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能證實已提請國際仲裁,娃哈哈稱將積極應訴
2007年06月01日 07:15:07
來源:上海證券報
達能娃哈哈糾紛果不愧對“經典案例”的稱號,一紙8項國際仲裁申請由達能亞洲作為外方股東提起,訴被申請方———娃哈哈集團等4家公司以及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后,違背相關《合資合同》中的非競爭條款,從事了“與合營公司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或經營活動”。
至此,達能于5月9日公布的啟動“相關程序”終于揭開神秘面紗。昨天(5月31日),記者從達能方面證實該仲裁申請書確實已經于9日遞交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而娃哈哈集團發言人單啟寧則表示,娃哈哈將積極應訴國際仲裁。單啟寧沒有對仲裁結果做任何預測,僅稱“一切以事實說話。”
一位熟知娃哈哈集團與達能合作過程的業內人士則透露,隨著時間的推移,還將有 更多關于達能與娃哈哈合作真相的細節浮出水面。而法律專家稱,在中外資合作中,關于非競爭條款的不平等約定多有存在,而為了招商引資業績,雙方及地方政府 在明知條款內容的情況下組織簽約,并在后期引起糾紛的案例已有出現。
非競爭條款
其實,早在達能與娃哈哈的合資合同被公開后,就有業內人士推測糾紛走向之一就是國際仲裁。
一位了解合資合同的人士告訴記者,在娃哈哈與達能簽定合資合同時,即寫明“若雙方發生糾紛不能解決,將以仲裁方式解決,規定機構為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而目前發生在達能與娃哈哈之間的糾紛,剛好符合這一條款。相關人士透露,根據合同 規定,為了維護合營公司的利益,中外雙方各有需要履行的義務。中方的義務是“不從事任何與合營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或經營活動”。而對外的義務,合同 僅簡單描述為“不損害合營公司利益”。
但在1996年簽定合資合同前后,中外雙方均有擦邊動作:宗慶后帶隊娃哈哈集團,在多個非合資公司中使用娃哈哈品牌,被達能視為對合營企業市場利益的瓜分;而達能則通過控股樂百氏,參股光明等投資行為進一步擴大其在中國飲料市場的 占有量,同樣不同程度地違背了相關約定。
然而,一位從事外資并購業務的法律專家告訴記者,在中外合資合作的過程中,通 過合資合同對中方的非競爭條款詳細約定,而對外方責任卻比較模糊地表 述,卻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外方進入一個市場的最終目標,就是占領市場份額。盡力并購 在所難免。如果沒有這條約定,外資就不進來了。”該律師表示。而更令人驚奇的是,這一約定多是在中方明確知曉本質的情況下簽定的。
而當記者問及一位了解娃哈哈的市場人士是否該企業在簽定合同時明確知道條款的 真實意義,該人士沒有正面回答,僅稱“還將有更多關于達能與娃哈哈合作的真相浮出水面”。并表示,在地方政府盲目熱衷招商引資的過程中,忽視本地企業的合 法權益,甚至明知一些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僅為一時合作成果的短視之舉,在市場上非常普遍。“一些中小企業已經有了合作糾紛的眾多案例,只是沒有人關注。”
娃哈哈或被裁巨額賠償
對于娃哈哈與達能國際仲裁的最終結果,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倪志剛律師稱,主要依合同約定的解決辦法處理,或解除合作,或由敗訴方負責賠付。而知情人肯定地表示,達能提出的要求是賠付,而不解除合作。“但賠償金額涉及商業機密,不方便透露。”
達能對娃哈哈提起國際仲裁的舉動,即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此前,根據達能多 次媒體見面會的表態,達能對娃哈哈違約行為的描述,集中在非合資企業對娃哈哈商標的使用上。但是,根據國家商標局相關人士的解釋,在涉及獨立第三方(即非 合資公司)的情況下,娃哈哈商標歸屬很可能以國家商標局備案的簡易文本為準。而當年為了規避國家商標局對民族品牌的保護舉措,達能與娃哈哈私下簽定了另一 份有專屬條款的商標使用合同。
“如果達能咬住商標使用權不放,那么達能將非常被動。”相關法律專家稱。有著豐富國際投資經驗的達能集團再次體現了其國際化視野。“按照合資合同的描述,在‘非競爭條款’方面,娃哈哈集團等被申請方被仲裁為違約的可能性很大。”
專家表示,國際仲裁的結果同樣具有法律效用,仲裁的執行將移交回本地司法部門。在娃哈哈與達能的糾紛案例中,國際仲裁的執行方很可能是杭州中院。除非仲裁過程有嚴重的違反程序的地方,否則當地法院將按仲裁結果執行。(于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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