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擴大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號稱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展壯大。通常的做法是地方政府給予劃撥土地、股權等資產,包裝出一個從資產和現金流上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以實現融資目的,把資金運用于“市政建設、公共事業”等項目。
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出于個人利益和壓力,對融資平臺公司信貸管理缺失,地方政府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沒有落實到項目,沒有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更不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
融資項目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不講求效益,不穩健經營。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沒有嚴格規范信貸管理,沒有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不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不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沒有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
對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卻發放貸款。向融資平臺公司發貸款不直接對應項目,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不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不堅持貸款風險控制,不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準。
不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不認真審查貸款投向,不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不加強貸后管理和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私自降低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地方政府沒有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地方政府、銀行不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財政部沒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不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
審計部門沒對融資平臺公司的審計監督。沒有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沒有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沒有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執行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范中檢查出來的問題永遠不糾正,不對清理后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也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地方融資平臺“綁架”國家財政和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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