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何家弘建議,只要從此不再有新的貪污受賄行為,貪官以往的貪污受賄行為就不再查辦,還提出,為了建立有效的反腐制度,中國人必須寬恕一回。此番“赦免貪官原罪論”引發爭議。最高檢專家稱此舉是餿主意。
邵道生,1942年生,社會學家、中國著名的反腐敗研究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
南方日報12月4日報道 今年7月,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何家弘建議,“中央能否確定一個時間點,比如明年1月1日,只要從此不再有新的貪污受賄行為,以往的貪污受賄行為就不再查辦”;甚至還提出,“為了建立長久有效的反腐制度,中國人民必須犧牲一次,寬恕一回。”10月23日《東方早報》上,著名評論家潘洪其提出了“‘赦免貪官原罪’與妥協”、“赦免貪官原罪是改革的必要代價”的“赦免貪官原罪論”。
關于赦免貪官的具體操作手法,“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提出,建議對在實施“反腐敗法”之前的規定時期內退還不法收入的,不論干部職級,不論問題大小,一律免除黨紀、政紀處分,不追究法律責任,原政治、經濟、生活待遇不變;對沒有按期退還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開除公職,并存檔備案,永不敘用;經濟上,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高額罰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標準處罰……
昨天,處于“打黑風暴眼”的重慶高調宣布:將試點開展司法機關部分重要崗位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
這是今年以來我國第7個提出實行官員財產申報的地區,此前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縣、上海浦東等地已有類似提法。而在改革前沿的廣東,東莞市已建立了全市627名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從業信息數據庫。
這讓“官員財產公示”這一老話題再度升溫。
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這被外界廣泛解讀為,標志著“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即將進入具體推廣、分步實施的階段。最近一段時間,部分專家、學者呼吁以“赦免貪官原罪”的政策來換取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確立。
該不該赦免“貪官原罪”,換取“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確立?本報記者專訪了研究中國腐敗問題20余年的著名反腐專家———邵道生。
批駁“赦免貪官原罪論”
腐敗與反腐敗的斗爭已進入戰略相持階段,決不能“劃江而治”
“赦免貪官原罪”從根本上違背了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如果實施,就會出現一個可怕的后果:所有犯罪分子的“原罪”都能“被赦免”,那么法律就沒有什么尊嚴了,社會肯定會大亂
記者:您研究腐敗與反腐敗已經有二十余年了,對最近出現的“赦免貪官原罪論”的觀點您怎么看?
邵道生:其實,“赦免貪官原罪論”并不是新的,王明高先生十年前就提出“政治上立法,法律上赦免,經濟上退贓”的所謂“特別方略”。
我對這個“赦免貪官原罪論”的看法是:這是個違背民意、違背法理、違背反腐敗斗爭規律的“餿主意”。
記者:這些學者根據“政治妥協”的邏輯,以赦免貪官“原罪”來換取“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出臺,這可能將是中國改革不得不付出的必要代價。難道這種“政治妥協”不對嗎?
邵道生:我認為很不對。因為此舉表明他們并不真正懂得反腐敗斗爭發展的規律。
當今腐敗現象“穩中有降”、在一些腐敗高發領域初步得到了遏制、腐敗分子進入了“受審高峰期”。在當今是“將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還是來一個“劃江而治”之類的“政治妥協”我的觀點是贊同前者而反對后者,所以我認為,“赦免貪官原罪論”是反腐敗斗爭過程中綏靖主義思潮的一個反映。
記者:但是,這些學者聲稱他們考慮的是既要破除官員的抵觸心理又要避免社會動蕩的現實,對此,您怎么看?
邵道生:站在腐敗官員的立場來說的確有點“合理”,然而站在社會的立場來說,就很不公正了。因為它從根本上違背了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如果實施,就會出現一個可怕的后果:所有犯罪分子的“原罪”都能“被赦免”,那么法律就談不上法律了,也就沒有什么尊嚴了,社會肯定會大亂。同樣,對“反腐敗斗爭”,腐敗官員有“抵觸心理”,那么對“嚴打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就沒有“抵觸心理”了?所以這個觀點是建立在“腐敗官員”比“刑事犯罪分子”享有“法外赦免權”的基礎上,合理嗎?行得通嗎?
設定腐敗豁免期?
光靠“一紙通告”治不了腐敗
有學者說得好:“特赦、和解與寬恕的前提,必須是一方自認其罪或經法庭判決有罪。”腐敗分子“自認其罪”了嗎?“經法庭判決有罪”了嗎?都沒有啊!
記者:王明高先生提出,在實施“反腐敗法”之前設定豁免期限,對貪官分別處置的意見是不是也有可取之處呢?
邵道生:我認為這個觀點有點不太懂歷史,有點“一廂情愿”。歷史的經驗證明,光靠“一紙通告”來反腐敗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早在1989年,最高法和最高檢就發布過一個《關于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規定:“凡在通告期限內自首坦白的腐敗分子‘一律從寬處理’。”但是,效果如何呢?不能說一點沒有,在“一段時間內”也曾出現過一些“自首坦白分子”,然而,進入上世紀九十年代沒有多久,就迎來了中國的腐敗高峰期。這類“通告”式的“制度規定”沒有真正遏止過腐敗犯罪的繼續發展與泛濫。
現在,浙江、江蘇以及深圳、珠海等20多個省市廉政賬號的不同退贓賬號里的資金已達上億元。但是,與現實中天文數字的腐敗金額相比,這個數字幾乎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計”的。鑒于這一歷史教訓,福建省紀委發出“全省各地、各單位全部撤銷已設立的廉政賬戶的通知”。
有的學者說得好:“特赦、和解與寬恕的前提,必須是一方自認其罪或經法庭判決有罪。”腐敗分子“自認其罪”了嗎?“經法庭判決有罪”了嗎?都沒有啊!在這種情況下試圖通過這些“赦免貪官原罪”的“特別行動”怎么能打贏這個關系到國家和黨生死存亡的戰役呢?
財產公示從新官做起?
新官“裸奔”,老官“打醬油”,“一官兩制”是開國際玩笑
如今的貪腐大案,幾十萬的“巨額不明財產”是常態,幾百萬、幾千萬亦是屢見不鮮,發生在誰的身上?是“老官”而不是“新官”。從某種意義上說,出臺這樣的政策實際上就是一種假模假式的反腐敗
記者:今年7月20日,河北省政協常委劉日在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上發表文章,提出“后備和新提拔干部應率先公示財產”,認為后備干部、新提拔干部相對年輕,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且將來要擔當重任,理應向他們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此為契機將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推進一步……這種做法似乎也體現了“以增量改革帶動全面改革”的戰略思維,您怎么看?
邵道生:我認為這一觀點有以下四個問題。
一是有點“隨心所欲”。這個觀點是在刻意回避矛盾,想給不愿意公開財產的“權勢層”一個臺階,讓他們能無限期地拖下去。官員公開財產的制度,是反腐敗的一個重要措施,世界上有哪一個國家采用“新官‘裸奔’,老官‘打醬油’這種‘一官兩制’來公布官員財產的”?這種缺乏最基本公平的“一黨兩制”豈不是又在開一個國際玩笑嗎?
二是這個觀點的屁股坐得不正。面對窮兇極惡的腐敗分子,憑什么“新官”、“老官”不能一起來?潛臺詞豈不是意味著“老官”年老,不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不想“進步”了,不想“擔當重任”了?
三是這個觀點有點“勢利”,有“撿軟柿子捏”的嫌疑。面對不愿意公開財產的“權勢層”阻力大,我們就退卻了,就妥協了,反腐敗哪有這種反法?
四是因為這個觀點忘掉了反腐敗實質上就是“秋后算賬”。如今的貪腐大案,幾十萬的“巨額不明財產”是常態,幾百萬、幾千萬亦是屢見不鮮,發生在誰的身上?是“老官”而不是“新官”。從某種意義上說,出臺這樣的政策實際上就是一種假模假式的反腐敗,對總體來說屬于“秋后算賬”的反腐敗斗爭實在沒有多大意義。
官員財產公示“影響官場穩定”?
既然腐敗分子是少數,那么公布財產就不會引起官場地震
官員的隱私權問題是任何已經實施這項制度的國家都遇到過的,為什么發達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都能克服并能從中獲益匪淺,在我們堂堂社會主義國家卻成為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
記者:在提出“赦免貪官原罪論”的眾多理由中有一條是:官員中的反對意見太大,阻力太大,弄得不好就會影響官場的穩定。
邵道生:出臺一個政策最重要的原則是什么?是鄧小平同志反復強調的,“人民擁護不擁護”、“人民贊成不贊成”、“人民高興不高興”、“人民答應不答應”。這四條原則若是將“赦免貪官原罪論”放到廣大老百姓那里進行“全民公決”的話,那么,反對聲恐怕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赦免貪官原罪”觀點將會輸得一塌糊涂。
至于說到“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會“影響官場穩定”,實在是太牽強附會。這一說法成立的前提是:大部分官員都有巨額不明財產,大都是貪官,因而他們都反對。但這沒有根據,我們黨和政府領導人從來都是說“大多數干部都是好的和比較好的,腐敗分子是少數。”更何況,30余年反腐敗斗爭的實踐表明:一次比一次、一年比一年力度強的反腐敗又何曾影響過官場穩定?所以,“貪官太多,難以肅清。貪官愈多,改革愈難。貪官成因,歷史有責”的觀點壓根兒就站不住腳。
記者:新疆阿勒泰一名屬于申報范圍的官員日前表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與“物權法”中有關私人財產權、隱私權的條款相沖突。對此,您如何評判?
邵道生:所謂官員的隱私權問題的確是官員財產申報立法的“攔路虎”之一。其實,這是個似是而非的觀點。
首先,官員的隱私權問題是任何已經實施這項制度的國家都遇到過的,為什么發達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都能克服、并能從中獲益匪淺,在我們堂堂社會主義國家卻成為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
其次,如恩格斯所說,個人的隱私應受到法律保護,但當個人的隱私與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時,個人隱私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私事,而是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
再次,官員是公眾人物,公眾有知情權,強調官員的隱私權,公眾的知情權就要落空,在官員隱私權與公眾的知情權之間,公共利益要高于個人隱私,所以公眾的知情權一定要優于官員的財產隱私權,為保障公權力的合法使用,官員必須接受公眾的監督和制約。
最后,作為政府的公務人員,只要是正常渠道的經濟來源,就不會涉及到隱私問題。總之,“隱私權”決不應該是官員財產申報的擋箭牌。
官員財產公示怎么操作?
“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必須在“陽光”下進行
實施和執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一定會遇到來自“權勢層”的巨大阻力,這一制度不能在神秘的紀委組織中進行,要讓廣大民眾都知情,都參與,都監督,只有這樣才能不走過場
記者:您能否就“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進一步談談您的“政治智慧”?
邵道生:談不上什么“政治智慧”,不過我可以概括一下我在這個問題上的基本觀點。
第一,就反腐敗斗爭來說,“官員財產公示”這一制度早實施比晚實施要好,當務之急就在于決策者能不能痛下決心。法理始終掌握在執政者這一邊,還有億萬群眾的衷心擁護,對來自“權勢層”的阻力不必估計太大,不必無窮放大……
第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一旦實施,關鍵在于“實施和執行”,因為當今社會有這樣的“國情”:“硬制度”斗不過“軟權力”,好的制度一到一些地區就會走樣,就會變味,就會異化。
第三,必須要充分估計到實施和執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一定會遇到來自“權勢層”的巨大阻力,重要的是在頒布以后能不能以鐵腕手段實施。為此,這一制度不能在神秘的紀委組織中進行,既是“陽光法案”就必須在“陽光”下進行,要讓廣大民眾都知情,都參與,都監督,只有這樣才能不走過場。
第四,在“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中一定要有“對某些官員不執行應該如何進行組織處理”的條款,所以認真實施和嚴格執行一定會在一些地方引發“官場地震”,一定會掀起一場反腐斗爭的高潮,對此,執政者既要有這種心理準備,又要充滿信心。
(本文來源:南方日報。作者:謝苗楓)「 支持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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