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被買斷工齡職工需要公平正義
發布: 2010-4-20 19:08 | 作者: 春雨|
工商、建設、農業、中國四大國有銀行1999年以后相繼實施了“減員增效”政策,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讓職工“買斷工齡”自謀職業。實踐證明,這是嚴重違反國家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的舉措,有必要予以糾正。
一、高壓手段逼迫員工買斷職業。
許多基層銀行在執行“減員增效”政策過程中,層層下指標、定任務。為了把員工盡快減下來,大會小會反復動員,銀行領導反復強調“目前只是政策性減員,今后還有更殘酷的機制性減員”,“減員政策會一年不如一年”,“現在不下決心,今后上不了崗,就不簽合同,按終止合同處理”等。在具體操作上采取雙選雙聘、待崗下崗;考試考核、末位淘汰;群眾評議、投票選舉;辦班加壓、孤立打擊;暗示誘導、威逼恐嚇;挑起內訌、清算舊帳等等手段。有的銀行領導則借機打擊不同意見的員工:工作上刁難,政治上歧視,人格上侮辱,收入上克扣,逼得員工走投無路。在充滿恐嚇和謠傳陰影中生存的員工,在承擔繁重工作的同時還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許多員工在困惑與絕望中,無奈地選擇了“買斷工齡”這個毀滅自己前程和幸福的決定。
二、“買斷工齡”待遇極不合理。
銀行“減員增效”政策分為內退和買斷斷兩種。內退員工工資照發,還能享受其充足的社保、醫保和住房公積金,據測算,工商銀行為內退員工支付的成本人均在30萬元以上。而“買斷工齡”自謀職業員工,企業支付的成本人均僅為7萬元左右,員工被一腳踢出后銀行什么都不管,個人還要給勞動部門年年交檔案管理費。
三、被買斷銀行員工生活陷入困境。
因為被買斷員工年齡偏大,技能單一,再就業已不現實。他們人生最好的時光已經奉獻給銀行,大部分買斷員工三險全無,生活貧困潦倒,難以為繼。與之相反的是,現在銀行員工平均收入已經超過萬元。
四、“買斷工齡”方式違法、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第二條關于“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從1995年開始實施勞動合同制后,工商銀行廢止了以往的契約(即改變了員工原有的固定工身份),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卻不按《勞動法》規定執行,單方面出政策、劃杠子,只與副科級以上干部及少數國家硬性規定的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其余員工不管工作年限是多少,一律只簽固定期限合同。工商銀行大多數“買斷”員工的工作年限早已超過十年,合同訂立的要約與承諾均已具備,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工商銀行單方剝奪員工的選擇權利 。中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1998年就明確規定: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見《中國剪報》1998年12月25日頭版頭條)。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子以糾正。
應當指出,地質系統、石油系統過去也存在員工買斷工齡問題。但是,這兩個系統聽取了失業員工的意見后,恢復了買斷工齡員工身份,解決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三金問題,發放生活費,讓他們享受與在職員工同等待遇,受到了廣泛好評。
如今,我國銀行系統經濟效益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完全有足夠的能力解決買斷工齡員工的問題。他們也完全應該解決這些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和諧,才能讓所有銀行員工共享幸福,得到尊嚴。才能撫平所有員工的心,使企業保持強大的凝聚力,不斷創造輝煌業績。
為什么其他行業能解決,同樣的問題金融系統就不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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