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日本:荷蘭和日本農業合作組織模式比較與啟示
荷蘭和日本都屬于人多地少的國家,農業生產組織規模普遍較小,與我國情況相近,在現代農業發展過程中, 這兩個國家農業合作組織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日本和荷蘭農業合作社組織模式不同,發揮作用不同,其農業國際競爭力也出現了較大差異,荷蘭是世界農產品最大的凈出口國,而日本成為最大的農產品凈進口國。對比分析這兩個國家農業合作社模式的異同,有利于我們因地制宜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推進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發展。 一、荷蘭農業合作社的組織模式 1.合作社的主要類型。荷蘭由于土地有限,糧食作物生產較少,農業主要以畜牧業、奶業和附加值高的園藝作物生產為主。荷蘭農業合作社遍及國內農業生產領域的各個環節,無論是種子的培育,飼料肥料的供應,農機具的采購維護,還是農產品的加工、銷售,農民都可以通過加入合作社得到解決。從合作社的經營范圍和服務內容看,主要有三大類:一是供應合作社。農民通過這類合作社訂購種子、肥料、飼料等,全國有100多個這類合作社,占有飼料供應的55%和肥料供應的60%。二是銷售與加工合作社。主要為農戶提供農產品的加工和銷售服務。這類合作社的市場占有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的達到100%。三是服務合作社。這類合作社各自提供不同的服務,如互助保險公司、聯合農機合作社、農產品倉儲、救濟服務、農業管理輔導以及信貸服務等等。 2.合作社的組織結構。荷蘭合作社都是作為特殊獨立法人而存在,是一種由農民自愿組織起來互助共利的特殊經濟組織。合作社不依托政府,沒有任何官方色彩,主要目的是把分散的農戶與大市場聯結起來,增強農業抵御各種風險的能力。它的設立根據荷蘭的合作社法,遵從獨立性、自愿性、民主性、緊密性、非資本獲利性和公平性等6項基本原則。 3.合作社的管理形式。荷蘭合作社一般都有兩個名稱,在組織形式上稱為合作社,實行農民自愿入社的原則,在經營體制上則以公司的名義出現。合作社的組織結構一般可分為三個層次: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公司的高層管理(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合作社所有的經營活動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完全以市場經濟的運作模式,實行公司化經營管理。合作社日常管理機構建有完整的服務體系、推廣體系、檢測體系、信貸體系、市場體系和信息系統,對社員實行全程化服務。合作社管理包括交售商品的權利與義務,內部財務審計,合作社的成員利潤分配,以及實行監督和仲裁合作社的內部事務。此外,合作組織還承擔著對外代表成員利益,協調成員與其他合作組織或機構的關系,以及為成員解決市場糾紛,代表成員在市場上爭取買賣,簽訂合同,結算支付等責任和義務。 4.合作社的運行特點。一是專業化的生產服務。在荷蘭,幾乎找不到小而全的農場,全都實行專業化的生產。而合作社也大多從事單一項目的生產服務,使其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較為集中。農戶實行專業化生產,合作社實行專業化服務,農戶按照不同品種分工和不同工序分工,通過合作社從而使單個農場的小生產像現代大型企業一樣組成條條“生產流水線”,生產效率大大提高。二是一體化的加工銷售配送服務。荷蘭的合作社一般都擁有自己的倉庫、加工廠、運輸車隊以及拍賣(銷售)場所,農民能夠分享到農產品加工、倉儲、運輸和銷售環節近40%的利潤,合作社因此賺取更多服務利潤。三是社會化的金融服務。根據合作社不斷發展壯大需要更多資金投入和金融服務的實際,荷蘭的500多家獨立的合作信貸組織和一些合作社的金融信用服務機構,共同組成了蘭伯合作銀行,統一服務于社員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包括保險、租賃、投資、農產品國際貿易等各種金融活動,目前農戶貸款的90%來自蘭伯銀行。四是市場化的外部運營。荷蘭政府對農業合作社除了給予少量的稅收優惠外,沒有任何其他資助和補貼。合作社要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運用市場手段擴大經營規模,通過增強競爭力來生存發展。 二、日本農協的組織模式 1.農協的組織形式。日本農協是按照一定的行政等級組織的,分為三大層次:一是市、町、村級,以農戶為會員,設基層農協;二是都、道、府、縣級 (相當于我們的省級),以基層農協為會員,組成縣級聯合會;三是中央級,是以縣級聯合會為會員,組成全國聯合會。上一層級的農協對下一層級的農協有著一定的管理與指導關系。 2.農協的主要職能。日本農協的職能范圍廣泛,除了向成員供應生產、生活資料和銷售農產品外,還包括為其成員提供信貸、保險等服務。為了改善農協成員的生活,農協還專門設立了指導事業,指導內容包括營農指導、生活指導和管理指導三種。農協的活動滲透到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職能是全方位的,具有濃重的社會組織色彩。 3.農協的管理運營。一是實行民主辦社和管理。農協的協同組合原則是一人一票制、不按出資額分紅、按利用額度分紅、加入和退出自由等。組合目的不以營利為核心,而是增加社員之間的共同利益。二是建立監察員制度。為保證農協的正常健康發展,加上日本農協自身的政治性,農協建立自我監督制度,全國農協聯合會設立監察員制度,深入各地對日本農協的活動尤其是財務方面進行監督管理。三是有著較強的官辦色彩。日本的農協對政府存在很大的依賴性,具有作為國家實施農業政策的一個輔助機構的性質。從農協的資金來源上來說,政府的資金支持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農業協同組合法》明確規定,政府在每年的年度預算中,應當給予農協以中央事業經費補助。 三、荷日兩國農業合作組織的不同之處 1.組織專業性的差異。日本農協經營業務具有綜合性和多樣性的特點。末端農協的業務內容多種多樣,包括信貸、購買、銷售、農業倉庫、加工、互助、醫療、接受農業經營委托、家畜診療、合作設施利用、托兒所、稅務咨詢,幾乎包括了與農村、農戶相關生產、生活的所有的方面。日本農協的業務范圍涵蓋所有生產和生活。生產方面,日本農協根據組合成員需要協助農民進行農產品的選育、播種、植保、收獲、儲藏等,為組合成員提供各種服務,并且兼營農產品和農業經營的銷售、信貸服務。生活方面,從婚嫁喪娶到生老病死,都是農協的事業范圍。此外,日本農協通過興辦實業、金融保險事業,強大農協實力,保證農協的正常運轉,為農民提供各種服務。荷蘭的農業合作社從經濟性質來看是為其成員謀求利潤的專業化企業。并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荷蘭的農業合作社不斷進行合并,其專業化程度和規模不斷擴大。荷蘭具有強大的專業化農場,保證了荷蘭的農業合作社進行更為專一的生產。而這種專業化經營,可以實現規模經濟,在市場面前,荷蘭的農業合作社也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從而保障荷蘭農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2.組織政治性的差異。日本農協從最初的發展開始,基本都受到了政府的關注、制約和扶持。一般來說,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之后,都具有這種傾向,就是把農協作為農業政策的手段來利用,只是日本農協的重要性不僅僅體現在量上,甚至在地位和作用等方面都反映出它對政府的強烈依存關系。比如以糧食管理制度為首的各種價格政策、補貼金、低息資金等,幾乎所有的農業政策,都是把農協作為政策的執行機構來定位的。日本農協既是經濟組織,又是行政輔助機構以及政治團體,具有半官方半民間的性質。它承擔了農村的經濟事業以及文化、教育、衛生等農村社會的公共產品供給。荷蘭的農業合作社完全不同于日本的綜合農協,遠離政治運動。國家除了給予少量的稅收優惠外,不進行任何的補貼和資助。荷蘭農業合作社在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形勢下,由于缺乏國家保護,很多合作社努力改善自身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模式,完善自身的微觀運行機制,具有極強的生命力和極大的規模。 3.運營成本和組織經濟收益的比較。與實行專業合作社的歐洲其他國家相比較,荷蘭的合作社成員地域比較集中,文化具有同一性,成員與選舉出來的管理人員非常熟悉,有利于社員對合作社事務的監督,改進合作社的運行和管理。同時,荷蘭的農業合作社經營方向非常專一,具有明確的專業化經營目標,保證了合作社成員的利益一致,提高了合作社的經營效率。這些荷蘭農業合作社的經營模式直接保障了合作社的經營成本較低,提高了合作社效益。日本的農業基本是由于是以兼業農民從業為主,日本農業、農民以及農村地區獲得政府的保護過多,導致日本的兼業農民缺乏創新性、積極性和主動性,他們生產的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缺乏競爭力,進而難以把政府的保護轉化為日本農業利益的增長,日本農業的弱勢地位不管在國外還是在國內都難以改變,其嚴重制約了日本農業的經濟效益的提高。同時日本的基層農協組織又要廣泛從事涉及生產和生活的全方位業務,導致其運營成本相較于荷蘭來說較高。 四、兩國農村合作組織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1.農業合作組織是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力量。荷蘭農業和畜牧業是以家庭農場的經營模式為主,很少有大型的工業化企業集團。由于小規模的生產結構,個體農場主的經濟市場力量比較小,缺乏競爭能力。但各種各樣的農業合作社組織使他們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專業群體,荷蘭農業借助這個群體的力量,從傳統農業走出來,成為世界農業強國。日本農協在政府支持下,通過其遍及全國的機構和廣泛的業務活動,同農戶建立了各種形式的經濟聯系,起到在產前、產中、產后諸環節上使小農戶同大市場對接的作用,在有效阻止商業資本對農民的盤剝、保護農民利益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可見,農民合作組織是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橋梁,是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我國是農業和農村人口大國,農業經營組織規模小,“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更為突出。發展農民合作組織,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對推進我國現代農業建設,意義更為重大,任務十分繁重,必須加以重視和大力推進。 2.處理好政府扶持與市場化運營的關系。在市場經濟制度下,農業作為弱勢產業,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小農經營會導致農戶利益難以獲得保障和發展,農業是一國立國之本,尤其是地少人多的國家更是如此。為規避風險,提高市場競爭力,農業和農民需要政府的扶持和支援。日本政府從立法、政策扶持等各方面對農協發展提供了各方面的支持,一方面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同時也有效促進了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但是過多的農業保護會導致農業自我生存能力缺失,導致農業創造的經濟收益下降,目前由于日本農協過于政治化,政治依存度過高,日本農業發展與世界發達農業生產國也開始呈現較大差距。所以政府的扶持必須是適度的,不能制約農民的主動性和創新性。要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同時,加強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促使合作社努力改善自身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模式,完善自身的微觀運行機制,從而保障其在市場上具有很強的競爭力。 3.把握好專業性和綜合性的分寸。為保證和穩定日本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日本農業協會的業務范圍涵蓋了從生產到生活的各個環節,綜合農協的發展減少了政府的社會管理成本,成為溝通政府和農民的橋梁,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但由于日本農協的綜合性過強,合作組織依附性過高,也帶來了生產的低效益。對于我國來說,長期的二元結構使得農業和農民弱質性大于日本,為增加“三農”收益,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我們有必要重視發展農民合作組織的綜合性,使合作組織不僅能通過組織農民生產合作,幫助農民實現經濟利益;也能充分發揮它作為企業與農民聯結橋梁的作用,協調與各種利益主體間的矛盾;更要重視其溝通政府與農民有效載體的作用,使其成為表達農民意愿、落實政府政策的有效渠道。但是,我國與日本國情不同,我們工業化程度較低,沒有足夠財力大規模補貼農業,農業還要靠提高自身競爭力進行生存發展,這要求農業合作組織要具有更強的專業性和競爭力。鑒于此,我們在促進農業合作組織發展中,一定要把握好綜合性和專業性的分寸,既不能過分強調綜合性,把它作為政策工具,使其喪失外部商業性和市場競爭力,也不能過于重視專業性、商業性而不考慮其弱質性,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目前我國農業合作組織尚處于發展的初期,更需要在綜合性和專業性上同時加強,而不能失之偏頗。 4.因地制宜選擇合作社發展模式。日本和荷蘭合作組織模式不同,除了文化傳統不同等因素影響外,一個主要的因素是農業生產的領域差異,日本的農業更強調糧食的自給,而糧食生產是低利性的,它需要更多的政府扶持。荷蘭以畜牧、花卉為主的農業生產,附加值高,便于市場化經營,不需要政府過多干預。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文化傳統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農業生產主導產業不同,合作組織的方式也應因地制宜,不能照搬照抄一種模式。在我國沿海現代農業發達地區,在農產品商品化程度高、專業性強、外向型農業生產領域,荷蘭合作組織模式的借鑒意義更大;在中部糧食主產區,在糧食等大宗農產品生產領域,在農戶以兼業經營為主的地區,日本基層農協的發展模式可能更為適用。同時,合作組織模式也不是一成不變,還要因時、因勢制宜,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發展水平、發展要求,不斷完善優化農民合作組織模式,提高競爭能力,充分發揮其促進“三農”發展的獨特作用。 參考文獻: [1]折曉葉,荷蘭農業合作組織的中介功能及其啟示[J].管理世界,1996, (2). [2]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課題組.日本綜合農協發展改革前景及其對我國的借鑒[J].南方金融, 2006, (7). [3]黃祖輝等.國外農業行業協會的發展、組織制度及其啟示[J].農業經濟問題. 2002, (10). |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