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主權按
2017年2月25日,中信改革發展研究基金會邀請19位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和農村基層干部,就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問題進行了座談。繼前幾日我們推送了《中信座談:發展怎樣的集體經濟?由誰來組織農民?》一文,今天繼續推送河陽鄉村研究院周春光副院長的發言全文。
周春光老師長期從事農村基層工作。帶著對農業、農村和農民真切的關懷,他以樸實的語言、嚴謹的邏輯和科學的分析方法,首先向與會者講述了集體經濟與產權制度面臨的兩大問題: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問題,這與農村基層組織強弱、落實雙層經營體制處理“統”“分”關系、把控超級地租能力等內部原因和國家管理體制與支農資金投放方式、大規模撤鄉擴鎮并村等外部原因有關。二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認識不統一的問題。作者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論證了以土地分包到戶為基礎的現行土地產權制度的失效和不合理性。旨在處理集體產權模糊、降低交易費用的現代產權制度在實際操作上反而增加了交易費用,阻礙了農村集體發展。
此外,作者認為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與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首先要營造發展集體經濟與加強統一經營的輿論,其次要強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與農村社區共同體構建,第三,作者還呼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要有政策傾斜力度。
整個發言對如何穩步發展集體經濟提供了重要參考價值。人民食物主權主權推出此文,希望能引起更多朋友的思考與探索,為解決我國積重已久的三農問題和全人類的幸福事業添柴加火。
正文
很高興參加今天這個研討會,上午和剛才聽了高層次的專家學者的講話很受啟發。我作為農村基層干部參加今天這個研討會,我理解其價值在于:盡可能多的反映農村集體經濟與產權方面的真實情況,盡可能多的反映農民和農村基層干部的真實想法,給各位專家學者研究提供參考材料。
一、集體經濟與產權制度面臨的問題
按照問題導向語境與思路,我首先講講集體經濟與產權制度面臨的問題。當前集體經濟與產權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認識不統一問題。
問題一: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及其原因
兩種不平衡:
一是東中西部區域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問題,平原與山區農村之間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郊區與邊遠鄉村之間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
二是如南街、劉莊、華西和航民等一些集體經濟“巨無霸”村與大量“無錢辦事,無人辦事,無章理事”的集體經濟“空殼村”形成巨大反差的不平衡。
究其發展不平衡的原因:
一是與農村基層組織的強弱關系很大。農村基層組織強的村,發展集體經濟輿論引導就好,氛圍就濃;發展集體經濟辦法就多,能力就強;集體經濟發展后勁就足,速度就快。基層組織弱的村,發展集體經濟輿論氛圍就差,能力就弱,發展就慢,甚至失速倒退而成為空殼村。
二是與落實雙層經營體制處理“統”和“分”關系密切。在實行土地分包到戶初期及延長承包期過程中,凡是“分”得比較徹底的地方,發展集體經濟就沒后勁,面臨困難就大,甚至容易被瓦解。凡是“統”的多,“統”得好的村,集體經濟發展就有后勁,就易于發展。
三是與把控超級地租(超過農地經營正常收益的)能力強弱關系很大。土地分包到戶后,因城市化及企業建設需要征用土地,以及村民建房用地引起土地用途(性質)變化而產生的超級地租,從理論上講理應歸集體,因為這個超級地租不屬于承包戶的勞動所得。但由于理論與實踐中的種種原因,導致農村基層組織把控超級地租能力強弱差別很大。凡是把控超級地租能力強的村,發展集體經濟就好;反之發展集體經濟就難。這三個方面是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而言的。
除此之外,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問題還有外部原因:一是與國家管理體制和支農資金的投放方式變化有關。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取消雙軌制與農業稅以后,國家投入了大量的支農資金,且其資金的投放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以農村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的工程投資為例。過去在人民公社體制下,各級政府支農資金都是逐級下撥落實到村,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實施管理。這就要求村里的領導班子要與村民商量著辦,并在上級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動員和組織農民群眾自己去干去實施,因而其工程質量與投資效率都比較好。而現在都要由有資質的施工企業來做,國家支農資金到了縣里,就直接要落實到工程項目上,村級的自籌資金也要打到這個項目上,然后由縣招投辦直接組織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招投標。從理論上來講,專業的事由專業的人來做來管理,既科學又規范,但是其實際效果并非很好。實際上一個縣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是很有限的,社會上有臉面的一些人,就輪流坐莊操控這些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參與招投標,中標的也一定是這個出資坐莊投標的特定的人,投標人在中標后一般都要層層轉包。可想而知這樣做的結果是有資質的施工企業要收取管理費,操控招投標人員與參與轉包的人都要截留部分利潤,從而,這就導致實際投資大打折扣,工程施工質量差,后繼維修費用大等問題;國家的投入的支農資金效用與社會公正性降低問題;支農資金對發展集體經濟起不到應有的促進作用問題。
二是與大規模撤鄉擴鎮并村有關。大規模撤鄉擴鎮并村的初衷,是為了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充分發揮中心村作用,并在更大空間范圍內配置城鎮化所需的資源;強化中心村基層組織作用,為城鎮化所需資源提供組織保證。我不否認大規模撤鄉擴鎮并村,在有些地方是取得這樣的效果。但就絕大多數地方而言,卻導致了基層組織被削弱以及村社共同體走向衰落和瓦解,社會意識和思想道德滑坡,族群矛盾和宗族勢力有所抬頭,導致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問題更加突出。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出發點與實際效果相背離問題呢?究其主要是撤鄉擴鎮并村推進速度過快,許多措施沒跟上,甚至有決策失當問題存在;有些行政村規模搞得過大,不符管理幅度原理,失管問題嚴重;行政長官意志色彩過濃,缺乏農民群眾認同感等一系列問題交互作用所致。
問題二:以現代產權理論指導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失效與破產
實際上就是以土地分包到戶為基礎的現行集體產權制度好不好,管不管用問題。
顯而易見,現代產權理論是指導我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理論基石,也是詮釋以土地分包到戶為基礎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科學性與合理性的理論基石。如果純粹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巨大成就的實際,以及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語境看,毫無疑問,現代產權理論的正確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農民與農村基層干部是否都是這么看?答案卻是否定的。那究競這是個什么問題?
為了搞清這個問題,不妨對理論與實踐關系問題先作一番審視。毫無疑問,真理性認識的理論來之于實踐;理論對實踐具有指導作用,在理論指導下的實踐更具有自覺性與成效性;因社會發展與實踐活動永無止境,決定理論創新永無止境。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告訴我們,具有真理性認識的理論,是通過實踐中得來的大量的感性認識,通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并通過建立普遍公認與不容置疑的邏輯起點,運用綜合與解構,抽象與具體,演繹與推理等思辯方法,遵循全面的觀點、發展的觀點、歷史的觀點,從而把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才能審慎得到完整意義上的、具有真理性的正確理論。同時,任何具有真理性的正確理論,都是絕對性與相對性的辯證統一。這就要求我們在運用理論指導實踐過程中,務必要與當時當地具體情況與具體自然與社會人文條件相聯系,堅持尊重客觀規律作用與尊重客觀實際的辯證統一,堅持原則性不動搖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靈活性的辯證統一。
用理論與實踐的辯證邏輯審視現代產權理論,詮釋以土地分包到戶為基礎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會是什么結果呢?
先看現代產權理論指導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過程。土地分包到戶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陽光道”與“獨木橋”爭論中,遵循“摸石頭過河”理念展開的。土地分包到戶初時規定承包土地不得出租轉讓與拋荒,推行“交足國家,留足集體,留下歸自己”做法時,還沒有形成完整意義上的理論為分包到戶說詞。是后來,既為了堅持家庭承包長期不變,讓農民吃長期不變預期的“定心丸”,也為解決轉包土地不斷增量擴面,土地拋荒日益突出,土地細碎化與規模化要求不相適應問題日益彰顯情況下,先后提出了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的兩分法理論;所有權、承包權與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理論。這就是現代產權理論詮釋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科學性與合理性,用現代產權理論指導分包到戶土地制度不斷完善的基本脈絡。
再看現代產權理論詮釋分包到戶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論點。從現代產權理論涉及到十幾個有關產權概念的一系列的推理演繹脈絡中,擇其要詮釋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要義在于:集體所有制的產權不明晰,產權不明晰就要增加交易費用,從而降低生產要素效用和經營管理效率。只有土地分包到戶才能明晰產權,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生產經營效率,從而更快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堅持集體所有權,依法保護分包到戶的承包權,推動經營權流轉是構成現行集體產權制度的基本框架,能夠起到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生產經營效率,更快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
這樣敘述應是符合現代產權理論本義的,并經得起實踐這個唯一標準檢驗。然而,事實并非真的全是這樣。且看《解放日報》在“魚鰍和年輕人都能回來嗎?”一文中提到過的兩個村,即正好位于橫跨縉云縣新壺公路東西兩端點的好溪村與河陽村,都是為了向農戶返包土地的兩個案例,既具特殊性又具普遍性,很能說明問題。東端的好溪村為統籌新村建設與舊村改造,發展高效農業園和民宿旅游---村莊經營與綜合開發。領導班子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里在負債經營條件下,以高于農戶間租金向農戶返包土地,通過深入持久的工作,這項工作總算順利得以推進;而位于西端的河陽村是遠近聞名的國家級古民居保護村,古民居保護與旅游開發規劃,經批準后分兩期征用120畝土地,為此村兩委為向農戶返包土地,使用各種方法挨家挨戶做工作歷時兩年多時間,至今仍有幾戶農民未簽返包合同,古民居疏解居民工作無法順利推進。從這兩個案例中看到,以分包到戶為基礎的集體產權結構,可以引出很多有苦難言話題姑且不說。就交易費用而言,就打了產權理論的耳光。因為,在泛集體成員內部交易費用不是降低而是增加。
三看農民與農村基層干部談產權理論承包權與承包地。農民談產權理論這里有個典型例子,去年底臺州有一個當過兵,通讀過《資本論》三卷本,且主要章節看過五六遍,現己65歲的企業主叫金秀清對我說:產權理論用了那么多概念,有些概念內涵可能有誤,外延邊界顯然不清,推理演繹倒來倒去,肯定是不科學的。馬克思的《資本論》才是真正科學的經濟學。他給我講了這么個問題后,我在猜想與疑慮:這個產權理論是否存在與農村集體產權有水土不服問題?這個產權理論和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究竟是什么關系?看似很科學“三權分置”理論實際應用效果為什么不是很好?真是有種讓我百思不得真解之感。從農村基層干部角度看,產權理論最主要的權能應是生產指揮權和收益分配權。生產指揮權是怎么科學管理和經營問題,確保在生產運營過程中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權是把生產經營所得更公平分配給集體成員問題。“三權分置”的承包權對于轉讓土地收取租金實際上不種田的農戶而言,就是個收益分配權而己。至于農民如何看待承包地,說分包到戶好的人當然還是很多,因為小生產私有觀念根深蒂固,且分包到戶特能滿足傳統農民戀土情結,特別是承包地地理住置好的農戶,真是把自己的土地看成寶貝,巴不得私有化永遠歸自已。
二、如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與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以上是我講的第一個部分內容,下面講講第二個部分內容:如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與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一些想法。
首先,要營造發展集體經濟與加強統一經營層輿論。《憲法》規定的雙層經營體制,曾幾何時,在實施過程中,“分”的輿論氛圍甚囂塵上,而“統”的的輿論氛圍似乎偃旗息鼓。剛才呂新雨教授提到的十八個農村基層干部倡議是有原因的。因為,習總書記在七次深改小組會議上提出三條底線,以及后來公布土地改革試點方案,農村基層干部覺得很受鼓舞,因在試點區里有關土地制度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都停止執行,為全面創新土地制度開辟了道路。但由于試點數量選得過多,試點范圍選得過大等諸多原因,試點不像試卻像預設好方案的先行區,結果所有的試點區域里都是一個做法,即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這實際上只是固化現行土地制度所有優點與缺點而己,對于熟知三農問題的人而言,深知這樣的試點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可言。去年十八位農村基層干部的倡議書,無非也是為了營造點“統”的輿論氛圍。然而,有人說這是妄議中央,實際上這十八個人根本沒有這樣的動機。如此輕易給人扣妄議中央帽子,豈不是要萬馬齊喑嗎?前面幾個專家都講到要把搞集體化典型要宣傳好,這一點真的很重要,因典型與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特別是如報告文學《塘約之路》這樣的典型宣傳,其影響力要比單純理論文章強過千百倍。通過典型大力宣傳蕩滌潑向合作化集體化的污泥濁水,把帶領農民共同富裕的基點放在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上,營造強大的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與加大統一經營層的輿論氛圍。
其次,要強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與農村社區共同體構建。這里我不談鄉鎮基層干部選拔方法與教育培訓問題,只談點鄉鎮基層干部來源渠道問題。鄉鎮基層干部屬國家公務員,不能光從大學生里面招考選拔,還需要從農村摔打出來的優秀干部里面選一部分出來,充實到鄉鎮基層干部隊伍。很多公務員從大學門直接進到公務員隊伍,不僅不會干工作還極易染上軟骨病。實事求是講他們沒有實踐經驗,特別是鄉鎮有些問題很具體,一個大學生剛畢業出來能干什么社會管理類工作,許多實際問題解決不了,還不如農村的大老粗那些老干部。所以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應從優秀村干部里面選一部分進來。干得好的還可以進縣級領導班子,甚至更高領導崗位。這是干部隊伍建設機制問題,也是一種社會導向。現在有的專家學者認為現在農村是村霸惡霸的天下。我不這么看,我承認農村存在村霸惡棍,農村也存在干部隊伍素質不高問題。但我認為,有村霸惡棍卻不是很多。且村霸惡棍問題在下面,根子可能在上面,這需要我們客觀正確對待。我始終認為優秀農村干部很多,且是一個龐大的群體。我們應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充分依托農村基層組織,加強村社共同體建設,努力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為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現共同富裕目標,提供堅強組織保證和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三,就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要有政策傾斜力度。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是一種非常有效的管理調控手段,能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與智慧。因此,毛主席他老人家一再告誡:各級領導都要充分注意,萬萬不可粗心大意。正因為政策和策略如此重要,首先是政策制訂部門要認真總結前后兩個三十年經驗教訓,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從各類各種典型村中吸取營養把農村政策制訂好,有關農村政策文件要寫得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各級地方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好。農村里凡有好的帶頭人,多數群眾要求走合作化集體化道路的,國家政策上要給予肯定,支農資金上要給予傾斜。特別是貧困地區農村愿意走合作化集體化道路的,國家要特別給予鼓勵和扶持。在強化依法治國的當下,仍然要堅持相信群眾與基層干部方針,充分考慮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和村民自治組織作用問題。要強化農民與農村基層干部與基層組織主體性地位,凡屬于農村基層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與發展集體經濟,農業經營管理層面的制度安排,不能規定得過細過死,要為基層黨組織作用和村民自治組織作用發揮留有足夠的空間。
哆哆嗦嗦講了一大堆,想要說清的問題很多,但由于我的知識儲備有限,智力條件不夠,所以不管是講理論還是講實際,都是零零散散,沒有什么嚴謹的邏輯性,不可能對提到的問題作出周密細致與嚴謹深入分析,因而只能這樣膚淺與粗淺說說。主要目的是為在座各位專家學者提供參考性材料之類東西,只不愧于用心良好。就講到這些,謝謝大家。
文章來源:本文為周春光副院長在中信基金會穩步發展集體經濟研討會上的發言。標題和小標題為編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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