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借”還是“挪”的問題
糖酒“改制”中引發“地震”的一個大問題,就是朱法明個人挪用100萬元企業國有資金,用于自己購股的問題;這個問題在糖酒公司內早就是一個“地球人都知道”的問題。那么為什么從2003年揭發、舉報至今沒有一個合法的定性,也沒有得到處理,這也是廣大職工“股東”一直困惑的問題。近來有信息反饋:“這個問題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一定會依法依規,根據事實調查進行定性處理……。”對此我們廣大職工認為這次這個問題,會在維護黨紀、國法、尊重事實的原則上解決。
朱發明現仍堅持他這100萬是“借”是有上級批示的,并強調“改革很難有法律依據,只有政策依據,政府各部門都冒講我錯等等。”言下之意,不難看出他想把自己違法、違規的行為推向政府,用心極其陰險,對于他的狡辨和謬論,廣大職工是不會接受的,事實也是鐵定存在的。而就他所講的“批示”<<長財貿(2001)39號>>文件來看,也是根本沒有指名、批準他個人能在國企帳戶上借錢,適適強調了“要尊照政府規定運作。”朱法明個人的所謂“融資”也違反了當時“融資”必須具備的五個要素,許多必須辦理履行的章程、規定和法定手續,所以這100萬元“借款”在主觀上是侵吞糖酒公司100萬元國有資產,且具有直接的故意行為,主體上朱當時是國企糖酒公司黨政一把手,上級仼命的正處級干部(屬于半公權人)。他直接掌握著公司的財務大權,有著職務便利:所以根據<<刑法>>第89條和272條等相關規定:根本不是什么“借”而是非法挪用,這是仼何人都無法改變的事實。人們不禁要問,那為什么,過去反咉、舉報拖這么久又沒有解決呢?這不得不承認一個現實,當權力和貪婪結成惡勢結合,法律、公平、正義就會埋沒,就得不到申張,法制也就無法保障。朱法明違法挪用100萬元的問題和后來擅自動用糖酒物業資金,競拍st中燕股渉嫌“超范圍經營,抽逃注冊資本,轉讓營業執照”等問題,在2003年、2004年7月撿舉揭發后,當時有關部門就準備秉公執法,但由于個別“公權人”的介入、說情,就又被“擱置”下來了……。因此,這些嚴重問題,過去沒有依法、依規處理,不等于現在就不要追究查處,“我們應當相信群眾、相信黨,就是倆條根本原理,如果懷疑這倆條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我們相信覺醒了的廣大糖酒職工這次一定要將這100萬的問題,搞過“水落石出”,同時我們也相信,今天的市委、市政府一定會本著“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原則解決這一問題。
二、洲官可以“放火”百姓不準“點燈”
朱法明8月18日的“借款”9月份才入帳,而糖酒公司“募股通知”明確規定超過2001年7月30日屬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白紙黑字,清清楚楚,但到了朱洲官手里,就是“草紙”一張,他不僅逾期入股,還超期入股,不僅可以在京程掌握22%的大權,還可以在新糖酒控股58%,星沙控股50%,什么法規、制度、什么政策、規定,在糖酒公司這一畝三分地上都是擺設,朱發明可以一手遮天,為所欲為。
人們要問:這是什么“改制”,這是什么“有限公司”,他一個人三次入股,而我們廣大職工連一次入股的權利都沒有,這是何道理?哪里的“政策?哪里的“王法”?朱法明現在是三家公司的董事長,又是8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實際上糖酒公司“改制”就演變成了他個人的“朱氏有限公司”了,為此我們強烈要求:恢復廣大職工的參股權,我們也要“借錢”,也要“入股”。
三、民主、法制遭踐踏、公平、正義冒申張
縱觀糖酒“改制”的情況來看,基本上沒有在公開、公平、公正、民主的基礎上,依法、依規的進行,時至今日,糖酒公司“改制”時應向廣大職工宣講、學習、討論的政策、法規、文件,職工都冒看到過,至今糖酒公司的“改制方案”,職代會情況(內容包括:指導思想、企業基本情況、法律和政策依據,改制的理由、條件和基礎,各級職代會的地位、權限、組織形式和任務、方法和步驟,職工的勞動關系、身份置換和安置,等等)都沒有依法依規公開,嚴重的貪污了黨和政府的政策,剝奪了廣大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更令人費解的是,至今朱法明之流都不敢拿出“改制”時期,“職代會情況”改制方案和審計、憑估、報告、批示、批文給我們職工。(從3月8日維權至今我們一直強烈要求)這究竟是什么原因?其中有什么陰謀?,他(她)們老是回避、躲閃、究竟有什么見不得陽光的東西……
在涉及我們糖酒公司幾千職工“命脈”,涉及我們糖酒幾個億“基業”的“生死攸關”的根本問題上難到不要公開、公平、公正、民主,合法嗎?難到就只能由他(她)們極少數人在黑幕內胡作非為,一頓亂搞嗎?
溫總理講:“公平的正義比太陽還要光輝”這是多么的英明和喛人心,我們一定要讓太陽照到糖酒公司這塊土地上,我們要享受太陽的溫暖。強烈要求:還我公司職工知情權、選擇權、勞動權、參股權等一切合法權利!
四、弄虛作假、瞞天過海、歪曲政策、偷天換日、愚弄職工的黑“改制”
列寧曾經指出“所有制的改變,是根本的改變”將一個擁有遍及長沙市城區100多個“黃金商鋪”,擁有幾個億固定資產的國營中型企業,改變為非國有企業,將1千多職工趕出他們為之工作奮斗幾拾年的企業(單位)把他們“置換”成三五人員,推向社會,這對我們糖酒公司和企業職工來講是“天大的事”,那么所有涉及到糖酒公司的清資核產、財務狀況、資產評估、財務審計,職工分流、安置、補償,工資發放、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一切有關企業和職工切身利益的事情,都必須在公開、公正、公平、民主和職工參與下,依法、依規、有歩驟,按程序真實的進行。
審視糖酒公司“改制”,至今職工沒有看到“改制”時期糖酒公司(包括14個經營實體)的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吿,不知道糖酒公司“改制”時,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產狀況,所以在此我們再次重申,2010年6月28日報告要求。
同時重申;對酒類批發部種子酒假帳調查結果和真實情況,要進行公示的要求。同時要求:重新對所有糖酒公司改制時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特別要指出的是,從我們現在看到的糖酒“改制”成為三家有限公司的批復文件來看,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都是一家“事務所”進行,這是不合規定的!更有甚者和荒謬的是糖酒公司“改制”時,對所有單位的固定資產都是“逐年分攤后,折舊后殘值計算”,如此說來,糖酒公司幾拾年形成的“積累”,和由此而產生的財富,不就都被“折舊”光了嗎?舉例:南北特產食品大樓2000年征收拆遷,政府補償金約1萬多元一平方米,而2001年同一地段的國風商場“改制”評估卻只有不到1000元一平方米,這符合邏輯嗎?有什么樣法規、政策規定;我們認為既然“改制”是把原國有企業的資產,進入市場化的“界定”,就應該按當時、地段、類別、時價進行(類試于公開、掛牌、拍賣)的價格進行評估,不能踐買、踐賣,更不能自買自賣,更不能隨隨便便“界定”為個別人(指朱法明等少數人)所有。國有資產形成的“積累”(集體資產)一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則“量化”到每個職工,否則就是“侵吞”就是剝削,就是所謂“經營者通過配股持大股的操作”(而我們糖酒公司根本對職工沒有給予配股持股的權利)就是對國家和廣大職工的“打劫”。
愚弄職工:舉例南北特2001年5月12日“改制”前,就獲得折遷補償金2000多萬元(原負責人之一提供的數據)還另外補償一棟商鋪。南北特5月12日改制稱“各種負債達435.6萬元,現每月開支7.83萬元……”那么,2000多萬元補償款不是還掉負債435.6萬元,還有1500多萬元嗎?難到職工就不能用這筆資金和后補償的商場進行經營、生產和發展嗎?既然南北特是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為什么非要“梱綁”到3月15日己經“改制”的京程公司呢?南北特實質是“帶資入股行為”,那這筆錢為什么不能量化給職工呢?職工為什么不能受益呢?難到非要到“朱氏京程公司”才是唯一出路嗎?
當然還有更加嚴重的是:糖酒公司南區分公司,他(她)們在1999-2000年就陸續將大多數職工“打發”回家了,而且南區分公司采職的“高招”是先賣房子、再趕人(也就是糖酒公司“改制”時內部俗定的政策;先毀“林子”、再趕“鳥”,拿了銀子和朱法明“押寶”)。
由于南區分公司在“毀林”、趕“鳥”的工作上做得早,做得快,做得妙!多次受到朱法明在會上表揚,號召向他們學習,形成了在糖酒公司各分公司、名商店中流行的是:“想發財,就拆企業的臺,想致富“改制”要“做負””的搞法,要特別提出的是;糖酒公司東、南、西、北四區分公司是糖酒“改制”的急先鋒,這四家分公司在2000年就把大多數職工趕出了單位。而這四家分公司的趕“鳥”人(指單位當時主要負責人)因為“毀林”、趕“鳥”有功,紛紛在后來的京程公司中擔任高管,他(她)們為何先入股“京程”,這也是值得人們質疑的問題?這四區分公司早在2000年就基本實施了“改制”,為什么拖到2005年11月又和長沙市糖酒公司副食批發部合并“改制”成為“新糖酒有限責仼公司”,同一企業、二次改制,職工幾家公司入股,這里面有什么“弦機”,有什么“奧妙”,難道不值得人們深思嗎?這樣的弄虛作假、移花接目到底究竟是為了什么?難道不要深究嗎?
所以,我們要鄭重提出質問:南區分公司、大橋、億豐、二門、采供站、南北特等等,賣房子和拆遷補償的款項都搞到哪里去了?該不該量化到每一個職工?
五、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責、權、利不清
改制之始和改制至今,國務院、各部委、省、市政府,曾制定和推出許多政策、文件、法規,為的是使國企改制真正能為:“進一歩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推動我國綜合國力,使人民生活不斷邁上新臺階”,也是為了使國有資產保徝、增值,使廣大職工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法規利器。但在糖酒公司“改制”中,卻沒有得到認真的貫徹和執行,國家發改委早在(1977)10號文件中就規定了,對破產(虧損)責任,追究工作的規定:強調要追究國有企業、領導人,因瀆職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和可能觸犯其他刑律應該承擔的責任……。國務院辦公廳(2002)96號意見中:明確指出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仼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資產),以及“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人代表,進行離任審計……”。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不得在同一企業內多次入股、控股的規定。
人們要問朱法明及少數高管人士,你們是怎樣做的呢?
糖酒公司在改制前出現的“經營業績不好,經濟效益下降”,客觀的講除當時的大氣候外,與我們一些“經營管理者”的瀆職,以權謀私,也是大有原因的。我們請問朱法明之流極少數人,你們的責、權、利分淸了嗎?你們離任時、進行了離任審計嗎?
難到說糖酒公司“改制”就只能是國家吃虧、企業吃虧、廣大職工遭殃嗎?
同為財貿戰線的單位,為什么就不能學習一下,通程、友阿集團的周老總、胡老總呢?特別要指出的通程集團周兆達同志,將一個過去視為“鄉下鋪子”的東塘百貨店,通過自己和全體職工多年打拼、奮斗,形成了一個全省乃至全國的品牌股份公司,人家的改制早就在90年代初期蘊釀后,成股份公司上市,為長沙市乃至湖南省都做出貢獻,人家搞股份時公開、公平、公正,人人都可以按工齡入股,還可以多入股(自籌資金)最為可貴的是,周董是人大代表,但他始終沒有忘記自己是勞動人民出身,他們單位職工的各項待遇,一直在同行是較好的,他每次在人大會上總是為廣大工人,弱勢群體講話,赤子之心、光可監人。而我們糖酒公司的法明同志呢,除了自己撈錢外,還不擇手段把職工趕出單位推向社會,至今仍堅持“我只是比較走運而以,職工現都是想分財產等等……”。
不錯:我們糖酒公司職工這次就是要來“分財產”,就是要將自己被非法剝奪的所有合法權益,爭取回來,就是不想讓己經“承擔的陣痛,變為長痛”。溫總理今春兩會就講過:“我們的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都要更多的關注窮人,關注弱勢群體,因為他們在社會中是多數,”他還指出“深化改革,就是要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的成果。”
全體糖酒公司(京程公司)職工同志們、股東們:黑幕遂步揭開,陽光必將灑向我們,團結起來,全力奮斗,去爭取到自己的希望。
泥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
乘鳳破浪云有時,只掛云帆濟蒼海。
長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全體維權職工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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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