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鄉村的治理中,有兩種權力在治理中有越來越普遍化的趨勢。
第一種權力,叫“合法加害權”。
什么叫”合法加害權”呢?是指合法暴力機構的執法人員,倚仗其執法者身份、地位和權力,對公民(被加害人)故意實施“設陷阱”、“無自由”、“無透明”、”無幫助”下的傷害,讓社會籠罩上一種人人自危的恐懼情緒。而這種作為,在體制內僅僅被視為“工作積極性高、工作有魄力、但只是工作方法不當而已”,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和后果。“合作加害權”本質上是一種官本位特權。
“合法加害權”,在鄉村社會的使用有越來越普遍化的趨勢。例如:有人三十多歲了,結了婚、生了子,既沒有承包地,又沒有宅基地,且長期得不到解決,因此越級上訪。鄉村干部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三十年不變、又順延三十年不變”“不再新增宅基”等政策的限制,既沒法解決上訪者的承包地,又沒法解決其宅基地。但上面對基層干部有“上訪一票否決權”的緊箍咒。鄉村干部兩難,一方面解決上訪者的訴求,難;另一方面,阻止上訪者上訪,難!
怎么辦呢?對上訪者使用“合法加害權”,如:……此處省略一千字。大多數上訪者都被加害過,對上訪者使用“加害權”卻是“合法”的,不僅不會受處分,反而會受到激勵!
第二種權力是“非法激勵權”。什么叫“非法激勵權”呢?
如:用財政的錢“擺平”無賴,用政府下屬單位的就業崗位“擺平”潑皮,這樣“激勵”無賴潑皮其實是不合法的,就叫“非法激勵權”。“非法激勵權”有越來越頻繁使用的趨勢,應用也有越來越廣泛的趨勢。例如,對合法上訪者使用“非法加害權”有效,止訪了,使用“非法加害權”者會得到表揚提撥等激勵,這種激勵是非法的。再如,一個無賴,因為他老婆外出打工了,不愿回家,他要求政府幫他找回老婆,政府覺得他無聊,懶得理他。這個無賴因此上訪,為了避免“一票否決”,不得不止訪,政府就會給上訪的無賴特殊救濟金,甚至給他安排輕松的就業崗位。這也是非法激勵權的濫用。
這種“合法加害權”和“非法激勵權”在八十年代是基本沒有的。從九十年開始就有了,例如:九十年代農民進城打工,是可以視為“盲流”隨意被抓收容遣送的,2001年底發生的大學生孫志剛在南方被當成農民工“收容”折磨致死的事件,就是典型的合法加害權濫用案例。再如:2000年前后,公安、城管、拆遷等部門大量使用臨時工或編外人員,以執法的名義濫用“合法加害權”就很普遍了。
“非法激勵權”和“合法加害權”是一對孿生兄弟,相輔相成。有多少“合法加害”就有多少“非法激勵”。特別是財政越來越困難、工資福利下降的大背景下,很多有權有勢的單位,會不會濫用“合法加害權”創收,以“非法激勵權”把創收福利化呢?例如:警察和律師聯手搞錢,交警裝攝像頭創收等等。
我的困惑是:依法治國搞了幾十年了,法律法規越來越健全了,為什么“合法加害權”和“非法激勵權”會呈現普遍化趨勢呢?!為什么要對很正常的上訪,要行使“一票否決”呢?我對四個自信是深信不疑的,但對鄉村有效治理卻越來越不自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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