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農業模式主要以中國為代表,甚至是以中華文化為中心的。人們都知道“中國以占世界7%的土地養活了世界21%的人口”這句話,這當然不僅是現代中國發展成就的約束條件,更是中國人唯有艱苦奮斗才能自強不息的文化自覺基礎。誠然,歷史上,只要大一統的國家政治得以建立并且穩定地維系一個時期,就伴隨有人口繁衍增長,這導致中國只要處于穩定時期就存在人多地少的國情矛盾,且由此而形成了應對這種國情矛盾的既精耕細作又維護資源永續的可持續農業模式。當然,若簡單化地按照今人偏好大農業標準所需要的生產力與技術水平去評判,東亞農業模式遠不及今天西方的農業發達。
從歷史上看,中國在清朝之前的每個朝代都維持著數千萬的人口數量,宋代人口總量(南北合計)開始過億。到了清朝大一統的國家政治形態延續280多年,國土面積擴大,繼而推行“移民實邊”,加之免除人口稅的“攤丁入畝”等政策,人口規模更是達到4億。
與人口規模在世界占比最高相一致的是,在殖民化推進的以西方崛起作為“宏大敘事”的近代史之前,中國的經濟總量一直占據世界的1/4至1/3,不僅長期維持較大規模的對外出口及貿易順差,還帶動東方傳統文化對外傳播,西方記述或流傳下來的中國古代文明更是輝煌燦爛。
總之,當代中國領導人提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中國夢,當然包括中國長期維系生態化可持續為主要內涵的東亞農業模式,數千年來它為人類歷史作出了突出貢獻。并且,這個貢獻包括中國是世界上栽培植物的重要發源地和農作物品種資源最豐富的國家。據國外學者的研究報告,目前世界上栽培植物大約有1200種,其中200種直接發源于中國。令人嘖嘖稱羨的以中國為主體的東亞地區是怎么做到生態化可持續發展的呢?簡單說,農業經濟的穩定發展和可持續是其最重要的基礎與原因。
一、小農經濟與東亞模式農業的形成
基于資源環境與社會歷史條件,東亞自古以來的農業都是小農村社制經濟。誠然,對于何謂小農經濟及與它相關的村社共同體,以及在當代全球化挑戰下的前途命運怎樣等問題,學術界長期存在爭議,不同的學者給出了不同的回答。對此本書不可能全面引述,只能掛一漏萬予以歸納。
簡單一點說,東亞小農經濟是指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小規模農業與手工業生產的經濟形態,具有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經濟運行機制。進而,在農業生產中,根據小農家庭對土地是否擁有所有權可以分為:自耕農經濟、佃農經濟與雇農經濟。其中,自耕農最為普遍且為東亞農業模式存在的基礎,其在農業可持續經營與管理上的實踐活動也最具有代表性。借助村社聚居傳統作為載體構建起了無所不包的綜合性合作制度體系,才得以形成不同于歐美的農業模式。
為探究東亞模式的形成和演變,下文將對自耕農業做具體分析與研究。
1.自耕農業:東亞模式的根本特征
如前所述,自耕農業是東亞傳統小農經濟的一種,與其他小農經濟類型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占有土地”。因而,“自耕農指的是既不租入又不出租土地,依靠家庭成員勞動進行農業經營,必要時使用雇用勞動作補充的這部分農民”。從事的農業生產便是自耕農業。與之對應,租種別人(主要是地主與國家土地)的農業經營形態是佃農經濟,靠在他人土地上勞作以謀生的農業形態是雇農經濟。但,實際上自耕農不像定義這么嚴格。歷史上“自耕農的成分相當復雜,在前人的調查統計和研究中,自耕農通常包括經營地主、富農、中農,以及只有少量土地,衣不蔽體,食不果腹的貧農,只要是經營自有土地者,均可歸入這一范疇”。由此,可以簡單地說:“只要擁有小規模的土地且一般不雇用他人而是自主經營的農業經營形態都可以被稱為自耕農業,進而可以認為自耕農業是小農經濟中最基本、傳統農耕文明中最普遍的經營形態。因而,自耕農經濟是具有某種獨立性的個體經濟,封建社會自耕農始終存在且占有相當的比重。他們是封建賦役的主要承擔者,是封建國家的經濟基礎之一。”自耕農業也是傳統社會政治穩定的基礎,如果大部分農民都擁有土地,且能夠自給自足,旱澇保收,不會破產,則一般不會出現大的社會動蕩,即便是碰到天災人禍,自耕農憑借較強的自我修復能力,加上國家有效的救濟與幫助,也能度過危機時刻。
2.自然選擇下的東亞模式
東亞的自耕農業不是人為選擇的結果,更不是無緣無故產生的。在人類歷史上,越是久遠的產業與文明受自然環境的影響越大,而且,愈是在人類發展的早期,就愈是如此,這也體現著自然生態的印跡。特別是“農業是最古老的經濟部門。它是利用生物機體的生命力,把自然界的物質和能量轉化成人類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和原料的生產部門。農業生產過程,實質上是動植物機體及其賴以生長發育的環境條件和人類社會生產勞動這樣三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過程。在農業發生發展過程中,自然條件和自然環境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說一個地區自然稟賦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并制約著當地農業生產的發展水平和發展途徑”。
因此,我們對自耕農的分析首先要從自然環境條件說起,或者說首先應該理解其背后的自然稟賦基礎,進而確定其歷史必然性。
可以說,東亞其他國家的自耕農業本來是中國自耕農業的擴展與濃縮,不僅是因為它們與中國的自然環境條件類似,都是山地多,平原少,以東亞季風性氣候為主,雨熱同期,而且在“人地關系”上比中國更加緊張。眾所周知,中國的耕地資源僅占世界的7%,水資源占世界的6.4%,而水土光熱配比的耕地不足國土面積的10%,卻養活了且繼續養活著世界上21%的人口,自古以來中國的人口密度一直很大,生存條件與人口增長受到自然資源條件直接且強烈的制約,進而被逼迫著形成以自耕農為主的農業生產方式。那么,顯然,東亞其他國家的人口密度更高,人地關系上的矛盾更大,且受到島嶼與半島的限制,甚至山地更多,沒有擴張的空間,或者說一旦擴張就是軍國主義戰爭,像二戰中的日本一樣。況且在歷史上它們也沒有對抗中國的實力。比如:今天“日本土地資源嚴重不足,人口老齡化嚴重,多發火山、地震等各種自然災害的一個國家卻養活了1.268億(2017年)的人口,人口密度348.3人/平方公里(2016年)。人口密度是世界平均人口密度46.5人/平方公里的7.5倍。日本多山,全國68%為山地,和中國的陜南、云貴川等地的山區頗為相似。而山地、坡地根本不具備發展規模化、機械化的現代農業。那么,日本的農業到底發展得怎么樣?他們怎樣做到以少量的耕地來養活龐大的人口,并實現農產品出口?”答案就是他們的農業是自耕農業,若離開自耕農業,或者說若像盎格魯-撒克遜模式那樣發展規模化的大農場農業,是不可能有出路的。
由此,客觀上看,與中國相比,其他東亞國家更加強調內部的“土地均衡分配”,不可能出現土地大規模集中的情況,否則,社會難以發展起來。這就使這些國家的自耕農業比中國更加重要且數量龐大,至少是越往后發展,他們就越需要自耕農業這種生產方式,或者說它們在歷史上存在著“自耕農化”的趨勢。
總之,對于東亞邊緣地帶,怎樣利用有限地土地養活更多的人口,為此應該采取哪種生產方式,如何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由其世世代代生活的自然環境條件決定的,進而反映著這里的自然稟賦。比如,日本、朝鮮半島與中國一樣是以稻作文化為主的傳統農耕文明區,這是由共同的自然環境特別是氣候條件決定的。東亞地區東南面臨廣袤的海洋,是最大海洋與最大大陸的交匯處,屬于典型的亞熱帶、熱帶季風區,日本、韓國與中國的水稻產區一樣濕潤,夏季雨熱同期。但是,作為島嶼和半島,與大陸隔絕,它們的稻作文化要比大陸晚得多,時間遠不如中國悠久。比如,“中國的稻作遲至中國秦漢時才傳入日本,進而才揭開了日本彌生稻作文化的新一頁,從此告別了此前的繩文漁獵文化”。
在這樣的基礎上,加上朝鮮半島、日本島的地勢高低不平,山地多,平原少且狹小,宜耕的土地需要逐步開墾且有限,江河短小湍急,容易泛濫成災,氣候四季變化比較明顯,甚至說普遍地冬冷夏熱,有的因為冬季嚴寒,需要貯藏糧食。總之,有限的自然資源條件要滿足不斷增長的人口需要,因而,只能形成以自耕農為主的小農經濟,而不可能形成大規模農場化農業。這樣的農業必然會走向精耕細作,盡量提高單位土地的產出。否則,在資源匱乏、總體自然條件不適宜農業生產的情況下,若沒有自耕農的辛勞和智慧,任憑什么先進的理念和制度設計,不管它有多大的經營規模,恐怕都無法滿足這么龐大的人口對糧食的需要。
同時,日本、朝鮮半島的自耕農業必須保證可持續性,維護好土地的再生產能力,因而它天然是有機的,是生物多樣性的。于是,在這些地區的自耕農業中,“以水稻生產為例,人們從稻田里取走的稻谷和莖葉,經過人畜的食用,仍舊以糞尿的形態返回稻田,非常徹底。此外,如城鎮居民的生活廢物包括人糞尿、垃圾、商業手工業加工的有機下腳料等,都毫無例外地返回鄉間農田。這種城鄉有機物質的循環利用,大量見諸于歷史文獻”。因此,“美國農業學家富蘭克林·H.金,長期在中國調查研究,著有《四千年農夫:中國、朝鮮和日本的永續農業》,其將東亞農業置于一個西方視角,認為東亞農業是和諧的農業。其中的耕作栽培方法對于解決環境、糧食食品、生態等重大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的意義,這為美國有機農業提供了思想支持,并認為可以借鑒傳統農業,將經驗與科技結合起來,改造美國化學農業,創造現代農業生態體系。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經濟學家西奧多·W.舒爾茨的《改造傳統農業》從經濟學的視角,對發展中國家傳統農業給予過重要評價,并批駁了傳統農業生產要素配置效率低下和隱蔽失業理論。這對研究中國傳統農業走向現代農業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總之,正是因為特定的自然稟賦基礎及其與人的增長之間的矛盾,日本、朝鮮半島的自耕農業中包含著具有內在可持續性的要求與機制,一直到當代都是如此,東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農業依然以小規模的自耕農業為主。
3.解密自耕農業起源
其實,東亞的自耕農業的形成既是資源環境條件制約下“人地關系矛盾”促成的結果,也是在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制度演變的結果。可以說,圍繞著自耕農業的起源,自然環境稟賦和經濟社會制度相互作用,有時候互為因果。離開對制度演進及其作用的認識,我們也不可能對自耕農業的起源有全面準確的認識。與其他地區,特別是歐美的農業生產方式與形態相比,我們認為,東亞的自耕農業在起源上與以下制度緊密相關。
(1)亞細亞的社會形態與結構
在社會形態與結構上,東亞社會,特別是中國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在于:一方面它沒有或不是西方那種典型的封建制度,而是另外一種成熟與悠久的制度體系,一些學者將其概括為“亞細亞的社會形態與結構”。在這種社會中,土地不是封建主的,沒有也不可能高度集中,所有權流轉兼并是經常的,一直都是變動的,同時人與人沒有歐洲中世紀那種強烈的依附關系,資源特別是土地,傾向于在耕作者之間均衡分配,為此形成了“耕者有其田”這樣的或類似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社會生活中更多的是農民個體與國家或政府之間的關系,而不是森嚴的等級關系。農民種地納稅、承擔徭役與兵差,國家或政府承擔救災、司法、水利、防御等方面的職能。由此形成一種穩態的社會形態和結構,這是歷史長期演變的結果,除非某個政府治理失效,官員腐敗,稅賦超重。另一方面,它沒有也不會有西方近五百年來殖民擴張與侵略的歷史,進而不可能產生西方那種現代化的社會形態和結構,包括治理結構。
整體上看,東亞社會不可能通過侵占殖民地、轉移過多人口,去化解或緩解“人地關系緊張”的問題,不可能在宗主國形成有相對規模的農業形態,更不可能有殖民地以形成大規模的農業形態,僅有的日本軍國主義擴張也被證明是失敗的。這樣的社會基礎與歷史條件決定著在農業生產上必然形成并一定要延續自耕農這種生產方式。但是,其他東亞國家不同于中國的地方在于它們的晚熟,且時間短,畢竟它們都是中國傳統農耕文化的拓展區,文化乃至人口都是由中國逐步傳播或遷徙過去的。以日本為例,到中國的秦漢時期,它們才開始進入稻作文明時代,才開始脫離母系氏族進入階級社會;到中國的隋唐時期,它們才開始“大化革新”(類似于中國的“商鞅變法”)。
故而,雖然客觀的自然與社會條件決定著它們的農業生產方式必然“自耕農化”,但是比起中國來,它們要晚得多,同時變化起伏不如中國大。比如,“17世紀后半期小農生產模式逐步確立,即以單婚小家族為勞動單位依靠人力、農具采取多施肥、多勞動的方式耕種零細錯圃形態的農地。幕府、大名實行小農維持政策,以稻作為中心的農業經營得到了穩固和加強。小農經營將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作為農業經營的重心,具體表現為一年兩熟制的擴大、肥料的多用、農具的改良三個方面。耕地狹小和小規模家族勞動是江戶時期農業經營的顯著特征”。
所以,越是到近代直至現代,這些地區的自耕農業才越發達,越具有穩定性和基礎性,比如,今天的日本、韓國農業幾乎全部由自耕農經營。總之,作為原住民聚居地的東亞地區,特別是處于島嶼和半島上的日本、韓國,基于歷史的社會形態與結構條件,不可能產生西方的那種大規模農場化農業,而只能以自耕農為主。
(2)分戶析產制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今天如此,古代亦然。一般情況下,包括土地在內的財產乃至生產要素是以家庭為所有單位的,因而,土地在家庭之間怎么分配與演變直接影響著農業的經營形態與生產方式。這里既包括國家和社會的規定,也包括家庭家族內的要求。
人們大都知道,西方的中世紀是典型的“封建制”,從上到下都是“長子繼承制”,由長子繼承家產與爵位,弟弟們只能去外邊謀生,或從商,或殖民,因此有利于維護財產與土地所有權的集中。不過,在東亞原住民社會中,日本是“長子繼承制”,“只有長子才擁有繼承家業和家長地位的權力。其余各子成年后就得離開家另謀生路,或者以佃農、學徒、伙計的身份留在家里。如果要繼承家業,可以將自己過繼給長子,以其兄養子的身份繼承”。甚至次子以下只能投靠地主貴族的家族成為缺乏人身自由的附庸或走向海洋演化為海盜。由此來看,因為是遠離大陸的海島國家,日本的經濟文化特征類似于歐洲各國,最后也的確走上了對外擴張的道路,這是東亞社會的一個例外,在歷史中不會居于主流。
但是,東亞其他自耕農社會不是這樣的,東亞古代社會實施的是“分戶析產制”,即土地要在兄弟之間平均分配,進而形成分家的習俗規則,最終農戶的數量越來越多,所擁有的土地越來越零碎分散。但不要因此覺得這只是家庭內部的規則習俗,從國家到社區都有這樣的要求,借此可以增加政府的稅收與勞役的來源,即在“人地關系高度緊張”這樣的一種自然稟賦基礎上,土地在全社會是傾向于均分的。結果,總體上看,即便是土地一直在不斷地發生買賣與集中兼并,但“分戶析產”的制度使土地不可能大規模且長期集中,自耕農經營成為常態,這也是近代特別是二戰后東亞國家和地區普遍進行土改,形成自耕農業普遍化的基本原因。而日本戰敗之后,因美國軍事占領,當局為了打破軍國主義在鄉村社會的基礎,強迫日本地主施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改。具體說,“1946年4月至6月,美、中、蘇、英四國‘對日理事會’先后四次討論日本的土地改革問題。最后,以英國提案為基礎制定一項方案,由美占領軍司令部以‘勸告’形式提交日本政府。日本政府被迫接受,同年10月提交國會通過。此法案于1946年10月21日公布,被稱為第二次土地改革法”。因此,傳統的土地制度改變了,“長子繼承制”也就被徹底廢除。
(3)政府的推動
如上所述,在自耕地區的社會形態與結構中,政府發揮著重要作用,乃至占據著主導地位。在自耕農業的形成與發展中,政府的作用更大,而且這種作用是基礎。具體說,政府為了發展生產,積累財富,保持政權穩定,會利用政權的力量調整土地,特別是會推動“均田制”改革,給農戶均分土地,在制度與政策上一般是保護自耕農業的,同時限制大地主,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在制度上規定大家庭要分家。否則,社會本身會按照“耕者有其田”的要求與規律發生變革甚至爆發農民革命。因為自耕農國家及其政府和人民沒有別的財富來源,不可能對外掠奪與侵略,只能選擇內向的均衡化調整,也只能通過均分土地,發展自耕農業,以精耕細作,提高單產來緩解人口壓力,滿足人們的生存需要。到現代社會,自耕農業更是對于國家穩定、經濟發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比如二戰后,日本、韓國都進行了土改,確立了自耕農業的主體地位,進而創造了經濟發展史上的東亞奇跡。
總之,不同于歷史上短暫的殖民地大規模農業,日本、朝鮮半島的自耕農業就是在以上所述的自然稟賦基礎上,由“人地關系緊張”的國情矛盾促成,在社會歷史的演進變革中逐漸形成的一種農業生產方式,符合自身的歷史特點和居民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進而,自耕農業形成并發展成為一種精耕細作,具有可持續性、多樣化、傳承數千年而不衰的農業生產方式,并延續至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更是紛紛進行土地改革。“在韓國也同樣。首先是在美國軍政府的控制下,把日本所占有的土地分給了農民。而后,由政府在1950年-1952年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革。和日本一樣,限定農場面積不得超過45畝。總的結果是,佃耕土地從60%減縮到15%,同樣確立了以小自耕農為主體的農業經濟,基本終結了之前的地主經濟。”
所以,即便具體的自耕農個體在歷史上生生死死,包括“千年田換八百主”“百年田地轉三家”,耕地沒有永遠固定的所有者。但作為一種農業生產方式的自耕農本身延續下來了,一直到今天都是東亞農業生產中最主要的形態,進而對于維持社會政治的穩定,保障與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的迅猛發展發揮著壓艙石的作用。這也是日本戰后能迅速恢復經濟并再次崛起,以及韓國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的重要原因。當然,我們在這里重點討論的是其對生態轉型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意義。
二、東亞模式核心探究:中國式小農經濟與鄉村治理
事實上,整個東亞原住民地區的農業都是小農經濟,自耕農是其中最典型、最普遍、最主要、最具有核心和主體地位的一種。作為亞洲最大原住民國家,中國在小農經濟的具體形態上更加豐富多彩,比如還有大量且典型的佃農經濟、雇農經濟,它們之間充滿結構性變動,經常以自耕農為中心出現循環往復的變化。因而在小農經濟上呈現出更多的特征與優勢,同時更具有整體性、系統性和代表性。
在這樣的農業生產方式與經濟基礎上,中國古代社會形成了比較成熟與穩定的鄉村治理模式。這些反過來又影響著小農經濟,并保障著小農經濟的效率與穩定,進而有利于實現小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妨說,當代經濟學家癡迷的經濟理性包括舒爾茨倡導的“小農理性”,以及這種理性基礎上的現代社會治理,并決定著殖民地農業的生產行為。為了追求經濟利潤,可以不顧及生態環境,破壞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可以大面積地使用農藥、化肥與除草劑,造成巨大的“負外部性”,成為當今世界各國農業的非可持續的根源。
中國小農經濟基礎上的鄉村治理模式決定著東亞原住民地區的農業生產行為,為了滿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須遵循生態規律,注重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強調并保障和促進精耕細作,充分利用人力,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生產。
1.中國的小農經濟
中國的農業文明是原生的,稻作農業形成于10000-12000年前的鄱陽湖和洞庭湖地區。與西方中心主義描述的那種線性遞進的“五個階段”歷史演變明顯不同,中國傳統村社與政治國家的上下層制度形態都早熟。在商朝到春秋戰國時期的氣候冷化周期不可逆的影響之下就已經渡過了歐洲中世紀那樣的社會形態與封建結構,已經創造了比同時期的西方更為發達的農耕文明,日本與朝鮮半島統一國家的政治歷史發展要比中國晚一兩千年。因此,中國的小農經濟在后來兩千多年的演變中表現出不同的形態。
如果說歐洲中世紀或近代之前,以及早期的東亞諸國最主要的農業生產方式是“領主-農奴經濟”(或領地農業經濟),土地國有或私人所有,由農奴大規模耕作,產出低,那么中國兩千多年來最主要的農業生產方式就是大國政治穩定條件下相對穩態的“小農經濟”,并且作為東亞模式的代表與“大農經濟”(如資本主義大農場)對應著,它在概念上至少包括以下四個因素:單個家庭、小塊土地、自主經營、自家耕種。因此,“小農經濟由地主制經濟和自耕農經濟兩大部分構成。又因為地主制經濟與地主、佃農、雇農等有直接關系,自耕農經濟與自耕農、雇農有直接關系,所以小農經濟必定涉及自耕農、佃農、雇農及地主四個群體”。地主一般是出租土地給佃農從事生產或農忙時由雇農耕種與收割,由此,從嚴格意義來講,小農經濟只包括自耕農和佃農。當然,在中國具體的國情下,小農是以自耕農為主還是以租佃小農為主,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為兩類小農的數量是處于變動中的。事實上,在漫長的傳統社會中,盡管存在著國家的朝代更迭,且與推行均田制直接相關,并且與以“耕者有其田”為宗旨的改革變法直至農民起義也直接相關,但畢竟土地一直是私有的,小農碰到的機遇與變故不一樣,時刻都有土地買賣與集中兼并,因而不可能只有一種小農經濟的具體形式。所謂變化主要是,自耕農分家析產變為半佃農,或因災因貧破產賣了地就淪為佃農乃至雇農,佃農乃至雇農有了錢,積累下財富,買了地就成為自耕農乃至地主。自耕農與佃農的區別主要在兩個方面:第一,有沒有土地所有權;第二,交不交地。
不過,一些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以“自耕農業”為主;也有分析認為,新中國成立前的農戶土地占有量接近于正態分布。馮和發對河北省2500戶做過調查統計,該統計顯示:有1-20畝(0.0033-0.0133平方公里)的農戶比例高達40%,其次是有20-50畝(0.0133-0.033平方公里)的農戶占21%;有地面積少于1畝(0.0033平方公里)的半自耕農占17.34%;而有50-100畝(0.033—0.0667平方公里)的戶數在8%左右。這四類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占總戶數的86.34%,占地79%。
2.中國式鄉村治理的特色
與小農經濟有關,但屬于上層建筑中政治治理及其制度的是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我國自古以來一直是一個農業大國,有著悠久的農耕文明史,之所以保持著5000年文明而不衰,也沒有中斷,是與有效的鄉村治理模式分不開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農耕文明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根。我國很多村莊有幾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歷史,至今保持完整。很多風俗習慣、村規民約等具有深厚的優秀傳統文化基因,至今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要在實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時,注重發揮好德治的作用,推動禮儀之邦、優秀傳統文化和法治社會建設相輔相成。要繼續進行這方面的探索和創新,并不斷總結推廣。”
總體上看,“在對鄉村社會的治理過程中,中國古代大致經歷了從夏、商、周時代到隋朝的鄉里制度,從隋、唐到宋朝的保甲制、職役制,從宋朝到清代的以代表皇權的保甲制度為載體,以體現族權的宗族組織為基礎,以擁有紳權的士為紐帶而建立起來的鄉村自治政治的過程”。正因此,世界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將這種中國古代的鄉村社會稱為“沒有官員的自治地區,皇權的官方行政只施行于都市地區和次都市地區”。費孝通(1948)指出中國傳統社會的治理結構是中央集權和地方自治相結合的“雙軌政治”,傳統中國鄉村的整合模式是一種先賦性、倫理性整合,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是依靠宗法的、親情的倫理來維系。
簡單說,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遵循著自然規律,尊重社會歷史條件,尊重風土民情,做到了宗族自治、鄉賢德治與官方法治等“三治”的有機結合,甚至可以概括為“國權不下縣,縣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鄉紳包括各種鄉村中的精英分子,告老還鄉的官員,葉落歸根的商人,功成名就的文人,在地的富豪、知識分子乃至名望高的百姓等,他們有著很強烈的桑梓情懷,一般以“良紳”的身份充當著鄉村治理領頭人的角色。因此,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在國家穩定、歷史的演變,以及小農經濟存續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在古代中國,依托族田廟產等社區公共財產和以血地緣關系為主的成員關系網絡,鄉土社會能夠實現良性自治,從而達到所謂‘皇權不下縣’的低成本維持基層安全穩定的局面;而每當鄉村社會的內部治理機制受破壞到一定程度時,小農大量破產、鄉村普遍衰敗,就會爆發嚴重的社會沖突乃至農民革命,這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具有共同性”。
三、日本綜合農協制度:東亞模式的另一面
1.日本特色:日本綜合農協三次發展
日本在社會歷史條件的基礎上,立足于小農經濟特別是自耕農的特點,對原住民農業模式加以改造,培育并發展綜合性合作社,運用多元經營模式和關系型社會結構弱化村社范圍內的風險,使得外部性風險得以內部化。在1961年《農業基本法》出臺之前,日本農戶的經營規模較小,是典型的小農經濟。《農業基本法》規定農戶的經營規模值至少在0.02平方公里。然而,政策效果并不明顯,土地依然是以小規模經營為主。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轉變了糧食管理政策。1969年,日本對大米流通政策進行改革,迫使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農戶的收入大幅減少,農業經營者出現分層,呈現兼業化的趨勢。1970年《農用地利用增進法》提出“核心農戶”的概念,對農業結構進行了調整,以農地流轉推進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在此背景之下,日本農業亟待轉型,單純依賴農業購銷業務無法維持農協的經濟基礎。之后,農協的業務范圍從原來的農業生產服務拓展到農民生活和福利方面,這是日本綜合農協的第一次內涵延伸。
1980年,日本綜合農協被賦予從事金融服務業務的資格,從而開啟了日本綜合農協的第二次內涵延伸。
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日本在進行烏拉圭回合談判過程中,不得不進行主動改革,以面對巨大的海外市場沖擊。1991年日本綜合農協進行了一次較大的組織體制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扁平化和綜合化,加強了基層農協的綜合屬性。具體的改革措施為:一是對基層農協進行合并,從而建立綜合性更強、更具有獨立自負盈虧能力的基層綜合農協;二是將原有的三級綜合農協改為二級組織,將都道府縣的綜合農協并入中央農協,從而實現扁平化管理。1991年的這次組織變革可以被視為日本綜合農協的第三次內涵延伸。1992年日本與WTO談判時,進一步修訂了《農業基本法》,重點培育以水稻為核心的全產業鏈發展。1993年,日本出臺《農業經營基礎強化法》,對符合條件的農業生產者進行認定。
經歷過三次內涵延伸以后,日本綜合農協已經強化了其綜合業務,建立起多業態經營的綜合模式。
2.亞洲最大最成功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
日本綜合農協是亞洲地區最大規模,也是最為成功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總體上看,日本綜合農協具有壟斷性和綜合性,不僅涉及日本經濟領域,更牽涉到政治格局和既得利益者。日本綜合農協在整個經濟發展、社會運作、政策執行過程中擁有特殊地位。根據《農協法》,日本政府對于其組織形態的定位就是綜合性的,涵蓋了農業生產、流通、加工和金融職能,輔以福利、生產指導和信息服務等,以綜合性服務帶動服務質量和效率的提高。隨著日本農協社會化服務領域的擴大,農村的基礎公共服務不再由政府提供,而由半官方性質的日本綜合農協提供,由此帶著企業、政府職能和社會職能三方面特質形成了獨特的組織結構。
(1)日本農業政策的推廣與執行
日本農業政策的變遷與日本綜合農協的發展密不可分,日本各項農業政策的執行,需要經過農協的配合,通過各層的綜合農協體系向基層執行和落實。日本綜合農協的業務變遷和政策執行一直以來都是與政黨關系緊密聯結在一起的。日本綜合農協是地區的農產品收購、種植結構調整和補貼發放等政策執行中的重要一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為解決糧食危機問題,政府推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其中綜合農協發揮著重要作用。20世紀50年代的糧食調控、60年代的農業結構改革和70年代的水稻生產政策調整,都離不開日本綜合農協的支持。
(2)農業生產要素購買與農產品銷售
在農業生產方面,日本綜合農協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要素的供給,包括農藥、化肥、飼料、農業機械等,甚至已經擴展到生活資料,包括食品、衣料、耐用品等,同時為農業生產提供信息指導和計劃安排。在農業銷售方面,農民可以通過日本綜合農協銷售農產品,日本綜合農協較早地做到了統一包裝、統一規格、統一銷售,縮短了流通環節。
(3)金融與信用服務
在農協的所有業務中,最重要的是金融信用業務。以小農村社為基礎建立信用體系,提供金融服務。可以說,金融服務收益在支撐著綜合農協其他所有的開支。金融和信用在日本綜合農協發展中占據重要作用,是維持綜合農協持續發展的根本動力。日本綜合農協運用金融和信用領域的增值收益對其他產業收益進行平均,使得社員全生命周期覆蓋的綜合性服務成為可能。
(4)生活一體化服務
日本綜合農協的經營范圍不僅包括農資業務、農產品銷售業務、農業社會化服務業務,還包括醫療、養老、紅白喜事、壽險、石油、天然氣、非農信貸、證券投資等業務,可以說涵蓋了農民“從出生到死亡”的各項事務,為農民提供了生活一體化服務。日本綜合農協在日本政府的長期支持下,業務范圍涵蓋了農民全生命周期生產生活的全過程。日本通過普惠制的綜合性合作社體系實現了農村生產生活一體化服務,以高度組織化的方式維持了農業、農村和農民的穩定。
3.日本綜合農協的改革與發展
在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人口老齡化和離農化趨勢日益嚴重的情形下,日本綜合農協所服務的農業生產業務必然不斷萎縮,取而代之的是其他非農業務的不斷增長,與農業無關的業務呈現黏性,越來越難以剝離。
日本綜合農協的內部結構問題從根本上來說還是由日本國家農業政策和政治格局引起的。日本綜合農協的三級體制是和政府機構的三級行政體制相互對應的,各級農協成為日本各級政策部門的具體執行主體,是穩固官僚體系的重要保障之一。日本綜合農協的層級式管理模式,在內部形成了分工協作關系,存在著權利集中的科層理性。一人一票的政治選舉制度,使得農戶的數量比經營規模更受重視。無論是小農戶還是兼業農戶,都與專業農戶享有同樣的投票權。同時,兼業農戶對于依賴金融資本來源的日本綜合農協來說能夠吸納更多的存款,獲取資本收益,因此對于小農戶和兼業農戶有著較強的依賴。一旦農業的經營規模擴大,在有限需求下,從事農業經營的人數必然下降,從而影響到投票數量和政治選舉進程。因此,小農戶和兼業農戶的利益是日本綜合農協優先考慮的對象,并置于農業經濟發展之上進行考量。從農民的角度來說,日本綜合農協提供了生活和生產上的各類服務,無所不包,因此對于該組織具有較強的黏性。廣泛小農群體對于日本綜合農協的支持,可以形成一股巨大的能量對抗外部政治力量。在生存需求的支配下,日本綜合農協不得不積極吸納兼業農戶,以穩定日本綜合農協的會員數量,從而保障最根基的政治籌碼。
當前,迫于國際競爭和國內政權的雙重壓力,日本正在進行綜合農協的第三次大規模改革。當然,整個日本綜合農協的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要考慮到當前的拉動力要素、土地要素的結構調整,還要考慮到農業產業結構、經營結構的調整,無法孤立看待。
四、韓國的綜合農協制度:相似與差異化
1.從金融信貸起源的韓國農協
小農戶基于資金和勞動力的需求自發組成了互幫互助團體,這便是韓國農業協同組織的萌芽。1907年,朝鮮王朝末期仿照德國農村信貸聯盟,建立了最早具有金融內涵的協同組織。后來,農業協同組合成為韓國重要的農業政策之一。韓國的農協主要由政府主導,經費全部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
1957年,韓國正式立法《農協法》,并在次年正式成立第一個全國性的農協:國家農業協同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簡稱NFAC)。1969年,農協加強了基層農協的獨立性培育,并在基層農協引入互助信用制度和購銷體系。同時,保險、貸款等業務也由上級農協轉移到基層農協。由此,基層農協成為較為強大的綜合性農業協同組織。從1981年開始,三級農協體系改為兩級農協體系,只設立中央農協和地方農協,基層農協的職能進一步得到擴展。1988年,《農協法》再次修訂,農協的財務權限得到擴展,農協可以不用報備預算自行決定業務計劃。農協的業務權限得到拓展,不僅具有農產品購銷功能,還具備銀行、保險、信貸以及投資的功能,金融屬性增強。農協可以為會員提供低息貸款服務,提高農協會員的資金實力。
2000年,韓國農協再次進行調整,采取首席執行官負責制度,在運營上自負盈虧,在人事上擁有決策權,在資金方面擁有自主支配權。同時,合并入韓國畜牧協會,提高了復合農業發展,使得農業的多功能發展成為可能。2000年年底,韓國農協銀行已經成為韓國第二大商業銀行,韓國農協的農產品份額也占全國的40%左右。韓國農協銀行對于基層農協綜合義務的擴大起到支撐作用。2004年,韓國農協開始實行“新村運動”,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食品安全。通過此舉生產出高品質的農產品,以提高韓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2.政府主導與集團化規模
(1)農產品流通服務
韓國農協為廣大農民提供農資統購、農產品加工、運輸和農產品銷售等一系列農產品流通服務。在農資購買方面,韓國農協采取全國招投標的形式進行統一采購,大幅降低采購成本。韓國農協在全國設立了多個綜合流通中心,用于農產品的批發和零售,成為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連結紐帶,減少了流通環節和物流程序,將節省下來的流通費用返還給生產者和消費者。值得注意的是,綜合流通中心主要由政府投資,韓國農協上繳一部分的經營利潤。韓國中央農協在農產品流通領域起著統一規劃和管理的職能,因此,可以在農產品流通環節貫徹政府的農業政策、進行農業技術推廣和實施環境保護政策等。例如,在農資供給時提供測土配方等農業技術服務,在農民購買農業機械時提供低廉的價格或者直接為其提供農機服務作業,在水源保護地無償提供有機肥等。
(2)金融服務
韓國農協的金融事業分為兩種方式:一是直接設立農協銀行等金融公司。農協銀行屬于普通商業銀行,是正規金融機構,隸屬于韓國農協中央會。農協銀行資產規模較大,在韓國銀行業排第四位,被評為消費者最受歡迎的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類似,農協銀行具有多級組織架構,是自上而下、以城市為中心向農村滲透的經營模式;二是在中央農協和基層農協內部設立合作金融部門。基層農協的合作金融部門需要向中央農協繳納存款準備金。金融部門的存貸款余額由中央農協統一運營。農協銀行和合作金融均屬于農協金融部門,在韓國擁有最多的營業網點,遍布韓國幾乎所有的農村地區,為80%的農民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政策性金融業務也大多通過農協金融進行運作,承擔著部分農業金融政策執行的功能。農協金融為韓國農協的其他業務提供大量資金支持,中央農協每年從農協銀行獲得6000億韓元的收入用于農協的發展。
(3)農村社會服務
除了購銷和金融之外,韓國農協還涉及農村教育、信息服務、文化交流等社會事務。韓國農協在農村地區推廣農業技術服務,通過農業咨詢服務解決農民生產生活難題;并且舉辦各類文化活動,推動農村地區婦女、老人、兒童教育等活動。韓國農協的教育水平比較正規和完備,開辦農協大學,培育農業從業人員,涵蓋了正規的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以及社會教育等。
3.韓國農協的改革與發展
2012年以來,韓國推行結構性改革,韓國農協對金融和經濟業務進行股權改造,打造集團化模式,設立農協金融控股公司和農協經濟控股公司。韓國中央農協進行人員精簡,內部分為教育、農業、畜牧和合作金融四大部門。在全球化趨勢下,基層農協加大了農產品營銷領域的支持力度,通過改造流通業務,構造全國的規模化流通體系,構建自己的農產品運銷網絡。基于網絡化的流通格局,降低了農產品流通費用,提高了流通效率。基層農協設立了合作金融存款者保護基金,不斷提高會員資金占基層農協的資金比例。同時,韓國農協還將打造成跨地區的組織模式,可以幫助拓展融資范圍和業務市場。基層農協打造產銷直連的零售直銷店,通過小規模低成本的便利服務,幫助農產品銷售,促進韓國農協、農民、消費者三者之間的合作和信任。
(本文摘自溫鐵軍教授團隊的新作《從農業1.0到農業4.0:生態轉型與農業可持續》,溫鐵軍、唐正花、劉亞慧 等/著,東方出版社,2021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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