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變社會期的中國腐敗問題》
第十部分 十六大到十七大中國的反腐敗
邵道生
十六大以來的“胡溫新政”將中國反腐敗斗爭推入了一個全新階段,呈現了一個質的飛躍,為十七大后的中國反腐敗取得決定性勝利打下了牢固的、結實的基礎,從整體來說,反腐敗的形勢越來越好,越來越朝著向
那么,十六大到十七大的中國反腐敗與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反腐敗究竟呈現哪些不同的本質特征呢?
第1章反腐敗指導思想發生了全新的質的飛躍
(一)十六大以后已經告別了“摸著石頭過河”的反腐敗方式,反腐敗的指導思想有了一個全新的質的飛躍。
我將上世紀的七十年代末期至八十年代是腐敗發展的滋生、蔓延期,而九十年代則是腐敗發展、泛濫的高峰期,由于社會轉型期腐敗發展、泛濫的特點,由于腐敗發展的規律、特點沒有得到“充分的暴露”,由于面對來勢洶涌的腐敗問題整個社會還沒有作好“足夠的社會心理準備”,由于整個社會還沒有山?掌握腐敗發生、泛濫的特點和規律,由于社會轉型時期的反腐敗斗爭對執政黨來說仍是屬于一個“全新的課題”,所以,此時的反腐敗斗爭方式只能采用“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只能是“邊摸邊反”,這種反腐敗方式決定了這一階段的反腐敗斗爭比較被動,防御性強,有點類似消防隊哪兒著火就到哪兒去救火的性質,雖然執政黨對反腐敗斗爭非常重視,然而從整個社會來說這一時期的“腐敗的出生率”要大于“腐敗的死亡率”。對此,我曾用“槍口論”來比喻中國的反腐敗,意思是說,這一時期的中國社會反腐敗就好像是在一支高點上架起了一架殺傷力很強的“機關槍”,一旦腐敗分子無意識地“闖”進了這“機關槍”的火力射程范圍,那么,這挺“機關槍”必然會噴出殺傷力極大的子彈來,一般來說腐敗分子必死無疑。如果腐敗分子沒有“闖”進這“機關槍”火力射程范圍(或者是處于“火力的盲點”),那么,這挺“機關槍”就不會開火,腐敗分子也就“死”不了。查一查過去我們社會掲出的腐敗大案,真還有不少是被許多“偶然因素”牽出來的,真還帶有“一定程度的被動”。譬如,中科院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作了一個以副部級以上高官的腐敗案件的研究,“透露”了這樣一個數字:即在可查的、高官腐敗的36件案例中,有29件是因案件牽連被發現的,占80.6%;有5件因舉報,有1件因投案自首,還有1件因行為受檢察機關懷疑而發現。說明什么?說明我們的反腐敗斗爭帶有相當大的“偶然性”、“被動性”,說明我們對高層官員腐敗的問題,主動出擊、主動進攻還是相當不夠,因為只有13.88%是被直接舉報的,2.77%是主動投案的。
但是,十六大以后的反腐敗就不同了。由于“胡溫新政”將反腐敗斗爭放到極其重要的位置,由于執政黨對多年來反腐敗斗爭進行認真的經驗總結,由于社會已經了解轉型期腐敗暴露出來的新情況、新特點,更由于執政黨能好地吸取全黨、全國人民在反腐敗斗爭中的智慧,十六大后的中國反腐敗已經告別了“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我們的社會已經不僅摸索出一套適合處于初級社會主義階段的、還不完全成熟的市場經濟社會條件下的反腐敗指導思想,總結出一套比較完整的、比較成熟的反腐敗理論框架,全社會致力于并圍繞著“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三位一體”的指導方針進行反腐敗,標本兼治,強調源頭治腐,多層次、全方位、整體性地出擊,政治的、法律的、經濟的、思想的、社會的、輿論的等等,較好地顯示了“動真格”的氣勢,擺脫了原地踏步和低水平重復的狀態。不僅如此,它還準確地、完整地勾畫出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的反腐敗任務來,比較好地解決了反腐敗的兩大主題:“反什么”和“怎么反”,比較好地克服了過去習慣使用的“運動式反腐”和“比較多地依靠領導人的批示、指示的帶有一點人治色彩的權力性反腐”的局限性,這對進一步懲治和預防腐敗,對保持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深遠影響。
十六大以來,執政黨在在反腐敗的制度建設的步伐上應該說是“史無前例”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黨內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定和辦法的頒布實施,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規支持和制度支持,因而整個社會的反腐敗斗爭走上了“制度反腐”的軌道,不僅使這一時期的反腐敗斗爭變得更加主動、更加積極、更加堅定,反腐敗斗爭因此平穩、有序、深入向前發展,所以這一時期的反腐已經開始從過去的“小作坊式”個案反腐,向大規模的“集約式”規模反腐轉變;從紀檢機關、少數職能部門分散地、單打獨斗式地反腐,向加強組織協調,整合反腐資源,合成作戰,發動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反腐轉變,從側重打擊腐敗,向懲治和預防腐敗并重轉變。而且從此之后中國的反腐敗將會任務更實、方向更明、目標更清,對現實的反腐敗斗爭而言是具有巨大的指導性作用。
(二)雷聲大、雨點大的全方位反腐
正因為十六大后的中國反腐敗已經基本告別“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我們的社會已經比較好地克服了過去習慣使用的“依靠運動的運動式反腐”和“依靠領導個人指示的權力性反腐”的局限性,執政黨進行的反腐
對中國社會來說,2003年是普通的一年,然而對中國的反腐敗斗爭來說卻不是普通的年,我國著名反腐敗專家李永忠先生總結的2003年反腐的“九個第一”卻是忠實地反映了基本告別“摸著石頭過河”的痕跡。
1.第一次提出建立制度反腐體系
吳官正同志主持中央紀委工作以來,在過去反腐敗的三項工作格局(廉潔自律、查辦大案要案、糾正不正之風)和兩道防線(思想道德防線、黨紀國法防線)的基礎上,多次強調“要把制度建設貫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個環節,體現到各個方面”。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集這些年各地制度反腐之大成,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這一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最大特點是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其設想是把反腐敗寓于各項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其目的是能夠積極主動地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它在平面打法的基礎上,突出立體作戰。
可以相信,隨著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立健全,將會為反腐倡廉工作創造出一個新的客觀環境。
2.起草了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是我們黨建黨82周年、執政54年來制定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
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執政黨面對國內嚴重政治風波,堅持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穩住了改革和發展的大局。為了深刻反思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風波的教訓,認真糾正“十年最大的失誤”,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委開始認識到“這個黨該抓了,不抓不行了”(《鄧小平文選》第三卷306-314頁)。中央明確提出要辦幾件讓群眾滿意的事。
同時,黨的最高領導層也深刻認識到加強黨內監督的必要和重要。1990年3月,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制定一部《黨內監督條例》,以便能“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以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轉變黨的作風,密切黨群關系。
十三年磨一劍,《黨內監督條例》應運而生。這個執政黨第一部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條例,具有很強的突破意義和昭示作用。它看起來只是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建設的一小步,實際則是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的一大步。
3.簽署第一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從某種意義上講,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腐敗犯罪也在全球化。
一些腐敗分子利用外逃暫時規避打擊,在一段時間成為漏網之魚。
據有關方面統計表明,目前,我國有相當數量的涉嫌貪污和賄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不少于4000人和不低于50億資金已經逃到境外。猖獗的貪官外逃和資本外逃現象,要求我們盡快建立國際反腐敗統一戰線。
前不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正式生效。2003年12月10日,墨西哥國際反腐會議上,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和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鄭重簽字。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出臺,有利于我國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有利于國際反腐敗統一戰線的建立,有利于更有組織、更有力地打擊腐敗。
4.第一次在一年中公開報道了13名省部級腐敗高官的查處情況
2003年,反腐敗在大案要案的公開報道方面有了新的突破。13起省部級高官的大案要案在這一年為全社會所關注。
(1)劉方仁:原貴州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2003年4月,中紀委宣布:開除劉方仁黨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劉長貴:貴州省原副省長。因受賄被查處,已被開除黨籍。
(3)潘廣田:山東省政協原副主席、省工商聯會長。2003年4月,潘廣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全國第一起副省級非黨人士犯罪案件。
(4)田鳳岐: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2003年5月,田鳳岐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李嘉廷:原云南省委副書記、省長。2003年5月,李嘉廷以受賄罪被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6)叢福奎:原河北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2003年6月,叢福奎以受賄罪被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7)程維高:原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2003年8月,中紀委宣布:開除程維高黨籍,撤銷其正省級職級待遇。
(8)王鐘麓:原浙江省副省長、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2003年8月,中紀委宣布:開除王鐘麓黨籍,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田鳳山:黑龍江省原省長、國土資源部原部長。2003年10月28日,新華社發布了田鳳山被免去國土資源部部長職務的消息。消息說,“田鳳山因有嚴重違紀問題,正在調查。”(10)劉克田:遼寧省原副省長。利用職務之便,為女兒出國留學,收受巨額賄賂,被開除黨籍。2003年11月30日,中央紀委就遼寧省副省長劉克田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發出通報。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1)王雪冰:中國建設銀行原行長。因收受巨額賄賂,被開除黨籍。2003年12月,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
(12)麥崇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因收受巨額賄賂,被開除黨籍。2003年12月,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
(13)王懷忠:安徽省原副省長。2003年12月底,王懷忠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被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此前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公開報道的這13名省部級腐敗高官,其中有3名正省部級。他們是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黑龍江省原省長、國土資源原部長田鳳山。同時,這13名省部級腐敗高官,除1人為非黨干部外,其余12人中有11人已被開除黨籍。
5.第一次在通報中公開表揚舉報人
《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對違法違紀的黨員干部進行如實地舉報,是一個黨員的正當權利。然而,一些違法違紀黨員干部特別是握有重權的領導干部,往往利用權力壓制舉報,對舉報人瘋狂打擊報
反腐敗斗爭是群眾的斗爭,只有動員群眾才能進行斗爭,只有依靠群眾才能深化斗爭。
為了從反腐敗偉力之最深厚的根源獲取動力,為了鼓勵和保證舉報人正常行使自身的權利,中紀委2003年在對程維高的通報中,第一次公開并肯定了郭光允的舉報行為。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信號,內含著用法律手段消除舉報風險、用法律的形式保護舉報者、將舉報確定為一種依法行為的要求;也是促進舉報激勵機制的建立,激發干部群眾積極舉報腐敗的行為,提高反腐敗的參與度的重要舉措。
6.第一次將臨時巡視改為專門巡視
近些年來,一些省級領導班子和省級領導干部出現的違紀違法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監督。
為彌補地方同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監督的不足,雖然在“塊塊”上,還繼續沿用各級地方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的提法,但不再強調以同級黨委領導為主。同時,中央決定組建專門負責對各省巡視的中央巡視組,不再臨時抽調人員組建臨時性的機構。
2003年建立的5個中央巡視組,是專門的巡視機構和專職巡視隊伍,在多名經驗豐富的省部級領導干部帶領下,已經分赴貴州、湖南、吉林、江蘇、甘肅、海南、四川等省進行巡視,加強了對省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
7.第一次明確改革“條條”監督中的“三個不再”
如果說,2003年中央對“塊塊”的監督主要還表現于手段上的改進;那么,在“條條”方面,則更多地體現在對“派出紀檢監察機構領導體制”的改革,以強化對權力的有效制約。
目前對“條條”監督的進展可概括為“三個不再”:隸屬關系,不再受同級黨組領導;領導人員,不再從所在單位產生;巡視對象,不再包括委、部這些“條條”部門。
具體來說,十六大前已經開始試點的衛生醫藥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及隨后進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新聞出版總署共7個試點單位的派出紀檢監察機構,不再受同級黨組領導,紀檢組長、監察局長不再從所在單位產生,而是由中紀委統一管理,直接領導。同時,由于派出紀檢監察機構領導體制的這一改變,中央的5個巡視組從今年起,也不再對委、部這些“條條”進行巡視。
8.第一次把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問題明確為糾風的重點
2003年2月,吳官正在中紀委第二次全會報告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以解決發生在老百姓身邊的、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為重點,加強綜合治理,從改革入手深化糾風工作”。
在這個思路的指導下,減輕農民負擔穩步推進,治理公路“三亂”成果鞏固,糾正醫藥購銷中的不正之風工作不斷深入,治理教育亂收費初見成效。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利用職權攤派發行的不正之風,經過堅決治理,取得顯著效果。全國納入本次治理的黨政部門報刊共1452種,其中停辦677種,劃轉302種,實行管辦分離289種,改為免費贈閱87種。
1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在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時,明確提出,要把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作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
9.群眾對反腐倡廉的滿意度第一次超過半數
據中央紀委連續8年進行的隨機抽樣、直接入戶的黨風廉政建設問卷調查結果統計,2003年群眾對反腐倡廉工作的滿意度第一次超過半數,達到了51.9%,而1996年群眾對反腐倡廉工作的滿意度為32.8%,幾年間提高了不少。
其實又何只是2003年的反腐敗呢?!十六大以后的反腐敗年年都是如此的啊!
(三)十六大以后中國反貪重點戰略實現了以下“四個轉變”
中國反貪重點戰略將實現以下“四個轉變”:(1)由依賴舉報和移送、等案上門,轉變為增強職業敏感性,依法主動出擊、摸排線索,從新聞媒體、街談巷議中發現線索,及時捕捉國家重大改革
也許正是因為這“四個轉變”的“意義”是“重大的、深遠的”,因而當我們的社會付諸實施時,就會遇到強大的阻抗:既有來自腐敗分子、腐敗勢力、腐敗小集團的“頑強阻抗”,又有來自官場的“潛規則”的“不聲不響阻抗”,還有來自政府部門(如檢察、紀檢監察部門)的“行政不作為、無作為式的阻抗”,更有來自我們的社會往往只將美好的設想和計劃只停留在文件上、不落實到行動上的“習慣性阻抗”。
改革開放使中國得到了舉世矚目的發展,與此同時腐敗亦發展泛濫起來,這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黨的最高領導人不止一次地發出了不反腐敗要亡黨亡國的警告,整個社會亦在努力探索“反什么”和“怎么反”的問題,因為它對執政黨來說是一個全新的課題,二十余年來一直進行“摸著石頭過河式的探索”。執政黨集中了全黨、全國人民的智慧,這個問題終于在中紀委第三次全會公報中成熟了、定型了。
我將十六大以后中國反貪凝縮為“一”、“二”、“三”。以下分別表述之。
關于“一”的涵義。
所謂“一”,指的是一個指導思想,什么是“反什么”和“怎么反”指導思想?當然是“三個代表”理論,當然要貫徹“科學發展觀”,離了它,中國的反腐敗不可能成功。
這樣說,決不是說官話,說套話,說執政者喜歡聽的話。而是因為從根本上說,腐敗所代表的是一種腐朽的生產力,代表的只是用非法手段撈取財富的極少數“有權人”和“有錢人”的利益,代表的是一種沒落的、被時代拋棄的腐朽文化。所以,衡量一個領導人是不是腐敗,是不是在真反腐敗還是假反腐敗,衡量一個地區或一個領導者的反腐敗成效究竟如何,只要用“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去對照、檢驗,就一清二楚了。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與反腐敗的距離是最近,幾乎可以說是“零距離”。譬如,有的領導管轄區的經濟似乎是很發展了,然而用經濟學中的一種“28理論”一對照,就會發現,它完全適用“20%的富人掌握了80%的財富”的財富規律,結果是窮的越來越窮,富的越來越富,“兩極分化”越來越嚴重,富人“暴富”的速度越來越快,“基尼系數”的比例超過了國標警戒線,社會也越來越不穩定……用“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一比照,它肯定不是我們社會所希望發展的模式,其中肯定有大量腐敗現象存在,肯定是“極少數的有權人”和“極少數的有錢人”相互勾結了起來,“壟斷”了社會的財富,肯定會有大量的腐敗存在。再如,如今在一些地區非常時興的“紅頂商人化”和“商人紅頂化”現象,不管有些人將它吹得天花亂墜,也不管有些人說它的“功能”有多么神奇,若是用“三個代表”一對照,就可以發現它不過是一種落后的、腐朽的文化,即便是在當今的資本主義,也是將它當作一種過了時的、被社會拋棄了的“管理文化”,而我們社會中的一些人居然還將它當作救命稻草,當然還有一些人將它作為新的歷史條件下的腐敗的手段。
又如,有一些領導人嘴上說得好聽極了,反腐敗的調子比誰都唱得高,然而實際呢?只要看一看他的“家族系統”,居然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其升官、發財的速度是沒有人能比得上的;另外,只要看一看他的“聯絡圖”和“關系網”,盡是“黃道”和“黑道”的朋友,而且就是這些人居然可以依仗其權勢,壟斷商界,稱霸一地,所以用“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一對照,這個領導人的所作所為全是假的,全是在“作秀”,對這樣的領導自然要好好地查一查。
總之,我的這個“一”指的就是“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理論,它不僅是反腐敗的指導思想,還最終是檢驗反腐敗結果的標準,是“試金石”。
關于“二”的涵義。
所謂“二”,指的是“反什么”,就反腐敗的具體內容,借用“二手抓、抓二手”中的一個“二”字,即用“一只手”來反位高權重的“權力腐敗”(“大腐敗”),用“另一只手”來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身邊腐敗”(“小腐敗”)。“大腐敗”和“小腐敗”一起抓,一起硬,這一點,過去的文件從來沒有這么強調過,但是,在這次中紀委第三次全會公報得到了最為透徹的重視和最為詳細的論述。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們社會將反腐敗的重點置于反權力腐敗,反高官腐敗,反嚴重侵蝕國家資財的“大腐敗”,所以,落馬的省部級高官越來越多,2003年被查處(包括受黨紀查處的)的省部級高官竟然達到21人,安徽省的副省長王懷忠還為他的腐敗成了第三個掉了腦袋的省部級官員。反腐敗的力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強化。但是,老百姓對反腐敗的“滿意度”呢?上升得并不快。什么原因?就因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發生在老百姓身邊的腐敗(即所謂的“小腐敗”、“灰色腐敗”)在變著法子地發展、泛濫,現在有些地區竟到了讓農民、居民、職工、農民工的“生存”都發生了困難(“生存困難”)地歩了。正像我在“六讀中紀委第三次全會公報的體會”中所說的那樣,“改革開放以來,以原來損害群眾利益為主要特征的‘不正之風’,不僅沒有‘收斂’,反而有‘星火燎原’之勢,農民、居民、職工、農民工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正像資深學者李永忠先生所說的那樣——‘征用土地中利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在城鎮拆遷中利益受到侵害的居民,在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中因不落實中央有關政策規定、安置不當利益受損的下崗職工,以及工資被拖欠和克扣、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民工’。”所以,過去我們的社會對“不正之風”不是不反,但是,從來沒有像今天那樣高度重視的反——作為“二只手”中的“一只手”來反。
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對“另一只手”——“反權力腐敗”——松一點了呢?一點都沒有。只要看一看公報“六項具體要求”的具體內容,可以這么說,這幾年屬于重大的腐敗問題幾乎毫無遺漏地列入了要反的內容,尤其是第二條反腐敗內容,都是針對這幾年來權力、資金、物資密集區域的腐敗而提出的。而對高級干部,公報還特意強調的了“要重點加強對各級領導機關、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這一點,絲毫沒有放低要求的跡象,而最近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更加強化了執政黨在這個問題上的執政意志。
以上就是我所說的“二手抓、抓二手”中的“二”的全部涵義,非常清楚,這種“大、小腐敗”一起反的“反什么”完全是符合當今中國的國情的。
關于“三”的涵義。
所謂“三”,用我的話說,就是“三位一體”,哪“三位”?就是指“教育、制度、監督”這“三位”。哪“一體”?就是指“并重”這兩個字。“教育、制度、監督并重”,這是解決反腐敗的方法和途徑問題,就是“怎么反”的問題。
對反腐敗斗爭而言,“教育”、“制度”和“監督”這“三位”都很重要,誰都離不開誰,誰都不能“單兵突出”或是“異軍突起”,而是應該“一起上”,都得“高度重視”。否則的話,對反腐敗來說,不是“事半功倍”,而是“功倍事半”。所以,“三位一體”反腐敗,這是經過改革開放以來多年探索反腐敗成功之經驗、失敗之教訓所總結出來的,在其中凝聚著廣大實踐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
譬如,以“教育”來說,單靠它來反腐敗行不行?我看,有相當大的“局限性”。“三講教育”的聲勢大不大?大,還不是一般的大,而是非常大。所取得的成績大不大?當然也很大,但是,也有它的“局限性”,即它沒有有效抑制腐敗現象的泛濫,像胡長清、李真這類的腐敗分子不是照樣在“三講”中順利通過?!我這樣說,決不是要否定“三講”的偉大的意義,而只是在反腐敗層面上說,只靠“教育”是有相當大的“局限性”的。
再以“制度”來說,單靠“制度”來反腐敗行不行?從理論上來說是行的,世界上任何一個反腐敗反得好的國家都是依靠“依法治國”、“依法治腐”的,實際上都是“制度反腐”的結果。所以,現在人們所說的“制度反腐”本身并沒有錯。關鍵這個東西一到我國就不太靈騐,在我們的社會往往是:“硬的(制度)”斗不過“軟的(權力)”,“有形的制度”敵不過“無形的家長制”,“硬制度”敵不過具有絕對權力的“軟領導”,過去,我們制定了那么多制度,但是,一些高官們還是“前腐后繼”,位高權重的“第一把手”照樣掉到腐敗的泥坑中去。所以,這才出臺了“針對黨內監督實踐中的難點和薄弱環節,明確了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監督這個重點”(吳官正語)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這樣強化“監督”的制度。
應該說,在當今社會中,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這“三位一體”中,最最薄弱的、最最難以得到“并重”的是“監督”這一“位”,不要以為《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出臺就萬事大吉了。吳官正同志在最近的《全面準確把握黨內監督條例的精神實質》講話中為什么要強調“貫徹實施《條例》,關鍵在抓好落實”?依我的分析,就是因為在黨內“按老規矩辦事”的思想和習慣是“根深蒂固”的啊!設想用一個“制度”就將幾十年的“習慣做法”去除掉,也許本身就是一個“烏托邦”,所以,對《監督》條例的出臺本身也有一個“監督”的問題,即通過“監督”將《監督條例》更充分。
總之,十六大以后中國反貪、反腐結束了我們的社會“摸著石頭反腐敗”,它是總結了改革開放全黨、全國人民反腐敗的智慧和反腐敗斗爭實踐才摸索出的,從此之后中國的反腐敗將會任務更實、方向更明、目標更清,對現實的反腐敗斗爭而言具有巨大的指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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