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數十年來,中國公眾乃至學界對20世紀80年代以前集體制農業的認識或想象,或多或少都受到安徽鳳陽小崗村故事的影響。根據官方宣傳,在原先生產隊的經營體制下,該村的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農民生活窘迫,溫飽長期得不到解決。1978年冬,更因為一場前所未有的饑荒,村民的生計受到嚴重威脅。被逼無奈之下,18戶農民秘密商議,分掉了生產隊的耕地,各戶保證為集體交足公糧和各項稅款,余糧則全歸自己。結果,村民的生產積極性大增。次年,小崗見證了奇跡:全隊糧食總產猛增至十三萬余斤,是1978年產量的3.6倍;人均純收入也增至400元,是上年的18倍。(錢江,1994)受小崗事跡的鼓舞,鳳陽縣其他各生產隊紛紛仿效,實行了包產到戶。接下來的幾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中國農村其他各地次第得以落實。根據官方的標準說法,包干到戶作為中國經濟改革的第一步,是廣大農民應對集體制農業生產效率低下的自發之舉,而生產隊勞動管理和收入分配中物質激勵的缺位或激勵不足,又是農業生產低效之癥結所在。
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對集體制農業的解讀,與官方宣傳基本上是一致的。他們從“理性選擇”的預設出發,認為中國農民與其他經濟體中的個人并無二致,皆會權衡得失,尋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據稱,中國的集體化農業生產之所以低效,原因首先在于1957年過渡到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之后,村民們失去了退社的權利,使得避免偷懶的約束機制不復存在(Lin, 1990;Lin & Yang,1998);其次,也是更為重要的一點,據說在集體經濟下,“農業生產的特殊性質使得對農業活動的監管極為困難。每位農民,無論其工作的質量和數量如何,每天都得到固定的工分。這種報酬方式以及由此產生了平均主義的收入分配模式,導致勞動積極性的低落和農業生產率的停滯”。(林毅夫,2008:32)
有眾多證據表明,當勞動報酬采用平均主義的方式時,或是在生產隊負責人沒有履行好監督職責的情況下,集體勞動中確實存在“怠工”問題,即使那些“最強壯和最受尊敬的勞動者”,都會興致闕如。(Unger, 2002:91; 參見Siu, 1989:229-232)除了集體勞動中激勵不足之外,生產隊內部獨特的收入分配方式也成問題。按照此種方式,分配給農戶的糧食,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所謂口糧,其數量取決于每個農戶的人口多少,與是否參加集體生產勞動無關,目的是確保其生計;二是所謂工分糧,其數量取決于每戶對生產隊的勞動貢獻。口糧比重越高,則工分糧比重越低,勞動激勵也越低。當口糧高達糧食分配總量的70%時,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自然受到不利影響。同理,年終決算時,生產隊可供分配的現金(如果某戶全年工分的現金值大于其口糧和工分糧的折價)很少,甚至根本沒有,社員的生產積極性便會大大降低。
值得強調的是,過去的相關研究中一直強調的高度平均主義的勞動報酬和收入分配方式,事實上僅僅存在于毛澤東時代最為激進的年份,亦即“大躍進”(1958—1960)和“文化大革命”的頭幾年(1966—1969)。而在集體化時期的其余年份,則存在著各種不同的勞動計酬和收入分配制度,且均把每個社員的勞動投入與其集體收入加以掛鉤,從而產生了一個具有高度“物質主義”取向的激勵機制。(Huang, 1990:285)曾有學者對20世紀70年代河北省某生產隊的數據加以分析,發現該生產隊的農戶收入分配,總體上“與所掙得的工分成比例”,“生產隊的成員為了取得更高收入,積極投入生產勞動”。如果“勞動和收入掛鉤更緊”的話,農民在集體生產中本會有更高的積極性。(Putterman, 1993:162, 175-176;另見Putterman, 1987, 1988)
既往對毛澤東時代中國農業的解讀,盡管對集體制下的勞動積極性問題有著不同甚至相反的解讀,但幾乎所有的研究者皆把生產隊成員視為自私的個人,認為只需了解勞動報酬和收入分配中的微觀經濟制度,便足可解釋他們在生產過程里的種種行為。對這些研究者來說,農民在集體生產中的不同表現,歸根到底是由生產隊內部的制度安排,或者更準確地說,是由勞動投入與報酬之間的掛鉤程度所決定的。本文區別于以往研究的地方在于,它承認并強調微觀經濟機制的決定性作用,但同時更關注村民日常生產勞動背后更廣闊的歷史和制度環境。有兩套制度對理解這一背景以及生產隊成員的行為最為關鍵。其中一套制度正式而清晰可辨,如等級分明的集體組織中“基本核算單位”的級別和大小,集體糧食產量中國家索取部分所占的比例,用來計算社員勞動投入的不同形式的工分制度,收入分配中口糧和工分糧的比例,現代農業投入(化肥、殺蟲劑、改良種子、農業機械等)的有無和使用程度,村民在集體組織之外謀取收入的機會,等等。這些正式制度均由國家制訂并加之于農業集體組織,在毛澤東時代的不同時期一直在變。另一套是不易被察覺的非正式制度,例如當地社會關系網絡、親屬關系、共同體行為規范、集體制裁、家庭制度、性別角色等。不同于普遍適用于所有集體組織的正式制度,這些非正式制度在不同的地方或不同的生產隊,呈現為不同的形式,且形態相對穩定。此外,尚有非制度性的因素,包括每個地方的地理和生態環境,尤其是土壤肥沃程度、區域耕作模式、自然資源的利用程度、本地人口與耕地比例等,對農業生產的制度環境和農民在集體生產中的行為抉擇起到同樣重要的影響作用??傊?,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共同型塑了村民對生產隊的依存度,以及他們在集體制度下的勞動積極性。
這項研究運用上述視角,對農業集體化時期的勞動積極性進行了初步研究。所使用的數據來自2014年對不同省份131位村民所做的深度訪談。參加訪談的包括河南、山東、江蘇、湖北、安徽等七所大學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大學教師,他們隨機挑選其親屬、鄰居或者熟人作為受訪者。所有受訪者均曾在20世紀70年代或更早做過生產隊干部或社員。
二、工分制的實踐:計時工分與計件工分
計時工分制是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集體制下各地普遍實行的一種勞動計酬方式。它根據勞動者每天的勞動時間來計算工分,農閑時每天需工作8—9個小時,農忙時則需要工作11—12個小時。一般情況下,依據勞動力等級的高低,社員被分為兩類:“全勞力”,即青壯年勞動者;“半勞力”,即少年和老年勞動者。除此之外,還有“副勞力”,即輔助勞力,即年齡更小的兒童和年紀更大的老人。因此,在計時工分制下,社員掙多少工分受三個因素的影響:勞力類型、性別和任務難易程度。同樣是男勞力,由于年齡和體質的差異,一個全勞力每天可以掙到10個工分,甚至更多,一個半勞力僅能掙到7—9個工分。女勞力的工分同男勞力有明顯的差距,一個女性全勞力每天可以掙7—8個工分,半勞力掙得更少。至于輔助勞力,不論性別,往往一天只能掙3—4分,最多不過5—6分。(FB1、SX9、ZJ1)①
各地計算工分的方式并不相同。例如,在河南的大部分生產隊中,社員以“論晌”的辦法來計算勞動時間,即把一天分成三個時間段(晌):第一段是早晨6點至8點;第二段是上午8點至中午12點;第三段是下午1點或2點至傍晚5點或6點。通常一個成年男勞力在這三個時間段所得的工分,分別是2分、4分和4分(HN31);或者每晌都是3分(HN15)。成年女勞力的工分低些,三晌分別能掙1.5、3.5、3.5個工分。(HN6b)值得注意的是,一年之內的不同時期,一天的晌數并不相同:農閑時每天只有兩晌,農忙時除了常規的三晌外,中午還有一晌,并記上3分工。在農忙季節,有時社員天剛亮即出工,忙上一大早。捉棉鈴蟲就是如此,須在早晨棉花枝葉上尚有露水時及時捕捉,一旦太陽高照、露水蒸發之后,蟲即會飛走。(HN17)
除了上述“標準”做法之外(即每個男性“全勞力”一天10分工為標準,計算不同等級勞動力的日工分),還有一種村民們稱作“小工分”的計算方法,曾在河南及其他省的部分地方實行過。即以每個成年男性一天20個工分為基線,根據農活的費力程度,每個男性“全勞力”可掙17—20個工分。(HN39)比如說,拉大車十分吃力,干完一天,即可掙得20個工分。(HN14)
在計件工分制下,每個人掙多少工分取決于任務完成的數量。不同于計時制只能反映一個人在集體勞動中所投入的時間(社員們如果花了同樣的時間,干了同樣的農活,即獲得相同的工分),計件制則與農活數量掛鉤,多勞多得 。另外還有一種小組計件的方式,即給某項任務預定一定的工分額度,參與此項任務的社員在完成之后均分此定額。村民們謂之“包工”或“定額”。下面是不同地方使用計件制的農活及工分定額:
插秧:每300平方米水田記10分(FB1);
割麥:每壟記3分,或者按筐算工分(HN4、 HN49、HN17、HN18);
摘棉花:按斤算工分(HN29、HN17、SX6);
犁地:按畝算工分(HN36);
收谷子:按垛算工分(SX6);
出窯:按搬運磚塊的數量計工(SX1);
鋤地:每畝記50分(HN35);
除草:按畈算工分(HN8),或每15斤草記1分(HN49);
挑水:每挑記1分(HN35);
灌溉:按畝算工分(HN21);
收集糞肥:按筐算工分(HN49);
砌羊圈:30分(HB5)。
然而,無論計時還是計件,工分的標準并非始終如一。生產隊長要根據農活的難易程度和社員的實際能力、人手多寡,靈活地調整工分標準。比如,在計時制下,當人手過多時,隊長會適當降低標準,減少相應的工分數,反之亦然。(ZJ1)又如,在計件制下,春季時草木稀疏,社員割10斤草用作飼料,記1個工分;夏季草木繁盛,隊長就會提高標準,每割16斤草,才能掙1個工分。(HN17)
三、集體生產中的怠工問題
受訪者多認為,計時工分制下,怠工是集體生產中常見的問題。山東南張莊村的某位干部這樣抱怨:給隊里干活的時候,“因為是按時記工分,所以很多人都是去湊熱鬧,農活也不怎么認真,剛開始我經常提醒他們,但是后來都這樣了,連我們自己家人也沒有什么積極性,也就糊弄著了”。(SD2)其他受訪者談及在生產隊干活的經歷,也說當時是在“混時間”(FB6)或者“混滿時間”(SC1)。他們“就看誰會偷懶,你干多少我就干多少”(FB6),而不是你追我趕。社員們把這種態度叫作“出工不出力”或者“日落工滿”。(HB7)還有人把計時制下社員的表現說成“磨洋工”。據河南泌陽某位村民回憶:
以前拖拉機犁地,犁過以后留下來的土塊兒都特別大,它得用耙,人站上去,用人拉或者是牲口拉,有的時候拉完還是可大,播種沒辦法播種,那就有用小型工具,人工排著打碎它,排著打怎么辦呢,那個又不能記數,那這可就是存在了磨洋工,這就是有的隊長在督促著,有的人就是打兩下,比方說我們四個人攬這么寬,三四個人,一個人一列吧,你拿著工具這兒打一下那兒打一下,有的人還認真點,有的人就是打兩下不動了,看著別人到哪兒了跟著跑,因為這種東西又沒辦法計件,再說就有大有小,你走過去也沒辦法,所以這就存在了投機取巧的人。(HN17)
再如棉花掐頂,“因為棉花長到一定程度就不能再讓它長了,那就是有的邊走邊說,干活兒都是邊干邊說,掐一下掐一下,一看人家快了, 那就是胡亂掐兩個就跑到前面去了”。(HN17)與此類似,那些不負責任的人在鋤草時,僅僅拿著鋤頭在草上過一遍,雜草一點也沒有少。河北西河莊村民把這種行為叫作“草上飛”。(HB4)個別偷懶者更加惡劣,出工的時候偷偷溜走,快收工的時候再溜回來,跟他人一起回村子;如果沒人向隊長揭發,就能和其他社員一樣領到同樣的工分。(GZ3)
而在計件制下,生產隊成員的表現會大不一樣。由于工分的多少取決于農活的完成數量,也就是“多勞多得”,村民們都鉚足了勁,自然不會存在“偷懶”的問題。實行計件制后,村民們再去“割麥子、摘豆子、砍高粱、掰玉米”的時候,“大家積極性高啊,都是爭著搶著干活”。(HN13)河南劉莊村的劉大娘如是回憶。施肥時,如果是“包工”的話,社員們都爭著在每壟田塊的邊上,先用耙子劃兩下,以示這塊地的活已經有人在干了。(HN31)同樣,在計件插秧的時候,社員們“會攀比誰的快,誰的好”。(GZ3)對同一件農活,計時和計件會產生截然不同的效果,這一點村民們看得很清楚。以脫粒之后收攏麥粒和麥稈為例,如果搞工分定額,包給一組社員去做,要比在計時制下大家一起做快得多。(HN50)河北利臺莊的一位村民估計,一件普通的農活,計時制下五個人一整天才能干完,計件制下只要四個人就夠了。(HB6)
計件能激勵村民更快更多地干活,但也可能導致農活質量下降。計件時,村民為掙更多的工分,往往干活草率,粗心大意;而在計時制下,農活的質量反而更有保障,因為社員沒有趕時間的壓力。因此有的受訪者抱怨說,一搞計件,社員們就開始“干活馬虎,不講質量”了。(JX1、HN50)江蘇張郭鎮的一名女性崔牛頭認為,這兩種工分制都不完美:“如果不按多勞多得,平時做得多的就在那耗著,拖后腿。如果按多勞多得,就拼命做,甚至騙工分,往工作里摻水分”。(JS2)
盡管計時和計件都存在問題——前者會滋生偷懶,后者導致敷衍了事,有些受訪者還是堅持認為,他們那里“只有少數幾個懶惰分子一直偷懶”(JX1);隊里“沒責任心的只有一兩個”(FB3);“只有少數人沒有責任心,百分之幾的樣子”(FB4);“少數人干活不講質量,干活馬虎”(HN50),等等。大多數人日常干活還是“有責任心”、“有積極性”,或者說是“比較積極”的。(HN46、JX1、JX2、JS2、FB3、FB4、ZJ1)那么,為何同在一個生產隊,人們在完成同一項任務時,差別如此之大?談及這個問題時,不少受訪者認為,主要是社員們的性格使然。偷懶者都是“比較狡猾的人”,“有時候趁干部不在要偷懶,站在那里不干活或者在翻地的時候不深翻”(ZJ1);這些人平時“能說會道,在干部面前溜須拍馬屁,就可少干點活”。(HN46)另外一些人之所以干活偷懶,是因為他們“性格一向就大大咧咧的,平時做起事來是快,但就是不細致”。(JX2)
另一方面,據浙江陳村某位曾做過生產隊長的村民觀察,“干活干得好的都是老實人”。(ZJ1)上面提到的江蘇張郭鎮的那名女村民也講,她們隊里大部分人都“比較樸實”,“干活認真”,比如“拾棉花的時候,如果有個棉花沒弄出來,也會伸手去把它弄出來”。(JS2)在河南苑寨村,據原婦聯主任苑珍紅回憶,“比較實在、老實的人,有責任心,一點一點認真干,就像西頭的秋生媽,翻紅薯穰,一棵一棵捋好,看到別人干得快,漏下的活,她看到也要順便給整好。有些比較滑的人干活馬馬虎虎,不講質量,一說休息,比誰都快;別人都站起來了,他還在原地磨蹭”。(HN47)
不用說,村民們在訪談中所回憶的事實都是零碎性的,有限的訪談也很難產生有統計意義的數據,用來說明社員在集體生產中的不同表現。
性格固然是影響農民勞動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一如村民們所反復提到的那樣,但它不足以解釋在不同工分制、不同時期、不同場合下農民行為之復雜多變。這里無意就集體制農業的勞動積極性問題,有選擇地利用部分受訪者的回答,得出一個非白即黑的結論。相反,下文擬就約束和激勵農民生產行為的主要因素,進行較為系統的分析。其中部分因素是集體制農業固有的,包括:第一,同伴壓力和集體制裁;第二,干部監督;第三,干部在派活和記分時的濫用權力;第四,勞動分工和報酬中的男女差別,等等。另一些因素則是外在的,包括:國家的微觀經濟政策;各地不同的地理、生態和氣候條件;化肥、殺蟲劑、良種、電力和機械等現代投入的利用程度。
四、同伴壓力與集體制裁
除了個別固定的任務(諸如開拖拉機和飼養禽畜)由專人負責之外,生產隊中的大部分農活都要由社員以小組的形式來承擔。小組成員的數量,往往由任務所需的人手決定。少的只有數人,多的可達幾十位。編在一起的社員,通常都屬于同一勞力類型和性別;不管計時還是計件,每人得到的工分皆一樣。小組成員對所完成的農活質量和數量共同負責。同一組內,如果某人干得慢些,或者質量較差,便會影響到整個小組的農活進度。因此,同伴會對偷懶、懈怠者進行制裁,比如私下議論、嘲笑,甚至公開責罵,等等。(GX1,FB1)當然其中大部分人都不愿當面得罪人,只會保持沉默,頂多是含沙射影說兩句。(ZJ3)但是,正如浙江洋岙村樊金喜所說:“如果干得實在太差的,大家也會說一下”(ZJ4),或者至少向生產隊干部悄悄反映一下(FB4)。心直口快的人,看到“不積極”的,就會責怪:“你咋真不積極,趕緊干活”(HN12);態度含蓄些的,也會點撥一下:“快點做,做完了早點回去休息。”(FB4)
對大多數村民來說,個別社員偶爾偷懶一下,或許可以容忍。但是,如果某人經常偷懶的話,下次再按小組勞動時,就沒有人愿意跟他結合了。曾做過生產隊會計的河北大路村張青河說:“那些做事不積極的人,別人不愿和他一起做事情,這樣就會使不積極的人工分少些。”(FB3)
湖南槐西村一個叫周德芳的女性村民,也描述了大家對偷懶者的反應:
平常大家一起干活的時候還是沒怎么攀比,大家都是想著法子偷懶。不過在做包工時,大家都會彼此攀比,畢竟多勞多得嘛!如果在一個小組里發現有拖后腿的,大家當時可能不會說什么,不過下次組隊時就不會有人想和他待在一起干活了,那么他就只能自己一個人干活,那樣可就累多了。如果一個組里面有那么一個或者幾個干活又快又好的人,那么這一整個組的積極性都會被提起來,大家都會有干勁。而且下次分組時,大家都會想著跟這個人分到一起。(FN1)
同伴壓力還有另一種形式。一天的勞動結束時,大家要評工記分,每個人先做自我評價,然后大家議論,評定相應的工分。這種辦法曾在50年代合作化初期采用,后來在不少地方一直沿用下來。就像河南大石河村前婦聯主任梁小秀描述的那樣:“到時候叫群眾去評的。大家一起干活,誰誰沒有好好干,給他擱(記)幾分,給五分,給六分,大家說(然后會計)記住”。(HN12)此外,在“文化大革命”前期,山西省昔陽縣大寨大隊“自報公議”的方法,一度被推廣到各地。其做法是,生產隊全體社員根據每個人平時的勞動表現,定期(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評定其“基本分” ,然后以基本分乘以出勤的天數,即得出該月的工分總額,而不再每天根據具體農活的數量或質量給以不同的工分。這種記工方法,確實給那些平時愛偷懶的人帶來很大的壓力。他們不得不表現好些,希望下個月的基本分會高些。做過山西省解家溝黨支部書記的賀志旺,便稱“自報公議”的做法在當地得到很好的執行。每到年底,各生產隊都要開一次社員會議。隊長要在會上表揚勞動表現最好的社員,發給一張獎狀以及茶杯、面盆、手套之類的獎品。(SX9)而那些干活偷懶的,據河南大樊莊一位村民回憶,“是要在大會上遭批斗的,一百多口人坐在那,誰丟得起那人??!”(HN31)
需要指出的是,同伴壓力在對偷懶者產生約束作用的同時,也會給優秀者帶來壓力。社員同在一起干活時,如果某人干得太快,把其他人遠遠拋在后面,別人的反應通常不是試圖趕上最前面的人,而是抱怨、嫉妒、挖苦他。(HN6b)他們會說:“你傻!你這么賣命干嗎?”(SD3)山西毛嶺村原婦聯主任雷素清,描述了她在70年代早期作為一名積極分子的經歷:“人民公社時期,我不到30歲,為了家里7個人的口糧,什么重活累活都干,也受過很多嘲諷,甚至因為老實肯干被懶人和落后分子群起鄙視。在那個最有理想性的社會,最完美的人反而被踩在腳底下……”(SX4)
要理解集體生產中同伴壓力的作用,關鍵是把握村民社會經濟生活的以下兩個基本特征。首先,一如我們的受訪者多次提到的那樣,當時人們都很看重自己的“面子”。一個生產隊通常由20—30戶村民組成,大部分成員相互之間都是親戚、朋友、鄰居,或者至少是熟人。人們在這樣一個小規模的共同體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對各種情景下特定的行為規則的遵守。例如大家在一起出工時,應該保持大致相同的進度。偏離這個進度,不論是過快,還是過慢,都會引起其他人的不安。太快了,會給他人帶來壓力;太慢了,又會拖別人的后腿。正如河南大樊莊王巧云所說:如果人家都跑在了前邊,“你太落后,你自己就會覺得丟人”。(HN31)
通常情況下,一起干活時,大家都會相互協調,確保彼此的進度大致相同。河南花莊李站章便這樣解釋:
誰也不愿意比別人多干,但也不會太過分,但是當時是按工分領糧食,誰的工分多誰領的糧食多,所以工分牽扯到個人所得,那么人們都會爭先恐后地先去農場。一起干活時如果有人拖后腿,那么干得快的人就會等等干得慢的人,誰也不愿意比誰多干,但是為了顏面和工分,誰也不會少干。如果存在有人干得又快又好,其他人為了自己的工分和顏面會提醒他稍慢點,等等大家。(HN29)
同伴壓力的產生,還有另一個因素。同一個生產隊的社員,在從事集體生產時,有一個共同的認知:他們的大部分家庭收入都要依靠生產隊,因此,大家一起為生產隊勞動的時候,必須保持一定水平的勞動效率。干活不負責任,必然導致產量下降,最終會損害大家的共同利益。這里,社員們之所以能夠被聚集到一起,產生這樣的集體認同,不僅是因為他們彼此之間有著緊密的社會紐帶,更因為他們在增加集體生產上有著共同的經濟利益。這種共同利益,使得人們能夠對出格的、無所顧忌的懈怠、偷懶行為,施加種種形式的集體制裁。結果,社員們往往發現他們處于兩個相互矛盾的力量之間:一方面,工分在收入分配中的有限作用,加上計時制的平均主義做法以及計件制下的質量控制問題,皆阻止他們盡心盡力地投入集體生產勞動;與此同時,在關系如此密切的共同體中,既要維護自己的面子,又要關心共同體的福祉,這兩個因素交相作用,又不允許他們過度松懈。很多情況下,社員們在這兩種相互矛盾的傾向之間采取折中態度:大部分人既不愿意比其他人干得更快更好,同時,作為勞動集體的成員,也不會明顯地拖后腿。一般情況下,他們的做法是,確保自己所完成的農活,在質量和數量上都“馬馬虎虎”或“看得過去”。(SX1)
一些受訪者的說法,清楚地說明了社員當中普遍存在的這種態度:在江西方家村,“社員的生產態度大多數還是比較認真,畢竟大家都是熟人,又在一個鍋里吃飯,一般人都還是顧及顏面,不至于偷奸?;?;再說當時的生產隊干部基本上都是生產能手,有能力有威望,他們說話還是有力度的,所以落后分子也不敢完全無視他們的批評教育”(JX3);在山西解家溝,“那個時候咱們村人的責任心還算可以,基本上算忠厚誠實的,一般沒有溜出去不干活打麻將的,沒有半途而廢的,一般說要干多少都去干了。有想偷懶的,大面上還是過得去的,基本上是有人鋤地出的力多些,有的人出的少些,因為不能和人家差太遠,所以也差不了多少”(SX9);在山東高密某村,“安排下來的工作還是會去盡量完成的,因為完不成工分也不好拿,但是在干活的時候大部分人沒什么積極性,屬于應付公事,速度慢,質量也不高,嘻嘻哈哈是經常的。但是大部分人還是有底線的,那個年代的人的思想還是比較單純的,不會干太不負責的事。只有一小部分比較機靈的人不講質量”。(SD2)
五、生產隊干部的作用
(一)干部的監督角色
生產隊的幾位干部中,隊長發揮著最關鍵的管理作用。他每天負責給社員分派農活、定工分標準、監督勞動、收工時給每人記工分。因此,村民在生產中的表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隊長的能力和付出。每天分派任務后,隊長須從一個工地到另一個工地,檢查農活,偶爾也會跟社員一起勞動,不過大部分時間是不干活的。隊長的監督對社員的勞動表現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山東東營村民王榮起回憶:“隊長在的時候,都下老實干啊,跟著隊長干。隊長不在時,有的時候也肯定會放松下。”(SD5;另見HN14、HN6b)
需要指出的是,隊長的田頭監督并非經常性的。一個生產隊的勞力通常在百人以上,被分配到不同的地塊,因此隊長只能在每個工地短暫地出現一下,有時因外出開會或其他事務,根本不會出現 。大部分情況下,社員都是在沒有監督下的情況從事日常勞動,隊長只是在收工的時候過來檢查一下(如果本人不能來,則由其他干部出面)。如果驗收合格,他會按照上工前許諾的工分標準,給每人如數記上工分。通常情況下,村民的勞動質量也會達到隊長的預期。給社員記工的時候,隊長也沒必要仔細檢查,但他會特別留意那個經常偷懶耍滑的人。(FB3)如果驗收沒通過,他會批評那些干得較差的,并扣其工分,比如“應該得十分的,他給你評八分”。(HN12)有時候,隊長如果認為農活質量太差,就會讓大家返工。(HN8、HN18、HN28a、HN29)
隊長在履行其監督職能時,多大程度上能夠做到認真負責?首先需加澄清的是,隊長和普通社員的關系,不同于私人企業主或經理與雇傭工人之間的關系。他無法將社員開除,每位村民從出生起便自動獲得當地生產隊的成員資格。只要社員愿意出工,隊長就必須給他們分配任務,他無權剝奪任何一個人的工作權利。指望隊長犧牲自己與鄉親們的私人關系,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對待每一位社員,是不可能的。畢竟,不同于私人企業主,隊長本人并不能從生產效率或產量的提高中直接獲得個人的經濟利益。隊長當然也有足夠的動力搞好集體管理,因為這樣可以提升他在村民中的聲望,甚至還可以增加晉升的機會,盡管這樣的機會并不多。但隊長的聲望,不僅取決于他對生產隊的有效管理,還要看他平時如何跟社員相處。礙于私人情面,他不可能對社員們過于苛刻;為個人地位計,又不能過于松懈和疏忽。他時常需要在這兩種動機之間做出妥協,既要把生產搞好,又要跟社員之間處好關系。
(二)干部的濫權問題
因此,接下來的問題是:生產隊干部在勞動管理中,究竟會在多大程度上徇私舞弊?生產隊干部是否濫用權力,直接影響到社員在集體生產中的態度。如果派活得當,記分公正的話,社員干活會有信心和勁頭。如果隊長給自己喜歡的人安排輕松的農活,記上高工分,而給其他人分派重活,而工分又低的話,后者就不愿意認真勞動,甚至會反抗。
來自各省的受訪者普遍提到生產隊干部“偏心”的問題。做過會計的安徽王雙樓村民王燈勤回憶:“在生產隊就是隊長說了算,他的親戚、朋友、家屬,他會安排輕一點的活,允許他們偷懶。沒其他人監督,隊長說了算。隊長不喜歡的人,就給安排重活、臟活,不干不行,反抗不行,還會在開會的時候批評你”。(AH3)湖南槐西村的周德芳也提到:“其實這種現象到處都是,當然在我們大隊的生產過程中也有這種情況。有些生產隊長在分派農活時,會照顧自己的家屬、親友,讓他們干得少一點、輕松一點。有些記分員也是這樣,會在自己的親屬上多加幾分,刻意去照顧一下。剛開始的時候大家也都只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過后來有些人做得確實過分了,大家就集體抗議,把他推下臺”。(FN1;另見JX6、HN27)在湖北桃紅村某生產隊,干部辦事不公被認為是村民偷懶的直接原因:“一般都是混,怎么后來垮了喲。因為干部,我們組七個隊委會的家屬就玩,其他人搞事辛苦,他們就在玩,比如說,我一天挑了五方,他一天挑兩方,他也記的一樣的工,在這個環境的影響下,都玩,消極怠工。開會受批評也不理睬,爭起來之后就說干部,你的家屬干的什么?”(FB1)
根據王燈勤的說法,干部徇私舞弊,是因為社員不敢揭發。“這種包庇的現象在哪個地方都很普遍,社員也都知道,誰都不敢說什么,即使遇到不公平的事情,也不敢找隊長理論,也么(沒)人敢去大隊書記舉報,更不敢向縣里去反映,只能吃個啞巴虧。都不敢得罪干部,怕干部找人打你,干部讓干什么活就干什么活,干部說什么就聽什么,社員都很怕干部。”(AH3)山東崗山鋪村也流行這樣一種說法:“得罪了隊長派重活兒,得罪了會計用筆戳。”(SD1)因此,面對干部做事不公,大部分社員選擇沉默和怠工,稱之為“敢怒不敢言”。(FB1)這種把基層干部視作惡霸或“土皇帝”,跟溫順、被動且無力的農民形象形成反差的看法,在西方關于毛澤東時代中國村莊政治的研究中也不鮮見(Sachs & Woo, 1994; Zhou, 1996:30-33; Kelliher, 2002:19-25)。干部在集體生產管理和監督過程中,尤其在社員派活和記工方面,對于自己所偏愛的對象存在庇護行為在所難免。這里值得進一步討論的是,生產隊干部究竟在什么樣的情況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會在勞動管理中濫用權力。受訪者的種種回答表明,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對干部囂張的、出格的濫權行為起到制約作用。
第一個因素是干部對個人聲譽的關注。前面提過,一個生產隊,通常由20—30戶人家組成,社員之間存在親屬、朋友或鄰里關系。置身于這種社會關系網絡,生產隊長自然會對自己最親近的人有所偏心,但是在其他社員面前,他也不能無所顧忌地包庇一部分人而歧視另外一部分社員。畢竟,所有社員都是他的熟人。生產隊干部非常在意社員對他的態度,一如普通村民在日常交往中看重自己的臉面。他在社員群體中的當家地位,不僅僅是因為自己擔任了隊長一職,更取決于他的聲望;反過來,村民對他的認可和尊重,取決于他管理集體和辦事公正的能力。如果做不到,村民會公開對抗或背地里誹謗。(例見AH3、JX3、SH2)社會關系網絡的作用,使干部們很難用嚴格的、毫無情面的方式實施勞動紀律。上面提到的王燈勤,在對于偶爾怠工的社員扣工分時,顯得并不情愿。“大家都是老鄰居嘛,也不好跟誰刻意過不去”(AH3),他說道。然而,為了保全個人名聲,干部也不能對社員的怠工行為放任不管。方土金從1968年起在江西方家村干了二十多年的生產隊長。他相信,“那時候的干部基本上還是比較公正的”,主要是因為干部和社員“畢竟都是熟人,很多事情也不會做得太過分,否則的話,村民就算當面不敢說,背后也會議論紛紛”。(JX3)因此一個好的生產隊長,同時還是一名眾望所歸的村民共同體的領袖人物。上海市郊翟家村的翟宗惠,便是其中一例。他出生于1923年,村里人稱阿貓公公,50年代曾擔任本村的互助組組長,后來做了二十多年的生產隊長,直到70年代卸任。據村民回憶,宗惠是翟氏宗族里瘦小卻德高望重的長者。他“會教訓人的,自己坐得穩站得正,做事情有能力,別人家里有什么事會主持公道,主持了幾次以后大家也都服他了,后來都聽他的。這個人其實解放前就有威望了,輩分也高。阿貓公公這樣的人我這一代有,但在我之后好像就沒了”。(SH2)不用說,只有在村落共同體內生的社會紐帶(尤其是親族關系)依然緊密的情況下,個人聲望和村莊認同才會對干部的濫權行為起到制約作用;如果這些紐帶已經被破壞,村民的共同體歸屬感不復存在,大家對于公開抱怨或流言蜚語也會不以為意,就像翟家村近年的情況一樣。
制約干部濫權的第二個因素,是國家強加給生產隊的各種制度和實踐,其中最重要的是針對基層干部腐敗行為的周期性運動,以及村民們所掌握的影響干部去留的權力。在諸多運動中,60年代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或者“四清”(清工分、清賬戶、清倉庫、清財)在干部和群眾中影響深遠。運動中,幾乎所有的大隊和生產隊干部,都因為工分記錄和集體管理方面的種種問題,受到同事和社員的控告,最終不得不用現金或者實物“退賠”。因此,無論運動中還是運動后,干部只能偷偷摸摸地濫用權力,被抓、被揭露的風險一直存在。畢竟,就像河南橫船灣村民所提到的,“搞四清,都多少年了”,干部都有些后怕。(HN20)盡管如此,村民們很少愿意出面,公開責難濫權的干部。那些有“歷史問題”的村民(比如在1949年前曾當過保甲長的人)更是如此。而歷史清白的社員,顧忌會少些。(FB1、FB2)在有些地方,生產隊長系由社員選舉而非大隊任命,村民們更傾向于跟干部對著干,正像湖南那位女性村民周德芳所說的,如果隊長犯錯“確實過分了”,他們會在大會上揭發,甚至齊心逼他下臺。(FN1)
第三個制約因素是勞動管理機制。隊長(或會計、記工員)在決定工分多少和記工分的時候,得遵守一些慣常的做法或規則。對于一年當中絕大部分的農活,社員們已經成年累月做過無數次,他們十分清楚該怎樣做,該得到多少分;對于這些農活,干部任意記工的空間極為有限。收工的時候,負責記工的干部會在眾人面前,大聲宣布每人多少工分;每位社員也都有自己的記工本,記下每天獲得的工分。全隊每天的工分記錄,受到社員們的共同監督;生產隊會計得定期張榜公布每人的工分。如果發現公布的工分同自己的記錄不符,村民們會毫不猶豫地同隊長理論。曾做過記工員的河南張莊某村民稱,他所在的生產隊記工程序“非常嚴格”,干部很難隨意篡改。對于社員而言,工分不僅是其“勞動成果”的體現,簡直就是“命根子”,關系到全家生計,比什么都重要。(HN17、JX2)
因此,置身這樣一種環境,大部分干部在日常生產管理中, 都不會表現出明顯而過分的偏心。即使對某人有所偏心,也不得不用一種隱蔽的、表面看還說得過去的方式,并且也只能偶一為之。河南某村退休教師王金生認為,干部的包庇“當然是個別現象,要是太明顯了,別人會說話的”,他解釋道,“總要找個理由,像隊長說自己父親年紀大了,身體也不好,就讓他去看瓜吧,夏天時候,又能乘涼,還能吃瓜”。(HB4)天津馬伸橋鎮穆廣華也說,他所在的生產隊里,干部的包庇行為確實存在,“但是并不明顯,這種現象也不嚴重,比現在好多了,畢竟這種事不好讓人知道,他們也怕,所以就是偶爾在一些不太起眼的方面照顧自己的家屬或親友,比如說在分東西的時候多分點,再比如,今天一個人去趕集了,沒有出工,但是他和隊長關系好,可能隊長今天還是偷偷地給他記上工分,也不會有人知道”。(TJ1)上海市郊瞿家村的瞿麗莎也有類似的觀察:“農村里面大的貪污腐敗是沒有的,但是分配干活和分糧的時候干部偏心還是有的,哪有像現在的村干部,都是一霸。最多就是記工分的時候,給熟的人多加半個小時,讓喜歡的人干個輕活,像打磅秤,不喜歡的干個重活,比如去豬棚里鏟灰,這種事情肯定有,但原則性的問題是沒有的,也不會有很尖銳的矛盾沖突”。(SH2)其他一些訪談對象同樣認為,集體中的偏心是“偶爾的”、“隱蔽的”,并且是“不那么過分的”和“不那么明顯的”。(比如,AH6、FB2、FB5、HN47、HN50、JX3、SX4、SX6、SX7)
六、婦女在集體生產中的表現
(一)性別角色和男女不平等
農業生產中性別分工和男女不平等,是考察勞動積極性問題必不可少的一面。在革命前的中國,婦女只在農耕中扮演輔助性的角色;50年代的農業集體化幾乎使所有女性參與到生產之中。為了掙夠家庭生存所必需的工分,她們不得不加入男性的隊伍,成為當地集體組織中的勞動力。然而,女性社員所做的農活、所獲得的工分、參加勞動的動機,以及她們在日常勞動中的表現,均與男性有很大的差別。這些不同,可用一系列生物的、經濟的和社會的因素加以解釋。
先來考察一下從集體生產中男女之間的不同分工。男女村民通常因性別和年齡的不同而做不同的農活,或者在從事同一件任務時分配給不同的工種。這種分工是習慣性的,且因地而異。不過,總體上,男性須干“重活”,而女性則干“輕活”,表1是各地性別分工的若干例子。
女社員明顯比男社員掙得少。一般情況下,同樣的時間內,男性勞動力平均一天掙10分,女性工分則在6—8分之間浮動。受訪者多認為,之所以存在這樣的差異,原因之一,是男性所從事的任務比女性農活更加艱難。事實也的確如此,男性在翻地、挖溝或者挑泥時,要比女性鋤草、打土塊或者播種,耗費更多的力氣。在這種情況下,男性多拿一點工分,從村民的角度看合情合理。不過,有時女性也會加入男人隊伍,一起干“重活”,例如“挖田、砌田埂、修水渠、砌水庫石堤”,但每天只得8分工,比男勞力低2分。這種情形曾發生在20世紀70年代的山西雞寺村。(SX4)河南陳堡村的李素英也抱怨:在全村女社員中,她是身材最高、力氣最大的,但在計件制下,她每天頂多只能拿到18分,而男勞力往往能掙到20分。(HN21)不少地方的村民習慣地認為,生產中男人擔當主角,女人扮配角,乃天經地義。在河南張莊村民看來,“像澆地啦,鋤地啦,平時像除草啦,耙地啦,用牲口犁地啦,這都是一天10分,男的10分,女的8分,包括女的鋤地,跟男的一樣鋤地,都是鋤那么多,那一天人家男的就是10分,女的就只有8分”。這個做法的背后,是村民們都不假思索地認為,男女之間體力相差太大。“因為有的費力氣的活兒不計件的,男的可以干,但是你女的就是干不動,反正一般不是計件的,男的一般都是比女的多。”(HN17)同樣,在浙江麻弄村,即使女性勞力插秧比男性快很多,工分依然比男性低。“這方面聽著不太合理”,曾是大隊婦聯主任和生產隊保管員的林英嬌說,“不過實際上女人也許插秧什么的比男人快,但是耕田等很多重活比不上男人,所以達不到” 。(ZJ3)唯一的例外是在計件制下,男女從事相同的任務,且不用太大力氣,而更需技巧,比如拾棉花,女性可輕易勝過男性,拿到更多工分。(HN17)
(二)生命周期問題
這里我們需要討論的是,上述那些在勞動分工和工分報酬上普遍存在的不利于女性的種種偏見和做法,是否會導致她們在集體生產勞動中不愿賣力、不愿認真干活?要回答這個問題,除了考慮前面已經討論過的生產隊內在的或外加的各種制約因素之外(這些因素適用于所有社員),還要進一步考慮僅僅限于女性勞動力的一個特殊因素,即她們在其特有的“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特征和需求。在整個“生命周期”中,她們從兒童成長為青年,然后成為妻子、母親和祖母,在每個階段會面臨不同的挑戰,在集體生產中的出勤率會發生相應的變化。下面以江蘇秦村第11生產隊為例加以說明。該隊女社員有5個年齡群,分別代表鄉村女性所經歷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
生命周期的第一階段(少年期),大致是從十一二歲輟學,開始為集體零星地干活,到十六七歲已經作為輔勞力正常地出勤。在此階段,她們對于增加家庭收入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與同齡的男孩相比,這個階段的女孩為家庭掙得了更多的工分;她們比男孩更成熟,對父母更聽話,干活更認真。論體力,這一年齡段的女性也跟男性不相上下,因此男女少年經常分在一起,干同樣的農活,拿同樣的工分。由于尚未遭受特別的偏見,她們參加集體勞動、為家庭增收的意愿也很強。
第二個階段(青春期),從18歲到22歲,是女性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精力最旺盛、掙工分能力最強的時期。不同于上一階段之男女少年在派活和工分上差別不大,到了此一階段,男女性別分工和勞動報酬的差異已很明顯。不過,此年齡組的女性有掙工分的強烈欲望,因為出嫁前的這幾年,是其生命中唯一的窗口期,此時她們已經成長為全勞力,可以全力投入生產勞動,而沒有由妻子或母親所承擔的家務之羈絆。其父母也希望她們在嫁出去以前盡可能多掙工分;作為女兒,她們自己也意識到要辛勤勞動,幫助父母為她們準備體面的嫁妝。因此,與生命周期后來各階段相比,此時她們與男勞力的工分差距最小。
第三階段(生育期),從23歲到35歲的成年女性在出勤率和工分額方面明顯下降?;楹蟮呐酝ǔT谄淙焉锲诘淖詈髱讉€月里逐漸減少出勤,分娩后兩三個月內不再勞動。隨后數年,因為養育孩子,只能干一些輕活,掙得的工分也很少。不少人體弱多病,出勤率進一步降低。之后如果再有第二或第三個孩子,這一過程還會重復。1974年后國家提倡計劃生育,一對夫婦只能有兩個孩子。通常情況下,一個母親會重復其妊娠、生育過程,直至三十來歲。到了這個年齡,不管有無生育控制政策,大部分夫妻都不會再要孩子。男女勞力之間的差距,這個時期最大。女性的全年工分平均只及男性的一半。
在第四階段(生育期過后),處在三十來歲到四十來歲的女性重新成為全勞力。盡管已不再具備第二階段那樣的勞動勁頭,這些中年婦女和那些婚前女性一樣,掙工分的動力依然十足,因為她們面臨著雙重負擔,既要養育子女,又要照顧年邁的父母。在生命周期的第五階段,即45歲以后,女性逐漸減少出勤,至50歲以后,基本上不再參加集體生產。她們已失去以往的活力,孩子也已長大,取代父母成為家庭的經濟支柱。(Li,2005)
總之,縱觀其生命周期,女性村民在參加集體生產和勞動報酬方面呈現出M形的軌跡。結婚前(19—22歲)和中年時期(35—45歲),出勤率和工分報酬最高;生育期(23—35歲) 明顯下降。令人驚奇的是,這個曲線與戰后一些工業資本主義國家女性勞動力所呈現的“雙峰模型”(Sweet, 1973; Kreps & Clark, 1975; Young, 1978; Sorensen, 1983; Moen, 1985;Treiman, 1985)相差無幾。過去人們多以為,這種M 模型在亞洲國家并不明顯(Yi & Chien, 2002),此種認識至少不適用于集體化時期的中國農村。
男女之間的不同分工以及女性特有的生命周期,很大程度上說明了她們在掙工分方面為何具有獨特的策略和態度。成年男勞力往往對能賺“大工分”的農活更感興趣,而且容易為工分標準的高低跟隊長討價還價。女性正好相反,她們更關注的是掙工分機會的有無,而不是每件農活的工分標準;她們也很少為工分高低跟干部爭吵,而是一心想多干,以便多掙工分。除了生育和生病期間無法全力參加勞動,女性在集體生產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不同于很多男性勞動力有各種各樣的固定工種(諸如機工、電工、飼養員、木匠、鐵匠、園丁等),女性承擔了生產隊日常大部分農活,比如播種、移栽、修剪、收割、脫粒等。正像江蘇秦村一位生產隊長所說的那樣,“如果沒有婦女的參與,集體制早就完蛋了”。(Li, 2009:200-202)
七、集體組織外部諸因素的作用
前面討論集體勞動中社員的日常表現,主要集中在集體內部諸因素,包括對失范行為起約束作用的同伴壓力和群體制裁,勞動管理中的干部監督和濫權,以及日常生產勞動中的性別角色等三個方面。需要強調的是,這些因素固然重要,卻不能獨自對社員的勞動表現起決定作用。它們需要通過集體組織外部因素才能影響社員的態度,而外部因素卻超出了生產隊干部和社員的控制范圍。內部和外部兩種因素的相互作用,共同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的效率和產量,塑造了農民對集體的認同和為集體勞動的動機,影響了干部對集體的管理方式。在外部因素中有三者至關重要:即國家在農業集體化、勞動報酬和農業資源汲取方面的政策變化。
(一)集體化政策變遷
與其他形式的合作一樣,集體制下的農業生產效率,取決于參與者的利益共享水平和集體認同程度(Mayhew, 1971; Hechter, 1987, 1990)。如果合作會帶來物質上的好處,由合作所獲得的收益高于個人所為,并且如果成員對合作的貢獻與其收益緊密相連的話,那么人們便愿意參加合作,且會認真投入。此外,合作是否成功,還取決于能否有效防止成員的投機取巧。而各種防范機制中,最重要的是集體制裁,而制裁本身又有賴于成員集體歸屬感(亦即集體認同)的培養。村社內部既有的人際網絡、血緣紐帶、鄰里關系等均對集體認同和凝聚力的形成起影響作用,有助于參與合作的成員形成并追求共同的目標。農業集體化的程度和集體組織的規模,直接型塑社員與集體之間的利益關聯度以及他們對集體的認同,從而進一步影響他們在生產中的日常表現。
總的來說,20世紀50年代初期的“互助組”中,每個成員對自己的耕地和收成有完全的所有權。他們愿意共同耕作,增加產量,主要是由于利益分享比較合理,認同度也比較高。組的規模比較小,常常由幾家鄰居組成,成員之間非常熟悉和信任。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說,彼此之間都是“關系戶”(SX5),有的地方“互助組一般是按照房族組織在一起的,再就是關系好的人組織一個組”(FB6), 長期以來相互信任、親近,“擱勁兒了”(HN11)。更重要的是,大部分成員加入互助組是自愿的(AH4、HB2),靠“私下商量結合”(FJ1)。這在互助組初期尤其如此。(FB3)他們能排除那些“調皮搗蛋的”(AH4),互助組的組長通常也是“值得大家信任的”(HN44)、“能力很強”的人(FB3)。農業勞動中,互助組采取“換工”的形式,大部分成員在生產中是“干活很勤快,也很用心,農戶之間積極性很高”,在山西雞寺村汪如海的記憶里,“這種經歷也為這一輩子良好的鄰里感情埋了種子”;另一方面,“換工”的方式可以讓大家“看白了”那些懶惰、不負責任的人,后來一直瞧不起他們。(SX5)
20世紀50年代中期互助組被迅速有力地合并到“初級社”(平均有幾十個農戶)之后,農民與集體組織之間的關系成問題了。農民加入合作社,有的是出于對國家政權的信任(尤其是那些曾經受益于土地改革的農戶),有的是由于屈服于來自上級的壓力(ZJ1、SX5)。但是許多合作社成員,尤其是擁有大量土地和耕牛的中農,很快就對集體組織失望了,因為他們不得不把生產資料交給集體,而后者僅僅付給極低的分紅或者完全拒付(例見HN25)。1956年到1957年從初級社過渡到高級社(平均有幾百個農戶)之后,各地村民多有劇烈的抵制行為。對他們來說,高級社的最大問題在于勞動產品在各生產隊之間分配不均。據河南關莊村村會計關麥禮回憶,“一開始還可以,到后面都不中了,到高級社后下降得還厲害哩。到高級社的時候,有的生產隊生產得好,有的生產隊生產得不好,生產好的隊要把糧食調到生產不好的隊里,糧食是平均分的,比如你生產100斤,我生產50斤,你得勻給我25斤,咱們都是75斤,從那個時候開始就壞了,沒人愿意再干了,干里多也是給人家分了,誰還愿意干?打那個時候開始,產量就下降得厲害了。這一點國家沒搞好,考慮得不全面。”(HN33;類似的情形見HB5、JX6)
對于農民來說,最糟糕的是三年“大躍進” 時期(1958—1961) 。當時集體組織被合并到巨大的人民公社里面,每個公社包括成千上萬個家庭。盡管社員在“大躍進”初期受官方宣傳和動員的影響,在集體勞動中表現出前所未有的熱情,由于公社領導不切實際的生產目標和瞎指揮,以及日常生產中的過度勞累,他們很快就轉向了消極怠工。更重要的是,社員之間缺乏實質性的利益共享機制和真正的歸屬感。公社的生產是軍事化的,社員們被編成“營”(相當于一個高級社或者后來的生產大隊)和“連”(相當于一個生產隊),在公社(“團”)的統一指揮下進行生產。(HN25)從事同一任務的社員來自不同的營或連,彼此之間并不熟悉(AH1);一些來自不同村莊的社員被單獨組織成一個“營”,他們“今天在這個村干活,明天在那個村干活”。(HN33) 1959年以及隨后的兩年里,消極怠工和管理不善導致了農業歉收和嚴重的饑荒。為了扭轉這種局面,國家不得不放棄以公社為單位統一進行勞動管理和收入分配的辦法,把管理和分配權下放到大隊;“大躍進”之后,進一步將基本核算單位確定在生產隊這一層面,并一直維持到1980年前后集體組織解體為止。
(二)微觀經濟政策
“大躍進”之后,生產隊作為一個獨立的核算單位,與原來的初級社規模相當,一般有二三十來戶家庭,均來自同一個村,都是鄰居、親戚,或者至少相互熟悉。在華南地區的許多“單姓村”中,社員更是同屬一族。生產隊的有限規模,使社員易于產生一種認同感,這有利于對集體勞動中的搭便車行為予以集體制裁。此外,由于社員的收入主要來自集體,集體經營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每個農戶的處境,因此他們之間也有著共享的利益機制。真正對生產隊構成挑戰的,是如何做到讓社員的勞動投入與他們的勞動所得相匹配。這個問題已經超出了基層干部所能控制的范圍,它是由國家在勞動報酬、收入分配和資源抽取三個方面的微觀政策所決定的。
前面已經討論了國家在集體制不同時期所使用的各種計酬方式,以及農民在日常生產中的不同反應,并強調了工分并非決定家庭收入的唯一要素。影響收入分配的還有國家在“口糧”和“工分糧”方面的政策??诩Z的多寡,跟工分無關,而是基于每個農戶的家庭成員數量和年齡,以確保他們的生存 。但口糧分配也不是免費的,其價值必須在年底的現金分配中,從每戶全年所掙的工分經換算成現金后加以扣除,那些全年工分總值抵不上口糧及其他實物分配價值的農戶,便成為“超支戶”??诩Z之外,還有工分糧的分配,其多寡取決于每個農戶所掙工分的數額。農民對國家的口糧與工分糧比率政策非常敏感:工分糧比率過低,他們會喪失勞動積極性并且消極怠工(GNW, 1981:127-128);反之亦然。國家的口糧與工分糧比率政策,在不同時期會有變化,受制于意識形態導向、政治議程和工業化戰略。國家在發動激進的政治運動、力求促進經濟平等,或者要利用農業資源支持其雄心勃勃的工業計劃時,往往會降低工分糧,提高口糧的比率。“大躍進”時期,官方的口糧與工分糧比率規定是5:5,但是事實上地方政府會把它變成6:4,甚至是7:3。過于平均的經濟政策會導致農民喪失勞動積極性,結果在“大躍進”結束后的數年間,國家不得不把口糧的比例降到30%或者40%,以加速農業生產的恢復。(GNW, 1981:108, 221, 333, 359, 382)
生產隊給社員分配多少糧食和現金,不僅取決于全隊的生產能力,還受制于國家的農業稅(即“公糧”)和糧食統購政策,而政府制定的統購價格通常遠低于市場價。1953年11月開始推行統購統銷政策時,因統購過頭,糧價過低,不少地方的農民紛紛殺豬宰牛,不再下田勞動,以此抗拒國家的過度索取。例如在江蘇松江縣,國家通過農業稅和統購抽取了總產量的64%,留給當地農戶人均406斤供自我消費。而在東臺縣,國家拿走了總產量的32%,人均僅剩331斤。(Li, 2006:150, 153)農民抗拒統購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個別的、隱形的,也有團伙的、暴力的。(AH1、AH4、HN23、JS1、FB4、ZJ1)作為退讓,國家不得不在1955年3月出臺“三定”政策,確保政府將糧食以固定的價格和數額返銷給農村人口,同時農民要完成規定數額的糧食生產,并保證完成固定數額的糧食統購任務。這項政策后來在整個集體制時期一直沒有改變。
國家的索取大大減少了農民的收入,阻礙其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農民提高生產積極性。再以20世紀70年代江蘇東臺秦村第11生產隊為例。該隊由于繳納農業稅和糧食統購中的差價所帶來的損失,平均每年向國家貢獻11800元,相當于人均每年上繳四十多元。這相當于農戶人均集體收入的一半以上,遠高于年終人均現金分配。(Li, 2009)全國范圍內,從1950年到1976年,通過農業稅和糧食征購,國家所抽取的農業資源總額超過6000億元。(崔曉黎,1988;陸學藝,1998:108)在國家抽取農業資源最為嚴重的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后期,農民從集體所獲得的收入最低,從事集體生產的意愿也最為低落。
(三)自然稟賦及現代農業投入
最后,除了內生或外加的制度性因素外,我們還需考慮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的非制度性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每個地方特定的地理和生態條件,它們決定了農作物的耕作方式和土地生產率。中國鄉村的區域差異很大,北方如河南、河北等省,氣溫偏低,降雨量較少,灌溉條件欠佳,因此具有旱作農業的特征;作物以冬小麥為主,為玉米、高粱、土豆和紅薯等“粗糧”為輔,土地生產率較低。例如在60年代和70年代的大部分時期,河南某些生產隊的小麥畝產低至40斤、50斤、60斤(HN4、HN7),或者在30斤 和120斤之間浮動(HN25、HN31、HN29)。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南方省份,特別是長江中下游地區,這里灌溉系統發達,耕地肥沃。在江蘇、浙江,糧食畝產達到華北地區的兩倍。(國家統計局,1984:173)在70年代的湖南,生產隊糧食畝產可達600斤—700斤(FN1);在湖北,畝產700斤—800斤也很常見(FB6)。
不少受訪者都強調,農業增產的關鍵是施用化肥。(例見HN21、HN22a、HN25、HN29、SX9)在50年代和60年代,全國農村的化肥使用量很低(1957年為37萬噸,1965年 為194萬噸),但是到70年代有了突飛猛進的增長(1970年為351萬噸,1975年達537萬噸,1979年更達1086萬噸,1980年近1269萬噸)(國家統計局2005:69-70)。這一時期化肥產量的增長,主要靠各地興建了眾多的化肥廠。因此,在80年代初集體制解體前夕,河南各地的小麥畝產已經接近300斤。(HN46)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廣之后,化肥的使用量劇增,當地小麥畝產也在80年代達到700斤—800斤;到90年代,個別地方甚至達到了畝產1000斤。(HN34、HN39)
其他現代要素的投入,例如農藥的普及,電力和農機的使用(盡管在70年代十分有限),良種(尤其是華中、華南雜交稻)的推廣,也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提高。據浙江楊高村生產隊干部方進喜估計,由于雜交稻的引進,當地水稻產量增長了50%左右。(ZJ4)
八、結論
綜上所述,一系列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制度性因素,以及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的相互作用,共同決定了農民對集體經濟的依存度,影響了社員對農業集體組織的期待和生產積極性,導致了集體生產中不同的行為模式。社員們的生產積極性的高低,以及一個生產隊的總體表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及其相互作用。
具備下面的條件時,生產隊成員的勞動意愿最高,集體經濟也會達到最佳狀態:生產隊作為勞動管理和收入分配的基本核算單位,其規模要盡可能縮?。粍趧佑嫵陱V泛使用計件制;在糧食分配中盡可能提高工分糧的比重;除了為集體勞動,農戶沒有其他收入渠道;集體經濟組織與村莊共同體的范圍大體一致,村民的集體認同度比較高;約束各種偷懶、懈怠行為的公共規范強而有力;人口密度適中;集體耕地肥沃,自然資源豐富多樣;廣泛使用化肥和其他現代投入。除了人口密度較高之外,上述條件或多或少地存在于長江中下游流域和華南各地,尤其是60年代初“大躍進”之后數年以及70年代晚期;到集體制結束的1980年,湖北、湖南、江蘇、浙江各省的糧食畝產量,已經分別達到了850斤、1011斤、1052斤、1394斤。(常紫鐘、羅涵先,1981)部分地區的生產隊工分值,達到每個“工”(即10個工分)0.7元或0.8元(FB6、ZJ4),個別地方甚至高達每個工1元(ZJ1; Huang, 1990: 239)。總的來說,這些區域的農民吃飽飯不成問題(一日三餐,盡管肉還較少);到70年代末,生活條件已經有了很大改善。除了少數有經營頭腦的村民,試圖從集體經濟組織中脫逸,到非農領域尋求牟利機會之外,絕大多數農民依然滿足于現狀,通過生產隊獲得生計保障,很少有人愿意挑戰集體制度本身;解散集體經濟組織,要等到80年代早期,由國家自上而下加以推行。事實上,在70年代后期,在農業比較發達的身份,不僅沒有集體經濟組織走向解體的跡象,恰恰相反,當地政府部門正在討論甚至采取措施進一步鞏固集體經濟,主要做法是把基本核算單位從生產隊提升到大隊一級(Siu, 1989: 238; Zweig, 1989:98-107)。換句話說,這些地方的分田到戶,搞家庭承包,是80年代初鄧小平鞏固其領導地位之后,自上而下地有計劃、有步驟在全國實施的,鄧小平的個人意志和改革思路,在其中起到關鍵作用。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另外一種極端。當下述條件集中出現于某個集體經濟組織時, 農民參加生產的意愿最低,生產隊的經營狀況也最差:勞動報酬與個人勞動投入嚴重脫鉤;口糧在集體收入分配中占了大頭;村民可以離開集體,外出謀生;村落共同體紐帶薄弱,傳統行為規范不再起作用;集體組織的基本核算單位超越了村落內生的共同體范圍,農民的集體認同度低;資源稟賦差,自然災害頻發;缺少現代農業要素投入,農民仍然以傳統方式耕作 。上述情形在1958年—1961年“大躍進”時期以及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文化大革命”時期的華北、西北和西南地區很常見。
西南的云南、貴州兩省的糧食畝產量,遲至1980年,分別只有425斤和503斤。同年,北方的河北、河南兩省畝產,亦分別僅為474斤和518斤。(Chang & Luo, 1981)農戶的集體收入分配極低。甘肅個別生產隊的工分值僅為每個工0.03元到0.1元(GS1),山西個別地方為0.1元(SX1),河南個別生產隊在0.11元至0.2元之間(HN4、HN20、HN32、HN38、HN46、HN49),河北則在0.17元至0.30元之間(HB2、HB5),山東個別地方為0.25元(SD4)。整個集體化時期,這些地區的農民生活條件都沒有實質性的改變。一年中他們只有三個月的時間(HB4),或者僅僅在過年期間(AH3、HN31)才能吃上白面,其他時間只能吃粗糧(比如玉米和紅薯),并且時常挨餓(HN14)。對這些地方的農民來說,要對生產隊或者集體制農業保持信心非常困難。因此,80年代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時候,那里的農民最為熱情,安徽小崗村便是其中的一個縮影。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兩種極端情形,只是為了討論方便所假設的理想類型,在整個集體制農業的歷史實際中,很難找到具體個例能代表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形態。絕大多數的生產隊,都介于這兩個極端之間;越是靠近前者,則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越高,反之則越低。集體化時期的中國農民的生產行為,并非只有一種模式,更非小崗村農民的個例所能體現,而是形態多樣,且不斷變化,有如一道五光十色的光譜。每個生產隊可以處在這個光譜的任何一個位置,并且隨著時間和自身條件的變化,其所處位置也不斷在變。
總之,欲了解集體生產中農民行為的復雜性,我們需考慮所有可能的制度性與非制度性因素。中國農民正是在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所構成的特定的歷史情境中,參與到集體生產之中。上述因素的相互作用,使不同性別和不同年齡段的農民,因為各地自然稟賦的巨大差異和共同體紐帶及行為規范的強弱不同,并隨著國家的勞動報酬制度和農業政策的變遷,而在集體勞動中表現出明顯的差異。此一情境的復雜性和變化多端,導致農民的行為模式因人、因地、因時而異。如果僅僅把他們看作是自私自利的個體,僅僅對外加的微觀經濟制度和由此所產生的物質激勵的有無、強弱起反應,那就忽略了農民賴以生存和勞作的社會空間的復雜性,把毛澤東時代集體制農業的豐富現實加以簡單化了。
*主持本課題鄉村史訪談計劃的,除了三位作者之外,還包括武漢大學左松濤、河海大學李寧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王霞三位副教授,在此謹致謝忱。本文英文初稿由李懷印執筆,并在吸收所有作者的意見后修訂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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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文在引用為本項課題而做的采訪記錄時,均以兩個大寫字母表示采訪地,如AH(安徽)、HB(河北)、HN(河南)、FB(湖北)、FJ(福建)、FN(湖南)、GS(甘肅)、GX(廣西)、GZ(廣州)、JS(江蘇)、JX(江西)、SC(四川)、SD(山東)、SH(上海郊區)、SX(山西)、ZJ(浙江),繼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訪談記錄文檔的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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