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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應選擇有利于農民的農地產權制度——集體所有制是中國農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最好的產權基礎

巫文強 · 2017-03-03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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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應在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論自信的基礎上選擇利于農民的農地集體所有、集體化經營的產權制度,并做好對農業和農村的支持性服務。

 

  中國應選擇有利于農民的農地產權制度

 

  巫 文 強

 

  (1.廣西聚焦文化經濟研究院  廣西  南寧  530003;2.廣西人的發展經濟學研究基地  廣西  南寧  530022;)    

  【摘要】在農地產權界定中,產權私有不比產權公有更清晰,農地產權效率不等同于農地產出率,界定農地產權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農民喜歡”并不一定是正確的選擇。在現實的農地產權運營中,由于農地產權受到相鄰權、農業生產的同耕、同保以及土地類別等諸多因素的制約,集體所有制是中國農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最好的產權基礎。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應在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論自信的基礎上選擇利于農民的農地集體所有、集體化經營的產權制度,并做好對農業和農村的支持性服務。

  【關鍵詞】農地產權;產權效率;產權基礎;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支持性服務

  [作者簡介]:巫文強,廣西聚焦文化經濟研究院院長、廣西人的發展經濟學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員、編審(三級),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研究方向:制度經濟學、人的發展經濟學、戰略與管理、中國—東盟合作。

  通信地址:廣西南寧市思賢路綠塘里1號;郵政編碼:560022

 

  一、關于農地產權確定中需要澄清的一些認識問題  

  1.農地產權界定中,產權私有不比產權公有更清晰

  在受現代西方經濟學思想影響的一些學術觀點中,我們往往看到這樣的一種說法,即對于產權界定來說,產權私有比產權公有更清晰。這樣說的理由是,產權私有能夠把產權確定給具體的主體,可以有明確的產權人;產權公有則不能把產權確定給一個具體的主體,沒有明確的產權人。這觀點存在著明顯的學術偏見,認為產權落實到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才是清楚的,其中還包含著國家、政府不能作為法人主體這樣的前提。其實,這樣的學術觀點有一個選擇性認定產權清晰界定的標準:產權歸私人所有就清晰,不歸私人所有則不清晰。如果把公有產權的產權人——國家或政府,看作是一個法人主體,它同樣是一個合格的產權人。這是符合事實的。在經濟行為中,國家或政府確確實實是具有法人行為能力的主體,對產權的行使能力是勿庸置疑的。認為國家或政府機關不能作為合法的產權人的學術觀點,并不否認把企業和事業單位看作合法的產權人,而在企業和事業單位中,產權性質多是公有或國有,不是全部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產權都是私人的,現實中則以共有產權形式居多。

  把上述觀點應用到農地產權的確定,產權私有比產權公有清晰的說法更站不住腳。如果僅從形式上看,農地產權私有能夠將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落實到具體的家庭,而農地產權公有(主要是指集體所有)則做不到這一點。但是,僅從能否將農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是不是落實到具體的家庭就判定產權界定得是否清晰,無論從學理、法理還是情理上說,都講不過去。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是一種產權形式,土地屬于個別家庭(甚至個別人)也是一種產權形式,兩種產權形式的產權主體都很明確,沒有誰優誰劣之分。

  2.農地產權效率不等同于農地產出率

  農地產權效率講的是對農地產權的有效行使,農地產出率講的是對農地的有效經營。對于農地來說,農地產權的有效行使與農地獲得有效的經營有關聯,但二者不能等同。也就是說,能夠有效行使農地產權,不一定使農地獲得有效經營,但有效行使農地產權是使農地獲得有效經營的前提條件之一。把農地的產權效率與農地的產出率相提并論,這是不對的。一些人想當然地認為,以分田到戶的家庭承包責任制確定了農戶的農地產權,也就保證了農地有好的產出率。最典型的例子是認為農村分田到戶之后,農民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勞動力,使土地獲得更多的收成。中國農村改革的實踐實際上已經證明,認為中國農業獲得比改革前更好的收成取決于釋放了農村生產力從而使農民投入土地的勞動積極性提高,是一個假命題。中國農村改革后的農作物產量提高,有以下幾個關鍵因素:(1)農田水利設施能夠較好發揮保障作用。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中國農村大辦水利,使中國農村水利排灌系統在20世紀80年代初進入最好時期。(2)化肥的普遍、大量使用。20世紀70年代后期的大量化肥廠建設逐步投入生產和80年代初大量進口化肥,使中國農村耕地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能夠前所未有地施用大量的化肥。(3)農作物優良品種的推廣,如高產的小麥、玉米、水稻品種的普遍推廣。(4)耕作水平的提高,表現為機械作業面的不斷擴大。(5)植保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現為病蟲害測報、防治水平提高。以上因素才是中國20世紀80年代初農業收成增加的決定性因素,相比較而言,農民種田種地的勞動積極性的提高在農業收成增加中的作用所占比例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一些人辯解說,是因為土地產權明確到私人之后,農民才愿意花錢買肥料、買種子、買機械種田種地。這種說法完全不懂也不顧中國國情,中國的農村生產隊比農民個人更有條件“愿意”做這些事,且做得更好。河南省南街村和河北省石家莊市周家莊鄉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從而比農戶私人更好地經營土地,就是最好的例證。中國農村曾經出現過農戶自留地產量高過生產隊集體土地的情況,那是在肥料很缺乏的年代,集體土地沒有辦法得到比自留地更多的農家肥。一些人因此推斷土地產權私人控制會比集體控制好,是忽略了土地產出率的決定因素是毛澤東曾經為中國農業總結出來的“農業八字憲法”( 土<壤>、肥、水、種、密、保、管、工),而不是土地產權私人所有制度。對于土地私有會有效率、會使農民富裕的觀點,毛澤東早就用很通俗的話來批駁過。[1]中國農村土地私有制已經延續2000多年了,農民始終富不起來,說明土地私有制不能讓農民擺脫貧困。其真正原因就在于,農民單家獨戶無法很好解決土、肥、水、種、密、保、管、工問題。

  3.界定農地產權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

  關于農地產權的界定,很多人認為與城市土地產權甚至與一般財產權的界定沒有分別,這是把農地產權界定簡單化了。三十年多來,為了解決農村土地產權問題,學術界、政府部門創造了不少的新名詞:所有權、經營權、轉讓權、承包權、經營權的收益權、承包權的收益權,這些詞都是產權名稱。近來,為了配合農地流轉,“經營權的轉讓權”、“承包權的轉讓權”等產權名稱又熱起來,成為流行語。如果農村集體的組織能力還存在的話,學術界和政府部門創造再多的產權名稱,制造再多的產權形式,都不可能視集體土地所有權于不顧。稍微清醒的人都知道,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其他一切農地產權的基礎,所有權以外的其他任何農地產權都必須服從土地集體所有權。現實的中國農村,絕大多數農村集體的組織能力已經喪失,除了少數仍然堅持社會主義農村集體化道路的農村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已經不具備統制其他農地產權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農地產權的實際掌控人是在農村農地產權運行中具有話語權的個人或群體。農地產權的權益主要受制于三方面的因素:(1)產權權益主體,即產權主體人,具體為經營權人、承包權人、使用權人等。(2)農村的現實社會基礎,即由農村的現實社會結構、人際關系決定的農村力量格局。如某村有村霸的話,村霸對農地產權的行使有重要影響。(3)相鄰權的制約,即某產權主體要實現自己的產權權益,需要有相鄰權的合意,否則無法很好實現自己的產權權益。如種水稻的土地產權,需要周邊的土地產權人不種樹。在城市里,類似農村村霸的“城霸”沒有存在的社會基礎,相鄰權也沒有農村那么復雜,一般有政府機關或相關的組織來解決相鄰權問題及由相鄰權引起的產權權益糾紛。因此,農地產權的界定不僅僅是確定農地權利主體人就行了的,它還要確定相鄰權的處理,并考慮到其他對農地產權行使有影響的因素。

  4.“農民喜歡”并不一定是正確的選擇

  關于農地產權確定中的“農民喜歡”問題,實際的情形并不是如我們很多學者、政府工作人員以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看到或想象的那樣,其中有非常復雜的因素牽扯著,讓人難以判定真假。比如,以分田到戶單干為實質內容的家庭承包責任制,并不是所有的家庭或農戶都認為是好的,一些農耕能力有缺欠的農戶就不愿意分田單干,因為他們無能力單干;一些覺得分田單干更好的農戶,很可能是出于對農戶自主行為期望值過高的誤判,認為自己能夠想怎樣都可以,不再受到別人的約束。當這種“自主行為”遇到相鄰權、農業同耕和同保方式制約的時候,他們才會真正感受到農地產權的行使,并不是單家獨戶想怎么樣就怎么樣的。如果從農村組織能力丟失以致于農村人心渙散、農地產權碎片化、無力抵抗自然災害、無力抵抗外來資本侵蝕、無力應對市場風險,因而極大地損害農地產權收益并進一步傷害農民的其他權益這些情況來看問題,“農民喜歡”可能是一種被誤導的“自賣”愿望,是應當承擔農民利益捍衛者不愿為農民擔當的一個理由,或者是既得利益者有意侵害農民農地產權的一個冠冕堂皇的借口。根據對農村情況的調查了解,筆者認為,農田水利設施的嚴重破壞以致農地需要高成本灌溉、農村農業生產的無組織狀態、因沒有集體組織而導致人心渙散以及因農地產權的碎片化等而導致無力應對市場風險問題的出現,并不是農民在同意分田單干時就想到的,更不可能知道這些問題的出現與分田單干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農地相鄰權問題及其對主體產權的制約

 

  城市土地的相鄰權與農村土地特別是農地的相鄰權,有許多不能等同視之的情況。一些學者往往用城市土地產權的情況去看待農地產權,以為農地產權也能夠像城市土地產權那樣,相鄰權可以由城市規劃、市政規劃和市政工程來解決,市政規劃和市政工程解決不了的,還可以用市場辦法來解決。這樣看待農地相鄰權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

  在20世紀70年代,中國農村曾經進行過一定程度的耕地整理,目的是為計劃在后來實施的農業機械化做準備。一些有條件按照標準化的農田基本建設要求來做的農地,基本上做到一定面積的成片耕地有獨立的機耕路、獨立的排灌渠,如果以片為單位的話,可以做到農地的相鄰權互不干擾。然而,分田到戶單干之后,這樣的農田基本建設格局被全部打亂,原先的機耕路占用的農地有些被還原到進行農田基本建設以前的狀況,農地產權之間的分界線就是一條小小的田埂,農地相鄰權成為制約農地產權收益的關鍵因素。甲地塊耕種的成敗與否,取決于周邊地塊的使用。如果周邊地塊用來種樹,甲地塊要么也種樹,要么就棄耕。因為周邊地塊種樹之后,甲地塊的用水就成問題,采光也成問題,鼠害也難以消除。而實際情形往往是,分田到戶之后,一些田地根本就沒有灌溉和排水通道,更沒有道路用于對生產資料和農產品的運輸以及作業機械的交通。分田到戶單干的所謂農地產權清晰,實際上是無法做到的,應該說是一個錯誤的判斷。對于農地產權而言,農地相鄰權與農地主體產權同樣重要。沒有農地相鄰權的界定,農地主體產權難以行使,更不會獲得產權人想要得到的收益。而農地相鄰權的界定,需要有更高層面和更大范圍的農地集體產權來保障,但農村集體組織能力普遍丟失,難以對農地相鄰權進行界定和管理。

  對于農地來說,光談主體產權是沒有太大意義的。中國民法關于相鄰權的規定,對解決農地產權中的許多相鄰權沒有實質性的作用,農地產權行使過程中所遇到的大多數相鄰權問題,都難以在法律框架內得到解決。就實際情形而言,也確實沒有辦法進行明確規定,即便規定了,也實施不了。農地必須同耕、同保的特點決定了法律法規沒有辦法很好地解決農地實際經營使用過程中的相鄰權。哪些所謂產權清晰界定可以解決一切的觀點,是脫離農地實際的,對農地產權的最終收益沒有多大的好處,還會誤導農地產權人耗費大量非生產成本用于相鄰權的紛爭。  

  三、同耕、同保方式和土地類別限制農地經營權的行使

 

  1.同耕方式會限制農地經營權的行使

  同耕,是農地產權與非農地(包括城市土地)產權具有本質性差別的重要因素。由于農作物的生長特性以及現代農業生產活動的需要,農地得成片同耕才有好的種植收益。否則,非但成本高昂,有時還會失收甚至無收。對于旱地、矮株作物而言,同耕的要求沒有那么嚴苛,如紅薯與花生,不同耕問題不大,但花生和玉米不同耕就會有采光問題、機械作業問題。而對于南方稻作地區來說,同耕的要求就比較苛刻。以水稻種植為例,一片田里,如果不能同時犁耙田插秧,施肥、用水就成問題,植保也有麻煩;種的是不同時間成熟的品種,機械收割就成問題。如果有人用水田來種植高植株旱地作物甚至是樹木,在它的周邊種水稻就很成問題。如果在成片的水稻田中央種植糖料蔗,糖料蔗銷售就成問題,因為水分含量太高,糖廠會虧本;同時周邊的水稻生長也受影響。

  2.農業生產同保的特點對農地經營權的行使有重要影響

  農業生產的同保,指的是農作物的植保工作需要在一定的片區、一定面積范圍內統一行動。如水稻病蟲害的防治,需要統一行動;稻田灌溉、排澇以及防洪問題,靠一家一戶是不行的。以為自己的土地產權可以任性行使,不僅于事無補,反而會引出相鄰權問題來。如只顧筑高自家田埂擋水,洪水就去毀別人的田地,會被認為是有意損害,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3.土地類別限制農地經營權的行使

  農地有多種分類,不同類別的農地會對經營權的行使產生影響。旱地種不了水稻,水田一般不種糖料蔗、不種花生、不種黃豆;坡地、邊角地、地形復雜的地難以進行機械作業;缺水的地區不宜種植蔬菜;土地的酸堿度對哪些酸堿敏感的作物有適應性問題;土地所在地區的氣候條件,對氣候要求嚴格的作物有限制,如龍眼在北回歸線以北地區不宜種植。[2]

  從上述農地同耕、同保的特點以及土地類別不同需要不同對待的情況來看,農地產權受制約的遠不止產權因素,并不是說通過人為的制度安排界定了產權,農地的經營就是愛怎么樣都行的。  

  、集體化是農地獲得良好經營的產權基礎  

  1.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是農地獲得高收益的必然選擇

  學術界一般都認可農地需要集約化、規模化經營。集約化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能夠低成本、高效利用資源的生產方式,它可包括農地的成片集中大面積統一經營,也可以不包括農地的成片集中大面積統一經營。集約化重在資源集約、低成本、高收益,規模化則必須有農地的成片集中大面積統一經營為前提。當然,學術界提出農地需要集約化、規模化經營,還暗含著農地產權界定必須明晰這樣的一個前提,即農地產權明晰是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的必要條件;認為沒有農地產權的明晰,農地難以做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事實上,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是解決農地相鄰權和同耕同保以及土地類別制約、限制農地經營權行使問題的有效途徑,是農地獲得高收益的必然選擇。

  2.農地產權制度決定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收益的歸屬

  由于經濟學理論主張的不同,一些人認為農地產權明晰就是把農地產權確定給農戶,農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將農地產權轉移給哪些有能力組織農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的人。說白了,就是使農地產權可以資本化并可以順利轉移到資本家手中,才算是農地產權明晰。這樣的觀點在學術界幾乎被認為是共識,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符合市場規律。對于這樣的認識,筆者不認同。理由有二:(1)產權明晰是對農地的產權的歸屬有明確規定,認為農地確定歸屬某個農戶并使之能夠資本化才算是產權明晰,這與產權明晰的要求不一致。實際上,農地產權確定歸屬農業生產組、生產隊、生產大隊、農村集體,對于產權主體的確定來說,它與確定給農戶都是一樣的。(2)農地產權分散確定給農戶才可以資本化的觀點本身不能自圓其說。按照西方經濟學的交易理論,農地產權的分散化會極大增加交易成本,是不經濟的。其實,方便資本獲取最大化收益才是農地產權分散化制度的要害。農地產權分散化為單個農戶,農民的談判能力降到最低,便于資本各個擊破,農地資本化成本低廉,結果必然是資本獲得高收益。這就涉及到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即產權制度的選擇決定產權收益的歸屬。如果要使農地收益更多地歸資本家,必定是選擇一種有利于資本的農地產權制度,選擇有利于私人資本主導社會生產的生產方式,使得農地的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收益由資本家來控制;相反,如果是想讓農民獲得更多的土地收益,就需要選擇一種有利于農民的產權制度,使農民能夠主導農地的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并因此控制其收益。[3]

  3.集體所有制是中國農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最好的產權基礎

  在中國,分田到戶單干的農村改革被過度美化,蒙蔽了大多數人的眼睛,使得人們長期忽視集體化對農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的必性和優越性。在中國農村人多地少、需要農地承擔農村家庭成員社會保障的特殊條件下,[4]農地由農民集體經營管理具有歷史必然性和經濟學的合理性。農地集約化經營要做到資源集約、低成本、高收益,有一些要件如種植技術、種植經驗、生產流程的精細化、勞動者與土地的緊密聯系。所有這些,資本家是沒有的,雇傭工人也難以滿足要求,而農村集體卻樣樣具備。當今世界,農地集約化經營做得最好的國家有兩個,一個是中國,一個是以色列。以色列依靠現代工業和技術來支持農業的集約化、精細化,而中國靠的是農民的勤勞、經驗和對土地的感情。中國農民沒有大面積的耕地,他們只能靠人均很少的農地(相對于美國等發達國家而言是少得可憐)養活十幾億人口。中國的集體化能夠讓農民的種植技術、種植經驗、生產流程的精細化直接應用在集約化經營過程中,通過集體化的分配制度讓勞動者與土地的緊密聯系在集約化經營中發揮作用,所有這些,資本家是永遠都做不到的。就規模化經營而言,集體化與資本化后的農地經營,彼此沒有多大的差別。當年聞名世界的中國北大荒開發,采用的國有農場規模化經營,其方式至今60多年不變,與當前學術界熱捧的資本對農地的規模化經營,沒有什么差別,中國農業資本家的一些方法還是借鑒了國有農場規模化經營的模式。如果從中國農民需要土地對農村家庭成員進行保障的角度來看,集體化是中國農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必然選擇的產權基礎。中國山西省昔陽縣大寨鎮大寨村、河北省石家莊市轄晉州市周家莊鄉、河南省臨潁縣南街村堅持集體化的方式對農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就是最好的證明。[5]在這些村莊里,農民沒有經濟壓力,沒有社會上普遍存在的“新三座大山”、“新六座大山”問題。[6]因此,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應在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論自信的基礎上選擇利于農民的農地集體所有、集體化經營的產權制度,從而更好地保障農民的生存和發展。

 

  五、做好服務才是農地經營獲得好收益的根本問題

 

  1.產權是農地獲得好經營的重要因素但不是決定性因素

  作為一位農民出身的學者,筆者親身參與過農業生產的運作。1974年,筆者高中畢業后回鄉當農民,擔任生產隊記分員、農科組技術員、副業副隊長。[7]筆者不認同分田到戶單干就能夠增加產量、從而增加收益的所謂農村農地產權改革獲得成效的理論。[8]按照當時農村的生產力水平,沒有足夠的肥料、沒有好的稻種,水利條件不夠好,農民就算是一天24小時都在田里干活,也不可能讓產量在原有基礎上獲得增加。即使到了今天水稻優良種子已經普遍使用、化肥應有盡有,一些農戶水稻產量都無法超過當年農科組畝產稻谷1100斤的水平。一些種田種得比較好的農戶,平均畝產稻谷也就1500斤而已。要是進行規模化經營,由于耕作的細致程度無法做到像有經驗的農民單獨耕作時那樣認真,即耕作不得不粗放化,不管農地產權是什么樣的形式(集體化產權、農戶獨立產權或資本化為資本家控制的產權),都難以使產量突破有種田經驗的農民在其個人能力所限內所獲得的產量。因此,對于中國農村和農業的發展來說,產權雖然是農地獲得很好經營的重要因素,但不是最主要的,與農地產權相比,農業的弱質性保護和支持性服務顯得更為重要。實際上,即便農地通過資本化由資本家來主導經營,沒有政府的保護性政策以及支持性服務,那也是經營不了的。對于農地經營和農業發展,如果有人說完全依靠市場就可以做得很好,他肯定是騙人或者根本是在胡說,他不是有意隱瞞真相就是對農地經營和農業知之甚少。

  2.農業的弱質性保護是農地經營的關鍵因素

  對于造成農業處于弱質性地位的原因,教科書和學術界有不同的解讀,但總的來說都認可下面幾個方面:(1)生產周期長;(2)依賴自然因素;(3)抗御自然風險能力差;(4)需求彈性小;(5)市場風險大;(6)需要很大的基礎設施投資;(7)行業壁壘低;(8)經營規模小……一些較真的人還可以找出更多的原因。然而,無論我們在這個問題上有怎樣的分歧,農業具有弱質性是不爭的事實。如果我們愿意從馬克思商品價值由勞動決定的觀點出發,在理解農業弱質性方面會更深入一些。農業產品和工業產品沒有分別地作為商品一起由市場自由按照生產價格而不是價值進行等價交換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工業產品的生產成本隨著技術進步可以不斷降低,必要勞動時間可以不斷縮小;而農業產品的必要勞動時間能夠縮小的程度極其有限。如果以價值實現的情況來衡量,工業生產1個小時的必要勞動能夠在市場上實現的價值,會遠遠大于農業生產1個小時的必要勞動,因為是不作分別地在同一個市場上按生產價格交換,那么,工業生產1個小時的必要勞動,可能就相當于農業生產數十甚至數萬個小時的必要勞動。比如,假設借助現代化程度很高的生產線累計20分鐘必要勞動可以生產出來的一部蘋果6S手機,可以相當于1個農民種1年地的產值。

  其實,所謂農業的弱質性,是相對于工業產品、而且是農業產品要與工業產品一同不加分別地作為商品進入市場,由市場按照生產價格而不是價值等價交換,才顯出農業的弱質性。要是交換的條件發生變化,農業產品或許就不會表現出農業的弱質性。假定張三和李四同處一個孤島上,張三快要餓死了,但他有一部蘋果6S手機可以與李四的紅薯交換,這個時候李四的農業產品,即一個紅薯就可以換張三的一部蘋果6S手機,其交換結果就不是前面市場經濟條件下一部蘋果6S手機換一個農民1年的勞動產出。上面的例子清楚地表明,農業的弱質性是由市場的交換規則造成的。而按照市場交換規則行事,是由人(或社會、政府)來選擇的,我們選擇了市場經濟的交換方式,就必然出現農業弱質化的結果。農地經營無論用多么現代的方法,它始終都還是農業生產,要改變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工業生產不平等的地位,就必須對農業進行弱質性保護,給農業進行補貼,修改或補充完善農產品與工業品交換的規則。

  3.政府做好農業和農村的支持性服務才是農地和農民收益的根本保障

  對于農地經營問題,政府的服務非常重要。比如農田水利問題,政府不出面,天王老子也沒有辦法解決。一些人認為各家各戶購買抽水機抽水灌溉就是辦法,其實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這樣做成本高、效率低,更何況并不是家家戶戶都具備抽水灌溉的條件。還有金融服務問題,一些地方政府要求,必須先分田到戶給各家各戶辦承包土地證(清晰界定產權),再由各家各戶與老板(資本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老板(資本家)用從各家各戶轉讓來的土地經營權產權(即承包證)作抵押向銀行貸款,用于對土地的規模化經營。用土地經營權作抵押貸款對土地進行規模化經營,為什么只給老板(資本家)貸款,不給其他人貸款,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政府支持農業發展的各項服務到位,農民完全有能力經營自己的土地。政府支持農業發展的各項服務(如農田基本建設)不到位,老板(資本家)再有能耐,他也很難在花大量的投資進行農田基本建設后,從對農地的經營中獲得好的經濟效益。如果政府認為,政府對農村和農業的支持,是首先以支持老板(資本家)來進行規模化經營為目標,那為什么不支持農民進行規模化經營呢?要知道,對于農地的經營,農民是比老板(資本家)更有發言權的。城市農產品市場中的批發商,除了少數因特殊原因外,大多數是愿意直接與農民進行交易的,這除了農產品的品質有保證之外,還有交易費低的問題。

  農地經營獲得好收益,需要在農田基本建設(其中農田水利、防澇抗旱、農耕交通尤為重要)、農業生產資料供應、農機服務、植保以及金融(含保險)、能源、市場、技術等方面的服務有好的保障。如果沒有這些服務來保障,無論選擇怎樣的農地產權形式,都不能保證農地經營獲得好的收益。而這些農地經營獲得好收益需要的服務,一些是市場做不到也做不了的(如農田基本建設),必須政府來做;一些由可以市場來做,但必須由政府對服務于農業的市場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防止資本謀利機制對農地產權和農地經營的侵害。由此可見,要保障農地和農民獲得好收益的根本問題,是政府做好對農業和農村的支持性服務,而不僅僅是對農地產權的確定。

 

 

  [1] 毛澤東認為農村只有走社會主義道路,才能真正解決農民共同富裕的問題。1943年,毛澤東就認為,在中國的農村中,“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入永遠的痛苦。克服這一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漸集體化,而達到集體化的唯一道路,依據列寧所說,就是經過合作社。”(《毛澤東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頁。)

 

  [2] 龍眼在北回歸線以北地區不宜種植,不是說不能種植。在現實中,福建南部地區也種龍眼,但相對廣西、廣東南部北回歸線以南地區和海南省,其產量、品質都差很多,消費者偏好和經濟比較效益兩項因素會使福建龍眼缺乏市場競爭力。

  [3] 關于社會生產主導權與收益分配的關系,參見巫文強《中國雙導型經濟與人的生存和發展》(載于《改革與戰略》2014年第5期)。

  [4] 關于土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巫文強、秦文彥《農民土地出讓收益分配問題探析》(載于《改革與戰略》2009年第9期)有較為詳盡的分析,讀者可以參考。

 

  [5] 山西省昔陽縣大寨村的做法是不改變農地分田到戶的產權形式,村集體規模化耕種,各家土地的果實歸各家各戶;河北省晉州市周家莊鄉堅持不把農地分到各戶,農地由鄉里組織的農業作業組機械化、規模化種植,收成歸鄉集體,由鄉集體按照集體化分配方式分配;河南省南街村根據農戶意愿,把分到各家各戶的農地集中起來,按照農村集體化的辦法,由村里主導進行規模化經營,收益歸并到村集體賬戶,由村集體依照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進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例子中,農地的規模化經營水平達到甚至超過國際水平。這對農地只有資本化才能夠適應農地規模化經營的論調,是最有力的駁斥。

  [6] 巫文強《社會生產和分配與人的生存發展——保障人生存發展的經濟基礎和途徑選擇》,線裝書局,2015年8月第1版。

  [7] 記分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算生產隊干部,有工分報酬。副業隊長、副隊長不算生產隊正式干部,沒有政治責任,甚至沒工分報酬,不受大隊管束,大隊也不知道生產隊里有這些“副業干部”的存在。當時農村生產隊經營受到大隊制約較多,想讓社員和生產隊都能從副業中獲得好收益的生產隊,一般都有自己的具體運行方案,這些運行方案與大隊的要求不一樣。為避免麻煩,生產隊社員選了一批未成年人或剛滿18歲的人來出面管理,給他們副業隊長、副隊長的名稱。這些副業隊長、副隊長一般沒有決策權,實際決策者仍然是隊長、指導員等組成的生產隊領導班子。雖然,不是最終決策者,但副業隊長、副隊長卻是實際執行者,相當于現在的經理、主管,具體運作生產隊竹編業的管理,參加生產隊領導班子對竹編業運作的研究,對生產隊竹編業的運作有重要發言權。

  [8] 關于農村改革成效,《勞動分占與中國農村勞動力就業問題探因》(《改革與戰略》2006年第11期)和《經濟運行的制度因素》(線裝書局2007年第1版)有較深刻的分析,讀者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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