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號文件和鄉村振興戰略強調將“一二三產深度融合”作為農村發展新動能,充分發揮鄉村各類物質與非物質資源富集的獨特優勢,利用“旅游+”、“生態+”等模式,推進農業、林業與旅游、教育、文化、康養等產業深度融合。調研發現,生態環境、歷史人文等空間資源很容易被“搭便車”,收益分配極不均衡。應及時建立和完善農村空間定價制度,從制度上避免農村“一二三產融合”演變為對農民收益的“隱性剝奪”。
背景:農村空間資源開發收益的重要意義與存在問題
我國農村向來是一個融農民生產、生活與自然生態為一體的復合空間。但長期以來,農村主要被當作農業的空間載體,大多數農村中的土地、陽光、空氣、山水等空間資源的價值衡量,都是以農產品生產為中心,主要由農業產出價值來決定,即“一產化定價”,而空間資源價值并不顯化。
隨著城市優質空間資源日益稀缺,農村疏闊的視野、動植物生長所形成的“生命景觀”以及鄉村文化等,受到越來越多市民的青睞,能夠給人們帶來更直接的消費效用,客觀上具有了旅游、休閑、教育、康養等服務功能和三產化開發的經濟價值,并且這些活動是比照城市居民的消費品味和消費能力來定價的。越是保有豐富的或原生態空間資源的農村,越能夠體現其差異化要求。
從同質的“一產化定價”到差異化的“三產化定價”,中間存在著巨大的增值空間。因此,三產融合是農村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新動能,體現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的內在機制。
當前值得重視的一個問題是,各種資本下鄉方興未艾,農村空間資源開發的收益被“隱性剝奪”。以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Z村原是一個傳統農業村,2010年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種植了3000多畝李子和1600多畝柑橘。2016年,村里8位能人以轉入的200多畝地的林權證為抵押獲得貸款,舉辦了鄉村旅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托Z村滿山遍野的果樹,開展賞花、采摘、游樂、餐飲等旅游服務,2017年Z村被成功列為國家3A級景區。2016年7月,景區首次接待游客,半年內游客達到10余萬人。截至2018年4月份,Z村共接待游客約50萬人次,實現產值1200萬元。
據調研,周圍農戶的收入確有提高,主要增收渠道是游客到農戶果園采摘,采摘價每斤比市場價高1~2元,同時為果農節省了采摘、運輸、銷售等支出;全村2000多人中還有30多人在景區上班,獲得工資收入。
但是,Z村空間資源收益分配存在嚴重不平等。從景觀營造來看,公司自己流轉的200畝地主要用于建設游樂餐飲設施,四面花海的造景主體實際上是2000多戶村民;但從收入分配來看,公司平均每年從景區獲得凈收入350萬元,加上各種政府補貼80萬共計430萬元;相比之下,農戶果樹面積約為景區面積的15倍,但全部收入卻不到景區收入的2倍(約700萬元)。
分類可得:占總人口比重4.3%的村民向外流轉土地,沒有獲得旅游開發的收益;93.87%的村民通過市民采摘等獲得了旅游總收益的52.68%;1.47%的村民獲得旅游總收益的8.93%;8名旅游公司投資者人數占比為0.4%,收益占比為38.49%。據此可粗略得出該村空間收益的基尼系數約為0.48,屬于比較嚴重的不平等。
綠水青山保存至今,正是由于那里的村民過去沒有進行破壞性開發,很多歷史人文資源更是歷經多少代人的保護才留存至今。如果在生態文明新時代,綠水青山卻成為別人的金山銀山,那么,綠水青山恐怕難以長久維持。
原因:農村空間資源定價缺失導致三產化收益流失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不是農村空間資源的所有者缺位,而在于三產定價缺失。
農村空間資源權屬明晰,產權問題不是收益流失的原因。
制度缺陷論者往往將上述問題歸因于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實際上,農村空間資源的權屬非常明晰。土地是指地表及其上下一定范圍內的空間,空間資源作為土地的一部分,與農村土地一樣屬于村民集體(行政村或自然村)和村民兩級所有,法理上不可能有另外的第三者作為所有權人。
農村空間資源“一產化”時期定價缺失。
空間定價在城市和發達地區的農村普遍存在,但在傳統農村卻普遍缺失。
城市空間可以根據區位、采光、通風、交通、景觀、容積率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差別定價,這在房地產領域最為顯著。在發達地區的農村也可以“以空間換收益”,例如許多城中村街道上方的公共空間被占用建成“握手樓”出租。這表明城鄉空間定價機制不僅客觀存在且發育充分;但共同前提是空間用于三產化開發,可以取得足夠高的收益。
大多數農村空間定價缺失是因為:一方面,傳統農村屬于熟人社會,除了私宅院落外,大部分空間資源用于農業生產;在人多地少條件下,對空間進行物理區隔容易妨礙他人(比如擋光),因此空間資源具有高度公共屬性,在村社內部不可能分隔出來單獨定價和交易,只能共同使用。另一方面,過去一產化條件下農業總體收益不高,空間資源對土地的附屬性強,不足以誘發形成對空間資源單獨估值和定價的新規則。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空間資源三產化開發的經濟價值顯現,但定價機制仍然停留在一產化時期、新的空間定價機制尚未建立,遂使這部分收益被少數人所獲得。
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定價主體,對鄉村空間資源進行整體開發
隨著農村三產深度融合的持續推進,農村空間資源的價值將越發顯化。建立和完善農村空間定價制度,讓農村空間的權利主體歸位,以合適的方式和比例獲得空間資源三產化的增值收益,是實現鄉村全面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
(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空間資源談判定價主體的理由
第一,空間資源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性,也是農村現有土地產權制度向空間的延伸。從空間資源的特質性出發,要對鄉村的生態資源和文化資源在給定區域和范圍內實行占有和生態化開發,需要發揮現有土地制度下集體作為資源產權歸屬主體的作用。
第二,根據習近平同志“小農經濟長期化”、“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指導思想,農民只有借助集體經濟才能實現小農現代化以及鄉村振興、全面減貧等目標,在最具有增長潛力的空間資源三產化領域,尤其應該建立小農和現代農業的銜接機制。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通過這部分收益進行村內再分配,有助于鄉村基層的有效治理。
第三,這是促進農村產業“持續”興旺的要求。現在很多地區由農戶分散經營開發的農家樂,很容易導致低水平的惡性競爭,以及因爭搶停車場所等公共資源引發村內矛盾;而郝堂村、袁家村、張家沖等村莊在旅游開發中,堅持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由集體代表村民對外談判和合作,可以避免上述矛盾、并更加突出村莊自然和人文空間的整體價值。
第四,這是降低綠水青山承接外部投資的交易成本的要求。在廣大山地景區,因地塊破碎、邊界參差,產權構成復雜,外來投資者往往面對極度分散且情況千差萬別的兼業小農,談判成本極高;如果完全按照外部市場規則和契約要件方式來進行土地流轉或征遷,會面臨極大的困難。以集體作為整體談判對象則可使得村社內矛盾自行解決,降低投資者下鄉的談判難度。
(二)從資源流轉、資產經營和產權交易等多個方面,形成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核心的完整制度框架
以農村集體作為空間資源三產化開發的主體,需要從資源流轉、資產經營和產權交易等多個方面,對個體農戶如何入股集體、集體如何與外部主體談判與合作、政府如何進行資金和政策支持等問題,進行全面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由集體統一組織,根據具有投資能力和消費能力的城市市民的需要,確定全村范圍內可以三產化開發的空間資源,經村民協商討論確定內部權屬關系,按村內定價做股到戶后,交由集體統一行使經營權。
第二,按照規劃,集體將完整的村莊空間資源以入股等方式對外談判合作,或者發包給村內的合作社,形成空間資源的多樣性開發和組合性投資,所得收益對成員進行分配。
第三,對分布式生態和文化資源進行可回溯信用體系建設,以市民綠色消費促進鄉村空間資源價值的顯化與活化,利用產權市場的市場融資和資產配置功能對接國內外金融資本,創新集體經濟的直接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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