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大會合作社促進建議書
(2002) [民間校對稿]
作者:bennotian 提交日期:2007-10-3 5:33:00 正常 | 分類: | 訪問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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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10月31日,中國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該法將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應為中央政府繼取消農業稅后,對于三農問題的又一大具有重要意義的舉措。第一次從我們法律體制中,確立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這次的農村合作社法的出臺,既不是回到以前搞合作社運動或者人民公社的老路,也不涉及到城市合作社組織的法律定位。
從商法-商事主體的角度,該法的出現,意味著我國的市場主體類型,已經從人合公司、資合公司的形式,向勞合組織的形式的發展。關于合作社(cooperative / Genossenschaft)、勞合組織形式以及國際立法,對于本人而言,都是全新的課題,平時的生活都基本不接觸的東西。今天先瀏覽了一些資料,了解到合作社方面的2個重要國際法律文件。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 ICA)的《關于合作社界定的聲明》(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和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合作社促進建議書》(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 2002)。今天檢索到居然有這個《建議書》的中文版本,不過有些核心翻譯,依我個人觀點屬于絕對的錯誤。所以,我邊讀邊校,一方面自己了解一下這個法律文件,另一方面算是對這個中文版本的校對稿。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合作社促進建議書(2002)
193號建議書
(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2002年6月20日通過)
目錄
序言
一、范圍、定義和目標
二、政策框架和政府作用
三、合作社促進的公共政策實施
四、雇主組織、工人組織和合作社組織的作用,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
五、國際合作
六、最終條款
附件:合作社界定聲明
其他信息
序言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ILO)
由其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日內瓦召開,
2002年6月3日以來正在舉行它的第90屆會議,
認識到合作社在創造就業、動員資源、引發投資以及它們對經濟的貢獻方面的重要性,
認識到合作社以其各種形式促進著所有的人們最充分地參與經濟、社會的發展,
認識到全球化對合作社造成了新的不同的壓力、問題,挑戰和機遇,要求人類在國家層面和國際層面上以更強有力的形式團結起來,以便比較公平地分配全球化的利益,同時
注意到第86屆國際勞工大會(1998)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在業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
注意到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中所表達的權利和原則,特別是《強迫勞動公約》(1930),《結社自由與保障組織權利公約》(1948),《組織權利與集體談判公約》(1949),《平等報酬公約》(1951),《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952),《廢除強迫勞動公約》(1957),《(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1958),《就業政策公約》(1964),《最低年齡公約》(1973),《鄉村工人組織公約與建議書》(1975),《人力資源開發公約與建議書》(1975),《就業政策(增補條款)建議書》(1984),《中小企業就業創造建議書》(1998),以及《最惡劣的童工形式公約》 (1999),
重申費城宣言(原文怎么翻譯成了,《費拉德爾菲亞宣言》,太生僻了)所表達的“勞動不是商品”的原則,
重申使一切地方的工人實現體面工作是國際勞工組織的首要目標,
決定就本屆會議的第四項議程,通過關于促進合作的若干建議(proposals),
并決定這些建議采取《建議書》(Recommendation)形式;
于2002年6月20日通過如下《建議書》,它被引用時可稱為《合作社促進建議書(2002)》(Promotion 0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2002)。
一、范圍、定義和目標
1.人們認識到合作社在一切經濟部門運行著。本《建議書》適用于一切類型與形式的合作社。
2. 就本《建議書》的目的而言,“合作社”一詞的涵義是:自愿聯合起來的人們通過共同(原文為聯合,jointly)所有與民主控制的事業(翻譯成組織也可)(原文為企業,enterprise)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需求與目標(原文為抱負,aspiration)的自治聯合體。[原翻譯最大的問題在于,ENTERPRISE翻譯成企業,與合作社的本意相差太大了]
3.應該鼓勵以如下依據促進與強化合作社的界定:
(a) 自助、自擔責任、民主、平等、公平與團結的合作社價值和誠信、開放、社會責任與關懷他人的倫理價值;
(b) 由國際合作社運動所發展了的合作社原則,即本文件《附錄》所闡明的原則。這些原則是:自愿與開放的社員資格;民主的社員控制;社員經濟參與;自治與獨立;教育、培訓與信息 公開原則;合作社之間的合作;以及關注社區原則。
4.一切國家,無論其發展水平如何,都應該采取措施發揮合作社的潛能,以扶持合作社及其社員致力于:
(a) 創造與開發能產生收入的活動和可持續的體面就業;
(b) 通過教育與培訓,開發人力資源能力,增進對合作社運動的價值、優越性與利益的了解;
(c) 開發他們的經營潛能,包括創業與管理的能力;
(d) 增強他們的競爭力,并獲得進入市場與正規融資的機會;
(e) 增加儲蓄和投資;
(f) 增進社會、經濟福利,并考慮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的需要;
(g) 貢獻于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h) 建立與推廣一個有生存能力的、有生氣的包括合作社在內的適應社區的社會、經濟需要的有特色的經濟部門。
5.應該鼓勵采取特殊措施(原文為:特殊措施的制定應該受到鼓勵),以便使作為以團結為激發核心的(原文為:富有團結精神的)企業與組織的合作社,能夠對其社員的需要和社會的需求作出反應,包括為達到合作社的社會包容而對弱勢群體的需求作出反應。
二、政策框架和政府作用
6. 一個平衡的社會必然有強大的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存在,必然有(原文為“同樣有”)強大的合作的、互助的(原文為“社部門、互助部門”)與其他非政府社會部門存在。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原文為“由此題中之義”),政府應該提供一個符合合作社的性質與功能的,并由第3點所宣示的合作社價值與原則為指引的支持性政策與法律框架要求,它們包括:
(a) 建立一個旨在使合作社得以盡可能迅速、簡便、可負擔和高效率地進行注冊的制度框架;
(b) 推行允許合作社內部建立適當的公積金和團結基金的政策,公積金中至少有一部分可以是不可分割的;
(c) 制定對合作社的督察措施,要以適應于合作社的性質與功能為條件,尊重合作社的自治,符合國家的法律與慣例,并且不得低于其他形式的企業與社會組織所享受的待遇;
(d) 推動合作社的社員資格在合作社的結構方面響應合作社社員的需求(原文為“使合作社的社員資格在合作社的結構方面便于對合作社社員的需求作出反應”);
(e) 鼓勵作為自治與自我管理事業(原文為“企業”)的合作社的發展,特別是在合作社能起重要作用的領域,或者合作社能夠提供他人不能提供的服務的領域。
7.1 由第3點所宣示的價值與原則為指引的促進合作社的發展,應該被認定為國家的與國際的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柱之一。
7.2 合作社應該享有依據國家的法律慣例規定的待遇,且不得低于給予其他形式的企業與社會組織的待遇。對于合作社能夠達到特殊的社會、公共政策效果的活動,如就業促進,或者發展有利于弱勢群體或弱勢地區的活動,政府應該在適當方面采取支持措施。這類措施當中,可以盡可能包括稅收優惠、貸款、贈款、獲得公共工程項目的機會,以及特殊采購條款。
7.3對增加婦女在合作社運動一切層面上的參與,特別是在管理層和領導層的參與,應該給予特殊的考慮。
8.1值得注意的是,國家政策應該:
(a)對合作社全體員工無任何差別地實施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勞動標準和《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就業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
(b)通過(原文為“以”)確保勞動立法應用于一切企業,來保證合作社不是被建立或利用來不履行勞動法,或者被用來建立偽裝的就業關系,并保證同侵犯員工權利的似是而非的合作社斗爭;
(c)在合作社及其工作中促進性別平等;
(d)推行使最好的勞工慣例在合作社中得以遵循的保證措施,包括獲得相關信息的機會;
(e)發展社員、員工與經理人員的技術與職業技能、創業與管理能力、經營潛能知識,以及一般經濟、社會政策技能,并改善他們獲得信息、通訊技術的機會;
(f)在國民教育與培訓系統的一切合適的層面,以及更廣大的社會,促進合作社原則與實踐的教育與培訓;
(g)推動制定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措施;
(h)提供培訓和其他形式的援助,以提高合作社的生產率與競爭力水平,提高它們所生產的產品與服務的質量;
(i)為合作社獲得貸款提供便利;
(j)為合作社進入市場提供便利;
(k)促進合作社信息的傳播;
(1)從發展政策的制訂與實施著眼,探索合作社全國性統計的改進。
8.2這類政策應該:
(a)將有關合作社的政策與條例的制定與實施,在適宜時,下放到地區與地方一級;
(b)規定合作社在注冊登記、財務與社會審計、領取執照等方面的法律義務;
(c)推行合作社法人治理的最佳實踐。
9.在促使通常處于邊緣生存的活動(有時被稱為“非正規經濟”)改造成為充分融入主流經濟生活的,受法律保護的工作方面,政府應該發揮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三、合作社促進的公共政策實施
10.1 成員國家應該對以第3條所宣布的合作社價值與原則為指引的合作社制定專門的法律與條例,并在適當時候修訂這類法律與條例。
10.2 政府在制定和修訂適用于合作社的法律、政策與條例時,應該咨詢合作社組織,以及有關的雇主組織與工人組織。
11.1 政府應該為合作社獲得支持性服務的機會提供便利,以加強合作社,增強它們的經營活力和創造就業與收入的能力。
11.2 凡是可能的地方,這些服務應該包括
(a) 人力資源開發項目;
(b) 研究與管理咨詢服務;
(c) 獲得融資與投資的機會;
(d) 會計與審計服務;
(e) 管理信息服務;
(f) 信息與公共關系服務;
(g) 技術與創新的咨詢服務;
(h) 法律、稅務服務;
(i) 營銷支持服務;
(J) 其他適宜的支持服務。
11.3 政府應該為這些支持服務的創立提供便利。合作社和它們的組織參與這些服務的組織與管理,并在可行與適宜的情況下為其融資,應該受到鼓勵。
11.4 政府應該通過發展著眼于建立和加強全國和地方各個層次的適當方法和手段,來確認合作社及其組織的作用。確認合作社和它們的組織通過發展適當的手段以建立和加強全國范圍和地方范圍的合作社所起的作用。
12. 政府應該在適當情況下采取便于合作社籌集投資和獲得貸款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措施應該:
(a) 允許提供借貸和其他融資便利;
(b) 簡化行政程序,矯正合作社資產的任何不足狀況,并減少借貸的交易成本;
(c) 推進合作社自治融資系統,包括儲蓄與信貸合作社、銀行業與保險業合作社;
(d) 包括對弱勢群體的特殊條款。
13.為了促進合作社運動,政府應該鼓勵創造有利于發展一切形式的合作社之間的技術、商業與金融聯系的條件,以便于交流經驗和分擔風險、分享利益。
四、雇主組織、工人組織和合作社組織的作用,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
14.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鑒于合作社對達到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重要意義,應該同合作社組織一起尋求合作社促進的途徑和方法。
15.雇主組織應該考慮在適宜情況下將成員資格擴展到愿意參加其組織的合作社,并以適用于其他成員的同等條件提供合適的支持服務。
16.工人組織應受鼓勵致力于:
(a) 勸告和幫助合作社的員工參加工人組織;
(b) 幫助它們的會員建立合作社,包括以獲得基本商品與服務的便利為目的的合作社;
(c) 參與審議對合作社有影響的經濟、社會問題的委員會和工作組,包括地方性的、全國性的和國際性的;
(d) 幫助和參與建立新的著眼于創造或維持就業的合作社,包括企業擬議關閉情況下這樣做;
(e) 幫助和參與合作社為提高其生產率的項目;
(f) 促進合作社中的機會均等;
(g) 促進合作社的員工 —— 社員權利的行使;
(h) 開展其他合作社促進活動,包括教育與培訓。
17.合作社及其代表組織應受鼓勵致力于:
(a) 同雇主組織、工人組織和有關的政府與非政府機構建立積極的關系,以便為合作社發展創造有利氛圍;
(b) 管理它們自己的支持服務,并為其籌集資金;
(c) 給關聯(原文為“成員”)合作社提供商業與金融服務;
(d) 對它們的社員、員工和經理人員的人力資源開發予以投資和推進;
(e) 推進全國性和國際性合作社組織的發展,并與其建立關系;
(f) 在國際上代表本國的合作社運動;
(g) 開展其他合作社促進活動。
五、國際合作
18.國際合作應該通過如下途徑予以推進:
(a) 交流對合作社社員創造就業與收入來源行之有效的政策與項目的信息;
(b) 鼓勵與促進與合作社發展有關的國內和國際團體和機構之間的聯系(原文為“本國的和國際的介入合作社發展的團體與機構之間的聯系”),以便容許:
(i) 人員與思想的交流,教育與培訓教材、方法和參考資料的交流;
(ii) 編纂和利用關于合作社及其發展的研究資料和其他數據;
(iii) 建立合作社之間的聯盟和國際伙伴關系;
(iv) 弘揚和維護合作價值與原則;
(v) 建立合作社之間的商業關系;
(c) 讓合作社獲得國家的與國際的有關數據,諸如市場信息、立法、培訓方法與技術、技術標準與產品標準;
(d) 在授權和可能情況下,并經向合作社和有關雇主組織、工人組織咨詢,發展區域性的與國際性的支持合作的共同指引與立法。
六、最終條款
19.本《建議書》修正并替代1996年《合作(發展中國家)建議書》。
附件 《關于合作社界定的聲明》 (中文譯本見連接 作者 唐宗焜)
國際合作社聯盟1995年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合作社界定的聲明》
發表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出處:中國農經信息網 作者:農業部農經司農經總站 本頁面已被訪問 1076 次
合作社原則是合作社將其價值付諸實踐的指針。
自愿與開放的社員資格
合作社是自愿的組織,向一切能夠使用其服務并愿意承擔社員責任的人們開放,沒有性別的、社會的、種族的、政治的或宗教的歧視。
民主的社員控制
合作社是由其社員控制的民主的組織,社員主動參與合作社的政策制定和決策。選舉產生的男女代表要對社員負責。在第一級合作社,社員有平等的投票權(社員一人一票);其他層次的合作社也以民主的方式組。
社員經濟參與
社員對他們的合作社公平地出資,并民主控制其資。該資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財。
社員對作為取得社員資格的條件而應募的資本通常收取有限的報償,如果有的話。社員分配盈余用于如下某項或所有各項目的:可能以建立公積金來發展他們的合作社,公積金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按社員同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向社員返利;支持社員認可的其他活動。
自治與獨立
合作社是由其社員控制的自治的、自助的組。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組織(包括政府)達成協議,或者要從外部來源籌資,則必須以確保其社員的民主控制和堅持他們的合作社自治為條件。
教育、培訓與信息
合作社為其社員、當選代表、經理和雇員提供教育和培訓,以便他們能夠有效地對他們的合作社的發展作出貢獻。合作社要把合作的性質和好處告訴公眾,特別是年徑人和輿論帶頭人。
合作社之間的合作
合作社通過地方的、全國的、區域的和國際的結構一起工作,來最有效地為它們的社員服務,并加強合作社運動。
關注社區
合作社通過它們的社員認可的政策,為社區的持續發展效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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