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伸冤,常有攔轎喊冤者。喊冤的人,一般來說,是在本地的官司打不贏,或遇到本地官員“官官相護”,于是想越級上訪。而恰巧在路上遇到過往的上級官員,或者打聽到有某上級官員從此路過,提前寫好狀紙跪在路邊,高喊冤枉。于是轎中坐的官員便受理此案,審查清楚后為攔轎者做主。群眾喜歡聽的戲文中,如《包公案》、《海公案》、《狄公案》等等,常有類似的劇情。
普通的群眾,一般來說不太懂法。又要請律師,又要遞訴狀,覺得著實麻煩。他們習慣于找到某個官員,讓他評評理,辨明是非。比如村民習慣于找黨支部書記或村主任評理,再往上找鄉黨委書記、鄉長說理等等。鄉村兩級實際上也有調解機構,村里有主管治安的支部委員,過去叫治保主任,鄉里有司法員,以此類推。在基層民眾樸素的心態里,還有許多人認為縣里就縣委書記官最大,其次是縣長,他們既然是當地的“父母官”,便應該當地的什么事都管起來,于是便出現了攔住縣長喊冤現象。
湖南省衡陽縣最近就遇到一起村婦“攔路喊冤”事件,據新聞報道,9月6日下午,湖南省衡陽縣委副書記兼縣長孫浩下鄉檢查工作,遇到一位戴女士攔車喊冤。此事在網絡引起軒然大波的原因,是當時縣長的車沒理這個茬,而只有當地井頭鎮的黨委書記戴湘衡與戴女士交流。這個事經過自媒體的發酵傳播,變成了湖南一縣長視察路上無視村民攔路“告狀”,而激發了網民們對官僚主義的憤怒。網民們并不關心戴女士有什么冤枉,關心的是縣長對攔路告狀者的態度。
我注意到一位律師對該事件的分析,她說這起下跪攔訪事件,是“拜錯了廟也燒錯了香”。按這位律師的說法,舉報貪污腐敗可以去紀監委,反映相關部門瀆職、不作為可以去信訪局,報案可以找公安局,打官司應該請律師去法院,千不該萬不該的就是攔縣長。而且,這位律師還重點說明:縣長作為政府部門領導是無權干涉司法公正的,“去行政化”是司法改革的重點。律師指出的“光明大道”是,應當通過正常的渠道和程序進行申訴,而不是采取攔路等“非法”或者“不合理”的方式。這位律師進一步解釋說,戴女士的攔路喊冤行為可能會“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甚至構成違法行為”。
雖然律師說得頭頭是道,但許多群眾并不認可她的說法。第一,如果如她所言通過正常的渠道和程序可以解決問題,沒有人會攔路喊冤自找麻煩。一般而言凡是攔路喊冤者,都是通過正常渠道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會出此“下策”;第二,縣委書記和縣長是當地的“父母官”,雖說不像古代一樣具體負責審案,但他們是負責“綜合管理”的,當然也包括轄下屬地公民的冤屈案件。即便縣長不親自審案,也要給攔路喊冤者指一條“明路”,給予合理的答復和解釋;第三,縣長雖然不能干預司法公正,但他有責任監督司法是不是公正,他屬下的法院、檢察案制造了冤案,他和主管的副縣長也是負有領導責任的;第四,縣長下鄉視察工作,就是去尋找工作中的漏洞去了,遇到有人攔車喊冤這么大的漏洞不管,那視察的目的是什么?咱不是去下面擺譜去了。
對縣長無視訪民攔路喊冤,我是持批評意見的,對律師依據法律條文解釋訪民攔路喊冤的“錯誤”,以及有可能“違法”的說法,我也并不認同。古代都可以攔轎喊冤,何況是現在。當然并不是我鼓勵攔路喊冤,我要指出的是,如果當地政治清明,就沒有攔路喊冤的事情發生了。誰說縣委書記、縣長替民做主就是干涉司法?我曾經歷過前任丘市委書記田金昌“斷案”的故事,任丘市有幾個“老上訪戶”,打官司打了幾十年,從任丘市打到滄州、石家莊,又到北京去上訪,法院的終審判決都執行不了。田書記召集了雙方當事人到場,法院院長及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到場,電視臺直播進行“審案”,經過一天的調解,給當事人雙方寫下了調解書,市委書記親自當“保人”,斷清了此案。不但雙方當事人給他下跪表示敬服,就連法院院長也服了田書記的工作方法。田書記在任丘市官聲很好,他調離時許多人攔著不讓走,就是因為他親民愛民,給老百姓辦實事。
所以,我不認同某律師所說的攔住縣長喊冤是拜錯了廟門燒錯了香的說法,路不平有人鏟,事不平有人管,何況訪民找的還是縣長。他如果心中有人民群眾,就要想方設法為群眾排憂解難。就是不親自審案也要給出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或方向,而不是離開。據報道事情發生后,孫浩縣長第一時間約見了當事人,了解相關情況及其訴求,向著正確的方向邁出了第一步,看起來,這位縣長的水平比那位律師的水平高多了,他知道該怎么對待他轄下的人民群眾,才會變不利為有利,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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