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農業合作社與我國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比較及啟示
比較 1.從合作社發展狀況來看 1810美國第一個合作社——康涅狄克州牛奶合作社成立以后,農業合作社迅速地發展。1920年底就已經達到了14000個。1929年美國爆發了歷史上最嚴重的經濟危機,農業合作社開始減少,2005年美國的合作社僅2896個,社員257.1萬人,盡管如此,社員數也遠遠超過了美國農民數量 (213萬)。可見美國農民幾乎全部參加了農業合作社,有的甚至參加了多個合作社。合作社交易量一直都是上升趨勢, 1940年的交易量為22.8億美元,2007年已經達到1231億美元。這充分說明了合作社的規模不斷擴大,覆蓋面大,帶動能力強。 我國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三十年來有一定的發展,據農業部統計,目前運作比較規范的專業合作社僅15萬多個,農戶成員3468萬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13.8%,帶動農戶5512萬戶,占農戶總數的21.9%。按中國科協的統計,目前參加農業協會的人數為620萬,僅占全國農戶的3.5%;按照供銷社的統計,參加供銷社合作社人數為858萬,占農戶的4.8%。不難發現,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覆蓋面小,帶動能力還不強。 2.從合作社的領辦主體來看 美國于1922年通過卡帕—沃爾斯坦德法明確了合作社入社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嚴格實行一人一票等制度,確保了美國農場主合作社堅持民主自治的原則并以為農民服務為宗旨,合作社嚴格地遵循了國際合作社聯盟所修訂的合作社原則,是實實在在的群眾性服務組織,是由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聯合建立起來的群眾性經濟組織,真正實現了“民辦、民管、民受益”,農民是真正的主體。 而我國農民的知識文化水平不高,素質比較低,思想落后,對合作社的認識淺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領辦主體有基層政府、農業部門、供銷社、科協、農村能人、專業大戶或企業等其他經濟實體。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出臺較晚,合作社發展還不規范,農戶傳統的小農意識根深蒂固,許多農戶加入合作社只是“搭便車”。而且農村干部和專業大戶等“能人”往往較農民掌握了更多的資源,在合作社管理時會向“能人”傾斜,另外很多地方政府把握不好干預的“度”,過度的干預影響了合作社的自我管理,因此農民沒有成為真正的主體。 3. 從合作社的組織結構來看 20世紀80年代,美國農業合作社可分為供銷合作社、信貸合作社和農業服務合作社。經過100多年的努力,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合作社體系。其中供銷社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據美國農業部研究報告的估計,每六個美國農場主中就有五個參加了供銷合作社。 我國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可分為技術服務型、采購型、銷售型、加工型和綜合型五種基本類型。根據農業部經管總站的統計,截至2006年底,在我國 15萬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為社員提供產加銷綜合服務的占44.5%,提供技術信息的占20.2%,運銷服務的占8.8%,加工服務的占20.2%,倉儲服務的占2.1%,其他服務占16.5%。可見,美國農業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是供銷,重在流通領域,逐步擴展到生產資料生產和農產品加工領域;而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流通領域并不發達,重在生產領域,最近時期才重視產前、產后部門合作社的發展。 4. 從合作社發展趨勢來看 美國農業合作社正朝著集中化、大型化、組織體系網絡化、經營一體化綜合化、國際化和服務合作社小型化專業化的趨勢發展。為了提高經濟效率和市場占有率,美國將分散的農業合作社橫向和縱向地合并與集中,實現了業務的集中和經營規模的擴大,目前許多農業合作社已經成為了全國性的合作社。隨著規模的擴大,美國現在已經形成了很多集收購、運輸、檢驗、分級、加工、包裝、銷售等環節于一身的涵蓋了產前、產中及產后業務的綜合的、一體化的合作社。目前美國已有一定數量的合作社發展成為了跨國集團,在北美洲乃至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而且有的巨型農場主合作社已被列入500家美國最大的工業公司名單,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也正朝著規模化的方向發展,業務活動由過去單一的生產技術服務向產加銷綜合服務轉變。過去,由于我國農業中種職業和養殖業對市場的依賴程度高,合作社重點主要限于生產領域,當就現在的情形來看,我國的合作社開始像流通領域轉移,向生產、流通、銷售一體化的方向發展。 啟示 1. 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制度,強化合作社的內部管理機制 美國農民合作社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經出臺,但這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是原則性的,與現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規,制定地方實施細則,因地制宜地推動合作社的發展。除了國家層面的立法,還要建立健全與合作社的組織章程、管理制度、風險調節機制相關的法律法規,將農村合作社的建立、發展和管理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軌道,促進農村合作社健康發展。 2. 確保農民的主體地位,通過培訓教育提高農民的素質 美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始終堅持了“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堅持了農民的主體地位。我國的國情決定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領辦人多元化的特征,但是隨著合作社的發展,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更多地是給合作社提供指導,而不干預合作社的內部管理。通過培訓提高農民的合作意識、對合作社的認同,增加農民對合作社的相關知識、自身主體地位的認識,才能更好地確保他們的主體地位。 3. 強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加強信貸服務 美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與政府的扶持、信貸合作社的發展是分不開的。目前我國中央和地方也加大了對合作社發展的支持,在財政、稅收、用地用電等方面均出臺了優惠政策。但是總的來看,支持的內容比較狹窄,合作社發展中遇到的許多困難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政策支持有待加強。而且金融支持嚴重不足,是我國所有農村經濟主體面臨的共同難題。因此,應加強對合作社的信貸服務,充分發揮商業性、政策性、合作性和其他金融組織的互補作用,鼓勵金融機構的發展,根據合作社的發展狀況、信用程度等為合作社提供信貸服務。 4. 培養壯大合作社的實力,開展合作社之間的聯合 美國農業合作社規模大、實力強大,服務功能遍布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和產后各個環節。而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小散弱,服務功能主要集中在生產環節,對于流通和市場銷售等的服務才剛剛開始起步。規模不大,一般都只局限于一個村或一個鄉范圍內,跨村、鄉、縣甚至跨省的合作社還不多見。因此,應培養壯大合作社的實力,開展合作社之間的聯合。 |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