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犯法者應當罪加一級
蘇文洋
昨天,幾乎中國所有主流媒體都報道了陜西省丹鳳縣高中生徐梗榮受審期間猝死案的一審結果:商南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以濫用職權罪判處丹鳳縣原副縣長、縣公安局原局長閆耀鋒有期徒刑2年,丹鳳縣公安局原紀委書記王慶保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法院以刑訊逼供罪判處負責審訊工作的丹鳳縣刑警大隊原教導員趙朔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判處民警賈嚴剛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對李紅衛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一個活生生的人,一名想報考體育專業的強壯青少年,進入公安局后,經過8天8夜的暴力刑訊逼供而死亡,究竟算是猝死,還是頑強的生命力在奮力抗爭法西斯暴行到最后一刻的慘遭殺害,我無法判斷。中國有多少人能堅持8天8夜,我也不知道。假如是我,8小時就一命嗚呼了。
莊嚴而神圣的法律判決書說:“被告人趙朔、賈嚴剛、李紅衛在偵破案件中,為獲取口供,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暴力,其行為均已構成刑訊逼供罪。鑒于三被告人是在執行領導指令過程中的行為,參與審訊民警較多,責任分散,加以犯罪嫌疑人患有原發性心肌病等原因,各被告人尚能認罪,商南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北┝χ滤酪粋€人的生命,居然可以僅僅是最高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最低判1緩1,憑什么呢?因為是“在執行領導指令過程中的行為,參與審訊民警較多,責任分散”,這實在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嚴禁刑訊逼供,為什么在某些地方得不到執行?“領導指令”和“法不責眾”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某些執法者眼中,之所以敢于不畏法律,草菅人命,正是因為有“領導指令”和“法不責眾”的“護身符”,其奈我何?!
執法者犯法的深層原因,在于這些人根本就不把法律當一回事兒,缺乏起碼的敬畏之心。青島某官員的“雷人”語錄是:什么都按法,不如沒法。法律到了他們那里,果然就如同無法一般。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除了有法可依,還要有守法的執法者。二者缺一不可。沒有守法的執法者,依法治國將是鏡花水月。要讓執法者守法,基本的一條就是對執法犯法者嚴加懲治,罪加一級。如果對執法犯法者法外施恩,執法者不負或輕負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責任,法律就變質了,成為少數人任意胡為的暴力工具。人民要把法律的權柄交給執法者,只有監督是不夠的,必須要與執法者達成一項法律約束:執法犯法者,不是與“庶民”同罪,而是要治以重罪。這絲毫也不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只有對執法犯法者嚴懲不貸,才能體現權責一致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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