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為外資“低買高賣”國有企業當推手?
邱林
原本35.28億元的債權,經債權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的多次轉讓,最后竟以1.65億元的價格“打包轉讓”給了專門以“低買高賣”手段牟取暴利的中間商手中,使國家解決國企債務的優惠政策不僅沒有讓企業得到實惠,反而在落實中被中間環節層層盤剝。近期,一起涉及哈爾濱100多家國有企業、債權總額達35億多元的“打包轉讓”事件,因相繼進入法院執行程序而引發了當地一些國有企業管理層和職工的紛紛質疑。(6月15日《上海證券報》)
今年1月16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涉及100多家國企債權“打包轉讓”案件中最大債務人秋林公司的敗訴判決,認定美國的投資公司——高士通公司于2004年以1.65億元從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手中收購的包括秋林公司在內的100多個國企的35.28億元債權有效,判決秋林公司應償還高士通公司原欠中國建設銀行哈爾濱市南崗支行借款本金1.93億元及利息920余萬元,總額超過2億元。
此判決如果得到執行,將意味著高士通公司僅在秋林公司一家身上便已經超額回收1.65億元的投資額。企業在得知債權被轉讓高士通公司前,一直與東方公司聯系,協商以三折回購企業債務,也就是以470萬元的價格回購企業1475萬元的債權。然而,東方公司卻將包括中央書店在內的139家企業的債權轉讓,而出讓價只是資產總額的0.5折,分下來僅相當于中央書店此前提出回購價格的14%。
哈爾濱發生的這起不良資產“打包轉讓”案之所以給善后處理帶來諸多問題,一個重要原因是相關的法律政策比較“粗放”,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的“自由裁量權”太大。此外,從側面暴露出當前不良資產處置在法律、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模糊地帶”,給“人為操控”留下了足夠空間。我們發現,從這起“打包轉讓”案中,東方公司急于脫手的國企債務,經過梳理包裝之后,在高士通公司手中變成置換相對優質不良貸款的籌碼,并通過法院,名正言順地獲得高額的回報。
其實,類似的事情在國內其它地方也時有發生。據東北某省國資委的一位官員介紹,該省的國企就面臨這樣的追訴,涉案金額達40多億。因為許多外資公司或倒賣倒買企業的中間商以極低的價格從銀行獲得債權,進而主張百分之百償還。國企在特定歷史階段承擔了維護社會穩定等責任,一旦判他們敗訴還債,許多企業將會破產。而且,外資公司或中間商買到國企的債權后,并不想通過經營企業獲取利潤,而是看好了國企的土地、房產有升值的空間。他們通過買斷工齡將職工驅逐出廠,然后著手轉讓土地、賣設備,或直接轉手倒賣國企,賺取利潤。
為什么這樣的問題層出不窮呢?據一位業內人士分析,在剝離銀行不良貸款中,資產評估、及時風險監控、內部管理、配套法律都沒有及時跟上,因而存在相當的隨意性和不規范。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相對獨立的金融機構,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驅動,銀行希望盡可能多剝離一些不良資產,而作為資產管理公司有催收成績的考核和要求。拿出目前相對較好的不良資產,來置換外資手中便宜的老的不良資產,而剝離不良貸款留下的漏洞,國家財政已經出錢來給補上。至于國企遺留和職工安置等問題,他們才不管呢。
這就說明,對于國企債權,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寧可以超低價賣給外資公司或中間商讓其漁利,卻不肯以相當的價格賣給國企本身。他們的這種做法自然會引起涉及“打包轉讓”案中的國企職工強烈不滿。國企凝聚著政府長期投資和職工多年的奉獻,如果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將這些資產優先出讓給當地政府和國企,可以使地方政府通過掛牌出讓、招投標等形式,盤活企業資產,加快改制步伐,維護職工權益,保持社會穩定。
近年來,由于優惠的出售價格使國企債權成為一些外資公司或中間商的重點研究對象,他們的出現使國家解決國企債務的優惠政策被“截留”,企業未能從中受益。因此,國家應進一步完善國企債權和資產處置辦法,建立對購買國企動機的審查機制,制定鼓勵新債權人恢復企業經營的支持性政策,防止“低買高賣”給外資公司或中間商、侵害職工利益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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