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私營企業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王明才
原文:http://www.edu.cn/20021011/3069819.shtml
《勞動法》的頒布使企業和職工在處理雙方的勞動關系上有了法律依據,在維護職工權益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五年以來,《勞動法》究竟貫徹到何種程度,最近我們對寧波市《勞動法》貫徹的情況作了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
——在國有、集體企業,以及由此轉制而來的企業中,《勞動法》得到了較好的貫徹,勞動合同簽約率達100%,勞動爭議相對較少,發生爭議,因有依據,調解和處理也較容易。勞動合同的普遍簽訂,為社會保險制度的推進打下了基礎。2000年,全市參加養老保險職工達68.37萬,失業保險職工達65.3萬。參加工傷、生育和大病統籌的用工單位分別為9208戶、5423戶、2182戶,參保人數為35.78萬、31.68萬、20.2萬。這五大保險中,國有、集體及轉制企業占了大多數。
——在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中,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勞動法》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2000年全市多數的勞動爭議案,以及重大的勞動爭議案都發生在這些企業。目前,在寧波市,非公有制企業經濟總量、企業戶數、工人數都已超過國有、集體企業,因此,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的不穩定,勞動爭議的大幅上升,已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的隱患,處理不當就有可能造成突發性事件。事實上,這類突發事件的苗頭已多次出現,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警惕和重視。
一、私營企業在勞動關系上存在的主要問題
1、企業用工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寧波市人大通過的《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更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在了解勞動者的有關情況、檢驗有關證件后,即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些規定,對所有企業在招用勞動者時都適用。但是,在私營企業,招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卻很普遍。據我們抽查,某鎮有600多家私營企業,但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僅4家企業。經檢查,至2000年底,北倉區補簽勞動合同的就達3萬份。某縣整個針織行業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尤其在建筑行業,招用勞動工多是采取包工頭的辦法,由包工頭招聘手下用工,承攬建筑項目,根本無勞動合同可言。因此包工頭的攜款外逃,因工傷而引發的嚴重糾紛時有出現。更為惡劣的,在檢查中我們發現某罐頭企業由包工頭招聘外地勞動者,每招1人,由企業付包工頭人頭費10元,以后在新招的工人工資中回扣2%給包工頭,工人由包工頭管理,企業不負管理責任,因此經常發生包工頭欺詐工人的事。
在有些企業中,簽訂勞動合同也因人而異,對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簽訂勞動合同,一般職工不簽勞動合同。有些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也不規范,業主與職工處在不平等的地位,多是對工人方的義務。有的企業勞動合同文本,只給企業,不給職工。以上種種情況,在產生勞動糾紛時,往往使職工處在不利的地位。
2、參加社會保險的面不廣。據工會統計,全市應建工會的企事業單位有30098家,可是全市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不足萬家;職工人數為928000人,這個數字不包括30多萬外來打工人員,可是參加養老保險的僅為68萬。不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和工人主要集中在私營企業。據抽查,某鎮有企業600家,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206家,為部分職工繳納養老費的企業88家,二者合計占了近半。即使參保的企業,其保險范圍也僅集中在養老保險。而社會五大保險中,參保生育、醫療、失業、工傷保險的幾乎沒有。私營企業不參加社會保險,既損害了職工合法利益,也制約了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進展,影響了保險基金運作的調控能力。
3、變相收取押金仍有存在。寧波市早就規定,企業招工,不準收取押金。但據我們調查,變相的押金形式仍舊存在。有的企業以服裝費等名義,收取押金,有的企業以暫扣第一、第二個月工資作為押金。企業招工收取押金,其理由是為了留住工人,防止跳槽。但如果企業不在改善職工生活上下功夫,而把心思用在經濟上的克扣是留不住職工的。
4、工資過低,不按時發放工資。大多數企業對外地勞動工都按照寧波市最低工資線計算報酬,工資就低不就高的情況相當突出。看起來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但實際工人的付出與報酬遠遠不成比例。但目前在整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形勢下,工人也只得忍受。有的企業,看似職工每月有近600多元的收入,但那是靠加時、加班得來的。有個針織企業基本上每天工時在10—11小時,平時無節假休息。因此按《勞動法》規定以加班工資計算,連最低工資標準都沒有達到。
私營企業不按時發放工資習以為常。有些罐頭廠季節性生產終結后才發放工資;有的企業半年結算一次工資,更有到年終才結算工資的,平時只發生活費。如某縣一罐頭企業,對外來打工者每天只發3元伙食費,每月發20元零用錢,工資在工人離廠時結算。這樣極易引起勞動糾紛。一些企業盈利時,年終職工尚能領到工資。如果企業虧損,業主跑了,職工領不到工資,就砸廠,到政府上訪,最后還得政府部門出面來解決。業主拖欠工資原因有:一是企業經濟困難發不出工資,二是業主有意將工人工資作為流動資金使用。針對嚴重侵犯職工合法利益的現象,各級政府加強了監督力度。2000年鄞縣經大檢查查出拖欠工資額度184萬元;北侖區2000年底對250家企業檢查,有45家拖欠,工資額7.8萬元。檢查后在政府干預下,兩區縣都補發了托欠工資。另外,寧海縣春節前有21批次135人因托欠工資到縣市上訪,在各部門努力下得到解決。
5、生活環境惡劣,不注意安全生產。私營企業大多數使用外來勞力,部分企業對這些工人的食宿管理松馳,臟、亂、差的狀況相當突出。某企業10幾平方米的宿舍,放8張床鋪,上下睡16人,又利用上下班交錯,輪流使用,實際住32人,連走路都困難,宿舍里充滿異味。一些企業工場、倉庫、宿舍三地合一,在同一樓內,成為嚴重的事故隱患。一些企業主一味追求經濟效益,疏于管理,設備陳舊,對職工上崗不進行培訓。生產上野蠻操作現象也較嚴重,缺乏安全措施,一些采石場、煙花廠違章操作更成為事故的高發地帶。如2000年東吳鎮范榮采石場就發生塌方事故,當場2死1傷;梁輝鎮龍坑村紅衛火炮廠爆炸,造成2死1傷。寧海縣2000年因工傷事故提請勞動仲裁的就涉及到98家企業,賠款額計182萬元。
6、對女職工無特殊保護制度。一些私營企業對女工根本無保護措施,不準女工懷孕,一旦發現,就予以辭退。在檢查中,還發現個別企業使用童工的現象。
二、造成私營企業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
1、認識不到位,包括業主和職工對勞動法的認識都不到位。一些業主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尚處在原始積累期,為追求最大經濟效益,視《勞動法》可有可無,拒不執行。為了壓低勞動成本,他們不簽勞動合同,盡量壓低工資,不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不改進設備工藝。為占用流動資金,故意拖欠工資。使用童工目的也是減少勞動成本支出。在勞動者方面,尤其外地打工者也存在一些認識問題,沒有長遠打工的思想,因此怕簽訂合同,走留不方便,也不想繳納個人自負部分的社會保險費等。
2、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的地方行政部門為了經濟指標,一味遷就業主,對侵犯職工利益的事睜一眼閉一眼,甚至采取放縱的態度。如某煙花廠由于存在嚴重不安全問題,已被有關單位勒令整頓,但就在整頓期間,在當地政府眼皮底下,繼續違章生產,終于釀成重大爆炸事故。又如繳納社會養老金,市里規定,個人自費部分只繳納工資的5%,可是在有些地方卻將這個比例提高到12%,致使許多職工不愿參保。
3、目前勞動力的供大于求,就業困難,造成勞資關系方面是業主說了算。特別是對外地打工者來說,雖然在寧波打工勞動權利和經濟權利受到損害,但是與他們當地的情況相比,收入還是要多一些,又由于缺乏法律保護意識,因此他們不敢得罪業主,唯恐被辭退,失去飯碗,而忍氣吞聲。
三、在私營企業中認真貫徹《勞動法》的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認為,為了使《勞動法》得到全面的、認真的貫徹,我們必須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加強法律教育,努力提高業主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通過對業主和職工的法律培訓,使他們認識到《勞動法》是調整業主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準則,維護勞動者合法利益,同時,也是明確企業與職工雙方的責、權、利,維持企業穩定,促進企業發展的一部法律。依法行事,對業主和職工雙方都是有利的。作為法律,它又有強制性的一面,不管業主與職工的意愿如何,都要依法行事。另外,我們必須加強法規宣傳,公開法律內容,增強法律的透明度,使業主與勞動者雙方增強執行法律的自覺性。
2、加強執法力度,嚴格懲處違法行為。為了糾正目前存在的大量違法行為,我們必須加強執法力度,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加強執法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一支有足夠數量的執法隊伍,并且不斷提高執法質量。同時要加強群眾和社會監督,擴大舉報措施,做到舉報一處,查處一處。二是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罰,不光是經濟的處罰,還應有刑事處罰。使違法者知道不遵守勞動法的成本要遠遠大于商標法的成本,從而收斂違法行為。
3、必須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一些企業敢于嚴重違反《勞動法》,不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往往其背后有當地政府的支持,甚至縱容。沒有官僚主義的保護傘,業主是不敢肆無忌憚地對待勞動者的。地方保護主義往往希望使一些嚴重的侵犯職工權益的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我們要從源頭上制止官僚主義行為。對那些看重“政績”,卻對嚴重違反《勞動法》的現象熟視無睹,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至釀成嚴重惡果的官僚主義者,要嚴肅追究他們的責任。
4、必須加強工會建設,在勞動關系的處理上積極發揮工會的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支持工會工作,依法在所有私營企業中建立工會組織,并提供工作條件,保障各級工會政黨開展活動。工會要加強自己的網絡隊伍建設,及時掌握動態和職工情緒,積極調解企業中勞資關系矛盾,依法維護職工的權益。
華夏論壇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