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違法亂紀的"銀保合作"
文/樊濤
不知從什么時候
“銀保合作”所使用的方式是利用保險公司的虛假保險產品,通過欺詐,非法自己訂立保險合同,并以此虛假保險合同“綁架”儲戶、侵犯儲戶財產權,從而達到侵占儲戶存款的非法目的!
而此時,大多數儲戶都不知情,還真以為是什么“銀保產品”,其實不過是銀行“代理”的“保險”。等明白事實真相,卻被銀行推得一點關系都沒有。儲戶首先的感覺是上了銀行的當,被銀行出賣,而儲戶在銀行的存款早已經被保險公司所“綁架”,而接下來想要回自己的存款,則是由保險公司按所謂"保險條款"宰你沒商量,扣除高額的所謂"初始費用",才能拿回被搶后剩余的存款....銀保如此勾結欺詐、侵占儲戶存款,這跟向“綁匪”支付贖金有什么分別?
經網上查閱,見諸媒體最早關于“銀保合作”提起訴訟的報導是人民網原引《中國
報導稱: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員何宇翔,因為“業績”壓力,利用在銀行偷偷記下的儲戶付國慶的帳號和身份證號,私自偽造了儲戶的投保資料,在其工作的泰康人壽公司為付國慶投保了“生命關愛重大
?。⑦@是一起由保險代理人一手制造的竊取普通市民的
而最近一起典型案例是2006年云南的郭女士所遭遇。
據新昆明網原引昆明日報2006年4月7日的報導:“郭女士到銀行存款10萬元,“銀行人員”推薦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
法律上不存在的“合同”,法院如何解除?解除非法合同的綁架,才是原告訴訟的原因所在。
以上兩個案例都是“銀保合作”的受害者為維護存款的合法權益所依法提起的,針對的都是制造虛假保險合同的綁架,但法院判決結果的區別在于:2001年北京的案例認定是“保險代理人一手制造的竊取普通市民的信息、偽造投保假象、制造虛假保險合同的案例”,法院判處“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
從情節上看:北京的案例,受害人付國慶是“毫不知情”,存款就從“其工行帳戶內劃走”,是保險代理人何宇翔私自偽造虛假保險合同,“購買”了保險,按盜竊論處;而昆明的案例,受害人郭女士也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10萬元存款變成了“購買”其“贈送的保險”,原告訴請是對虛假保險“合同欺詐,非法占有”進行訴訟,而法院卻自己認定“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存款同樣是從銀行被劃走,同樣是被銀保合作的工作人員用欺詐方式,由保險公司偽造合同代替“購買”保險-------沒有銀行的實際操作和協助,不管是“偽造”也好,還是“欺詐”也好,能實現存款變保單嗎?由此可見,銀行的作為才是“銀保合作”勾結能夠屢屢得逞的關鍵因素。而這幾年來,互聯網上報導的沒有起訴的案例已經數不勝數!人們不禁要問,銀保勾結欺詐儲戶存款的犯罪
綜合上述兩個典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如下的特點:
一、案件的起因都發生在銀行,而是否購買“保險”是爭議的焦點。受害人到銀行辦理業務,怎么就要被迫面臨要與保險發生關系?銀行“引狼入室”,直接或間接地為保險公司欺詐推銷保險提供了可能和機會,當然也包括偽造虛假保險合同,還居然就能夠得逞?銀行的關鍵作用“功不可沒”!難道《銀行法》管不住銀行?難道銀行沒有義務保護儲戶存款的合法權益?
二、案件發現的背景都發生在所謂的“銀保合作”期間。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違法亂紀的“合作協議”,允許保險工作人員到銀行推銷保險,打著“銀保產品”的旗號,而實際是“姓保不姓銀”,并且銀行為保險公司進行“代收代繳”,直接劃撥,越俎代庖自作主張為儲戶代為"交納"保費。要知道,就是購買保險,簽訂保險合同后交納保費是客戶(被保險人)自己履行的義務,用不著銀行冒名欺詐來代替,任何人也無權代替,更何況是替儲戶保管錢財的銀行。銀行為什么要越權?為什么要如此積極?儲戶的錢交給銀行管理,保險公司和銀行協議就可以支配儲戶的存款,儲戶的知情權和財產權何在?為什么銀行要利用第三者侵犯儲戶的存款?
三、保險產品有其特定的含義和要素,其條款必須符合《保險法》,也有自己法定的銷售渠道和方式,為什么要選擇在銀行銷售?企圖混淆視聽,混水摸魚?為什么保險公司
四、保險產品的銷售是合同簽訂的過程。為什么保險產品銷售不遵守《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的規定:必須要約與承諾同時進行!而要以“投保單”代替合同訂立?投保單上客戶的“簽字”是對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口頭介紹“要約”的承諾,只表明有“投保”的意愿,并沒有實際“簽訂”合同。實際簽訂合同是對合同條款要約的承諾,客戶必須看過保險條款后在保單上簽字才算“承諾”,為什么保險公司打印“出單”,將客戶姓名"打印"在保單上就算客戶簽訂了保險合同?居然以投保單上的簽字代替合同保單的簽字,而以欺詐方式簽訂保險合同?看過如此不平等保險條款的保險產品,相信已經沒有人愿意購買。因為這是虛假的保險產品,不用虛假的方式怎么可能推銷出去?而沒有銀行的協助,又怎么可能實際地非法占有儲戶的存款?虛假
五、法院的判決。北京的案例對偽造“保單合同”的泰康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何宇翔進行了合法的判決,但卻對同案的銀行和保險公司不予追究法律責任。試想,如果沒有銀行及保險公司的協助,“偷偷記下的儲戶付國慶的帳號和身份證號,私自偽造了儲戶的投保資料”,偽造保險合同,怎么可能“盜竊”儲戶在銀行的存款而得到1/3的傭金1303.81元,而“其工行帳戶內劃走人民幣4191.40元”的大頭又被誰盜竊了?而昆明的案例,五華區法院審判法官不僅無視沒有當事人簽名的該保險合同的不成立,無視合同成立必須的法定構成要件,無視常識,居然以法律上不存在的保險公司自己制造的“合同”來審理“合同糾紛”,還居然認為保險公司一手制造的虛假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認定偽造合同、欺詐綁架“合法”!就因為被告是銀行和保險公司?法官應該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場
“銀保合作”如此勾結,自己偽造一紙虛假保單就盜竊儲戶的銀行存款,在建立和諧社會、依法治國的當今中國,如此違法亂紀的"銀保合作",必然是死路一條!
“最能騙人的行業是最不能騙人的”-----泰康老總陳東升如是說。
2007.6.14.
后記: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結論是維持一審判決。
在本案中,所謂"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一方是泰康保險公司的法人陳東升,"合同"上有他的商業簽名;但卻沒有另一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名,不過是保險公司打印上去的名字,當事人不認,所以才有本案訴訟.
?。y保合作"勾結詐騙,保險公司偽造虛假保險合同收取所謂"保險費"沒有合法依據,是以"保險合同"為名非法侵占儲戶的銀行存款,侵犯了當事人郭女士的銀行財產權!
陳東升實施合同詐騙,本案侵權訴訟起訴的被告就是他,作為"獨立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然而在一審及二審的判決書中,法官私自將被告法人改為其云南分公司的負責人,而不是在“保單合同”上只有陳東升獨自署名的“陳東升”,請問馮輝法官,你審什么“合同糾紛”?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h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