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英烈紀念法
(民間建議稿)
一、為弘揚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凝聚黨心、民心、民族之心,進一步鞏固民族大團結,實現全面小康社會,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進而逐步實現人類最崇高的理想——共產主義社會,特制定本法。
二、本法所稱革命英烈包括中華民族有史以來為推動社會和歷史進步、抵御外侮侵略英勇犧牲、舍身取義的英雄和烈士。
鴉片戰爭以前的歷史人物限于目前為大多數學者和民眾公認的英烈,如屈原、岳飛、文天祥等,有重大爭議者暫不列入。
鴉片戰爭以后,包括:
1、 戊戌維新運動中為推動變法運動犧牲的英烈;
2、 在清王朝統治時期歷次抵御外侮侵略中犧牲的英烈;
3、 在孫中山先生領導的旨在推翻滿清王朝建立中華民國和反袁復辟、二次革命以及反對北洋軍閥的斗爭中英勇犧牲的英烈;
4、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推翻以蔣介石為代表的封建主義、帝國主義、官僚買辦資產階級的統治而進行的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和為實現戰略轉移而進行的兩萬五千里長征中犧牲的英烈;
5、在抗日戰爭中為反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而英勇犧牲的國、共兩黨以及其他黨派、無黨無派的中華優秀兒女和援華國際友人;
6、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徹底推翻蔣家王朝而進行的解放戰爭中犧牲的英烈;
7、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所進行的抗美援朝戰爭、平息西藏上層反革命叛亂、中印邊境自衛反擊戰、珍寶島戰爭、抗美援越戰爭、對越自衛反擊戰以及其他為保衛和建設社會主義祖國、保衛人民群眾人民生命財產的斗爭中英勇獻身的英烈;
8、臺、港、澳地區和海外華人、華僑為抵御外侮、反對民族分裂、維護民族正義而進行的斗爭中英勇獻身的英烈等。
9、在中國共產黨執政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后的反對腐敗、防止腐敗斗爭中,終生保持廉潔作風、勤政為民、一塵不染的科以上黨員領導干部、手握重權的其他公職人員和在揭露、批判、舉報、查處等同腐敗分子的斗爭中被報復而致傷、致殘、致死或遭受其他沉重打擊而矢志不渝的英雄人物以及在反腐斗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英雄人物(上述人員未逝者逝世后可進入革命英烈紀念基地專門開辟的革命公墓按革命英烈對待)。
三、建立革命英烈紀念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縣(市)以上黨政機關所在地都要建立規范化的革命英烈紀念基地,由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把散布在本轄區的上述英烈墓地和紀念地,統一規劃遷建于該紀念基地。有歷史意義但不成規模的墓地原址可設碑紀念,有一定規模搬遷有困難或搬遷后影響其紀念意義的紀念地或紀念物,可將原址列入紀念基地分部進行管理,同時在新的紀念基地以雕塑、模型、圖片等方式復制象征性的紀念物供人們瞻仰和寄托哀思。
革命英烈紀念地要留足空地,以供后來的英烈進入。
革命英烈紀念地要建立規范化的革命英烈檔案庫,像管理活著的干部檔案和革命歷史檔案那樣進行嚴格的管理。凡入園的革命英烈都要盡可能完整無缺的將其生平事跡收集整理保存于該檔案庫,供后人瞻仰和學習時查閱。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都要根據節約夠用、反對鋪張的原則和其他事業單位一樣對革命英烈紀念基地足額撥付包括人員工資、辦公、維護修繕等費用在內的所需經費。所有革命紀念地必須保持其應有的莊嚴、肅穆、圣潔、文明的氣氛,一律不得利用紀念地的資源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開發。已經開發的各種商業墓地和其他商業項目一律限時搬遷出去。并查清責任按現有規定給責任者以必要的處分。
革命英烈紀念基地如需較大規模的改、擴建,有關部門應將改、擴建的原因、理由和備選方案向全社會公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在聽證的基礎上進行。所需資金,可以由政府撥付,也可以由社會各界無條件捐獻。無論何種資金來源,在使用時都必須絕對透明。
臺、港、澳地區和海外華人聚集地的革命英烈紀念基地,由當地行政當局或民間組織根據當地情況籌備建設。
四、設立革命英烈紀念月和革命英烈紀念節。根據我國民間紀念先賢的傳統習俗,將每年的公歷四月和十月定為革命英烈紀念月,清明節和長征勝利紀念日定為革命英烈紀念節。
五、紀念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黨政機關的公務人員,人民解放軍陸、海、空三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公、檢、法、司系統的所有公職人員,各級、各類大、中、小學校以及幼兒園的大、中班的學生,各企事業單位的職員和工人,各民間團體所屬人員以及有條件的農民都要在革命英烈紀念節期間到革命英烈紀念基地進行追悼、祭奠和其他方式的紀念活動。
為適應場地和各單位工作時間的統籌科學安排,每年一進入四月或十月各單位就要和革命英烈紀念基地聯系安排悼念活動的時間和有關事項。各新聞媒體亦應在紀念月里圍繞紀念活動,集中宣傳革命英烈的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通過這些活動,把全黨全軍和全國人民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的浩然正氣充分凝聚起來。
各級黨組織的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以及個民主黨派、工、青、婦群眾組織等其他重要的政治集會和政治活動,都要到革命英烈紀念基地進行悼念活動。
六、規范科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的殯葬管理。今后,所有科以上黨政領導干部逝世,都要由組織上為其開追悼會。當地組織部門會同廉政監督部門負責對其一生進行總結和鑒定。凡能夠做到廉潔勤政、兩袖清風者,是中共黨員的,遺體覆蓋中國共產黨黨旗,非中共黨員的,遺體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骨灰除部分根據本人生前愿望掩埋或拋撒于特定場合外,其余均掩埋于革命英烈紀念基地中的革命公墓。革命英烈紀念基地應會同組織部門和其生前單位、家屬一道,對記載和反映其生平事跡的有關資料和遺物進行搜集整理,摘其要者,寫入悼詞,刻上墓碑。包括追悼會實況錄音錄像資料在內的所有資料、遺物均收存與革命英烈和革命公墓檔案庫,供后人瞻仰、學習。
對事跡突出或有特殊貢獻者,要組織人員為其著書立傳,廣為宣傳,并載入當地史志,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授予一定級別的榮譽稱號。
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九款的其他英烈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科以上領導干部中有腐敗劣跡的不得進入革命公墓,貪賄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影響極壞的還應該作為反面教員載入另冊供后人批判地吸取教訓。
七、參加革命英烈紀念活動,凡在公休假日進行的,一律不計發任何報酬。凡在工作日進行的,由所在單位按平均工資發放(含民營企業)。所需祭奠用品、交通費用等經費由所在單位開支。
八、法律責任。
1、違反本法第三條規定利用革命英烈紀念基地的資源進行商業開發的,不管其處于什么動機,對主要責任人一律按刑法第六章第四節妨礙文物管理罪定刑;對疏于管理或者在改擴建時未按照有關程序進行造成革命英烈紀念基地的紀念物損毀、破壞的主要責任人按刑法第九章瀆職罪定刑。情節輕微的,由所在領導機關對其進行黨紀政紀處理。
2、各有關單位負責人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有意不組織或阻止本單位所屬人員參加革命英烈紀念活動的,由其上級單位視情節責令其責任人當眾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無上級單位的民辦企業,由宣傳部門責令新聞媒體對其進行曝光或由其負責人在當地最有影響的媒體上向公眾道歉。
九、本法由國家民政部負責解釋。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協調落實。
十、本法自公布后六個月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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