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條新聞:【深圳認定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 重罰首要分子】(http://news.sohu.com/20091112/n268139942.shtml)。我認為,在法治社會里,以依法治國為準繩,那么對于違法的現象(國家有《信訪條例》來界定,深圳的上述規定是由司法部門作出同樣有法律效力)進行懲罰,這于理于法都說得通。深圳在這個問題上無錯。
在這里,我就反對某些人一根筋的喊口號大加鞭撻,什么惡法、人權、壓迫、階級斗爭之類的跟念經一樣都出來了。說這些有用么?一套說辭管千百個問題,不管什么具體事情,先提升個中心思想再說,無論左、右,都有一些人大抵如此。
那么在我看來,一方面,“非正常上訪”應罰,這是對的,這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基于同樣的考慮,符合同樣的法治精神,對“正常上訪”給予獎勵,這也是該當的!深圳有關部門應盡快著手制定相關政策,賞罰并舉。
所謂“正常上訪”------以深圳為例-------就是遵守國家信訪條例、沒有深圳規定的14種行為的上訪,對于這種上訪,深圳有關方面應當給予獎勵!具體的形式包括:
1、給上訪人報銷路費、住宿費、餐飲費、誤工費等一切因上訪而造成的費用;
2、按上訪次數或者上訪問題涉及的人數,給予上訪人不同的獎勵,次數越多或者涉及人數越多,金額越大;
3、對于問題無法解決而導致上訪人多次“正常上訪”的,市財政就涉及的經濟利益問題給予一定比例的先行補償;
4、給上訪人頒發榮譽證書、證章,并進行年度評選,授予榮譽稱號,公開表彰,組織先進事跡報告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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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的形式當然還有,這里先拋磚引玉提幾條?;旧?,凡是深圳現行的各類評選、評獎都可以套用。
有人要質疑了,遵紀守法是公民應盡的義務,要是一守法就掏錢獎勵,豈不亂套了?殺人要槍斃,那不殺人是不是還要給獎金?獎的過來嘛!?
我要說,首先,對遵守法律法規的公民給予物質、精神上的褒獎,這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是很普遍的。只要仔細回想政府有關部門舉辦的各類評獎、頒發的各類榮譽,就能發現,很多獎勵實質上就是表彰個人(單位)遵紀守法。拿計劃生育來說吧(最近這個問題談多了,都下意識了^-^),論精神獎勵,有各級的“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個人/單位”表彰,論物質獎勵,給只生一胎的獨生子女費。所表彰的行為,顯然就是個人/單位模范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國家相關計生法規嘛。所以,給予遵守信訪相關法規的“正常上訪”褒獎,這是說得通的。
其次,單就“上訪”來說,參照實際情況、對于能夠按照深圳的要求做到“正常上訪”的,實在不能不給獎勵!當社會生活中各類矛盾多如牛毛的時候,當群體性事件逐年大幅度增長的時候,當報復乃至殘害上訪人時有耳聞的時候,當“屁民、刁民、不清楚真相”之說層出不窮的時候,當接訪每每異化為截訪的時候,當明明非常簡單的問題卻始終無法解決的時候.......我們的老百姓沒有采取過激手段,沒有喪失信心,他們不但相信黨相信政府,而且居然能夠全部避免深圳所規定的14種情況、做到“正常上訪”,對這樣的老百姓,難道不應該獎勵嗎?對于能一再這樣做到的老百姓,難道不應該重重獎勵嗎?
老百姓真的是太可愛了!給這樣的老百姓一點獎勵,哪怕是精神上的,又有什么不對的呢!深圳有關部門說說看,是不是這個道理?
有人也許會擔心,一旦真獎勵,豈不是變相鼓勵老百姓上訪?其一,你若是沒遇上冤屈或者遇上冤屈但是正常渠道就解決了,你會不會沒事找事干去上訪?其二,只要他上訪是“正常”的,沒涉及那14條高壓線,那人家就沒違法,反過來,他要是踩進14條禁區,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嘛。其三,鼓勵他上訪,怎么也比他走投無路被鼓勵上街好吧?即便花點錢買平安,也好嘛,這個投入產出帳不能不算。
有人也許會嘲笑,照你說的標準,只怕整年深圳也獎勵不了一個上訪者,隨便就可能觸犯了14條,哪來的“正?!??這個問題,就不是我來回答了。深圳有關部門如果打定主意不給上訪者反映問題的空間,14條一條都沒有,上訪者照樣處處吃癟;如果總是想著老百姓是衣食父母,哪怕有140條限制,照樣能給上訪者留出陽光。至于我,我相信群眾,也相信深圳有關部門的政治覺悟和辦事水平。對于這兩者,深圳有關部門自己信不信?
有賞就有罰,賞罰要分明,深圳既然對“非正常上訪”罰,就該對“正常上訪”獎,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意。如果覺得物質獎勵會有經濟壓力,那就從表彰那些正常上訪人員為“先進”開始吧。
罰不了,可能是執法不嚴,私相授受,放縱違法現象;那獎不了呢?總還是找個兩全其美的辦法好,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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