜志以2010年增刊的方式出版。該書披露了當地貪污挪用的移民款的問題。
  事件進展

  檢方尚未收到逮捕申請律師質疑程序違法

  今天上午,記者從陜西省渭南市人民檢察院和臨渭區檢察院了解到,這兩級檢察機關負責審批逮捕程序的批捕科都表示,沒有收到來自渭南警方對謝朝平的逮捕申請。
  對此,謝朝平的律師周澤提出了他的質疑,他認為渭南警方已經涉嫌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
  周澤表示,據刑事訴訟法69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
  此外,刑事訴訟法69條第2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周律師指出,從謝朝平被抓走到今天已經半個月了,警方依法早就應該對他提請逮捕了。但一直到現在都沒向檢察機關報請,那顯然是警方把謝朝平當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對待了。
  周澤說:顯然,老謝沒有流竄,沒有多次作案。如果說他結伙作案,那同伙在哪里?為何沒抓一個同伙?他是什么樣的重大嫌疑分子,重大到什么程度?
  文/記者辰光

評論集:警察進京抓捕作家正當性何在?

長江日報:進京抓作家的法律正當性在哪里
肖擎 長江日報評論員
據《新京報》報道,公民謝朝平819日下午被陜西渭南警方從北京的家里抓走。抓人罪名,警察只是口頭說了句涉嫌非法經營。此前謝朝平自費出版了1萬本紀實文學《大遷徙》,那是他三年的采訪成果,記錄了三門峽移民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渭南地區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大致了解細節,哪怕我們要認為這是針對一種可能的經濟犯罪,這樣的針對也很難被認為沒有問題。人被抓走,此事還在調查中。但僅僅只在抓人還在調查中這樣一個時間段,已足以讓輿論漣漪四起。
跨省抓捕謝朝平,適于法律規范的表述應該是拘傳。作為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手段,拘傳程序本身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對公安機關而言,適用拘傳時,應當填寫《拘傳證》并經領導審批,執行時,應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拘傳謝朝平的偵查人員出示了工作證件,但沒有出示《拘傳證》,只是口頭陳述:涉嫌非法經營??陬^陳述不是憑證文書,如此輕率簡單的手續,難以被認為合法合規。
在渭南市文化稽查隊的處理中,《大遷徙》被定性為雜志屬非法出版物。按照出版過程,《大遷徙》是一期增刊。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嚴格期刊刊號管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增刊發行需要報批,而雜志社出版《大遷徙》時沒走這個程序。依此論,將之定性為非法出版物,算是有些依據。但僅僅因為程序上的疵漏而拘傳作者,難免讓人產生執法過嚴的聯想,況且對于非法出版物主要是行政處罰,事涉刑事處罰時,必須是犯罪事實與罪名完全匹配。
涉嫌非法經營拘傳也謝朝平大可質疑。1998年實施的《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關于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如果論以非法經營罪,至少要達到情節嚴重,也就是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謝朝平如果涉嫌此一罪名,必然是其行為符合這些特征。然而,我們看到,按照謝朝平律師的說法,所謂非法經營是因為謝朝平自費出版了1萬本紀實文學,自費出版成了非法經營,理據上站不住腳。
或可引起注意的是,謝朝平本是打算一些書給移民,被記者打上引號。到底有沒有產生交易,謝朝平有沒有因為而獲利,而且情節嚴重,難以獲知,但應當有更多信息。案件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或許可以沒法說,但面對輿論強烈關注和質疑,從以證自身行為合法合規出發,適時作出說明并非沒有必要。
另外,渭南方面先收繳了流傳到該地區的所有《大遷徙》之后,再要求山西《火花》雜志社證明該出版物的合法性問題。從程序上來看,脫不了為了阻止該出版物發行而尋找、羅織罪名的嫌疑。加諸一罪,再以證之,抓起來再說,這是絕難容忍的權力之惡,也是最近各類跨省抓捕案例所一再揭示的基本道理。
我們并非法律專家,不厭其煩關注執法程序和細節,不是鉆牛角尖,而是通過觀察一個公民的遭遇,體察我們可能會身處的某種境地——公民寫作、出版的自由會因為多么微小的細節疏漏而顯得脆弱。渭南警方看起來針對的是一起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但其背后,卻不能不讓人產生豐富的聯想。拋開想像,僅從執法的嚴肅性,渭南警方也需證明自己的行為符合明確無誤的正義和規范。

南方網:謝朝平是哪門子的非法經營?

展江 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
據多家媒體報道,今年6月份才辭去記者工作的謝朝平被陜西渭南警方從北京家中帶走。830日,謝的律師、我的前同事周澤從警方獲悉,謝涉嫌非法經營,因為他基于3年的采訪自費出版了印數1萬本的紀實文學《大遷徙》,記錄了三門峽移民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渭南地區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龔自珍詩云: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都為稻粱謀。前些年一些知識分子為了職稱等需要,被迫拿出積蓄或舉債,于是有了稻粱都為著書謀一說。而55歲的謝朝平似乎不屬于這兩類人,這位有社會關懷的潦倒文人卻為何因寫書而成為非法經營者?這在法理上和邏輯上都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等自由。根據國務院19971月頒布、2月實施的《出版管理條例》的第五條,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愿,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這與《憲法》保護言論和出版自由的原則是一致的。
那么陜西渭南警方拿人的刑法依據何在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一款,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缎谭ā繁旧頉]有相關的非法出版規定。而《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并依法登記的,不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顯然,謝朝平目前只是一個文化個體戶,他既沒有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出版,也沒有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即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根據報道,他是通過山西省文聯主辦、全國百家社科核心期刊《火花》雜志的增刊將他的作品刊印并包銷的?!痘鸹ā冯s志承認,增刊的報批手續沒有履行,但是謝朝平并不知情,如果說涉嫌非法出版和非法經營,那與他何干?
根據其他媒體記者提供的信息,渭南警方還指謝朝平涉嫌大額非法買賣和營利。既然謝不涉及非法出版和非法經營,那也就不存在所謂的非法買賣和非法營利。謝于今年年初寫成10萬字報告文學《移民》(后改名《大遷徙》),與《火花》雜志社屬下月刊編輯部談妥,以雜志增刊的方式出版。況且他也沒有營利渠道,因為購買的讀者是生活在底層的那部分渭南民眾,更不用說他自己為了出版還自掏腰包5萬元承擔印務費用。
可見,謝朝平的非法經營罪嫌是子虛烏有,實屬另一種形式的因言獲罪。自中共十七大提出保障公民四權以來,如何保護言論自由和表達權日益受到全社會上下的重視,《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的兩大重點之一就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去年公布的年度人權發展指數顯示,中國在改善本國公民生活方面取得的進步最大。
因此,這樣以刑事手段來對付一個作家的正常表達,在國內也引起了網民的批評。有網民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指出:謝朝平這樣的有良心的作家,應該是我們社會的財富,也是社會公平的一面鏡子。也有網民作出很好的法律程序分析:退一萬部()說,他有犯罪嫌疑,也可以應用保釋制度,然后再起訴,審判,定罪嘛。為什么非要(就要)抓、抓、抓。
不久前筆者撰文指出,與有單位保障的記者相比,積極關心社會事務的公民更值得關心。如果說記者和媒體的基本權利還缺乏法律保障的話,那么記者因職務行為遭受牢獄之災或嚴重人身傷害畢竟少而又少,因為他或她有媒體自身、記者同行和社會輿論的聲援。而曾經的記者、如今的閑云野鶴謝朝平呢?

華西都市報:是非法經營還是因言獲罪

黎仲陽 評論作者
柏拉圖曾說過:用武力來干涉精神王國,是暴力在真理面前的虛偽和恐懼。這里的武力可以有多種理解:襲擊方舟子的純粹暴力手段;警方打擊作家謝朝平的權力暴力。
據《工人日報》報道,81955歲的作家謝朝平,被陜西渭南警方從北京家中帶走。帶走的原因是因為其作品《大遷徙》涉嫌非法經營。
當權力不受制約或準備打擊報復時,任何理由都可能成為罪名。2006年,作為記者和作家的謝朝平,獲悉三門峽移民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在職業道德和責任心的驅使下,謝朝平對移民展開為時三年的采訪,并在今年5月自費出版紀實文學《大遷徙》。這是正常的取材——創作——出版程序,而這在渭南警方眼中卻不正常。
根據渭南警方的邏輯,非法經營罪名是因為謝朝平發表文章的雜志社,采取了不合程序的增刊方式,而謝朝平是增刊出版的主要當事人之一。這一邏輯可轉化為:由于雜志社增刊的不合程序,因此謝朝平犯了非法經營罪。細心的人會發現,渭南警方的理由可謂最牽強理由:雜志社增刊的不合程序,并不是謝朝平事先所知道的,謝朝平知道的只是能增刊出版的結果。再者,雜志社的違規責任也不能讓謝朝平承擔。
其實,從事件細節就可推測事件的真實原因。謝朝平作品《大遷徙》中的主角是渭南地區移民,抓捕謝朝平的也是渭南警察,這樣的不謀而合不能不讓人聯想到,渭南警方并不是因為謝朝平非法經營,而是謝朝平的作品觸動了渭南地區的利益。是典型的因言獲罪邏輯。退一步說,即使謝朝平有非法經營之罪,又怎會輪到渭南警方來處理?
這不免讓我想到方舟子、司馬南、方玄昌,他們因打假而遭暴力威脅。他們遭到恐嚇的共同之處在于,因為說真話觸動了說謊者的不正當利益。試想,如果他們中的哪位的文章或言論是謊言,當事方完全可以利用事實和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這樣不僅可以維權,也可以獲得誠信守法的美名,何樂而不為?不為的原因是,他們的非法利益不敢見光。打擊報復的原因是,自身的不正當利益在真理真相面前無處遁形。
陰暗處的非法尋租,違法的程序操作,一旦被人公然揭發,造假者、腐敗者就會不擇手段地打擊報復揭露人,毀滅各種傳播信息材料。這就是為何上述堅持說真話者會遭到打擊報復的原因,也是渭南警方以非法經營罪,收走謝朝平U盤、書籍的原因。不管是恐嚇方舟子的違法分子,還是渭南警方都是在真理面前的恐懼心理使然,是在真理面前的心虛和膽怯。值得注意的是,不但此事背后的不正當利益是我們該警惕的,這種肆無忌憚的權力暴力也是現代社會法治社會所應徹底消除的。

新聞晨報:巧立名目就能對抗輿論監督?

楊濤 檢察官
819日,55歲的謝朝平被陜西渭南警方從北京家中帶走。帶走時,警察口頭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經營830日,謝朝平的律師周澤從警方獲悉,非法經營是因為謝朝平自費出版了1萬本紀實文學《大遷徙》,那是謝朝平三年的采訪成果,記錄了三門峽遺民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新京報》91日)
20081月,因為刊發了一篇批評報道,法制日報旗下的《法人》雜志記者朱文娜遭受遼寧西豐警方以誹謗罪立案偵查,警方進京抓記者。而謝朝平的遭遇與朱文娜何其相似,他是檢察日報旗下《方園法治》雜志記者(現已辭職),也是因為寫了反映地方政府一些問題的紀實文學,遭到當地警方的追捕,而這次罪名是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當然,在司法解釋中,非法出版圖書的行為也可以定為非法經營罪。不過,謝朝平的行為顯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因為出版《大遷徙》一書是以《火花》雜志2010年增刊的方式出版的,而《火花》雜志是國家正式批準的雜志,至于《火花》雜志在出版增刊時沒有報上級審批,那是雜志社的事情,跟作者謝朝平有什么關系呢?再者,非法經營罪也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要有牟利目的,謝朝平為出這本書,自己支付5萬元印務費用,并且是免費送給移民,何來牟利目的?
上述疑點,渭南地方政府和警方無法解釋清楚,其實他們根本也不需要解釋。項莊舞劍,意在沛公,他們抓人的原因,并非在意謝朝平所謂非法經營,而無疑是因為這本書中的相關內容戳到了他們的痛處。據《大遷徙》序言作者龍平川(《檢察日報》記者)在序言中介紹,這本書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它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牽涉政治、經濟、文化、法治、民眾心理等等方面的觀照,讓我們找到我們生存的社會的痼疾,并探討治療的處方又一重意義在于對貪腐的揭露和深惡痛絕,代表了普通人樸素的情感。當年,《大遷徙》的相關內容就準備在《方園》雜志刊登,但無奈給撤下了,因為渭南的滅火隊來到了北京。所以,如果說謝朝平是非法經營,那只能說他未經渭南地方政府批準,經營地方政府的難言之隱。
很顯然,這又是一起典型的以言治罪的案件。但這次,他們為以言治罪披上了非法經營的外衣,因為,直接以言治罪(比如以誹謗罪立案)在今日社會很容易引起公眾的質疑——人們對動輒以誹謗罪打擊報復記者或舉報人的行為往往深為反感,而渭南警方不愿也無法證實《大遷徙》內容是虛假的。何況,誹謗罪是自訴案件,警方抓捕師出無名。再者,按照最高檢最新的規定,誹謗罪的逮捕要由上級檢察機關決定。因此,渭南警方干脆對誹謗罪進行了升級,搞出個非法經營來聲東擊西,既讓作者背負經濟犯罪的惡名,又令自己逃脫以言治罪的譴責。
就在前不久,《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揭露性報道遭某地警方通緝,并被戴上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的帽子。種種跡象表明,個別地方的權力機關已研制出了誹謗罪的各種升級版本,整個社會的輿論監督也將由此面臨新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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