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免费人成视频在线观看,国产极品粉嫩馒头一线天AV,国产精品欧美一区二区三区,亚洲 古典 另类 欧美 在线

首頁 > 文章 > 經濟 > 三農關注

中國古代鄉里控制體系的基本結構

魯西奇 · 2019-01-21 · 來源:南國學術
收藏( 評論() 字體: / /
鄉約(保、里)匯集了“訟獄、師徒、戶口、田數、徭役”等諸種鄉村事務,乃是所謂“治鄉三約”(鄉、約、伍)的核心。入村里方得排什伍,聯村里才能合為鄉,故以村落為基礎的“里”乃是鄉里控制體系的關鍵。換言之,立足于村落,編排戶口,征發賦役,乃是中國古代王朝國家鄉里制度的實質。

  鄉里制度是中國古代王朝國家控制鄉村社會的基本制度。王朝國家通過鄉里制度,控制、調整鄉村民戶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強化對鄉村民戶的人身與經濟控制,強制性地征發賦役,最大程度地滿足王朝國家的各種需要。鄰、里、鄉構成中國古代鄉里控制體系的基本結構。(1)鄰以五家互保連坐為原則,是最基層的治安單元。什伍互保連坐之法,既是古代鄉里制度的起點,也是王朝國家編排鄉里組織、構建鄉里控制體系的基本原則。伍保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加強對鄉村民戶的人身控制,強化治安,建立并維護鄉村的社會與經濟秩序。(2)里、閭之制,起源于居住單位。無論制度規定以二十五家、五十家,還是以百家、百一十家為里(閭),在實際的編排中,里必然以村落為基礎,或以一村為一里,或合數村為一里,或將一大村(包括城邑)編排為若干里。里以村落和居住地域為基礎,是基本的賦役征納單元。(3)鄉是包括若干村落的鄉村區域。秦漢時期的鄉是縣級政權之下的行政區域,在鄉部的中心聚落設有鄉廷,以嗇夫(有秩)、三老、游徼分掌民籍賦役、教化與治安等鄉政。唐代的鄉政由所屬五里的里正主持,諸鄉里正到縣衙當值,處理本鄉事務,諸鄉不再有鄉司駐地。中唐以迄北宋前期,鄉逐漸向以賦役征納為核心的財稅會計單元和人文地理單元演變。明代里甲制度下,縣直轄各里,沒有“鄉級”行政管理層級。到清代,在鄉集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保”,成為縣以下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單元,并為近代以鄉鎮為核心的鄉村控制體系奠定了基礎。在鄰、里、鄉構成的鄉里控制體系中,以村落為基礎的“里”是其核心;入村里方得排什伍,聯村里才能合為鄉。所以,立足于村落,編排戶口,征發賦役,乃是中國古代王朝國家鄉里制度的實質。

  鄉里制度、戶籍制度、土地制度是中國古代王朝國家控制鄉村社會的基本制度。王朝國家通過掌握土地支配權,在不同程度上“授田”給鄉村民戶,從而獲得了控制并剝奪農民的權力與“合法性”,并進而將農民盡可能地固定在給定的土地上,使之“土著”,并“安土重遷”;通過戶口登記,掌握鄉村民戶,將之編組進層級制的鄉里體系中;又通過鄉里制度,控制、調整鄉村民戶的土地占有和使用,檢括戶口,強化對鄉村民戶的人身與經濟控制,強制性地征發賦役,從而最大程度地滿足王朝國家的各種需要。其中,戶籍制度與鄉里制度更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是王朝國家實現其鄉村控制的根本性制度保障。

  歷代鄉里制度都是以對國家可控制的鄉村民戶(著籍戶口)進行什伍編制為起點,以“什伍互保連坐”為基本組織原則的,所以,以五家、十家為基本單位的鄰比組織是王朝國家控制鄉村的最基層的組織單元。由于鄉村民眾分散居住在大小規模不等的村落中,故無論國家采用怎樣的戶口編排方式,都不得不以鄉村聚落作為鄉里控制、賦役征發、鄉村社會管理的基本單位。而歷代王朝縣級行政單位的范圍大小、職能歷有變化,從而影響了縣級政權對于其鄉村區域的控制方式,所以,作為介于縣與里之間的地域性管理單位的鄉,相對而言變化較大。總體而言,鄉、里、鄰的建立成為了中國古代鄉里控制體系的基本結構。它的相互關系及其變化,既是歷代王朝鄉里制度及其演變的基本內容,也是中國古代鄉村社會及其演變的核心線索。

一、五家為鄰

  在儒家學說理想的設計中,比鄰而居的五家民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又相互伺察,互相監督,榮辱與共,賞罰相延及,故上級管理者于各戶之出入、存亡、臧否、逆順皆可得到了解與把握。清人陸世儀(1611—1672)說:“治天下,必自治一國始;治一國,必自治一鄉始;治一鄉,必自五家為比、十家為聯始。”在這個意義上,以五家(或十家)民戶為基本編組單位的鄰、比(伍、什、保、甲)等,乃是王朝國家控制鄉村的最基層的單位。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秦獻公十年(前375),“為戶籍相伍”。所謂“相伍”,就是以五家為“伍”的辦法編排戶口,“伍”是戶籍編制的基本單位。《史記·商君列傳》敘述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主持第一次變法,“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令民為什伍”,亦即或者十家、或者五家,編成一組,互相擔保。“相牧司連坐”,唐人司馬貞對此解釋說:“牧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恐變令不行,故設重禁。”此即所謂“什伍互保連坐制”。

  以什伍之法編排鄉村民戶,使之互相擔保、相互糾察,且共賞罰乃至同生死,來源于軍法。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之謂也。”這里用軍隊編制系統的“伍人”來解釋民戶編組系統“四鄰”,說明“四鄰”的編組原則與責任規定都是參照軍法制定的。伍什互保連坐之法,亦本于軍法。《尉繚子·伍制令》謂:“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吏自什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之,皆與同罪。”什伍相結互保連坐,使“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確然是十分有效的組織與管理方法。將此種組織管理方法應用于民戶編排和鄉村控制,就控制的有效性而言,當然是理想的。正因為如此,歷朝統治者均以什伍編制為起點編排鄉村民戶,并以“什伍相保”“什伍連坐”為基本組織原則。

  漢代沿用秦制,編排什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規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券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比地為伍,就是根據其居地所在編排為伍。《續漢書·百官志》司馬彪本注:“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釋名·釋州國》:“五家為伍,以五為名也,又謂之鄰。鄰,連也,相接連也。又曰比,相親比也。”則鄰比而居的伍乃是漢代居民編排最基本的組織。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或頗告,皆相除。”伍人亦與正典(當即鄉有秩、嗇夫)、田典(當即里正)相并列,同伍之人亦有相互擔保連坐之責。而漢制雖以什伍并列,然什長卻甚少見到,蓋以“伍”為主。

  北魏立三長之制,以五家為鄰(保),五鄰為里(閭),五里為黨(族),各有長,“取鄉人強謹者”任之。東魏孝靜帝時,臨淮王孝友上言稱:“令制:百家為黨族,二十家為閭,五家為比鄰。百家之內,有帥二十五,征發皆免,苦樂不均。羊少狼多,復有蠶食。此之為弊久矣。”則知比鄰、里閭與黨族之長,確實發揮重要作用,而比鄰之帥實為三長制之核心。

  唐制在鄉、里之下有鄰、保。《唐六典·戶部尚書》謂:“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保有長,以相禁約。”是以四家為鄰,加上保長一家,合五家為一保。學界一般認為:唐代的鄰保組織乃以五家為單位編組而成,是最基層的居民組織。其功能以警政治安為主(包括核查戶口、糾告逐捕盜賊等),以分攤稅賦等為輔(包括分攤逃戶租課,糾告私鑄、私販等行為),且不斷延伸向財經、司法中與之相關的事務上。正因為此,仁井田升、松元善海等均強調鄰保組織在唐代鄉村行政與管理系統中的重要性,甚至認為它是唐代鄉村行政的中心。

  北宋前期定制,按村置耆,以耆長主鄉村治安、詞訟,而各村耆之下亦或編排保伍。淳化二年(991)陳靖在《上太宗聚人議》中建議: “即乞據今村坊,加之保伍,隨其土斷,不問僑居,應是浮浪之徒,悉歸版籍所管,然后按其人數,授以土田。五家為鄰,五鄰為保,遞相檢察,責以農桑,勿容游食之徒,勿縱惰耕之子。”則宋初保伍是按村坊編排的,編排原則是“隨其土斷”,即根據民戶居地(亦即村落)編制鄰、保。歐陽修在《五保牒》中引《戶令》曰:“諸戶皆以鄰聚相保,以相檢察,勿造非違。如有遠客來過止宿,及保內之人有所行詣,并語同保知。”則按照法令規定,諸戶皆當編入鄰保。然歐陽修指出:“雖然有此令文,州縣多不舉行。”則知北宋前期雖有保伍之法,但并未普遍實行。熙寧、元豐改革,推行保甲法,最初規定以十家為一保,后來定制以五家為一保(小保)。即使是在規定以十家為一保的熙寧三年(1070)司農寺所頒《畿縣保甲條制》中,也規定“如同保不及五戶,聽并入別保。……本保內戶數足,且令附保,候及十戶,即別為一保。”則知五家仍然是保甲編制的基本單位。保甲法蓋以伍保為基礎,故亦稱為“保伍之法”。

  女真族據有華北后,以猛安謀克制編排女真、契丹,沿用唐宋制度編排漢民。《金史·食貨志一》謂:“令民以五家為保。泰和六年,上以舊定保伍法,有司滅裂不行,其令結保,有匿奸細、盜賊者連坐。宰臣謂舊以五家為保,恐人易為計抅而難覺察,遂令從唐制,五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金伍保之法,其初蓋沿用宋代保甲之法,以團結民兵為目標,并未能全面施行。至泰和六年(1206),乃行伍保連坐之法,而據其所認識之唐制,以五家為鄰、五鄰為保,形成鄰保制。而其時已是金末,此種鄰保制是否真正建立起來,并不能確知。

  明朝自洪武十四年(1381)起,推行里甲黃冊之法。《明太祖實錄》載:“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冊。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之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甲”是一個應役單位,由十一家民戶組成(包括一個里長戶)。這樣的甲,一般由毗鄰而居者構成,便于征收賦稅與治安管理,只是到了明中后期,由于人口流動和戶地變遷等原因,才較為普遍地出現同一甲的戶口分散在不同村落的現象。實際上,在一些分散居住的地區,村落規模較小,故往往由一個較小村落編排為一個甲。因此,至少在明前期,“甲”實際上是最基層的賦役單元。

  明代中后期在部分地區推行的保甲制,實際上是在里甲制的基礎上實行的。萬歷年間,呂坤制定的山西鄉約保甲之法規定:“十家內選九家所推者一個為甲長,每一家又以前后左右所居者為四鄰,一人有過,四鄰勸化不從,則告于甲長,書之紀惡簿。……如惡有顯跡,四鄰知而不報者,甲長舉之,罪坐四鄰。四鄰舉之,而甲長不報者,罪坐甲長。”鄉約(保)之“甲”顯然即以里甲之“甲”為基礎。稍不相同的是,保甲制強化了“四鄰”的作用,使“甲”與“鄰”結合起來,從而增強了“甲”內民戶互相監督的功能。

  明中后期在部分地區實行的保甲制及其原則,入清以后,漸次得到全面推行。順治元年(1644),清政府剛剛控制直隸、山西、山東等北方地區,即決定推行“總甲制”,“各府州縣衛所屬鄉村十家置一甲長,百家置一總甲。凡遇盜賊逃人奸宄竊發事件,鄰佑即報知甲長,甲長報知總甲,總甲報知府州縣衛,核實申解兵部。若一家隱匿,其鄰佑九家、甲長、總甲不行首告,俱治以罪。”十家編為一甲(后來多稱為“牌”),互相擔保,有連坐之責,正是什伍互保連坐原則的實施。雖然后來有關保甲的規定頗有變化,各省府州縣的具體實行辦法更頗多差異,但總的說來,以十戶為保甲組織最基本的單元(牌、甲),所謂“立甲長以稽查十戶”,并沒有根本變化。

二、百家為里

  在《周禮》設計的鄉村控制體系中,鄰、比之上是里、閭,均由二十五家組成。以五個比(鄰)組成包括二十五家的一個閭、里,雖然可能亦與軍隊編組中的五伍為兩(軍隊編制單位,由二十五人組成)有關,但閭、里之制,卻更可能來源于古代有規劃建設的、形狀規整(主要為方形或長方形)的聚落。《說文解字》釋“閭”:“閭,侶也,二十五家相群閭也。”則閭之本義指群侶而居,亦即整齊的聚落內部分劃為若干規整的居住區。《說文解字》釋“里”:“居也,從田從土。”則里是指帶有田地的居住區。里大抵有土垣圍繞,內部分劃也較為規整。

  因此,所謂二十五家組織的閭、里,都應當是在居住單位的基礎上編排的。二十五家,蓋只能取其約數。一個閭、里包括多少戶數,主要取決于其聚落的大小和密集程度。據《管子》《國語·齊語》、臨沂銀雀山漢墓竹簡《田法》及《王度記》(據說為戰國時齊人淳于髡所撰)所記,齊國之里,有三十家、五十家、百家之別,正折射出其時鄉村聚落規模大小不等的歷史事實。

  岳麓書院藏秦簡《尉卒律》規定:“里自卅戶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戶以下,便利,令與其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三十戶置里典、老各一人,則秦里的標準規制即當為三十戶一里。里耶秦簡8-157記當時的遷陵縣啟陵鄉成里有二十七戶。簡8-1236+8-1791:“今見一邑二里:大夫七戶,大夫寡二戶,大夫子三戶,不更五戶,□□四戶,上造十二戶,公士二戶,從廿六戶。”一邑二里,應當是指一個聚落編排成兩個里。這個邑(分為兩個里)共有六十一戶,平均每里三十戶。雖然只是一些零散的材料,但仍足以說明,秦在南方地區的里大約以二三十戶較為普遍,較為嚴格地遵從了秦制的規定。晁錯《募民徙邊策》中謂:“古之制邊縣以備敵也,使五家為伍,伍有長;十長一里,里有假士;四里一連,連有假五百;十連一邑,邑有假候。”晁錯所說“制邊縣以備敵”的古制,很可能是指秦制。若然,則秦邊縣的鄉里之制,當以十伍為里,即每里有五十家。

  漢代定制以百戶為里。《續漢書·百官志》司馬彪原注:“里魁掌一里百家。”東海郡集簿木牘記東海郡共有266290戶、2534個里,平均每里約105戶,與100戶大致接近。然一里百家僅僅是制度上的規定,在實際編組過程中,必然以聚落的自然狀況為根據,所以,實際上各里的戶數差別比較大。一般說來,在漢代,關中與西北屯墾區的里較為規整,即民戶多集中居住在四周圍以土垣的聚落中,聚落的規模較大;里的編排,亦大抵較為嚴格地遵守百家為里的規定,而每一個較大村落可能即編為一個里。在南方分散居住為主的地區,聚落規模的差距較大,里的編排既以聚落為基礎,其所屬戶數自必有較大差異。馬王堆帛書地圖上繪出的42個里中,有21個里注明了戶數,其中戶數最多的龍里有108戶;其次是智里,68戶;戶數最少只有4戶。更為重要的是,在一些里名之下,注明“并某里”,如琇里與弇里下均注明“并波里”,應當是琇里、弇里與波里三個聚落共組成一個行政管理意義上的里。顯然,由于自然聚落大多不滿一百家,南方的地理環境也不許可圍筑土垣,故在“一里百家”的規定之下,大部分南方地區的“里”均包括若干相鄰的自然聚落,即一里由若干自然聚落組成。

  唐代的里也是以村落為基礎編排的。《通典·食貨·鄉黨》云:“大唐令:諸戶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鄰)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個,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并免其課役。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據此,唐代里的設置,雖然以百戶為原則,然在實際的編排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民戶居住村落的大小,以適應不同的聚落形態,從而表現為三種情形:一是規模較大(百戶上下或更多)的集村,置一個里正(或村正),也可能分設若干的里正(城邑的戶數一般較多,當然會設置若干坊);二是戶數大至在數十戶、不足百戶的村落,設置一個村正(可能也代管本村附近不滿十家的小村);三是由若干分散居住的小村,合起來,編組成一個里,也可能以這些村中較大的村為中心,命名為某村。無論是哪一種情形,里都是以村落為基礎編組的。

  兩稅法實行之后,賦役既以田畝為主要根據,戶口籍帳乃漸趨荒廢,以籍帳為基礎、并以籍帳編排和租庸調之征納為主要職能的“里”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崩解。因此,中晚唐以至五代,以地域(居住地域與生產生活地域)為核心的村,以及作為兩稅法基礎的田畝,遂成為征發賦稅的基本單位。《五代會要·租稅》載后唐明宗長興二年(931)六月敕:“委諸道觀察使屬縣,于每村定有力人戶充村長。與村人議,有力人戶出剩田苗,補貧下不迨頃畝者。肯者即具狀征收,有詞者即排段檢括。”是由村長實際負責各村的賦役征納。后周顯德五年(958)置耆長,亦以村落為基礎。《新編五代史平話·周史平話》卷下載:“(世宗)又詔諸州將鄉村率以百戶為[團](圖),[團](圖)置耆長三人。”每團置耆長三人,而團是以村落為基礎、聯合相近各村落組成的。百戶置耆長三人,則每耆約有三十余家,正大致相當于一個中小村落的規模。

  宋開寶七年(974)所置“主盜賊、詞訟”之耆長,當即沿用后周制度而來,亦以村落為基礎。建隆三年(962)詔書規定:“鄉村內爭斗不至死傷及遺漏火燭,無執法去處,并仰耆長在村檢校定奪,不在經官審理,其縣鎮不得差人團保。”據此,則知耆長是按村設置的(而不是按戶數),即一村或數村設置一個耆長。慶歷三年(1043)九月,范仲淹奏言減徭役,其中謂:“其鄉村耆保地里近者,亦令并合。能并一耆保管,亦減役十余戶,但少徭役,人自耕作,可期富庶。”說明耆是按照地里相近的村落編組的。正因為此故,在宋代文獻中,耆長往往得稱為“村耆”。

  熙寧、元豐年間行保甲法,其初規定以五十家為一大保,后來定制以二十五家(五小保)為一大保。原則上由二十五家組成的大保乃是熙寧保甲法的核心。蓋其時編排保甲,雖然按戶數為原則,但在實際的編排過程中,仍不得不以村落為基礎。熙寧八年(1075)八月,司農寺報告保甲法實行情況,謂開封府界五路,“小保有至數十家,大保有至百余家,都保有至數百家,人數過多,地分闊遠,一保有犯,連坐者眾。”三個層級的保所包含的戶數之所以超過規定,蓋即因為大保實際上按村落范圍編排的:每大保一村,而村落規模較大(每大保又只能分為五個小保,故小保戶數亦因之而超過五戶)。熙寧九年(1076)四月,荊湖等路察訪蒲宗孟報告稱:“湖北路保甲,無一縣稍遵條詔,應排保甲村疃,并以大保、都保,止于逐村編排,更不通入別村,全不依元降指揮,其監司違法官乞施行。”根據蒲宗孟的報告,湖北路諸縣編排保甲,均未能按照條詔的規定執行,而事實上是“逐村編排”,一般并不“通入別村”。由于一個都保共有二百五十家,所以,蒲宗孟所說的情況,當主要是指二十五家的大保和只有五家的小保。換言之,荊湖北路保甲編排時,一般是以村落為基礎的,只有數家的較小村子,即編為一個小保;有二三十家的村落,即編為一個大保。正因為此,文獻中多見有“村保”之稱。

  金朝控制北方地區之后,沿用唐宋制度而略加變革,以統治漢民。《金史·食貨志一》云:“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二百戶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違。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猛安謀克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主首之設置,以五十戶為基本單位。在猛安謀克部所屬村寨中,以五十戶置一寨使,與主首同,說明主首所領,大抵即為一個村。

  元代的社制正是沿用金代五十戶(村寨)置一主首的制度變化而來。《元典章·戶部·農桑·立社》錄至元二十八年(1291)尚書省奏申《勸農立社事理》,對社制作了具體規定,其第一款謂:“諸縣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為一社,不以是何諸色人等,并行立社。令社眾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立為社長。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設社長一員;如不及五十家者,與附近村分相并為一社;若地遠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處地面,各村自為一社者聽,或三村五村并為一社,仍于酌中村內選立社長。”顯然,社是以自然村落為基礎設置的:五十家左右的村,自立為一社;不滿五十家者,合二村三村乃至四五村并為一社;超過一百家的村落,可能分設兩個乃至更多的社。

  明代里甲制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包括十個里長戶和十甲一百戶)。其最初嚴格按照戶口編排,故一里往往與自然形態頗有參差,或包括來自不同村落的人戶,或包括多個與甲相當的小村落。實際上,里甲的編排雖以戶口為依據,但各地在編排里甲時并不能整齊劃一,而必然要考慮到各地區的歷史地理背景。《明史·食貨志一》云:“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諸州縣土著者以社分里甲,遷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畝廣,屯民新占畝狹,故屯地謂之小畝,社地謂之廣畝。”據此,河北各州縣在明初編排里甲,原有的土著民戶是以金元以來的“村社”為基礎的;新遷入的移民,是按照屯地編排的。但無論如何,“里”都是有著較為明確范圍的地域單元。

  然明中期以后,隨著人口遷徙與田畝地土的變動,以戶籍編排為核心的里甲制漸至崩解,系于某里之下的戶口未必再集中居住于其原來的村落或地域之中,各村落所屬田地則未必再系于本里戶口之下。呂坤說:“一里之地,滿縣分飛;滿縣之田,皆無定處。……是以一里催科,四境尋人,多里老之奔馳,成輸納之逋負。”戶籍遂與特定的地域相脫離。正因為此故,隆慶、萬歷年間,各地遂不得不推行賦役改革,清丈田畝,“以地為主,不以人為主。人系名于地,不許地系于畝于人。”即以田地為基礎,賦役隨地畝征派,而不再以戶籍為綱目,賦役系于戶籍之上。這樣,建基于戶籍控制之上的“里”乃漸次被不同類型的地域單元(如村、莊、垸等)所取代。

  明代中后期在部分地區推行的保甲制,各地實行情況不一,但總的說來,各保亦以村落為基礎編排。在呂坤定立的山西保甲制度中,“本縣及寄莊人民,在城在鎮,以百家為率,孤莊村落,以一里為率,各立約正一人,約副一人,選公道正直者充之,以統一約之人。約講一人,約史一人,選善書能勸者充之,以辦一約之事。”城鎮鄉約,以百家為編排原則;鄉村則據原有的“里”編排鄉約(即保)。而在具體的編排過程中,又“各隨地方街巷村落遠近編派,難以拘泥”。更為重要的是,根據呂坤所定規章:“凡一約之人,或寺廟,或公館,或大家廳房可容百人處所,上面立圣諭木牌一面,傍設約正、約副、約講、約史四座,將約眾分左右二班,如所在寬敞,作板凳數條,約眾論齒序坐,亦可每月初二、十六日一竿時候取齊。”也就是說,鄉約(保)有了固定的議事辦事場所,從而進一步強化了鄉約(保)的地域實體性質。

  清代沿用明代制度,里甲制與保甲制并行,即以里甲主賦役,以保甲主治安,而以保甲制為主。各地雖然仍然編排里甲,但里甲之“里”(亦稱為“社”)實際上已成為單純的戶籍登記與賦役征納的會計單元,逐步脫離實際的地域范圍(按里設置的“里書”“社書”“冊書”“書手”等,不再下鄉到所管的里催征賦役,而是在州縣衙門里負責編制有關戶籍賦役賬冊,并辦理田產交易、糧戶過割等事宜,乃是縣衙的胥吏);保甲制則得到強化,成為控制鄉村的實際制度。在實際執行中,保甲與里甲相互滲透,呈現出合流的趨勢。雖然清代保甲制的實行差異甚大,但總的說來,由十個以十戶組成的基本單元(甲、牌)而組成一個百戶單元(稱為甲、總甲,亦有稱為保者),是較為普遍的設置。《皇朝文獻通考·職役考》云:“(康熙)四十七年申行保甲之法……一州一縣城關各若干戶,四鄉村落各若干戶,戶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于上,出則注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面生可疑之人非盤詰的確,不許容留。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若村莊人少,戶不及數,即就其少數編之。”各村莊大抵皆超過十戶,而甚少有村莊可達千戶,故所謂“若村莊人少,戶不及數,即就其少數編之”,主要是指由十牌、百戶構成的“甲”而言的。顯然,清代保甲法中的“百戶之甲”,也是以村落為基礎編排的。

三、十里一鄉

  在《周禮》《管子》《國語》等早期文獻中,在里、閭之上的管理組織或居民編組單位,可稱為族、酂、連、卒、州、鄉等,其包括的戶數則從百戶到千戶不等,而以二三百家至五百家為常。族、酂、連、卒、州、鄉等,雖然包括的戶數不等,但皆當指將若干村落的民戶聚合起來,連屬在一起,是包括若干村落的鄉村區域。

  秦漢定制以鄉統里。應劭《風俗通》謂:“國家制度,大率十里一鄉。”里有百家,則漢代每鄉大抵以千戶為原則。東海尹灣漢墓簡牘《集簿》記東海郡各縣國邑所屬鄉數為“百七十囗百六”,里有2534,則平均每鄉轄有15個里。其時東海郡著籍戶為266290,平均每鄉約為1566戶。安徽省天長縣西漢墓出土的《戶口簿》記東陽縣有戶9619,其東鄉戶1783、口7995,都鄉戶2398、口10819,楊池鄉戶1451、口6328,鞠鄉戶840、口4500,垣雍北鄉戶1375、口6354,垣雍東鄉戶1282、口5669,平均每鄉戶1603戶。故漢代平均每鄉千余戶,亦或有數千戶者。

  漢代各鄉置嗇夫(或有秩)、三老、游徼,分掌民籍賦役、教化、治安事務,其所治稱為“鄉廷”。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恒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戶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并封。”鄉部,指當鄉所部。八月雜案戶籍,即以各鄉為單位,集中于鄉廷進行;其所形成的戶籍原始記錄即留在鄉廷。鄉廷之衙署,或得稱為“鄉官”。《漢書·循吏傳》記黃霸為潁川太守,“使郵亭鄉官皆畜雞豚,以贍鰥寡貧窮者”;顏師古注:“郵行書舍,謂傳送文書所止處,亦如今之驛館矣。鄉官者,鄉所治處也。”鄉官與郵亭并列,顯然是指衙署。有的鄉廷(鄉官)所在的聚落,甚或有土垣圍繞,形成“鄉郭”。《漢書·循吏傳》記朱邑少時為廬江郡舒縣桐鄉嗇夫,“及死,其子葬之桐鄉西郭外,民果共為邑起冢立祠,歲時祠祭”。所謂“桐鄉西郭”,當指桐鄉鄉廷所在聚落的“西郭”。

  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府掌握的著籍戶口不斷衰減,鄉的戶口規模較之漢代大幅度縮小。《晉書·職官志》:“縣五百[戶]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則每鄉戶數,當在五百至二千五百戶之間,且多有不滿千戶者,但也有多至五千五百戶以上者。嚴耕望指出:《晉志》所謂戶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蓋法制如此,實必不滿此數。他又引《宋書·良吏傳》序稱,元嘉三十年(453)間,“凡百戶之鄉,有市之邑,歌謠舞蹈,觸處成群,蓋宋世之極盛也”,以證劉宋極盛時,其鄉不過百戶,晉鄉之戶數也不會太多。所說誠然。值得注意的是,晉制各鄉置有治書史,應當是在縣衙中掌管對應各鄉戶口賦役籍帳的小吏,并不在“鄉廷”執事(嗇夫或者仍在鄉廷);而由于鄉中不再置立三老、游徼,鄉的教化、治安職能嚴重削弱,其在鄉村行政管理系統中的作用乃大幅度降低。

  隋于開皇三年(583)置五百家鄉正,理民間辭訟,即以五百家置為一鄉,各置鄉正。至開皇九年(589),定制以五百家為鄉,正一人;百家為里,長一人。唐初亦以百戶為一里,五里為一鄉,鄉置耆老(亦曰父老)一人,后改置長一人、佐一人。隋代的鄉正與唐初的鄉耆老、鄉正大抵皆主辭訟、賦役,與漢時鄉有秩、嗇夫職掌相近,亦當駐于鄉中,鄉司有相對固定的駐地。貞觀十五年(641)省罷鄉長之后,鄉級行政管理遂由鄉所屬的各里里正共管,而諸鄉里正輪流到縣衙里去處理本鄉籍帳、賦役征納等事務。在縣衙里執役的諸鄉當值里正被稱為“鄉頭”“鄉板頭”,亦或得稱為“鄉長”。而諸鄉之中卻不再有鄉司駐地。正因為此故,中唐以后,鄉遂逐漸向以賦役征納為核心的財政會計單元和地域單元演變。

  宋初諸鄉仍以里正主賦役,里正亦在縣衙當值,故稱為“衙前里正”。開寶七年(974)“廢鄉,分為管,置戶長,主納賦”。管由原來的鄉分置,其所管戶口、規模應比鄉小。據宋神宗時編纂的《相臺志》,北宋中期,相州安陽縣有23管247村,湯陰縣有11管116村,臨漳縣有19管187村,林慮縣有8管101村。據《元豐九域志》卷二,相州有主戶26753戶,客戶21093戶,則相州四縣合計有61管、696村,一村平均69戶,一管平均11.4村、787戶。《元豐九域志·河北西路·相州》記相州各縣鄉數,安陽縣四鄉,湯陰縣一鄉,臨漳縣二鄉,林慮縣一鄉,合計只有8鄉,平均每鄉有7管多。據淳熙《三山志》所記熙寧年間福州十二縣所置戶長、鄉書手數,知其時福州十二縣約有140個管(寧德縣戶長數缺)、66個鄉,則平均每鄉分置兩個多管。《元豐九域志·福建路》記福州主戶114603、客戶96916,則平均每管有1500余戶(每鄉則已超過3200戶)。據此或可推知:北宋時代每管所領戶數,大約不低于五百戶,而可多至千余戶。

  開寶七年(974年)設管置戶長主征科、以耆長主盜賊詞訟之后,遂形成鄉書手、里正與戶長、耆長并存的體制:鄉書手按鄉設置,里正亦按鄉差充(至和二年之后、不再按鄉差里正),均在縣衙執役,掌管各鄉賦役籍帳;而戶長(按管設置)與耆長則在鄉戶中差充,屬于鄉役,在賦役征科中實際發揮作用。至和二年(1055)廢里正衙前之后,諸鄉只在縣衙里設有鄉書手,鄉實際上已演變成為用于戶籍登記、統計和賦役分配與征納的會計單元和人文地理單元(用于指稱包括若干村落的地域),在戶籍編排、賦役征納過程中實際發揮作用的是管(戶長)、耆(耆長)。

  熙寧、元豐年間行保甲法,初以五百家為一都保,后來定制以二百五十家為一都保。上引熙寧八年司農寺上言說開封府界五路“都保有至數百家,人數過多,地分闊遠”,說明都保乃是包括若干村落的區域。也有個別都保是由一個較大的村落編排的。熙寧八年八月衛州上言稱:“汲縣朝歌村保正裴公討為軍賊所擄,弟公詳率眾追賊,奪公討以還,仍獲賊首。”朝廷以裴公詳代其兄公討為都保正,并賜錢百千。裴公討、公詳兄弟做都保正的都保,稱為“朝歌村保”,應當是以朝歌村為基礎編排的。但大多數的都保應當包括若干村落,是一個鄉村區域。元末成書的《無錫志》記無錫縣統都六十,保(大保)五百八十有五,每都恰好十個大保左右,應當是沿用宋制而來。如一都分為十保:胡村(一保)、前王(二保)、蔡家渡(三保)、馮窯(四保)、埄村(五保)、后祁(六保)、高橋(七保)、梨花莊(八保)、塘頭(九保)、下王(十保)。每保(大保)都對應一個自然村落名,那么,一都至少當包括十個自然聚落。

  金沿用唐宋制度,仍按鄉置里正。《金史·食貨志一》云:“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隨戶眾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里正按鄉設置,掌催督賦役、勸課農桑,與唐及北宋之制同,亦為縣役。金代華北地區的鄉里正大抵更近于唐代的諸鄉里正,仍然直接參與當鄉諸村社(由主首負責)的戶籍編排與賦役征發,而非如北宋中后期那樣,僅在縣衙置有鄉書手,只負責相關籍帳事務。

  元代文獻中,常以里正與主首并舉。大德七年(1303),江西行省《編排里正主首例》稱:“每一鄉擬設里正一名。每都主首,以上等都分擬設四名,中等都分擬設三名,下等都分擬設二名。依驗糧數,令人戶自行公司推唱供認。如是本都糧戶極多,愿作兩三年者,亦聽自便,上下輪流,周而復始。仍每年于一鄉內,自上戶輪當一鄉里正。”則里正仍按鄉設置,屬于縣役,與金制相同。而各都則按等第分設主首二人至四人,顯然是金代諸村主首制在南方地區的推行。

  明初編排里甲,規定“務不出本都”,也就是以都為單位編排里甲,但“都”卻并無任何行政管理職能,亦未再見有南宋以來南方地區所稱之“都里正”(由都保正改稱而來)或金元以來北方地區的“鄉里正”,所以明代的“都”并非一級行政建制。宋元以來“鄉”的名目也大都得以沿用,但同樣沒有實際的行政職能。總的說來,明代里甲制和明中后期部分地區實行的保甲制,在以大約百家為基本編組原則的“里”“保”(鄉約)之上,并沒有穩定的“鄉”級建制。清代里甲制基本沿襲此種格局。但在清代地方文獻中仍可以見出,有些州縣仍然按鄉、都分設“書手”(有的鄉分設四五個里,各有一個書手),是在縣衙里執役的書吏(一般屬于錢房或戶房)。在這種情況下,鄉、都仍然是一種用于統計、分配、核算賦役的會計單元。所以,概括言之,明清時期,鄉、都之目雖然仍得沿用,但大抵皆為人文地理概念或會計單元,而非行政管理單位。當然,鄉、都并非全然沒有行政管理的意義,在很多時候,它們被作為縣級政權劃分縣境不同地域、區分其賦役等第,或由知縣、縣丞、縣尉分區負責水利、治安等事務的區劃根據;在社會變亂或遇有較大政治經濟與文化事件時,縣境內不同地域的士紳以“鄉”“都”為單位,展開活動,如組織“鄉兵”“團練”等。盡管如此,在制度層面上,明清時期,鄉、都都不再是一級行政管理層級。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保”逐漸成為大致以百家為原則、以村落為基礎編排的“甲”(百家)或“里”之上的地域性管理單元。如上所述,至遲確定于康熙中后期的保甲制規定,十個由百戶組成的甲編成一個保,置保長(或保正,亦有稱為里長、鄉長者)。千家之保,當然包括了若干村落。王福明的研究表明:乾隆年間,順天府寶坻縣分設46個保,共轄910個村莊,平均每保轄約20個村莊。在直隸定州,保級組織被稱為“約”,全州分置43個約,領村莊423個,平均每約10個村莊。他指出:“約是按地理區域劃分的,由相鄰數村結合而成,并以約中較大村莊命名的鄉級組織。”保(或者其他名目)也應當是如此。而在王鳳生所訂立的《公舉約正條規》中,保長被稱為“鄉集長”,并規定“甲長須在百家之內選舉,鄉集長須在一鄉一集之內選舉,以期近便,易于照料親切,不致偏私。”顯然,“保”就是在“鄉集”的基礎設置的,或者說二者是重合的。正由于此,保又多被稱為“鄉保”(其所謂“鄉”,是指“保”所轄的區域,與作為財稅會計單元的“鄉”不是一回事,地域范圍一般較后者小得多),且多駐于所轄鄉村范圍內較大的聚落(又多為市集所在)中。清末推行新政,鄉村巡警的設置與“鄉鎮自治”亦大多以舊有的“鄉保”為基礎,遂漸次形成近代以來的“鄉鎮體系”。

四、鄰、里、鄉在鄉村控制中的不同意義

  通過對鄰、里、鄉的歷史考察,可以認知:其一,建立在五家為鄰基本原則之上的什伍互保連坐之法,乃是古代鄉里制度的起點,也是王朝國家編排鄉里組織、構建鄉里控制體系的基本原則。伍保制度的核心功能,乃是加強對鄉村民戶的人身控制,強化治安,建立并維護鄉村的社會與經濟秩序;因此之故,歷代王朝均不遺余力地推行伍保制度,建立鄰保組織。但是,鄉村民戶畢竟不是軍兵,以軍法編組鄉民成本既高,在事實上亦難以實行;而且,什伍連坐之法若切實執行,勢必造成重大紛擾,甚至引發動亂,故什伍編排的鄰保組織雖然在原則上是歷代王朝鄉里控制的基礎,但互保連坐之法在事實上卻難以嚴格執行。

  元代馬端臨在述及歷代鄉黨制度時,曾比較“周法”與“秦法”的異同:“秦人所行什伍之法,與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則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為仁厚輯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鄰里告之;一人犯罪,鄰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他認為:秦人所行什伍之法,表面上雖與《周禮》的規定相一致,然周法以民眾互助為基本原則,指向鄉村自治;而秦法則以鄰里相互伺察、互相監督擔保為原則,目的是強化對民眾的控制。而這兩種原則的背后,則是儒、法思想在鄉村治理觀念上的差異。

  其二,里、閭之制起源于居住單位。故無論制度規定以二十五家、五十家,還是以百家、百一十家為里(閭),而在實際編排中,里必然以村落為基礎,或以一村為一里,或合數村為一里,或將一大村(包括城邑)編排為若干里。里編定之后,則當相對保持穩定,不必因戶口增加而頻繁地重新編排。質言之,百家之里是以村落為基礎編排的。里(閭、耆、大保、村寨、社、約、保、甲)雖然也有治安功能,但其最重要的功能是控制戶口與田地,以征發賦役。在這個意義上,無論其包含多少戶數、用何名目,“里”的實質都是以村落為基礎的賦役征收單元。

  不僅如此,里還被賦予了“村落自治”的功能。明朝初年,令各里置里社,春秋二社之時,集眾祭祀五土五谷之神。祭祀之后,會飲之前,先令一人向眾宣讀抑強扶弱之誓。誓詞曰:“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禮法,毋恃力凌弱,違者先共制之,然后經官。或貧無可贍,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會。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如不從眾,及犯奸盜詐偽,一切非為之人,并不許入會。”這當然是理想的設計,與《漢書·食貨志》所描述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的美好藍圖相互呼應。然而,在這幅美好圖景的背后,卻是“每里置經催一名,以督賦課”。所謂“村落自治”,不過是便于統治者用盡可能小的統治成本,以獲取最大可能的賦役征發罷了。

  其三,鄉在起源上就是一種地域單元,指包括若干村落的鄉村區域。秦漢時期的鄉是縣級政權之下的行政區域,所統戶口一般在千余戶至數千戶,規模較大;在鄉部的中心聚落設有鄉廷,以嗇夫(有秩)、三老、游徼分掌民籍賦役、教化與治安等鄉政。魏晉南北朝時期,鄉的規模逐漸減小,至隋唐時定制為五百戶,遠較漢代的鄉為小。唐代的鄉政由所屬五里的里正主持,諸鄉里正到縣衙當值,處理本鄉事務,故諸鄉不再有鄉司駐地。因此,中唐以迄北宋前期,鄉逐漸向以賦役征納為核心的財稅會計單元和人文地理單元演變。在鄉逐步退出鄉村事務的具體運作之后,管、都保等相繼成為縣與里(耆、大保)之間的、統領數村的地域行政單元,其所領戶數在250戶至千余戶不等。明代里甲制下,縣直轄各里,沒有嚴格意義上的“鄉級”行政管理層級。到了清代,隨著保甲制的全面推行,以千家為基本編制原則的“保”在鄉集的基礎上發展起來,成為以百家為原則、以村落為基礎編排的“甲”(百家)或“里”之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單元,并為近代以鄉鎮為核心的鄉村控制體系奠定了基礎。

  因此,“鄉”(無論其稱為鄉,還是管、都、保等)乃是縣以下的、由若干村落組成的行政管理單元。雖然在宋代以后,“鄉”本身已演變為一種財稅會計單元和人文地理單元,但除明代外,居于縣與百家之“里”間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層級一直是存在的。王福明在肯定清代縣政權“沒有一統到底(指直到自然村和民戶)的組織和機制”的同時,進一步指出:“以一個知縣轄下的縣衙門終究無法直接統治數百個村莊、上萬戶人家、數十萬口人眾,它必須依賴其他中介組織”,這就是“鄉級組織”,“它處于州縣政權之下、村莊之上,是協助官府治理鄉村的組織和工具”這種說法,不僅適用于清代,也適用于中國古代歷史上的大部分時期。

  總之,鄰、里、鄉是中國古代鄉里控制體系的三個基本層級。其中,鄰以五家互保連坐為原則,是最基層的治安單元;里以村落和居住地域為基礎,是基本的賦役征納單元;鄉包括若干村落,是縣以下、里以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單元。陸世儀在《論治邑》中談到所謂“治鄉三約”:“先按地方,分邑為數鄉,然后什伍其民,條分縷析,令皆歸于鄉約長。凡訟獄、師徒、戶口、田數、徭役,一皆緣此而起。”其所說的“鄉約”,是指以村落為基礎組織的“保”,鄉約長亦即保長。按照他的說法,鄉約(保、里)匯集了“訟獄、師徒、戶口、田數、徭役”等諸種鄉村事務,乃是所謂“治鄉三約”(鄉、約、伍)的核心。入村里方得排什伍,聯村里才能合為鄉,故以村落為基礎的“里”乃是鄉里控制體系的關鍵。換言之,立足于村落,編排戶口,征發賦役,乃是中國古代王朝國家鄉里制度的實質。

  作者簡介:魯西奇,1986年、1989年、1995年在武漢大學分別獲得歷史學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先后任教于武漢大學、廈門大學;現為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教授,主要從事中國古代史與歷史地理研究,代表性著作有《區域歷史地理研究:對象與方法》《城墻內外:古代漢水流域城市的形態與空間結構》《中國古代買地券研究》《中國歷史的空間結構》等。

  本文轉載于《南國學術》2018年第4期第562—574頁。轉載未收錄原文注釋。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小石頭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收藏

心情表態

今日頭條

點擊排行

  • 兩日熱點
  • 一周熱點
  • 一月熱點
  • 心情
  1. 普京剛走,沙特王子便墜機身亡
  2. 湖北石鋒:奇了怪了,貪污腐敗、貧富差距、分配不公竟成了好事!
  3. ?吳銘:為什么不從所有制角度分析問題呢
  4. 李光滿:從刀郎看中國文人的風骨
  5. 清華大學哈弗版經濟管理學院還有必要辦下去嗎
  6. “氫政治”: 三個顛覆性預測, 為何都指向中國?
  7. 星燧:普京的“閃電”中東行
  8. 2024請回答,中國市場經濟“邊”在哪里?
  9. 司馬南:黃金萬兩——一項美國的核心秘密
  10. 大蒜也有錯?
  1. 這輪房價下跌的影響,也許遠遠超過你的想象
  2. 普京剛走,沙特王子便墜機身亡
  3.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難嗎?
  4. 送完一萬億,再送一萬億?
  5. 李昌平:我的困惑(一)
  6. 湖北石鋒:奇了怪了,貪污腐敗、貧富差距、分配不公竟成了好事!
  7. 不顧中國警告,拜登出爾反爾,解放軍發出最強音:絕不手軟!
  8. 又一處敬立毛主席塑像,各地紀念活動越來越多
  9. 紫虬:從通鋼、聯想到華為,平等的顛覆與柳暗花明
  10. 李昌平:縣鄉村最大的問題是:官越來越多,員越來越少!
  1. 張勤德:堅決打好清算胡錫進們的反毛言行這一仗
  2. 郭建波:《文革論》第一卷《文革溯源》(中冊)論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和文化大革命
  3. 郝貴生|如何科學認識毛主席的晚年實踐活動? ——紀念毛主席誕辰130周年
  4. 吳銘|這件事,我理解不了
  5. 今天,我們遭遇致命一擊!
  6. 不搞清官貪官,搞文化大革命
  7. 尹國明:胡錫進先生,我知道這次你很急
  8. 三大神藥謊言被全面揭穿!“吸血鬼”病毒出現!面對發燒我們怎么辦?
  9. 說“胡漢三回來了”,為什么有人卻急眼了?
  10. 當心,他們要對孩子下手了!
  1. 張殿閣:在十大開幕式上執勤——記偉人晚年幾個重要歷史片段(二)
  2. 這輪房價下跌的影響,也許遠遠超過你的想象
  3. 《決裂》:我們到底要與誰決裂?
  4. 不顧中國警告,拜登出爾反爾,解放軍發出最強音:絕不手軟!
  5. 記憶:流浪漢張來娃兒
  6. 《鄧選》學習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