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傾向性”是要封輿論監督的嘴嗎
今天,從鳳凰網上看到一則消息,題目是《最高法:媒體惡意傾向性報道在審案件將追責》,主要內容如下:
“中新網12月2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同時,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
“《規定》明確,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采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并提出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1、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2,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3,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侵犯訴訟參與人的隱私和安全的;4,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5,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
看完這則消息后,筆者心里感覺比較沉重。為什么沉重呢,坦率地講,最高法這個《規定》雖然看似規范接受新聞輿論監督行為,實則執行中極有可能出現偏差,容易產生制約新聞輿論監督的效果。
為什么這樣說呢?我們仔細分析一下《規定》中的一段話:“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采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并提出建議。”這段話意思很明顯,決定新聞輿論是否有“惡意傾向性”的裁判權在“人民法院”,而不是其他中立機構,被監督對象可以決定監督者惡意與否,這顯然不合適。
而且只要認定媒體有“惡意傾向性”,即可向“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并提出建議。”這等于明確賦予了各級法院直接干預輿論監督的權力。某種程度上把過去半遮半掩的“內部協調”合法化、公開化。這也是不合適的。
為什么呢,很簡單。
就同一個地方來講,法院的力量和社會能量,是遠遠大于本地媒體的。本來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就很軟弱無力,現在有了這個尚方寶劍,“人民”法院更可以不受監督了。只要你監督,我就說你有惡意傾向。只要你這個網站發了相關的貼子,我就可以要求你刪除,因為你畢竟歸當地主管部門管呀。
那么,搞異地監督行不行?消息誰來提供,本地記者,我們可以抓可以管,即使北京中央電視臺的,我們的兄弟單位不也半夜抓過并成功判刑了嗎,當然那是我們的兄弟部門的杰作。外地記者來,成本太高,無論是時效性還是方便程度,遠遠不如本地媒體的監督。即使是中央媒體駐本地的記者站,記者開展工作也需要地方的支持,地方不支持了,什么方便都不提供,你也很難監督。
更進一步就五條認定標準來講,解釋的自由度也很大,明顯是賦予了法院比較自由地干預輿論監督的“合法”權利,這里只舉前兩條分析一下:
第一條:“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由誰來界定?如果由法院自己來界定的話,很多東西都可以往上靠。比如三鹿奶粉事件,法院就可以用泄露三鹿公司的“商業秘密”的名義討說法;還可以說曝光了會影響中國奶產業的健康發展、激發群眾的不滿導致社會不穩定,因此會“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等等。
關于第二條:“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這個也很難判定。簡單地講,鄧玉嬌案,報道稱其衣服作為重要證據,沒有被公安部門及時保留,而任由鄧母洗滌,這個屬不屬于“嚴重失實”?換句話講,假如一個地方公安機關不作為或刻意掩護犯罪嫌疑人,故意損壞證據或向公眾隱瞞事實,媒體通過挖掘,暴出新的線索,尤其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法院會不會以“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的名義來壓制。這一點,并不是我們不相信我們的公安機關,而是無情的現實教育了我們,重慶打黑,多少公安機關內部的干警給黑惡勢力通風報信?
后面的三條,出于節約篇幅考慮,不再一一分析。總之,這個《規定》執行起來容易產生偏差,需要再認真考慮相關配套措施和運行機制。
提個建議,為了落實最高法院這個規定,強化輿論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希望能夠有一個中立的機構當裁判,當法院認為媒體有“惡意傾向性”時,向這個機構提出申訴,并由其他媒體公開報道,然后由中立機構仲裁,仲裁結果在其他媒體上公開,情況屬實的,再對有“惡意傾向性”的媒體予以處罰,這樣是不是更合理一些呢?
第2樓:我以為,今天的中國還是共產黨領導法院;還是馬克思主義指導憲法!還是階級平等主宰法律平等! [ 一天兩包煙 ]
第3樓:老百姓不服的,是一些“訟棍”,尋找法條的漏洞,給違法者“亂安罪名”,致使其“違法成本低廉”,肆意妄為,而害苦了群眾。司法部門不懂得審判?難到要老百姓來做裁判員?老百姓不服的,是一些“訟棍”,尋找法條的漏洞,給違法者“亂安罪名”,致使其“違法成本低廉”,肆意妄為,而害苦了群眾。這難到不是司法的錯?這樣的法條,即使堵得了群眾的“嘴”,難道能堵得了群眾的“心”嗎?這種”法條“,不修改到“讓群眾滿意”,這是不是“法制部門”的錯?錯了還不認?
第4樓:不打自招!!
第5樓:相信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司法權威是靠他們公平公正的辦案得來的,不是靠媒體可以抹黑的,如果全國的司法系統都象重慶原來那樣,你把司法吹上天也沒有用,老百姓會信任嗎?還是把司法工作做好,比把媒體管死強得多,相信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 神州一匹夫 ]
第6樓:最高法顯然是脫褲子放屁,如果媒體有不實報道,就須追究其法律責任.最高法此舉有制造"恐怖"之嫌. [ 聞見 ]
第7樓:這種語氣確實有明顯的恐嚇味道,強調這種恐嚇的人肯定有心虛!
編后:這篇文章之所以把后面的跟貼列了,是希望大家共同關注這個問題。因為司法監督本來就已經問題很多,現在如果再不接受輿論監督,會導致更大的司法腐敗。
千人排隊送禮體現廣東打黑成果與高院《規定》的預見性
筆者寫了一個貼子《悄悄問一問最高法院:你家地板漏水了嗎? 》,一位網友跟貼提供了一個鏈接。打開一看是如下內容(節選):
“南方農村報12月26日報道:12月24日下午5時許,坐落在廣東省廉江市人民大道的羅二酒店大廳熱鬧非凡,一批批賓客從四面八方涌來,酒店電梯好幾次顯示‘超載’。
“前來酒店的賓客幾乎有個同樣的動作,就是從錢包里掏出一疊人民幣,然后裝進紅包。酒店大廳的桌子上,主人早已備好了10多沓空殼紅包,還準備了黑色水筆供客人寫下名字和祝詞。
“裝好禮金、簽上名字、遞給門口迎賓的主人,這才算完成了入席的前奏。由于現場只有兩支筆,酒店大廳一時出現排隊等筆簽名的現象,酒店大堂的沙發也因此被客人占滿。
“羅二酒店宴會部向南方農村報記者證實,在此擺酒席的主賓是廉江市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陳錫照,當日是他喬遷新居的黃道吉日。據羅二酒店餐飲部一位經理透露,陳局長包下了酒店宴會部的4層和5層,‘每層樓大概可以擺40多桌酒席’。”
后面還有一些內容,主要是講局長大人別墅的情況,以及此次來道賀的佳賓主要是“陳錫照曾經以電話或請柬的方式邀請派出所領導和干警參加。他進一步透露,一些賭場和娛樂場所老板也收到了邀請。”
廣東省的同志們思想真是解放啊。比起那文強,搞了幾千萬埋在池塘里不敢用的“保守”,這種公開露富、敢于露富的思想,不正體現了我們現在的社會追求嗎?只要有錢,就是“好貓”啊。
這位局長大張旗鼓地請客,真正體現了我們廣東省打黑除惡的積極成果。為什么這么講呢?如果廣東不是把黑社會的保護傘打都打掉了,這位局長能有一個風清氣正的請客環境嗎?如果廣東不打消除了腐敗現象,構建了和諧的同志間環境,這位局長怎么敢“獨樂樂不如眾樂樂”,大排酒宴以體現和諧盛世之盛呢?
其實現在回過頭看最高法院的那個《規定》,出臺的還真是有道理。為什么呢,我們現在的司法部門,內部氣氛多么和諧,執法多么嚴明無私,沒有任何冤假錯案,沒有任何用權力“尋租”的行為。現在的問題不在司法而是在輿論導向誤導了不明真相的群眾:一邊干活的人得不到肯定,說風涼話的倒吃香。你看一邊我們司法系統的同志象老黃牛一樣認認真真、辛辛苦苦地工作,為人民提供了強大的公平的法律保護傘。
另一邊卻是媒體這幫不地道的家伙,時不時為了吸引眼球,搞“惡意傾向性報道”。這不,這次“惡意傾向性”又對準了咱們廣東廉江市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陳錫照同志。為了避免這種惡意報道的發生,建議最高法院出臺一個司法解釋,那個《規定》公安部門可以參照執行。有了這個規定,廣東省紀委、廣東省政法委就可以用“惡意傾向性報道”的名義,要求廣東省委宣傳部追究《南方農村報》和記者的相關責任了。
這些負面報道少了,我們廣大網民上網看到的都是一片和諧盛世景象,心情好,胃口就好,吃嘛嘛香,即使喝三鹿牛奶,也是蠻香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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