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沒引起特別關注的新聞
江迅(香港)
讀了一條新聞,心里就火起。中國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不提倡媒體報道“貧困生呼吁社會捐助”。他說,相信這樣的事是真的,可能有幾個、幾十個甚至幾百個都不以為怪,關鍵是無論是大學生還是媒體,都要以宣傳主流、宣傳政策為己任。這是7月3日中國新聞社的報道。
國務院新聞辦對這些新聞發言人作過多次培訓,不知道是怎么培訓的,今天還會公開說這樣的混話。對于貧困生上不起大學的報道,教育部發言人曾咬牙切齒地訓斥媒體“無知”。其實,無知的是新聞發言人,他們早該下臺了。
對媒體指手畫腳太多
貧困生上不起大學是不是事實?既然是客觀存在,為什么不能報道?貧困生需不需要社會捐助?既然學校和教育部沒有解決他們的困難,為什么就不能呼吁社會關注?媒體能報道什么,該報道什么,新聞發言人不該指手劃腳。王旭明可以對幾百個貧困生上不起大學“不以為怪”,但媒體是斷斷不能不以為怪的。
這名發言人不止一次對媒體表示過不滿。說透了,這類報道有損教育部門的“政績”。按照他的邏輯,信訪部門應該阻止媒體報道重慶“釘子戶”事件;環保部門應該阻止報道廈門化工廠、太湖藍藻事件;衛生部門可以阻止報道醫院亂收費事件,因為這些報道都有損它們的“政績”。若國家各部委、各省市政府都如此“引導輿論”,媒體還能干什么?
有一則新聞似乎沒有引起境外媒體的特別關注。6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內容,也刪除了政府“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的內容。中國大陸媒體對此可以說是歡欣鼓舞、“奔走相告”,畢竟他們在忐忑不安中整整等待了一年。
2006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第57條說: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45條還說:人民政府應當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并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
還記得,當時這一消息經新華社播發后,旋即引發軒然大波,法學界、新聞界、非政府組織對此強烈不滿。
上述“新聞媒體違反規定”的表述,確實含混不清,是什么“規定”?誰做出的“規定”?“規定”的理由何在?在中國,涉及言論和出版的“規定”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媒體人所受到的限制已經不能再多了。草案的這些“規定”,令原本權力過大的政府擁有更大的權力。
新聞自由是社會穩定轉型的積極因素,媒體是推動社會變革的關鍵因素。在中國大陸總是有一股力量,以所謂“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為藉口,壓制新聞媒體對突發事件的介入。要求“報喜不報憂”,是對媒體本質最大的誤解,是加在媒體身上最沉重的枷鎖。中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民主監督的奇缺,政府與媒體應該良性互動。
新聞從業員要珍惜職業尊嚴
山西洪洞縣黑磚窯事件曝光后,省長于幼軍多次公開檢查,有一句話是值得回味的。他說,在黑磚窯事件中,凡是被網絡、媒體和群眾舉報有失職、瀆職和腐敗行為的各級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都必須接受檢查,查實必處,絕不姑息遷就。
2007年7月1日,《海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規定》開始實行。其中有規定,在海南省范圍內發生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問題和事件時,除了追究法律、紀律責任外,所屬部門的領導干部也將被追究,問責情況將向社會公布。根據這一《規定》,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也可以成為問責信息的來源。
如果于幼軍的上述說法和海南省的規定真能落實,那無疑是一種進步,就能保護新聞媒體的相對獨立性與自主性。因此,人們也有理由說,教育部門看到媒體的助學呼吁時,也應該立即表態是否會解決這些貧困生的困難,應該感謝媒體的報道。這才是聰明的做法。
媒體擁有的權利,帶來的是職業尊嚴。有自律的人才能珍惜這份尊嚴。只有珍惜這一尊嚴,才能談及更多權利。所以,在慶幸擁有這份權利的同時,中國媒體也不能不反思,自己的行為是否對得起這份職業。
作者是香港《亞洲周刊》資深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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