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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驚悉,繼江蘇鎮江拆毀入選2009年全國十大考古發現的宋元糧倉遺址,開發“如意江南”樓盤之后,被稱之為“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的安徽泗縣,竟也拆毀千年古廟“釋迦寺”開發房地產,原址競價拍賣,成為當地高價樓盤之一。 想起半年來,“故里”之爭擾得地動山搖:從真實的李白、朱熹,到神話中的孫悟空、牛郎織女,甚至虛構的淫棍西門慶,而且是數省之爭、數縣之爭,所投入的資金,最高竟達數十億。與之相反,這半年來,“古跡”卻悄然無聲地被毀:從大理毀了情人湖,到鎮江拆了宋元糧倉、渝中平了夜雨寺……現在居然連一個“文化先進縣”也有如此丑聞,怎能讓人不痛心疾首? 而為何古寺被毀會屢禁不止?原因不外有三: 一,“財迷心竅”。中國古寺,大多選址在“風水寶地”,四周環境優美,絕對能“樓盤看好”;再加上古寺是“國有財產”,沒有“釘子戶”的煩擾,不必支付巨額拆遷費,拆除成本低,有利于“招商引資”;這對于借“開發”為名而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其中不排除打算“中飽私囊”)的地方官而言,絕對是快速生財的便道。 二,“官即是法”。在許多地方官員的心中,一方政府,就是一方的法律,再說“發展地方經濟”的理由“正大光明”,說拆就拆,誰管得了?平民百姓偷了古寺的一磚一瓦,警方絕對是要立案查辦的,但地方政府出面拆毀,警方卻就會竭盡全力地“保駕護航”了。 三,“監管缺失”。毀古跡而搞“開發”,在一些監察部門眼中,是與己無關的事,文物部門縱然想管,也是軟弱無力。曾經聽說過一件事,某縣文化(物)局因不同意拆毀古建筑而與開發商發生了強烈的對抗,事情告到縣委,縣委書記訓斥文化(物)局長說:保護文物的經費哪里來?要靠地方財政收入,地方財政收入靠什么?就靠房地產開發,這點簡單的道理你都不懂,你當什么文化局長?你可以保留意見,可以繼續反對,但我想,你的下一任是不會反對的!結果自然可想而知! 當然,上述三點算是“明亮”的,“暗中”還有什么?就難說明白了。而除了“開發商的財大氣粗、數典忘祖”,“地方官的政績為上、素質低下”,“炒房者的見錢眼開、唯利是圖”之外,上級有關部門的雷聲大、雨點小,光吼不辦,也是造成古跡屢屢被毀的原因之一!就以“宋元糧倉”被毀為例,國家文物局多次發函,甚至下派專家組,提出保護意見,江蘇省文物局也召開專門會議,明確整體保護。但一道道“保護令”最后全是一紙空文,“鴆占鵲巢”的“如意江南”,尚未開盤就已有上千人登記購買……因此,便出現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尷尬局面:輿論的批評、媒體的疾呼,竟適得其反地“激勵”了地方官員們繼續毀壞古跡的勇氣:別人拆了沒事,我拆會有事嗎?于是也就有了安徽泗縣對國家法規和輿論批評置若罔聞,無所畏懼地為開發房地產而拆毀了千年古跡…… 2008年6月,河南正陽縣寒凍鎮農民陳某等人在幫人建房時挖出4件“古董”,隨即轉手倒賣,得贓款13700元,參與墊宅子的11人各分得1050元,余款2200元“集體消費”。 案發后,陳某等人均外出打工。2010年3月,陳某等11人,均以盜竊罪被判刑并各處以5000元罰金。被賣的4件文物悉數追回。所依據的法律條文是:“凡我國境內陸上、地下、海下的所有文物,均系國家所有,任何個人或單位,都不得占為己有、或倒買倒賣。” 陳某等人觸犯法律,實屬罪有應得(多年來,販賣文物者被判刑、甚至處以極刑的,也并不少見。)我國刑法還明確規定:凡破壞不能移動的珍貴文物、名勝古跡(不以是否已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限);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那些危害遠甚于陳某等人倒賣文物的“毀古”官員,卻鮮見有被問責的,更談不上被追究刑責。最多也是檢討幾句,就可以繼續當官。也許正因如此,所以,據文物普查的最新結果顯示,全國有3萬多處登記在冊的文物已經消失。 于是難怪有人說:倒賣“古董”的犯罪,拆賣“古寺”的發財。 當年八國聯軍欺負滿清政府腐敗無能,占領北京城,火燒圓明園。國人無不義憤填膺,痛心疾首;現在這些地方官員,用人民給他們的權力,借著“人民政府”的名義,心無國法,目無祖宗,恣意破壞文物,卻美其名曰“開發”,難道不和八國聯軍一樣可恨?其行為難道不類同于漢奸賣國賊嗎?所以,對他們倘不再加以懲處,就不但“不足以平民憤”,而且連那坐牢服刑的文物販子,也會滿腔委曲:我才販了一兩件古董,就坐牢了,為什么那些官員毀了那么大的古寺,卻仍能穩穩地坐牢位子? 反思和檢討, 對于地方官員而言,早已是輕車熟路,只有從嚴問責,才能防止他們再虛晃一槍。而這問責,就應當立即從安徽泗縣開始,說是殺雞給猴看也罷,說是殺一儆百也罷,總之,我們不能再允許那些地方官員重蹈覆轍,從而避免中華民族數千年的文化傳承在這些敗家子手中毀于一旦! 對安徽泗縣將如何從嚴查處?全國人民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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