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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政府非法強占朝陽川鎮東風村農民承包土地事件紀實

草根的心聲 · 2010-08-10 · 來源:http://cg2010dnahan.blog.163.com/blog/static/1653111092010798425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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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產和生活資料,農民集體對對自己的土地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能以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或政府可以依法對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收和征用。任何公權力的行使都應以不得侵害農民的合法利益為前提,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政府對失地人的損失必須予以合理的補償。  

   

法律對農用地向建設用地轉化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明確規定對農用地數量的保證放在首位,要求其總量必須能充分滿足農業生產的需要,尤其對耕地實行重點保護,否則不僅會影響到糧食的安全穩定供給,還會使環境遭到破壞。因此,征收征用土地必須執照法定程序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凡未經批準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屬于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地農民有權拒絕出讓土地使用權。  

   

吉林省延吉市朝陽川鎮東風村位于延吉市區與朝陽川鎮之間,朝陽川國際機場的西側,人口約2000人,人均耕地面積,95年新一輪承包每人為4分(400平方米)口糧地,隨著時間人口的增長,目前人均口糧地面積以不足4分地,口糧地種糧僅夠維持生存。  

   

村里的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村支部村委會可以帶領村民辦點工業搞些什么的,讓農民創收,改善生活。但各屆村支部、村委會的村官,只為自己摟錢,沒有為百姓辦一點實事,村里目前沒有任何可讓村民增加收入的項目。村官還侵占集體資產將其變為己有,村會計貪污國家給農民的種糧直補款被判刑5年。政府征用村里的機動地的土地補償款近千萬元被村長支書村委會成員進行私分。也有部分村民向上級一些政府部門反應官官相護。村民敢怒不敢言,現在村民為了生存也只能打一些零工來維持生計。  

   

延吉市政府早2009年3月就下通告,非法征用東風村農民的口糧地。政府按每平方120元補償給農民,每人4分口糧地(400平方米)計算,補償給農民每人為48000元,政府就什么也不管了。農民認為政府補償的不合理,不能保障農民的今后的生活,就沒有在出讓土地上簽字。目前,土地的使用權仍然在農民的手中,但土地以被建設施工單位破壞,無法種植,農民的生活沒有著落。  

   

政府征用土地搞建設發展經濟,最終目的也改善人民的生活,這是好事農民支持的。政府應當依法征地合理補償,妥善安置,保障農民的長遠的生計。但不能剝奪農民的生存權,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保障。政府征地過程中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只按標準來補償農民。對地多地方的農民,政府怎么補償,都能保障今后的生存,對地少的僅有4分口糧地的農民來說按標準來補償,就政府補償給農民這點錢,現在通貨膨脹物價又這么高,農民失去了土地,又沒有生活來源,農民能生存嗎?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對政府官員來說,這點地是很少,算不了什么,不比官員的幾套大,但農民來說,他的一家可以活命。他吃完了,兒子可以吃,兒子吃完了,孫子可以吃,農民世代可以生存。政府補償給農民這點錢,可以讓農民短時間里天天吃肉吃餃子,農民吃完了怎么辦?政府又不管,失地的農民又沒有其它的生活來源無法活命。道理很簡單,誰不讓農民活命,農民就一定要與誰拼命。當年農民跟著共產黨鬧革命,是地主侵占了農民的土地,剝奪了農民的的生存權,農民沒有活路了。地主剝奪農民生存權,不讓農民活,農民才跟著共產黨打土豪分田地。現在也一樣,誰侵占了農民的土地,剝奪了農民的生存權,農民就會與誰拼命。  

   

從今年4月至今,農民對政府違法強行占地,建設施工單位強行施工等損害土地利益的問題,多次到鎮、市及州政府有關部門上訪,政府踢皮球把農民踢來踢去,無人管事情未能得到解決。至此近期發生多起農民與施工單位的沖突,農民簽寫“生死狀”造成雙方多次流血傷害,農民沖擊政府,朝陽川鎮政府的鎮長等多名政府官員被村民撓傷等事件。責任不在農民,農民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生存權。  

   

下面是今年政府強占農民土地,建設施工方強行施工的時間事件:  

   

2009年3月1日,延吉政府下發《延吉市人民政府關于征用土地有關事宜的通知 延市政發(2009)5號》文件征收征用東風村村民的口糧地。建設延邊州體育中心,因此通告沒有批地審批機關、批準文號和時間,沒有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依法進行說明等,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屬于違法通告,農民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2009年3月到2010年3月,一年不讓農民耕種土地,將土地撂荒,把上等的基本農田變為撂荒地。  

   

2010年5—6月,建設施工方只對少數的農戶的承包的口糧地進行施工,沒有引起全體征地戶的重視,農民都在忙于自己的生計。只是少數幾戶在與政府開發商建設施工單位抗爭。  

   

2010年7月11日,晚村民用于農業生產的大棚,被建設施工方延邊天宇建設集團用鏟車強行推毀,農民損失幾百萬無。  

   

2010年7月12日,村民發現大棚被推,激怒全體征地戶,向朝陽川派出所報案。自發性形成看護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  

   

2010年7月13日,早村民自發地看護自家的承包地,并到鎮政府反應大棚被強推問題。政府說這事我們管不了,得到派出所報案。村民說我們已經到派出所報案了。政府說還是到派出所由他們來解決。村民隨后到派出所,奇怪的事情發生了,派出所說他們沒有接到報警,村民要求派出所出警,派出所拒絕出警。氣憤的村民不知所措,求助無門。  

   

當日下午3點左右一輛水泥罐車,進入村民的承包地進行施工,被村民扣住,發生后雙方發生激烈的沖突,農民死活就是不放車。事情發生后,朝陽川鎮派出所派出多名警察來維持秩序。憤怒的農民指著警察說,我們報案你們說沒有報案也不管,扣一個車,你們就來了,警察是保護誰的利益的。  

   

晚6點左右,朝陽川鎮的兩名鎮長到達現場,讓農民放車。直到晚11點30分,鎮長答應明天來解決大棚被推的事。農民才把被扣的水泥罐車放走。  

   

2010年7月14日,早9點左右朝陽川鎮政府的黨委書記全基萬帶著幾個人開著小車來到東風村被政府強占的農民承包土地現場。沒有說一句話,就匆匆走了。這個不為百姓辦事的狗官,沒有解決任何事情,農民投訴無門。  

   

2010年7月18日,早8點30分延吉市勘探設計院進地測繪被扣。10點建設施工單位領導的小車進地被扣。對方報警也無用。警察只是來維持秩序。農民是在合理的維權,沒有簽字土地使用權就是農民的,政府建設施工單位就是侵權。農民依法要求施工單位將建筑材料從農民的承包地中運走,將土地恢復原狀,向農民賠禮道歉。  

   

2010年7月23日,被扣小車這一標段的施工單位,同意將建筑材料從農民的承包地中運走,向農民賠禮道歉,并表示政府不解決好,再不會來施工的。下午3點,將所有的磚運走,農民放車。  

   

2010年7月26日,武警部隊到農民承包地中接電(政府開發商非法在農民承包地中建設的變電室)準備施工。農民阻止武警部隊接電與武警部隊發生肢體沖突。造成一農民受傷。由于農民的阻止武警部隊沒有接通電源。  

   

2010年7月28日上午,武警部隊奠基典禮。據說武警部隊奠基典禮公安部、省、州、市領導都在參加。為給被武警打傷的農民討一說法。農民準備在路上攔截領導的小車,想向有關領導反應問題。市政府就出動多于百姓3至4倍的警察150多人,來阻止農民向領導反應合理的訴求。警察說,你們不能見公安部長,他有三級警衛。氣憤的農民說,難道公安部長就不是人嗎?公安部長也是人是公民,那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為什么百姓就不能見?在中國沒有人權可講,百姓根本就靠不了前,見不到領導。在領導路過的地方,警察組成了人墻,還幾個警察控制一個百姓,警察用手抓住百姓的胳膊,百姓想動也動不了。  

   

由于百姓與警察沖突激烈,引起某些領導的注意。沖突結束后,延吉市政府首次派市公安局某局長作說客與百姓對話。因7月28日有大到暴雨,各級領導都在抗洪,各部門領導沒有到齊,農民對征地的合理訴求、武警打人的事,都沒有得到解決。本村支部書記王明輝被村民嚴厲的指責。  

   

2010年8月2日,東風村村長運用黑勢力強行接電。3日東風村村長動用黑色社會,帶領武警部隊的人來強行接電。農民與村長發生強烈的沖突。武警部隊仍沒有接通電源。  

   

2010年8月3日,政府動用黑勢力強行施工。4日上午朝陽川鎮政府出錢給施工單位延邊通達車隊3萬元,雇傭黑勢力、社會閑散人員50余名冒充武警來執法,強行施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全體被政府非法強占承包地的農民簽寫“生死狀”與政府施工單位對抗阻止施工。沖突一時的激烈,農民與社會閑散人員發生肢體沖突,沖突中施工方的兩輛大型工程汽車和一臺鏟車被憤怒的農民砸毀,施工單位至少損失2萬元。施工方一看動用社會黑勢力也無法強行施工,上午11點30分左右全部就撤離,留下話說下午還來施工。情緒激動的農民說,下午要是來施工,就燒掉你施工的汽車、鏟車,下午施工單位沒有敢來施工。  

   

上午9點事情時,農民及時向市公安局、朝陽川派出所報案,公安部門未及時出警,一個多小時后才出警。還是在農民到派出所強烈抗議下才出警。很明顯是政府給社會黑勢力時間,來恐嚇逼迫農民交出土地。農民是死捍衛自己的土地。施工單位下午沒有敢來施工,也怕情緒激動的農民燒毀他的汽車。晚上,政府動用20多名警察來看護被農民砸毀的汽車、鏟車。想問的事百姓的大棚被政府強行推毀,放在地里夜里怎么沒有警察來給看護呢?怎么至今沒有給破案呢?  

   

2010年8月4日,早9點左右因施工單位的鏟車司機來農民的承包地里修理鏟車,農民不讓他修理所引發肢體沖突。一名村民婦女杜某說:“不把推大棚的兇手揪出來,不把你們運進來的砂石運出去,把我們的土地恢復原樣,你不行修理鏟車。”鏟車司機楊某說:“你他媽的在的色,我一刀捅死你。”兩人口角之戰越吵越激烈,兩廝打在一起。農民多日的怨恨、委屈、憤怒頃刻間發泄出來。如果沒有20多個警察在場,憤怒的農民會把這個不懂人味的家伙亂棍打死在這里。當時的場景,就連60歲的婦女都去打他。可以想象到農民的憤怒與打人的激烈。  

   

約半個小時后,延吉市公安局五位正副局長到達現場,也平息不了事態的發展。農民簽寫“生死狀”要與政府施工單位拼命了。憤怒的農民說,你不讓我活命,我也不讓你活命。今天你們在來就全部給你們打死在這里。公安局看到問題的嚴重性,匯報給市里,先后有二百多名警察,兩輛消防、120救護車等到達現場。市常委政法委書記郭義帶隊有副市長、市督查局、信訪局、朝陽川鎮政府等有關部門領導到達現場。  

   

政府至去年3月分發布征地通告到現在,首次向農民妥協。市黨委政法委書記明確表示:“問題不解決,不施工。”農民派代表與市里領導到朝陽川鎮交涉。  

   

這仍然不能平息農民的憤怒,將鏟車司機扣為人質,揪出推大棚的兇手。鏟車司機趁人不備逃走。村民婦女杜某在追擊楊某中昏倒在地,下午2點左右杜某被120急救車送到延邊醫院急救。政府表示全部負責杜某的醫療費,當天的急救費是由政府出的。  

   

2010年8月5日,早杜某的愛人從醫院回來說,沒有錢了,醫院給停藥了。家里又沒有錢,這怎么辦?一村民說,不是政府負責醫藥費嗎?咱們到政府去要吧。就這樣部分村民來到朝陽川鎮政府為杜某索要醫藥費。村民在政府走訪了多個辦公室,不是不負責這個事,就是說管事的出去了,將村民當皮球踢。村民最后來到朝陽川鎮法人鎮長嚴永勛的辦公室,村民為杜某索要醫藥費,與鎮發生一陣口水之戰,鎮長沒有好氣地說,我們不管,愛死哪里,就死哪里,與我們無關,都給我滾。人民政府不為百姓辦事,讓百姓寒心,同時也激怒了村民。上午10點左右發生了“村民大鬧鎮政府事件”。混亂廝打中嚴鎮長等多名鎮政府工作人員被村民婦女撓傷。嚴鎮長將一名60多歲的村民婦女打傷。  

   

11點30分,延吉市委書記金永默下令抓人。延吉、延邊公安局出動了二百多名警察來對付手無寸鐵的十幾名的農村婦女。我不知道政府是怎么想的,幾名農村婦女,不反黨,不反社會主義,即使是過激行為錯了,政府至于這樣的大動干戈嗎?事情發展到現在政府就沒有一點責任嗎?政府的新聞媒體報道的只是片面的,這樣怎么能讓百姓信服呢?如果鎮長不出言不遜動手打人,百姓能有過激行為嗎?  

   

事情記錄到這里,政府還是出錢為受傷的村民付了醫藥費。但農民的土地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農民還是不能耕種,在等待政府的解決。  

   

從上面事情發展經過看,善良的農民不是不講理,不是刁民。農民一而在在而三的相信政府能給一個合理的說法。可我們的政府讓人失望,不依法行政,政府某些官員就是隨心所欲,想怎么來就怎么來,胡亂的來,把國家的法律法規放在腦后。俗語說:“做官不為百姓,不如回家賣紅薯。”我們的政府官員不應當反思嗎?  

   

政府違反耕地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主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違法行為: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2)違反法律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毀壞種植條件的違法行為;  

  (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的違法行為;  

  (4)應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地違法行為;  

  (5)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違法行為  

  (6)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地違法行為;  

  (7)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地違法行為;  

  (8)非法轉讓基本農田地違法行為;  

(9)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耕地)該為建設用地的違法行為。  

   

政府土地違法行為有那幾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10種:  

  (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2)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3)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4)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5)非法批準用地的違法行為;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違法行為;  

  (7)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8)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違法行為;  

  (9)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以上的違法行為我們的當地政府敢說沒有嗎?百姓只希望政府能依法征收征用農民的土地,確實保護好我們的耕地,不要在破壞土地,做些斷子絕孫的事了。  

   

農民依法維護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土地制度】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2、《土地承包法》  

第四條【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第九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條【承包方的權利】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嚴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五十三條【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征收】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征收補償】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4、《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農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是依法簽訂的有效合同。   

   

5、《民法通則》  

第七十五條【個人財產所有權】公民的個人財產,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注: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盡到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6、《侵權責任法》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2010-8-9   草根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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