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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存在嚴重缺陷

陳一文 · 2008-02-10 ·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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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存在嚴重缺陷

(中國科學院《科學對社會的影響》2007年第4期發表)

http://sea3000.net/cheniwan/jietao

科技創新社會學研究者 陳一文([email protected]

陳一文顧問按語:中國科學院《科學對社會的影響》2007年第4期發表的這篇文章是陳一文顧問64篇系列剖析報告《“科學共同體”的規則無法“自拔解套”!》中對“科學共同體”規則的“同行專家評議”基石進行剖析的分量最重的第21篇《21. 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的致命缺陷:“ 同行專家評議”無法公正、客觀、科學評審“挑戰本學科基本理論的科學探索研究項目”與“交叉學科科學探索研究項目”!》。

《科學對社會的影響》是中國“國家級學術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文化教育·科學研究類核心期刊”,該刊物的主辦單位: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合辦單位:中國科學院規劃戰略局、中國科學院資源環境科學與技術局。該刊物編委包括四名院士:孫鴻烈;林群;何祚庥;王思敬。

《科學對社會的影響》2007年第4期中的《2007年編者的話》非常正確的強調:“本刊無權也無意對上述問題做出裁決,我們只是希望本刊能為有益的學術爭論提供載體,為公眾表達自己的看法提供渠道。但毋庸置疑的是,正是由于科學技術對當今和未來社會的影響如此巨大,科學對社會的影響這一話題才會受到廣泛的注意,才會引起專家學者的熱烈爭鳴,這也是本刊全體同仁愿意付諸心血的原因所在。

作者強調,《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存在的問題絕非僅是“嚴重缺陷”,確實是“致命缺陷”,因為《條例》所存在的問題不僅違背而且危害扼殺了該《條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宗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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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科技創新社會學研究中,筆者了解到并非個別原始創新研究項目,向不同的國家級科研開發支持基金提出項目申請時,即便獲得數位院士支持,依然遭到否決,以至連續兩年遭到拒絕,有的因相關學科一名院士“一票否決”。為此認為有必要對于這些基金從條例層面進行剖析,挖掘造成這種情況的深層原因。

國務院辦公廳2007年2月24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7號)》方式公布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自2007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最新批準實施的這類條例[1],意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宗旨非常清楚,非常適合作此剖析。

全面審查該《條例》后,筆者不得不遺憾指出,《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該《條例》存在著嚴重缺陷:“同行專家”無法客觀評審“挑戰本學科基本理論的科學原始創新研究項目”!

必須說明,《條例》所存在的問題,是世界性問題,世界各國科學基金條例普遍存在類似問題,絕非中國特有。

為討論與說明這個問題,下邊將《條例》某些條款摘錄出來插入筆者有關剖析性“評注”。

剖析之前,必須強調參加《條例》制定工作的諸多學者與政府管理人員無法否認的兩個重要情況:

       (1) “科學共同體”的規則顯然的假定前提條件:科學領域所有學科當代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基本正確,不存在嚴重局限性或重大實質性錯誤,因而不會出現挑戰當代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實現革命性突破的科技原始創新研究!

(2) 但是,盡管極不情愿,“科學共同體”也無法否認科學領域某個(些)學科在科學發展某個階段,以至目前階段,當代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存在嚴重局限性或實質性錯誤”以及出現對此挑戰的科技原始創新研究的可能性無論多么小,無法絕對排除!

筆者對《條例》某些條款的剖析,基于科學領域某些學科在科學發展目前階段,其當代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確實“存在嚴重局限性或實質性錯誤”的情況下,“挑戰這種嚴重局限性或實質性錯誤基本理論的原始創新研究項目”(以下簡稱“原始創新研究項目”)面臨《條例》這些條款時,會發生什么情況?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評注:

    一百多年來占主導地位“存在嚴重局限性或實質性錯誤”基本理論情況下,該學科學術權威與該學科專業部門領導受到這種基本理論的束縛,可能認為本學科的“世界重大科技難題”“需要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長期堅持不懈地努力”才能夠攻克,因此這樣的研究項目極為可能長期無法列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

    此外,科學技術意義重大突破往往在未曾預料的時間發生在人們未曾預料的某個問題上,因而這樣的問題當然不可能事先列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此,第十一條至少應當補充一句“有特別重大科學意義,或國計民生經濟價值、或社會效益的科技創新研究項目除外”。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評注:

    某學科如果一百多年來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存在嚴重局限性或實質性錯誤”,國內外大學這樣的學科一百多年會一直用這樣的基本理論培養一代又一代學者。

    在這樣的學科領域中,盲目繼續迷信這種基本理論的學者才能夠獲得重用,得到提拔,也才能夠被推薦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這些學科領域的“同行專家庫”。

    反之,對一百多年來占主導地位“存在嚴重局限性或重大實質性錯誤”的基本理論提出挑戰的任何學者,必然地受到主流學者的排斥、壓制,其學術地位始終處于“邊緣化”狀況,基本不可能(如非絕對不可能的話)推薦到“基金”這些學科領域的“同行專家庫”。

    這種情況下,對于“原始創新研究項目”而言,不用說“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或哪怕“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他們“評審”的結果必定對這樣的申請項目形成“格殺勿論”的結論,幾乎不可能(如非絕對不可能的話)通過“通訊評審”這道“生死攸關”第一個門檻。

     “通訊評審”第一個門檻通不過就意味著“判了死刑”,因為失掉了進入“會議評審”第二個門檻的機會!

    “基金”的官員們能夠指出哪怕一件這種類型例外的實例嗎?

    此外,“同行專家庫”絕大多數“專家”,是知識面相對狹窄各學科單學科“專家”。究其原因:幾十年來越來越精細的分科教育、分科研究的結果,造成中國所有學科絕大多數“專家”,特別是所有學科主流“專家”都是知識面相對狹窄的單學科“專家”,或至多某些特定的兩三個學科“專家”。

    但是,地球上需要進行科學研究的任何重大問題從來不是分學科的“單學科問題”,而永遠是交叉學科的復雜問題,許多情況下還是開放式交叉學科復雜巨系統問題。因而,采取分學科“單學科問題”研究方式必然造成嚴重的片面性研究結果。

    這種情況下,從這樣的“專家庫”抽選出一些知識面相對狹窄的單學科“專家”來評審完全超出他們的知識范圍以至他們基本不懂的交叉學科復雜巨系統“原始創新研究”申報項目,確實為難這些“專家”。

    因此,單純采用“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的方式,在多數情況下,不適用于對交叉學科復雜巨系統研究項目或“原始創新研究”申報項目的評審,反而在客觀上必然造成對于這種類型研究申報項目的壓制與扼殺。

評審專家對基金管理機構安排其評審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沒有精力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評注:

    可想而知,如果出現“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這種情況,其結果由于相同的原因依然如上所述。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注:

某學科一百多年來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存在嚴重局限性或實質性錯誤”情況下,能夠列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認可的“同行專家庫”的“專家”的頭腦必然受到這種基本理論及其學術利益的束縛,對交叉學科復雜巨系統研究項目或“原始創新研究”申請項目無法“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客觀、科學、公正的“獨立判斷和評價”。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評注:

    上述情況下,交叉學科復雜巨系統研究項目或“原始創新研究”申請項目,即便由于意外情況進入了“通過投票表決”形成的“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程序,由于上述同樣狀況,它也必然遭到極力堅持維護這種基本理論及其學術利益的絕大多數“專家”的否決。

    “基金”的官員們能夠指出過去幾年中哪怕有一件這種類型例外的實例嗎?

第十六條    對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但創新性強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署名推薦,可以進行會議評審。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除外。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評注:

    必須指出,“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除外”指的是“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的“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

    可以設想一種特殊情況,某項交叉學科復雜巨系統研究項目或“原始創新研究”申請項目,意外地通過了“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甚至在“基金管理機構……公布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中公布為“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這必定激起該學科絕大多數專家強烈要求進行“會議評審”,從而再次陷入困境。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提供。

評注:

    有關學科當代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基本正確,不存在交叉學科復雜巨系統研究項目或“原始創新研究”申請項目的情況下,上述“第十七條”當然不會造成問題。

    但是,交叉學科復雜巨系統研究項目或“原始創新研究”申請項目受到相關學科多數學者“專家”排斥和壓制的情況下,上述“第十七條”就會造成問題。

    上述情況下,由于有“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的規定,即便“基金管理機構”某些人(或許他們是該學科“圈外”之人)從“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中看出某些問題,他們也不準以此為由否定多數“專家的評審意見”,致使“基金”依然無法突出“圍城”!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評注:

    同上邊對于第“第十七條”所做的剖析一樣,不必再復述。

    交叉學科復雜巨系統研究項目或“原始創新研究”申請項目受到相關學科多數學者“專家”排斥和壓制的最重要基本理由,就是這樣的申請項目“挑戰相關學科當代占主導地位的基本理論”!

--  “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恰恰剝奪了交叉學科復雜巨系統研究項目或“原始創新研究”申請項目為此進行“復審請求”的最根本理由與權利!

第十九條    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評注:

    “第十九條”規定了“應當申請回避”的三種情況,卻忽視了《條例》應當規定的最為重要“應當申請回避”的第四種情況,具體說明如下。

    乙方〔非主流研究者〕明明白白向甲方〔該領域的學術權威、學術領頭人、院士〕堅持的基本理論提出挑戰的科研項目,乙方〔非主流研究者〕反到必須獲得甲方〔該領域的學術權威、學術領頭人、院士〕的贊同后,才有可能獲取項目基金和獎項審批,豈不笑話!這樣的必要條件偏向保護了什么?壓制了什么?打擊了什么不是很清楚嗎?[2]

這樣的決策能算是科學的決策,民主的決策,依法的決策嗎?它符合科學的發展觀嗎?這樣的決策能夠促進“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嗎?

    為此,筆者建議《條例》應當增加規定的最為重要“應當申請回避”的第四種情況:“(四)申請人的申請項目如果揭示相關學科當代占主導地位基本理論存在嚴重局限性或實質性錯誤,那么堅持這種基本理論的評審專家在評審這樣的申請項目時理應回避!”

    有人或許要問∶如果“堅持這種基本理論的評審專家在評審這樣的申請項目時理應回避”,那么將由誰來對這樣的申請項目進行評審?筆者強調,這個問題超出了本文討論的內容,需要另外討論。但是,這顯然不能成為《條例》不應當立即修改的理由。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評注:

    一般情況下,“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不會造成問題。

    但是,筆者認為至少應當補充這樣的規定:“除非出現了嚴重違反科學道德規范與國家法律的營私舞弊問題,或嚴重違反危害本條例宗旨的其他問題”。否則《條例》的實施中這類問題發展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有人極力壓制掩蓋時,“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沒有人敢于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對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

評注:

    對這一條,以及其它幾條,不僅應當規定“對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等,而且應當規定“在科學研究中對不同學術觀點研究者有排斥壓制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

筆者必須坦率指出,各種國家級科研開發支持基金的理事會,以及地方同類基金的理事會,如果不能盡快正視與深刻認識上述問題并盡快糾正“同行專家評議”無法公正、客觀、科學評審“挑戰本學科基本理論的原始創新研究項目”與“交叉學科科學探索研究項目”的致命缺陷的話,上述問題將無法解決。

參考文獻:

1、  http://www.nsfc.gov.cn/nsfc/cen/gltl/02.htm

2、  陳一文,減少發生對挑戰性科技創新成果壓制扼殺的二十四項對策,新時期領導干部理論研究選集,中國新聞出版社,2006.10

作者簡介:

陳一文,英籍華人,科技創新社會學研究者,個人網站:http://cheniwan.sea3000.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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