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臺獨的重要意見出臺了,可以視作對臺方針的風向標。
6月2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內容共22條。
《意見》的法律依據是《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后形成了一份專門針對臺獨的《意見》。
這是繼2020年6月國安法,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出臺后,中國的又一個針對性法律意見。
根據專門懲治“臺獨”的這份《意見》,對于頑固臺獨份子應處以刑責,情節惡劣可判處死刑。
有人說這有什么用,這和以前的《反分裂國家法》也沒差別啊,分裂國家本來就會被判刑,最高也是死刑,形成另一個《意見》又有什么區別呢?
區別很大。
首先《意見》是脫胎于《反分裂國家法》的,所以看起來差不多很正常,但不一樣。
《反分裂國家法》是一個很大很寬的罪名,這是好事,但太大太寬了就會讓人覺得這個法和自己無關。
就以如今的臺灣為例,宣揚臺獨的人很多,但沒幾個人會覺得將來統一了自己會被《反分裂國家法》懲治,不僅他們這么認為,就算我們自己也覺得將來統一了會被懲治的也僅限于高官范圍,而且這些高官如果滑跪的速度快,認罪態度好,關不了幾年也許就放出來了,真正會被嚴懲到底的可能也就賴清德等極少數頭目。
但臺獨思想能囂張成今天這個樣子,那不是賴清德等人自己能夠完成的,而且有相當一部分人在推動這件事,因為有利可圖。
宣揚臺獨是犯罪,而且在刑法中都屬于大罪了,眾所周知賺錢的路子都在刑法里,只是畏懼刑責沒人敢干而已。
但宣揚臺獨不一樣,明顯的有利可圖,但又不會擔憂被刑事處罰。
所以《意見》不是針對賴清德等“老虎”的,這些人已經在《反國家分裂法》的懲治范圍內了,《意見》真正針對的是“蒼蠅”,那些想跟風喝口湯但又不覺得自己將來會被收拾的蒼蠅。
《意見》的第四條說的很清楚,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事實,煽動臺獨的團體和人員,明確被定義為《分裂國家罪》的一種情形。
為了自身的一點點私利,故意編纂臺獨教科書的,這在以前只是一種走小道的上位手法,這么做的人根本不會覺得自己會被法律懲處,但以后不一樣了,如果將來統一,所有修改臺灣教科書宣揚臺獨的人以及簽字通過審批的,全部會被抓起來判刑。
比如說報紙和平臺的負責人為了流量和收益大肆宣揚臺獨思想和言論,以前這么做很正常,他們經常宣稱自己發表臺獨言論屬于言論自由,不違法,但以后這就是犯罪行為,自己好好掂量下那點利潤值不值。
比如說那些在電視臺節目里大肆造謠的所謂“綠營名嘴”,天天在那里蠱惑人心煽動臺獨,也就是為了一點出場費而已,之所以收費這么低廉是因為他們覺得自己不會有什么后果,將來解放軍如果打進來了自己率先投誠說不定還有“統戰價值”,既然如此那現在的出場費不拿白不拿。
如果販毒不違法,那白粉的價格能跌成面粉,供應量也會千倍增長。
根據《意見》,煽動臺獨言論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視為“罪行重大”。
意思就是說你發布臺獨言論后,如果水平不夠沒有人響應你那還好,如果你水平很高成了“名嘴”,引發的反響很熱烈,那不好意思你就會被定義為“罪行重大”。
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可被并處沒收財產。
這就是《意見》和《反國家分裂法》的不同之處,《意見》細化了分裂國家的各種情形定義,其作用就是明確告訴那些天天在臺灣發表臺獨言論煽動以武拒統等思想的人,你不是言論自由,你犯法了,犯了分裂國家法,將來統一了你會被追責判刑。
然后你再好好評估自己賺的那三瓜兩棗和這個法律風險,是不是匹配,值不值得再繼續這么做。
根據《意見》第15條,臺獨頑固份子主動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并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可以減輕罪行直至不起訴。
注意這個并字,也就說從今以后再也不發表臺獨言論也沒用,將來統一了一樣可以被翻舊賬,在網絡上留痕的全部被會追訴判刑,但如果主動發表言論挽回影響消除后果的,可以減輕罪行直至不起訴。
根據《意見》第12條,如果不消除后果的那會被追訴,而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開始計算,也就是最后一次發表臺獨言論的時候如果還在追訴期內,那你這輩子發表的所有臺獨言論都會被拎出來一起合并判刑。
如果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間的限制,永久性倒查。
根據《意見》第17~18條,對于逃至境外的“臺獨”頑固份子,人民法院可依法進行缺席審判。
這幾年逃到英國的香港黑暴份子可不少,在英國活的那叫一個生不如死但在香港又被判刑了回不來,這就是缺席審判的震懾力,不要以為逃到國外就沒事了,臺獨份子在臺灣還有點用,逃到歐美那就一點價值都沒了,歐美爸爸是不可能出錢養一輩子的。
對臺灣那些想跟著喝點湯而嗡嗡叫的蒼蠅形成震懾力后,驅散掉這些人,就能看清到底哪些才是真正的頑固臺獨份子了,到時候抓人也好抓。
而這部《意見》的價值和意義還不止我上面說的這點,因為這部意見的出臺意味著對臺灣政策的大轉向,是一個典型的風向標。
香港黑暴勢力剛出現的時候,我們的態度是勸誡,但2020年6月30日我們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結果大家都知道了,香港的蒼蠅立刻作鳥獸散,還頭鐵的直接被抓進去判刑了。
《意見》從任何角度來說,地位和決心都不亞于國安法,可以認為是針對臺灣的國安法。
當然臺灣和香港還有不同的地方,香港我們是實控,臺灣目前還不處于我軍的控制之下。
但《意見》的出臺至少標志著對臺政策的大轉向,意味著惠臺政策的徹底終結,意味著梧桐的概率大大提高,因為如果和平統一的希望很大那是不會出臺這種法律的,和平回歸的臺灣不會有任何人被懲處。
這部《意見》的震懾力有多大?
臺灣陸委會第一時間發表了聲明,宣稱大陸對臺灣“不具司法管轄權”,大陸法律對臺灣人“毫無約束力”,呼吁臺灣人安心,勿受恫嚇。
如果沒有臺灣陸委會的聲明,那這部《意見》的震懾力可能要過好久時間才能用事實結果來證明,但有了臺灣陸委會的這個聲明那現在就可以證明了。
什么叫“臺灣人安心”,什么叫“勿受恫嚇”?
如果不是因為有很多所謂的“臺灣人”不安心了,并被恫嚇住了,臺灣陸委會是不會說這種話的。
畢竟香港的事情才剛剛過去,黑暴份子的下場歷歷在目。
《國安法》出臺后,就算是黑暴頭目其收益都不足以彌補自己被刑罰的損失,更別說那些小蒼蠅了,簡直是血虧。
統一的機器已經啟動,一切反動派都是紙老虎。
2019年的時候,我們提出中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
這話可不是隨便說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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