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磚窯事件凸現地方治理的危機
作者:文化奸商
山西黑礦工事件一經披露,震驚一片,此前半月,我剛回鄉,于席間也聽說在我鄉之金口河等地有類似情形,其實,僅僅一年前,我也在CCTV上面看到過類似的報道揭露,那么,對于一個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持久罪惡行經,為什么卻這么難以得到及時的救治呢?
任何政府都會壟斷對人身的強制,黑礦工事件直接侵犯的是作為政府的權威,所以笑蜀老兄會說“山西奴工事件本質上是一場叛亂”,中國的法律和政府不可能容忍類似事件的存在,因此,這不能歸結為中國法律之不完善,以及政府的無決心,而需尋找其背后更深層的機制。
是地處偏遠以致政府效能鞭長莫及嗎?表面上看似乎如此,所有類似事情都發生在經濟較不發達地區,但是,在村村通公路,村村通電話的今天,縣鄉政府的信息獲取能力以及執法半徑,絕對可以覆蓋到所有罪惡發生地區而有余,不存在有政府權力不能到達的區域;因此,問題絕對不出在這里。
是執法部門明知其故而不作為嗎?我應是許多人心里面對此事的推斷。但事實未必如此,因為,在現行體制下,如有人正式舉告而有關部門不作為,相關當事人是要承擔責任的,以一個理性人的立場,他不大可能徹底地裝聾作啞。從新聞報道中可知:“4月20日,家長們再赴山西。在晉城地區高平市、臨汾地區洪洞縣等地的公安局,羊愛枝蹲在局長辦公室門口聲淚俱下,終于拿到了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協查公函。在當地派出所的協助下,他們一舉解救了數十名未成年人。”因此,我認為,或許存在執法人員通過非正式渠道了解到情況而不作為,但以正式程序而論,隱瞞包庇的可能性并不大。
是執法部門(包括勞動監察與公安部門)中的違法人員與黑包工存在利益勾結而沆瀣一氣嗎?許多人當然也會如此推論,但事實同樣未必如此。以此次黑磚窯而論,其經濟價值之低,黑包工檔次之差,都不大可能買得通相關人員,換句話說,在經濟已經發展到如此程度的中國,依靠人身強制而獲取利益的經濟實體,其賺取的不過是本就廉價的簡單勞動力的價值,其經濟利益應為有限,而以此購買有關部門中違法人員的保護,似乎有點勉為其難。
然而事實就擺在這里,該作何理解呢?我以為,有如下幾個原因:
1、執法部門的效能退化,治理危機凸顯;這一點已經有許多論者提及,需要指出的是,這一退化并不影響上述“縣鄉政府的信息獲取能力以及執法半徑,絕對可以覆蓋到所有罪惡發生地區而有余,不存在有政府權力不能到達的區域;”的結論,也就是說,執法部門的力量盡管可以在特定時點投送到其轄治范圍內任何一個地點,但是,卻不能持續地對轄治范圍內所有地區進行有效的威懾與治理。其實,不僅是在山西,廣州深圳等經濟發達地區頻發難治的“雙搶”、以及各地頻發的環保災難,同樣也是這個原因,其內在的機制在于,隨著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社會的復雜開放程度增加,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和力量卻未相應增長,并因此顯露出治理危機。
表面上看,這是一個行政資源不足的問題。尤其是在鄉級政權層面,早有李昌平等人著力研究指出,存在著執法的灰色成分——即執法機關只有通過罰款、亂收費等行為,才可能維持自身的存在。這當然就給了一些非法行為以空間。
而如果再深入一點,還可以看到,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對社會秩序的維持建立在單位體制下,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通過逐級的傳遞機制,執法部門對情況的掌握應付裕如;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執法部門對信息的掌握能力勢必相形見拙,從而留下了大量的盲點,這就跟諸如雙搶、黑工等違法行為帶來了空間。
因此,黑磚窯事件與如何合理配置公共資源與如何在新形勢下改進執法手段,是密切相關的。
2、在地公共生活闕如,社會自治缺位;這樣發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罪惡,在地的村民最為清楚,在地的村民領袖同樣不可能不知道,但是,他們沒有作為,甚至也沒有反映,這樣傷天害理的行為,為什么他們就可以視若無睹?這難道只表現為人性的墮落嗎?
據報道,某“窯廠主為該村支書之子,因其關系,該窯手續全無,卻能照常生產。生產承包給了河南人衡庭漢,每出1萬塊磚,窯廠主支付其360元。而現在每1萬塊磚的市場價為2000—3000元。”
許多論者已經指出,“道理很簡單,那樣大規模地,長時間地維持的奴工產業鏈,沒有公權力的配合,是完全無法設想的。”(笑蜀),但是,從上述事件可以看出,這一權力的基礎落足的是目前被假設為自治的村一級之上。
當傳統體制隨著鄉村經濟組織的事實解體之后,在許多地區,涌現出來的并非民主自治的鄉村生活,而是由一部分人加以把持的寡頭狀態。這些寡頭把持在地利益,并通過與上一級權力的利益共存關系(我為你收稅收費搞定計劃生育,你就睜只眼閉只眼不時來撐一下腰)而控制著鄉村生活。因此,當黑磚窯之類的事情與這些鄉村寡頭的利益勾結在一起的時候,在地的社會力量是無能為力的。
因此,從黑磚窯事件所體現出來的,是縣級以下基層社會的治理危機:自下而上的渠道被鄉村寡頭把持,而在上的執法機構又效能退化,加上部分不法執法人員的包庇縱容,類似的事件才得以廣泛存在,對于這樣的態勢,僅僅呼吁從重從快的打擊,未必就是充分的,在我看來,只有真正地重建在地公共生活(鄉及村的直接選舉)以杜絕寡頭把持,同時在行政資源的配置和執法手段的改進上有重大突破(這同樣需要公共生活的重建以及制度化參與的確立),才是治本之道,相比之下,對作案黑包工人販子、涉案鄉村寡頭、不法的執法人員的重懲,卻只能起到一時之效,盡管這也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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