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打蒼蠅還是打老虎?
作者: 鄭若麟
最近報道法國巨富貝當古家族丑聞引爆的法國勞工部長沃爾特涉嫌錢權交易事,引發讀者諸多反應,令我始料不及。特別是有一位生活在法國的同胞友好地“打上門來”,“質問”我是否“為了掩飾國內貪官的腐敗”而專門盯住法國“并不存在的”腐敗。他說:我在法國生活、觀察近一年,并沒有看到或遇到法國的腐敗現象。盡管他也并不否認法國報刊媒體頻頻報道法國腐敗問題,但他質疑我“故意夸大”了法國的腐敗。
這種困惑是很多僅從表面和書本上來觀察、理解西方者的常態。我們對西方的認知事實上存在著一定的偏差,我們往往僅識表象、罔知深層。就腐敗而言,我們常常用“蒼蠅”和“老虎”來比喻小貪和大貪,并堅定地認為,西方既無“蒼蠅”亦無“老虎”。這是一種錯覺。
在法國,之所以“生活近一年仍看不到腐敗現象”,恰恰因為普通民眾看得到的“蒼蠅”都被打得干干凈凈。這是法國和西方發達的法制國家最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地方。這也是民主國家自19世紀以來認識到腐敗對任何政權來說均構成最大威脅時,首先采取的措施。但我們卻往往忽略了另一個事實:在法國,“老虎們”基本無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國社會黨執政的上世紀90年代售臺武器弊案。高達5億美元的回扣從中國臺灣流回法國。受益者包括左、右兩翼政客等高層人員。但法國歷屆左、右翼司法部長均毫無例外地以“國防機密”為由拒絕公開相關卷宗,結果導致2008年法國司法機構無法繼續調查而不得不宣布對所有高層涉案人員——包括法國前外長迪馬——均“無罪釋放”或“不予起訴”。于是,卷走5億美元的“老虎”們至今安然享用這筆賄金。
法國一般將腐敗案分成三類:政治腐敗、經濟腐敗和公務員腐敗。其打擊最嚴厲的是明顯屬于“蒼蠅類”的公務員腐敗和經濟腐敗。屬于“老虎類”的政治腐敗案則往往雷聲大、雨點小。官至部長級因貪腐入獄的,記憶中僅前右翼部長阿蘭·卡利翁和左翼部長貝爾納·塔皮等少數幾名。而對于兩種“蒼蠅”類腐敗,法國的打擊十分嚴厲而有效,遠遠勝于其他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正是因為“蒼蠅”被打得干干凈凈,因此在法國民眾的日常生活中很少需要進行賄賂來達到某種正當目的。如求醫、上學、納稅、購物……都不需要去賄賂。一旦受賄者被發現,將毫無疑問會被處于重刑,包括入獄服刑、罰款以及被行業開除或干脆禁止在本行業繼續行職。因此,除非金額實在巨大,一般掌權者不會為芝麻而冒西瓜被丟的風險的。與此同時,行賄者也屬于犯罪。法國法律規定行賄分為主動行賄和被動受賄,而兩者均受法律制裁。也就是說,當你為了某種目的行賄他人時,也將遭到司法懲處:最高10年監禁和15萬歐元罰款。這也是“打蒼蠅”成功的秘訣之一。
“蒼蠅”對于社會的危害遠比“老虎”要直接、特別是心理上的沖擊。法國民眾之所以不接受在他們身邊的貪腐,是因為這種貪腐不僅直接損害他們的利益,而且給他們以絕對“不公正”的感覺。而高官貪腐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好像關在公園里遙遠的“老虎”,并不直接涉及民眾,因此在法國更多成為某種茶余飯后的談資。在反腐問題上,社會對腐敗的“感覺”是非常重要的。當民眾身邊的腐敗泛濫時,公眾的不滿立即上升;而當“蒼蠅”被打絕時,民眾對腐敗程度的“感覺”立即就會下降。由此可理解,為什么法國這樣成熟的民主國家,要將打“蒼蠅”遠置到打“老虎”之前,甚至只打“蒼蠅”!
上述生活在法國的同胞讀者聽我這番話后問道:“那么我們是否也應該只打蒼蠅不打老虎?”中國公眾有一種異常強烈的正義感,這種正義感來自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良心”。西方文明則基于基督教,最后的審判來自外部(上帝),且只須懺悔即可獲得寬恕。因此,中國社會對“公正”的追求,從自身出發,遠勝過其他國家。因此,在中國,必須既打“蒼蠅”亦打“老虎”。但首先應盡快消滅一切“蒼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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