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重審答辯書
尊敬的審判長和審判員,謝謝各位法官為本案付出的辛勞。同時,也要謝謝諸城市公安局的領導再次應訴參加本案的重審。
諸城市公安局包庇、縱容、偏袒劉耀湘的非法行徑,趁機對本人實行報復。2008年8月21日,諸城市公安局作出諸公(開)決字〔2008〕第79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于本人行政拘留七天并處罰款五百元整的處罰。本人不服諸城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為它違反行政法規,2008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0年3月24日,諸城市人民法院〔2010〕諸行初字第8號行政判決書,維持諸城市公安局的處罰決定。本人不服上訴后,2010年6月18日,濰坊市中級法院〔2010〕濰行字第51號行政裁定書認定,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決定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發回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和理由。2008年5月24日至6月7日一兩個星期內,劉耀湘等人迫不及待地誘騙廠里的職工,把身份證交到廠部財務科,過后又蒙騙職工簽字銀行 “貸記卡”申請表。我一向好管“閑事”,怕工友們受騙上當,承擔將來還貸款的經濟風險,就瘋狂地到處宣傳,揭露他們一伙的陰謀。分管治安保衛工作的副廠長的王樹功功和李臣磊,指使廠保衛科,對我實行跟蹤式的監控,還對我進行威脅、恐嚇,說要把我抓起來,關禁閉(原來我也曾被他們關過禁閉)。所有這些,令本人十分憤慨,導致當年6月7日本人與王樹功功和李臣磊的糾紛。那天下午,我正在上班,當管保衛的兩個“頭頭”王樹功功和李臣磊突然出現靠近身邊時,我立即產生了警覺,以為他們是來“抓”我關禁閉的,感到自身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在這種危急時刻,我本能地拋出工作時的手中工件,進行自衛。
私企老板新賬舊賬一起算,在2008年 6月9日期,開除了本人的廠籍,理由是我嚴重違反了廠規廠紀。為此,我先后找諸城市勞動仲裁、總工會等機構、組織,反映情況,力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與王樹功之間發生的是一般性扭打事件,而且事出有因,以上所說的來龍去脈,王樹功清清楚楚,只是不不敢說出來罷了。諸城市公安局對事情的原委也心知肚明,只是他們掩蓋了事實真象罷了。我是進行反抗和自衛,我的行為給對方可能造成了輕微的傷害,但是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在詢問筆錄中,公安辦案人員詢問“胡艷花為什么打你”,王樹功說“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他們一唱一和,搪塞、掩蓋了發生事實的緣由。正因為如此,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行政裁定書認定,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決定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發回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我是在行使我國刑法賦予公民的正當防衛權。這種正當防衛行為不應該受到錯誤的打擊和刑事追究。
開庭的一段場面;
2010年8月25號審判長質問我有什么權利,干涉他人簽字。我就舉下面的事實反駁。我們職工的權利靠公安局。還是靠政府。還是依靠你們法院保護;我就是宣傳和反抗你們的腐敗行為;
2002年國有企業改制。法人劉耀湘為了騙取職工93年 94年職工響應市政府的號召入5000元-10000元的股金,首先拿辭職職工開刀,告他們違背勞動法。收買證人。打了兩場官司,職工輸兩場,不但股金搭上,還要補償培訓費3年*每月200元科技干部還要多。第二步制服在職職工。并且用轉正的說法,騙取臨時工的抵押金收據,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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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劉耀湘為了騙取職工,用盡了各種手段; 股金5000元-10000元只用1500元-3000元就轉讓。而且每位職工還要交2000元-10000元的抵押金。近1000名職工全部制服。(很多職工都背后罵共產黨,我當時無法忍受
我用三個月的時間。宣傳黨章,黨的政策。工會法。勞動法。說服職工給我簽名我說為了我的祖輩打下共產黨的江山,和捍衛共產黨的尊嚴我要去北京上訪,組織職工,堵截廠大門,市政府大門。我臨場發揮的好。職工沒有受到一點傷害。最后,股金抵押金全部退回,阻止了霸王合同的簽訂。
這就是法院重視偽證;做為強大的法人偽造書面證據收買證人。。是太容易了。職工連收據都難以保住。判決的結果。職工打官司也要輸的原因。這有案可查。事實就是事實,我們職工雖然拿不出書面證據。 。
我老公的單位諸城市液化氣公司;首先動員正式職工入股;每人最少5000元,”“入股1月后每個職工分紅1500元”零時工交抵押金。幾千元不等。后來又強迫職工集資,不集就不發工資。每位職工是6000-8000元還有科級是8000元之50000元集資兩月后卷款外逃,最后企業被銀行法人接手;企業名存實亡。職工比企業倒閉還慘。不但丟了工作,倒閉之前還有好幾年的保沒有給職工交。到信訪局上訪,也沒有用。股金抵押金,集資款都被騙去。這就是自私麻木膽小怕事職工,的下場。
我認為;上訪也沒有用,只有敢于說不。把侵權阻止在萌芽之中才是最好的辦法。
諸城市馬莊鄉龍須村,93年騙村民給村支書擔保,簽貸款申請,動員村民簽字時說沒有事,只是走過場。可事后。動用執法部門,強迫每戶打貸款3000-4000元,不還款就進拘留所。
【官官相護,官商勾結,欺壓百姓,禍害民眾,此乃如今的普遍現象。掌握權力、擁有財富的人們,利益與共,心意融合,形成了一股強勢社會力量,他們若要整治有礙于他們的平民百姓,全都輕車熟路,如同家常便飯。他們心思邪了,屁股歪了,手段毒了,花樣多了,——什么屁事、壞事都做得出來。倘若社會中的強力部門與富有階層,長期、緊密地層粘連在一起,這則是國家的悲哀、人民的災難。但愿不會這樣。】
這是(道草是也)的留言,也是這位朋友幫我改寫的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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