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當合作社成為常見詞匯時,我們是否思考過其背后的深刻內涵,是否質疑過它的詞解與原則?胡靖老師獨辟蹊徑,從中國傳統鄉村社會文化中尋找“社”的內涵,即“社”其實指涉的是一個以土地為基礎、以農業為產業的生態、生活的“共同體”(community)。目前,中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多只是一個純粹的經濟組織,其可能有“合作”,但“社”基本不存在,因而“社”也沒有辦法規范和保障“合作”。
在中國三農危機面前,有必要重拾“社”的原則與內涵:(1)“社”是一個利益共同體,體現在農村廣泛的公共資源,以及建立在這種公共性上的共同健康和福祉。這不同于現代化下強調的個人利益;(2)“社”也是一個產權共同體,即農村公共資源是作為一個整體由“集體”所有,而不是現在盛行的村民集體股份制,更不是資本主義的私有制;(3)“社”更是一個文化共同體,其包括了農村特有的遺產、習俗、情感等等,這不同于單純經濟邏輯下的“理性人”。
只有從這三個維度實現了“社”的內涵,中國鄉村才能真正得到振興。
圖片來源:網絡
在中國,合作社遍地開花,同時又良莠不齊,甚至是魚龍混雜。但不管怎樣,目前的這種合作社絕大多數就是一個經濟組織,一個純粹的經濟組織。這是一個客觀的判斷。對此,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即,“合作”可能存在,但“社”其實并不存在,或者說基本不存在。
“社”不是一般的經濟組織,也不是企業、公司。就其歷史與邏輯的內涵而言,它在農村本應該是一個以土地為基礎、以農業為產業的生態、生活的“共同體”(community)。比如,周代的制度規定,每二十五家就要立一個社廟,故而“社”也引申為一種基層行政單位。所有的“社”合起來即可成為一個社會(俞水生,2015)。“社”有點像放大版的家庭,家庭也是一個微小的生活“共同體”,但不是企業、公司那樣的純經濟組織。企業、公司是典型的經濟組織,但又不是生活、生態“共同體”,更不是“社”。所以,在學術上,不要輕易把市場中的經濟“合作”與“社”結合起來。
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村的一種經濟組織,可以實現生產、加工、銷售的部分規模化、組織化。但在我國,除了極少數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村莊,絕大多數專業合作社完全沒有“社”的社會、文化和歷史的內容,也不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村莊責任。
合作社的各成員之間也尚未形成可以共進退、共榮辱的生活、生態的“共同體”。成員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個體利益,進退自由,不能強制。他們不用擔心由此產生的社會后果,也不用顧及村莊內其他成員的感受。雖然成員大多是住在一個村內,但嚴格說并不是住在一個“社”內。因此,“社”完全沒有起到規范“合作”的關鍵性作用。這就是目前專業合作社的問題所在。賺錢的時候成員分利走人,各奔東西,相安無事。虧本的時候,則互相埋怨、誰也不想擔責。甚至會是少數帶頭人偷偷賺補貼,先富起來,其他成員蒙在鼓里。
所以目前這種“合作社”(cooperative),翻譯不準確,定義不準確,內涵紊亂,似是而非。稱謂“合作聯盟”可以,“合作伙伴”可以,“經濟組織”也可以,但不能叫“合作社”。就好比不能把打工仔稱“老板”一樣。否則,范疇的混亂,必定導致理論的混亂和經濟、社會政策的混亂。
“社”,具有獨立的內涵,它首先是農村的一種長期穩定的社會組織,而且是一個特別的組織。在農村,“社”與“合作”存在緊密的關系,農民真正的“合作”必須在“社”的平臺上,也只有如此才會發揮長期的作用。這種性質與邏輯被無視和破壞,“合作”必然流于形式。這就可以解釋目前專業合作社的困境和空殼合作社的大量存在。“社”,才是農民合作的前提和關鍵。各地政策顯然未能抓住這一牛鼻子,往往事倍功半,造成財政補貼的巨大浪費。
“社”,首先能夠為成員或村民提供基本的福利、公共環境和特別的服務。“社”自然包含農民之間生產、供銷、信用的合作。但“合作”僅僅是“社”的一個水到渠成的內容。
現在的問題是,農村中的“社”,在現代市場化、資本化的環境中還有必要存在嗎?
粵北空心村 | 圖片來源:新浪新聞
隨著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的深化,現代家庭都在逐漸分裂。三代同堂在城市基本瓦解,婚前協議由無到有,已經成為常態。資本化、私有化已經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人,作為一個獨立的公民,正在成為現代社會最基本的單元和行動單位。現代法制與倫理的基礎是保障公民的利益,而非保障團體的利益或“社”的利益。這是現代法制哲學的問題。從系統角度,農村“社”的利益本質上就是村民的利益。但村民的利益,不一定是“社”的利益,部分村民在賺錢以后可以離開“社”。
在這種背景下,“共同體”確實在城鄉緩慢消失。現代公民的利益,可以在不同的企業、公司、團體、城市、農村,甚至不同的國家之間躍遷,就像蝴蝶在花叢無序地飛舞、跳躍一樣。公民不需要依賴特定的“共同體”,所以也不需要“共同體”。由此,農村中的數百萬個以自然村為基礎的“社”作為一個曾經局部、穩定的生活“共同體”,逐漸失去了作為穩定、特殊的利益粘合劑的作用。也即村民不需要“社”其實也可以掙錢生存,也可以以逃逸和沉默的方式回避村莊的凋敝、衰敗。
這在云貴川偏遠地區的農村尤其明顯,在廣東的粵北山區也常見,但這并非意味著村民在承認和支持這一社會的趨勢。如果市場文明、資本文明,按照大多數經濟學家的觀點,是世界文明的一種終結狀態,那么“社”這種超越家庭的“共同體”其實在農村就完全沒有必要存在。因為市場才是配置資源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滿足效用最有效的手段。
但現實中的市場、資本與現代化,并非如現代經濟學“范式”所迷信的那樣完美、神圣。如此,世界才會存在多元化的社會主體。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中“Cooperatives”的寓意,其實超越了一般的經濟合作,更接近支持“社”,或者說像是在鼓勵通過“合作”在農村實現公平和可持續的社會目標。
Cooperatives are people-centred enterprises jointly owned and democratically controlled by and for their members to realise their comm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As enterprises based on values and principles, they put fairness and equality first allowing people to create sustainable enterprises that generate long-term jobs and prosperity. Managed by producers, users or workers, cooperatives are run according to the 'one member, one vote' rule.
——https://www.ica.coop/
譯:合作社是以人為本的企業,由其成員共同擁有和民主控制,并為其成員實現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求與愿望。作為基于價值觀和原則的企業,合作社將公平和平等置于首位,促使其成員創建可持續發展的企業,從而創造長期的就業機會和繁榮。合作社由生產者、使用者或工人管理,按照“一員一票”的規則運行。
這種制度的述求是“自發性”(spontaneous)的。在中國,個別還在發展集體經濟的村莊也具備“社”的一些穩定性特征。這些村莊的村集體悄悄地將農民的“合作”從農業擴展到了村莊的社會、生態、福利、教育等幾乎所有領域,鄉村振興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村民的收入增加,生活大大改善。如此看來,“合作社”作為一個普遍性范疇,盡管目前在中國的農村普遍不成功,但其本身確實隱含著“反市場”或“反資本”的原始的呼喚和要求,隱含著“社”的內生性要求。這是農村制度哲學的一種特殊現象,也是一種合理現象。
只不過在理論上,由于我國的經濟學家和政策擬定者過度關注“合作”的博弈規則,過度關注成員和個體經濟利益,一葉障目,沒有看見村莊共同的歷史、文化、社會元素的重要性,才導致各地專業合作社的政策總是抓不住重點,失敗再失敗,才會被大多數農民無視和放棄掉。所以,“合作社”的發展的確需要“解放思想”、正本清源,需要回歸“社”的初心和原則,在實踐中探索發展道路。
而且這種探索一定是“草根性”的才會充滿生機活力(理論常常是閉門造車)。這就可以詮釋成都戰旗村等個別村莊農民“合作”的成功,其本質是“社”的成功。事實上,一些優秀的鄉村干部完全不知道“羅虛代爾”原則(Rochdale Principle),但遠比經濟學家更懂得農民和農民合作。他們的問題是不能把自己的經驗完整表達出來成為一種學術“范式”。
所以,在中國的農村,“社”是永遠不能被遺忘的。“社”,有著以下重要的背景和原則。
第一、“社”,存在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利益。什么是共同的利益呢?共同的利益是指鄉村獨特的共同利益和價值觀,它們主要來自農業資源的整體性和公共性。因此,農村中的共同利益絕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烏托邦,而是實實在在的、看得見摸得著的物質利益。這其實就是“集體所有”或“農村社會主義”。
一些經濟學家因為迷信米塞斯、哈耶克,而對社會主義談虎色變,這沒有必要的,也不客觀。在農村,社會主義是個好東西。鄉村公共的資源、公共的設施,比如公共的生態林,公共的水渠,公共的運動場、食堂、托兒所、祠堂等相當普遍,對于村民的福祉都非常重要。沒有這些公共資源、公共品,農村的生活會非常困難、非常不幸福,甚至根本就無法生存下去。比如山上公共的水源被破壞、污染,住在村里的富人和老板有錢又有什么意義呢?難道能開奔馳喝污水?反過來,如果山上的水源都是沒有污染的山泉水,這種福利就會極大地增進全體村民的健康、福祉和信心。
這些公共資源、公共設施、公共利益和共同價值,不可替代,客觀上就構成了農村的“社”的物質基礎。這就是農村社會主義的起源。這種福祉其實可以通過機會成本的方法估計出來,以彌補現在“可支配收入”的計算缺陷。這種更全面客觀的統計,完全可能改變現代核算方式對農村“貧困”的評價,修正城市的虛妄和驕傲。
農民呼吸新鮮空氣,城市居民預防霧霾;農民吃新鮮食品,城市居民吃保鮮食品。城市居民有什么可驕傲的呢?“社”會把村民聯合在一起,受益匪淺的村民也會把“社”視為自己根本的利益,進一步形成平衡的鄉村社會和鄉村心理——這其實是一種非常接地氣的、更符合生命哲學的幸福狀態。
而且這些公共資源,并非經濟學意義的公共品。因為其中有相當部分是不能定價、不能交易的自然資源。比如村莊的空氣、水源和環境,它們是一龐大的自然整體,怎么定價?無法清產核資,無法拆分,自然就無法直接定價。農民完全可能因為這種“社”的物質元素,而放棄昂貴的現代商品和服務。這有什么不對呢?
政府和社會在深化市場化改革的同時,應該發現和包容農村“社”的這種文明的遺產和平衡性的力量。
農村祠堂與公共活動 | 圖片來源:搜狐網
第二、“社”,存在共同的“產權”。有共同的價值和利益,還需要共同的物質基礎。在現代市場經濟的環境中,這種物質基礎就是資源的公共產權;在農村,就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因為只有這種特殊的公共產權,才可以在村莊內部拒絕定價和交易(可以管理和調整),從而保證最重要的公共資源不被個體分割、動搖和侵犯。才能保障“社”的穩定。
鄉村的這種公共產權的產權主體是集體。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清晰規定的,不容置疑。“集體所有”是一個完整、穩定的產權范疇和組織化范疇,并非是“村民集體”。集體不同于村民集體。集體不可分割,但村民集體本身就在分割,類似私有化的股份制。所以將“集體所有”解讀為“村民集體所有”是對“社會主義”理論的極大誤解,也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曲解。
“集體”一般是由村民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行使公共產權權利,包括對村莊的各類整體資源進行日常的治理、管理、經營。由于首先實現了村莊資源的整體性,村集體將會獲得獨特的、巨大的系統性效率(獨立于村民個體利益)。村民可以由此分享這種公共產權帶來的各種福利性利益,包括承包地、宅基地的利益。這種利益是長期的、穩定的。
但是一般不能全部分割(私有化)這種福利性質的利益。這是因為“集體”需要保障的不僅是目前村民的利益,還要保障未來村民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還要保障村莊資源生態長期的完整性。這種“社會主義”土地制度的產權不可分割的邏輯必須清楚。
但對此也不能僵化解讀。不可分割并非就是一潭死水。相反不可分割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在這一前提下,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經營制度上完全可以采取靈活多樣的管理辦法,包括承包制、租賃制、托管制等,以保障集體產權的完整性和在市場經濟中效率和適應性。筆者在《整體性、組織化與集體經濟原理》一書中對此有完整詮釋。這是因為承包制、租賃制,本質上是村集體在制定游戲的規則,是集體經營的演繹,而不是村民個體在制定游戲的規則。由此,村集體就可以守住村莊資源和集體產權完整性的底線,隨時調整具體的經營制度。
政府支持村集體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只有這一制度才能保障村莊資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續性。其巨大的生態外部性福澤的不僅是村民,還有當下和未來幾乎所有的城市和城市居民。
但是私有化或私有化性質的股份合作就可能導致村莊資源完整性的瓦解,最后政府不得不介入以收拾村莊崩潰的殘局。這是因為這類私有制性質的經營制度,由于決策的個體化,首先就無法在村莊內形成共同的利益。私有主體,包括股東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為最終的目的,由此可以無視村莊很多重要、特殊的公共利益。甚至會在村莊內形成零效益或負效益的發展狀態。即部分農戶賺錢,但環境污染、生物多樣性下降等外部性造成的危害更大。村民和“老板”不會擔心這種整體核算的結果,因為他們賺錢以后可以隨時跳躍、搬遷到其他地方去。
這其實也是目前專業合作社的問題之一。“合作”,不僅規模太小,而且也沒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產權,也少有公積金、公益金的提留,“社”的意識基本為零。成員都是因為可以預見的個體利益前景而參與合作,而不是因為可以預見的共同利益而參與合作。由此可見,這種“合作社”其實就是私有制的放大版,基本不可能產生系統性的村莊發展前景,甚至還可能加速破壞村莊的未來。但這種危險的趨勢沒有被政府警惕。
第三,“社”,存在村莊歷史與文化的傳承。“社”,顯然會大大拓展了農民“合作”的思想和范圍。由此在村莊形成一種歷史、文化、農業的復合體。這會讓村民感受到“共同體”的保障與前景,從而不斷產生“合作”的動機。在城市化的進程中,他們會因為農村特別的生態環境而產生優越感、幸福感。文化,核心是村莊內共同的自然資源產生的共同價值觀、生命觀。如果村民相信并享受這種傳統的平衡性文明,就會積極參加合作社。如果不接受這種文化,一定要享受現代文明,則可以離開村莊到城市去。
“社”的文化,在村莊內會形成有效的村莊自覺和信任環境。村民在發展經濟、遵守市場規則的同時,會很清楚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這不一定需要監督,甚至不需要報酬,而是一種村莊本能、習俗和習慣。就好比家庭內部的家務勞動不需要監督一個道理。這是千百年來傳統村落能夠延續的主要原因之一。
林毅夫先生對中國農村中“社”的認識顯然缺乏歷史與田野的背景。他根據經濟學的原理構建了一個簡單的分析模型,就斷言“集體經濟”因為缺乏監督和計量就會缺乏效率,完全忽略了 “社”的文化在農村(包括生產隊)的彌漫。林對“集體經濟”的解讀或許可以解讀部分村民的“搭便車”行為,但無法完整解釋人民公社在農田基本建設領域取得的里程碑式的巨大成就——正是這些成就(尤其是水利化)構成了中國當代糧食安全的基礎和農業現代化的基礎;更無法解釋人民公社的社員自帶干糧修水庫、修水渠的普遍現象。林把“社”中的農民,假設為抽象的“理性人”,而“理性人”的實質是文化為零、信任為零。假設失敗,導致分析失敗。
“社”在農村的特殊性、重要性,還構成了村落文化的多樣性、穩定性,這是歷史唯物主義的邏輯。中國數百萬個自然村落,都各有其獨特的文化。這種文化,比如河北的梆子、山西的剪紙、陜西的秦腔、廣西的山歌、廣東的功夫茶等等,目前仍然是非常珍貴的文化遺產(因為深刻反映人性),其淵源都可以上溯到村落特別的農地資源與環境。這是人與土地的適應與進化的邏輯,是人類文明的一種珍貴的平衡狀態。如果沒有外部市場、資本的入侵和干擾,農村的“社”會長期保持穩定與寧靜。
陜西秦腔博物館 | 圖片來源:新華網
但這種穩定從現代科學、市場的一面看,無疑就是僵化、保守、愚昧,與工資、利潤、GDP以及自由、民主、人權、創新等完全對立。但在歷史上,“社”讓中國的農民從一出生就望到了死的邊緣,生命就是一個按部就班的階段和過程。許多中國歷史上的村民,正是遵守這種生命的秩序,從呱呱墜地到歸于塵土。不能武斷地說這種傳統社會,幾千年一直就是在“吃人”,就是一團黑暗,沒有任何一點可以傳承、珍惜的文明的精髓。發展不易,但珍惜可能更不易。
現代化的物質前景,會讓人熱血沸騰、心滿意足,并充滿勝利欲。但長遠看,人類真正的未來是什么呢?這是一種發展的不確定性。科學與市場在不斷解決不確定性,但同時又在生產制造更多的不確定性,結果讓人類疲于奔命。如果現代化、城市化遭遇生態、資源、社會、倫理、科學和糧食安全的絕境,人類的“退路”在哪里呢?回到鄉土重新尋找“社”的平衡性可能就是最佳的選擇之一。
由此可見農村中的“社”的重要性,它不應該僅僅是資本驅動的偶然的經濟合作。這種視野的拓展,會使得專業合作社的邊界,從五個人以上的“合作”拓展到了整個村莊;從狹隘的經濟“合作”,拓展到了整個村落文化、村落文明;從現在的“合作”拓展到了未來。這種“社”及其自發產生的各種“合作”,才可以保住村莊的綠水青山。如果遵循這一拓展的思路與順序,“合作”就會穩定、順利。這是因為“社”可以在村莊內部清除各種障礙,保持“合作”的穩定。
反之,如果固步自封于少數村民的經濟“合作”,則這種“合作”就是畫餅,而且還會誘發各種騙取補貼的假“合作社”,多數村民看都不看一眼。進一步,村莊內的青壯年看不到前景,仍然會義無反顧地離鄉出走,最后把下一代都帶走,甚至把老人也帶走。人都走光了,村莊都遺棄了,“合作”啥?誰來合作呢?
相反,“社”的成功,會不斷改善村莊的環境和福利,讓農村越來越美好,讓沒有山地、耕地等自然資源的城市居民羨慕。在這個意義上,“社”,其實就是“集體經濟”,或者說“新型集體經濟”。
同時,集體經濟也是“社”,是一種“村集體+”的混合經濟模式,涵蓋農業、加工業、流通業、旅游業及農村社會、福利等幾乎所有領域的“合作”,發展的前景會非常廣闊。這正是當下農民“組織振興”的方向。但這種“社”的經營、管理,包括村莊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確實有很大的難度,會非常考驗政府的施政能力和村干部的認識水平、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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