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民間社會”的斷裂
之前,曾有許多學者將現代中國鄉村社會統治模式歸結為“政府——民間草根精英——民間社會”的三級模式。筆者也曾經就此而提出“政府——民間社會”直接互動的鄉村社會統治模式以澄清:中間力量的作用并不是政府和民間社會的中介。
在此之后的一年多里面,筆者又進行了大量的社會調查,再次對四川、湖南、貴州、山西、河北、江蘇,包括西藏在內系列省區的部分地區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走訪,同時參考了其他相關資料。筆者發現,“政府——民間社會”已經出現了明顯的斷裂趨勢,在部分地區,這種斷裂已經完結。
以筆者在四川某鄉調查為例,該鄉位于所在市的邊陲,只有一條“柏油路”與外界聯系。該鄉有8個行政村,只有一個村坐落在那條僅有的那條“柏油路”邊上,剩下的7個村沒有一段水泥路或者柏油路。隨著“稅費改革”和“稅費全免”政策的陸續出臺,以農民為主的民間社會和以基層政權為中心的政府逐漸遠離,農民對鄉政府有著多年積淀下來的怨恨和牢騷。但當“新農村建設”的號角吹響于神州大地,這意味著不論各級政權與民眾之間的隔閡有多深,他們都必須響應號召,立下誓言:在相當短的時間內把所轄的農村地區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筆者所調查的這個鄉也無法例外。在新農村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口號中,他們同眾多其它地區政府一樣選擇了最具有時效性的“村容整潔”這一點開始入手,號召全鄉人民修水泥路。于是乎,就出現了最棘手的經費問題。
錢由誰出?
當然是農民!(在位者如此認為尚不足為怪,但在調查中,農民們亦覺得修路是自己要走,這錢理所當然由自己出——我出身農家,我真的很佩服農民們這種純樸的心)
記得2005年,陳錫文主任還專門向我們介紹了中共中央、國務院為了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調出了巨資進行農村特別是中西部農村的電網改造、道路修建和自來水工程建設的政策。農民中的絕大部分愿意出錢進行“修路運動”,但是自上個世紀80年代、90年代以來,該鄉黨政因種種財政問題、金融問題和貪污腐敗問題早已失信于民和虧欠于民。這便衍生出了兩個重要問題:首先是農民不相信政府。正如農民自己說的“怕錢一到他們的口袋就完了”;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溫鐵軍先生曾經講的,農村有很多積陳下來的陳年舊事,農民說“除非他(政府)把那件事(陳舊之事)說清楚,否則我不會繳錢”。那件事包括當年該鄉黨政在鄉鎮企業倒閉之后所欠下農民的投資款額之事,還有原來擴鄉之時的籌資貪污問題,還有當年農村基金會倒閉之時的后遺癥,諸如此類的問題。因年代已逝,加之問題雙方各自的立場迥然,這些問題誰也說不清楚。加之鄉黨政領導班子更迭頻繁,往往上一屆領導的問題在下一屆才凸現。而農民關心的并不是在其位者是否謀了其政,而是會將情感投射到抽象地“政府”頭上。
所以這樣一來,“修路運動”從一開始就遇到了艱難困苦,如何排除萬難,達到勝利呢?該鄉黨政束手無策,只好召集各村黨支部書記(該鄉所有村的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所在村村主任(村長),也兼任所在村的會計,即一人兼三職),開始用行政命令和道德理論進行謀略。例如“修路是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修路是國家政策要求,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定”,“修路功在當代,利在子孫后代”等等。還讓各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到各農戶家里進行宣傳,利用鄉鄰關系、親屬關系進行調和,“修路是為了走好路,下雨趕場(趕集)也好走些啊,先交些錢”,“大家都是一家人,我這也不是沒辦法曼”,“交吧,反正遲早都要交的!”。諸如此類的話。有部分人熬不過親屬之間的情面于是交了一部分錢,但是絕大部分還是沒有交錢。無論該鄉黨政機關用什么樣的名義,哪怕堂而皇之的打出一貫使用的“國家”名義,農民還是不予理睬。
該鄉黨委、政府也看到了,農民不交錢修路原因也就是:一就是不相信政府,二就是多年來的陳積之事。于是聰明的鄉黨政機關決定:每個村自己修自己村的路。自己村的路需要多少錢,自己村就平均攤派。似乎想達到“我無為,而民自治”的效果。但是這樣的決定并沒有扭轉整個大局,而是出現了一個新的問題:由于該鄉處于丘陵地帶,山路蔓延,居住分散,道路應該如何修建?以誰的住房為修路的標準?在每個村修路的錢是每個村的村民平均攤派的前提下,每個人都會強烈擔心公平與否的問題。這樣一來,舊的問題未解決,新的問題又出現。而這個問題似乎比前面一個問題更加嚴重,因為這關系著農民的最切身的利益。
農民之間紛爭不斷,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兼村會計束手無策,鄉黨委政府茫然不知所措。公路遲遲無法動工。
就在這個時候,農民之間開始商討,“這路總要修啊!”“這樣拖下去總不是辦法,還是先修吧。”“我覺得這修路是好事,應該修,有問題解決問題就得行了”。筆者在農村的調查一直覺得鄉村民間社會的信息傳播是最快的,但途經卻也是最隱蔽的,往往是茶余飯后的閑聊或鄉間田里的搭話,信息便飛樣的長腳了。很快,在該鄉各村開始了一場集資修路的農民自發的運動,農民首先以“狹小地緣”(狹小地緣就是以居住在相鄰的聚合程度高的十幾戶)為單位進行討論,以“各管各”的原則進行修路,然后以農民把部分錢(大部分村、“狹小地緣”單位是以200元/人收取)交到了該單位自己信任的人手中(關于這一點中被信任的人是如何選出的,筆者會專門在另文中討論這個問題),這一群被信任的人聚集在一起,把錢統籌起來,這種統籌只是帳務統籌,錢仍然在各自的口袋里面,然后經過復雜的、漫長的“討價還價”規定好各個“狹小地緣”單位的負責地段,再次預算出各個“狹小地緣”單位的具體經費,然后各個“狹小地緣單位”再“多退少補”。最后各個村以村為單位對外聯系“包工隊”(專門修路的工程隊)。路終于開始慢慢修建!
在這個調查案例中間,我們可以看到:在路修建的始末,鄉黨委政府本想涉及其中,而最后完全沒有涉及其中,甚至村的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也沒有以職務身份參與其中,而農村民間社會是以一種“群體性”取代了“個體精英”。沒有“民間精英”、“草根精英”來取代政府,而是農村民間社會的“群體性”取代了黨委政府的“領導性和權威性”。
鄉黨委政府本來是想打算通過自己的“威性”和“領導身份”來修建公路,盡快達到“村容整潔”,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宏遠目標。但是沒有想到農民根本“不買帳”,過去高爵顯赫的“領導們”在當今鄉村民間社會中居然變得如此力不從心。由于近二十多年來,鄉鎮黨委政府的急功近利、政績目標和腐敗墮化導致了“政府——民間社會”社會出現了巨大的溝壑和矛盾。80年代中期計劃生育的隨意罰款;80年代后期亂收費導致的黨政機關帶領派出所到農民家里“搶、偷行為”;90年代初期隨意定出鄉鎮發展目標而亂收費、亂攤派,出現貪污腐敗,鄉鎮黨委政府的“瞎指揮”和“極端錯誤”的發展經濟作物的政策導致農民對政府失去信心;90年代中期,中西部地區才開始鄉鎮企業,而這種“官辦的鄉鎮企業”注定消亡,鄉鎮黨委政府鼓勵農民投資導致兩三年之后企業破產而欠下眾多農民錢財,90年代后期,中西部的許多鄉鎮已經陷入了混亂和“死亡”。經過“稅費全免”和例如電力、電訊改造和黨政的分離,導致了目前,鄉鎮黨委政府能夠做的無外乎就是“開會”,“寫年終總結報告”,“展示政績”等等,而各村的黨支部、村委會也名存實亡。那么這樣一來,鄉鎮黨委政府不斷向縣一級黨委政府寫報告、總結;而縣級黨委政府在向鄉鎮黨委政府進行政策宣傳、文件轉發和開會的同時,也不斷向市級黨委政府寫總結、報告;那市級黨委政府向縣級黨委政府進行政策宣傳、文件轉發和開會的同時,也不斷向省級黨委政府寫總結、報告;那省級黨委政府向市級黨委政府進行政策宣傳、文件轉發和開會的同時,也在不斷地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寫總結、報告;而中共中央、國務院就不斷地進行政策制定、文件下發和開會。如此一來,政府就形成了一個完全封閉的機構。
與此同時的鄉村民間社會,也在進行著各自的建設,用血汗錢來支付著本應該政府管轄的基礎設施建設。民間社會對政府的怨恨和矛盾聚集已久,農民很難再相信鄉鎮黨委政府,加之近年來,“農民工”在中西部鄉村民間社會的大勢興起,也導致了農村農動力外流,這樣一來,中西部許多農村明顯出現了“空殼村”、“369村”、甚至出現“死亡之村”。而農民的流動和農村的衰落也導致了鄉鎮黨委政府的不知所措。而鄉村民間社會也慢慢形成一種自治的力量。近年來農村出現大量的偷盜案件,而鄉鎮派出所總是不能破案。現在的農民也很少在被小額偷盜之后去派出所報案,除非有人命大案才去。而鄉鎮黨委政府的其他部門也逐漸被農民所忘記,正如農民自己所說“沒有什么可以跟他們(黨委政府)打交道的”。鄉村民間社會也正在自己進行著自己的“休養生息”。
需要指出的就是從上面的調查案例中可以看見一種特殊的“群體性”取代“個體精英性”的鄉村民間社會的轉變的現象。部分學者認為鄉村民間社會總會有一部分人成為“精英”,來領導著整個鄉村的重大事件。但是在筆者的調查中會發現一個事實:民間社會的“群體性”逐漸取代了“個體精英”和“領導精英”。在案例中,那些被信任的群體似乎是“精英”,但是筆者深入的訪談,發現并非如此。這個群體過于龐大,“狹小地緣”單位中一般會有近10人成為被信任對象,其實在某種程度就是全民參與,如此一來,商討道理修建幾乎是全民意見,只是“個人自修門前路”,必要時相互兩個“狹小地緣”單位連接路道而已!所以在整個案例中也沒有出現一個“精英”來維持修路的順利進行。
所以筆者認為部分學者把現代中國鄉村社會統治模式歸結為“政府——民間草根精英——民間社會”的三級模式是有待商榷的,至少在中西部鄉村民間社會是有問題的。筆者認為“政府——民間社會”直接互動的模式也在逐漸萎縮,而“政府——民間社會”的斷裂越來越形成趨勢,并在部分鄉村社會已經形成。
馬偉茗、楊杰 商討于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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