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合作社章程的實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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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我們的消費合作社,我對臺灣目前已經成熟的合作社進行了初步分析,以總結其中關鍵的經驗,使我們在建設合作社時少走彎路。文章中[]內的文字是我的分析筆記,用不同顏色以示區別。章程的原版在 http://www.hucc-coop.tw/about.asp?infor_no=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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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臺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組織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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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臺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章程
“中華民國”90年9月19日通過 “中華民國”91年5月20日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13日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5月25日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3年5月25日修訂通過[章程要通過大會通過。這一點值得我們學習。] “中華民國”94年6月5日第二屆社員代表第二次大會通過修訂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 “中華民國”95年11月26日第二屆社員代表第四次大會通過修訂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 “中華民國”97年5月4日第三屆社員代表常年大會通過修訂第五條 “中華民國”98年3月1日第三屆社員代表常年大會通過修訂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臺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 |
第二條 |
本社以置辦環保、自然、安全等物品供社員之需要為目的,并基于互助合作與終身學習之精神,以改善及提高社員的文化與經濟生活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負其責任為限。 |
第四條 |
本社以臺灣區為組織區域。[公司章程的訂立需要有專業的法律指導。] |
第五條 |
本社社址設于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5段408巷18號;臺北分社社址設于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5段408巷18號;臺中分社社址設于臺中市西區三民西路61號;臺南分社社址設于臺南市西區永華一街42號。并得經主管機關核準在組織區域內設立其他分社。 |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社理念以珍愛環境資源、支持本土農業、力行共同購買、實踐綠色生活并加以推廣及能發揮合作社精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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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個人社員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無吸食違禁品或其他代用品、宣告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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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法人社員需為公益或非營利法人,法人社員辦法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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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社員代表為法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每一法人代表人數為一人。 |
第七條 |
凡愿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具入社志愿書,經理事會同意,并于社員代表大會中報告。[會員的身份與成員向會員們公開。這樣是否能夠發揮組織內部的自我監督能力?] |
第八條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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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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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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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請退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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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名。 |
第九條 |
本社社員欲退社時,應于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經理事會核準生效。 |
第十條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并報告社員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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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遵照本社章程及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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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妨礙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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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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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將本社產品公開陳列售與非社員。[什么原因?產品是包含著勞動價值的。這個勞動價值,就是社員的勞動,或社員出資雇傭他人勞動所產生的價值。如果將產品出售,那么就等于將自己得到的價值轉讓給別人。這種規定,就表明了,社員對合作社提供的勞動產品并沒有完全的占有權。社內產品的低成本、高質量是有限的資源,這種有限的資源是共同勞動的成果。如果社員將這種勞動成果用于牟利,就等于增加了自己的分紅份額。從而失去了公平性。
而,這條規定中,明確提到了“公開”陳列銷售。也就是說,如果是私下協商轉讓、贈與等行為都是不禁止的。這樣規定目前看來是能夠禁止利用合作社勞動成果牟利,但同時又保護社員對勞動成果的合理占有權的目的。
人類社會是一個人造系統。如果這個系統內部的權力運轉在設計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每個人的主體意識中缺乏某種合作制度的文化,其結果,都是這種人造系統無法成功的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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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因個人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全部股金并移轉予債權人而未辦理退社。 |
第十一條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股款之退還若有虧損,依提出申請之前兩個月凈值計算;若無虧損,則依原入股金額退還,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還股金。[退股之規定。] |
第十二條 |
社員需每年繳交年費,依本社「社員資格作業規范」辦理,若仍未繳交年費者,保留社籍但暫停其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產品消費權。[年費是何物?年費多少錢?在中國人的頭腦中,年費超過一定的數額,就是騙子,或有錢人的聯合。在臺灣人的頭腦中呢?年費應當是維持組織基本運行的象征性費用。而且,年費應當能夠被勞動所替代。] |
第三章 社股
第十三條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壹拾元,社員每人認股至少貳佰股,入社后得隨時添認社股,但個人認股至多不超過股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我的問題是:勞動能否分紅?社員是否勞動?如何勞動?] |
第十四條 |
社員認購社股,其股款需一次繳清。 |
第十五條 |
社員不得以其對于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于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第十六條 |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股份不被外人控制。但,內與外的區別,與勞動者與非勞動者的區別是不同的。另外,資產占有份額達到多少,才構成了資本家的標準?以20%為界限么?] |
第十七條 |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八條 |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
第十九條 |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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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名額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九十九人。 社員代表之選舉采候選人登記制并依據本社「社員代表選舉辦法」舉行之。 前項社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有趣,“社員代表”這種制度是模仿大陸的“人民代表”的分層次的民主制度。但是他又有創新。有最少代表人數和最多代表人數之差別。那么,如此規定,必然每個社員必然地知道屬于自己的代表是誰。這是進行代表人數計數的基礎。而且,社員是否愿意被代表?這就說明了,在社員與代表之間存在著固定的、較密切的關系。] |
第二十條 |
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權利如果不集中,就很難運動。權利是一種有權利的信息,這種信息通過代表與社員之間的溝通關系,輸送到代表大會,并選舉理事專門匯總這些權利信息。社員-----代表大會-----理事,這就是三個層次、兩個選舉的代表體制。]
[另外,內容之公開也是合作社的特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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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之選舉采候選人登記制并依據本社「理監事選舉辦法」舉行之。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于常務理事中推理事主席;監事會三人,互推一人為監事主席。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理、監事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了集中權利的機構的權利運轉方式、連任之規定、任期。保證了權利集中機構的持續性與流動性之兼顧。] |
第二十一條 |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
第二十二條 |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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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看來其權力結構和劉永佶的勞動社會主義的權利結構是類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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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審核并接受本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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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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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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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規劃社務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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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提議事項。[這種制度是合理的。
1、首先是人的決定權利。首先,人是信息的中樞。人是產生和制造新的信息的關鍵節點。人的意識是一種有系統性差別、有能力差別、有自己的意識運動規律、運動方向和運動模式的。民主的勞動者參與的權利的集中,如果這種權利要運行起來,那么只有一種辦法,就是讓認識到如何正確使用權利的人——意識、信息、能動性的統一的集合體,一種能動的耗散結構,依據公司的法制,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占有集中的集體權利。經過民主選舉過程,最終社員能夠推選出合適的這樣的人。
2、權利的集中體,也是一種綜合和結合到一起的信息的耗散處理單元。因此,這個單元必然需要吸收信息,之后便別信息,最后放出信息。那么,所要吸收的信息,就是業務報告、會計報告,以及其所代表的會員的訴求、意見、期待等等。這些都是集中的權利單元——由監事所有機組成的——所要吸收的信息。
3、之后就是辨別信息。辨別信息的真偽。將自己所具有的對信息的加工能力,通過辨別信息、即發現真理、即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一種過程。通過這種過程,理事和監視,這些勞動者們選舉出來的,具備高超的勞動素質技能的優秀勞動者就能夠發現事物本質的規律。通過發現這種規律,勞動者就能夠對未來進行合理的預測。從而就能夠增加體系的信息。也就是降低體系的熵。這是使得體系能夠長存常新、自我更新、新陳代謝、成長擴張、螺旋上升、實現自我否定的關鍵。也是產生信息的關鍵。即產生信息的關鍵是發現真理的勞動。
4、之后就是發送信息。這就表現為,最根本的,就是章則的修訂、社務的規劃。將經過辨別勞動的,對預算、決算、業務計劃等信息的辨別結果表達出來,即是否通過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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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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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擬訂業務計劃。[這就是第三項和第四項職能。業務計劃的擬定完畢,就標志著一次完善而具體的,復雜的思維發掘、分析、求取真理、運算、預測過程的完成。新的信息的形成,之后,就是新的信息的發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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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聘免職員。[這是集中權利根據自己貫徹信息權利的需要,從社會的勞動者中聘用勞動者,作為貫徹集體權利的執行系統的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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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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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調解社員間之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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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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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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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這些活動,都是輔助的,以保證整個系統向著集體權利確定的目標前進而進行的工作。] |
第二十四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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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監察本社財務狀況。[理事是一種肯定的權利集中單元,而監事,則是一種否定的權利集中單元。否定一種錯誤,就能夠得到真理。機制不可能完美、民主不可能充分、人不可能沒有私心雜念、超穩定結構必然沒有生命存在。打破平衡、提高系統內部的不平衡度、壓力差才能產生有序結構和自組織。只有正負及之間才能產生電流。電流就是一種有序的空間結構。企業內要形成自組織,也要在全方位構造兩股力量。即肯定與否定。肯定與否定之間的差異只有增大到一定的程度,自組織才能夠形成。這種自組織,就是朝向組織目標前進的自組織。
如果肯定與否定意見總是相隨的,那么自組織就無法形成。企業就會向一個隨機的方向偏離過去,永不回頭,直到滅亡。企業的目標是什么?企業的目標是不可知的。為什么?因為真理是不可知的。那種沒有否定意見的系統,就會以整個體系的最高速度,沖向任意一個方向,然而任意一個方向都不是真理的方向和企業的目標。企業的目標存在于無窮多個任意方向之中的一個。然而,不幸的是,企業的運動軌跡是一條曲線,在這條曲線上每一個切線方向,都是那個時刻的真理方向,然而卻都是下一個時刻的謬誤方向。
構造否定的一極,這就是監事會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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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監察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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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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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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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從這個角度來說,他們的這幾條,都是合適的。這一極,是與另外一極相對的。這在簽訂社與理事間契約時,得到表現。其集中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從而啟動高于理事的權利的權利機關的運行開關。
權利的兩極。這種概念是非常重要的。權利的兩極與權利的大集中。權利的大集中,表現為社員代表大會。這個代表大會中的意向是方向眾多任意的,而在演化中,就會表現為意見的兩極,而監事,就是常態化的意見的兩極。監事必須與理事處于意見的另一極。最好他們是仇家。
在一個國家中,兩極的,互為仇家的權利的集中單元也是必要的、必須的。如果沒有相對的權利集中,那么國家將偏離真理的方向。] |
第二十五條 |
本社設總經理(于必要時得設副總經理),及設立業務、社務所需經理、文書、出納及會計人員之聘任,由理事會任用之。[這就是一種委托經營方式。理事會任用總經理,以及其他辦事人員。那么經理的權利就比較小了。] |
第二十六條 |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設分社經營,各分社設經理一人,由總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總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而分社的經理卻有權任用辦事人員,總社經理推薦分社經理。實際上,總社經理應當是推薦一切辦事人員的。這一點似乎沒有寫明。] |
第二十七條 |
本社于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及顧問、委員會委員、組員、顧問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小組及顧問章程另定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小組、組員及顧問,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須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理事、監事、委員會、小組、顧問,這些都是特異性的、非常規工作勞動機構。這些人員付出勞動,所得就是所消費的產品。從而,這個合作社的] |
第二十九條 |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于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什么是聯合社?是更高一級的合作社?] |
第五章 會議[基本上符合議事規則。]
第三十條 |
社員代表大會分常年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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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社員代表大會于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召集之[非常類似大陸之兩會召集日期],臨時 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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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理事會、監事會于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這表明他們的權利是比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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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社員代表大會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權利來自于社員集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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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代表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
第三十一條 |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并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常務事務與特殊事務。本身,社員代表已經是第一層次的民主代表結果,社員代表大會是第二次的民主過程。] |
第三十二條 |
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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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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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主席即會議的主持人。] |
第三十三條 |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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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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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事務員及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
第三十四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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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這就是閉門的內部會議,其目的,就是促進權利的集中和新的信息的醞釀。] |
第六章 業務
第三十五條 |
本社辦理業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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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消費:辦理社員生活所需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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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辦理社員休閑生態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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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用:開辦育嬰、托兒、托老、養老、喪葬等以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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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委托代辦: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托代辦業務。[消費合作社,內容復雜,其中即包括資本主義因素,也包括社會主義的因素。] |
第七章 結算
第三十六條 |
本社以國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年度,理事會應于每一年度終了時,制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余分配案。于社員代表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后,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書,報告社員代表大會。[顯然,這種運作方式下,很難實現勞動者分紅成為企業的主人這個目標。] |
第三十七條 |
本社年終結算后,有盈余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余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這就相當于不付股息。這與資本主義相同嗎?顯然不同。資本主義是以股息作為企業的最終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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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兩倍以上時,公積金訂為百分之一,余百分之九提撥為公益金。若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決議,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公積金是一種具備保險性質的儲蓄。當這種儲蓄達到一定水平,再增加已經沒有必要。因此,公積金訂為1%。但是,前提問題存在。利潤是什么?利潤即包括各個公益義務勞動的價值,也包括職員勞動的剩余。因此消費合作社并沒有解決其自身雇員的勞動分配問題。但消費合作社解決了消費中的勞動合作問題。生產勞動與消費勞動本質上都是同一種勞動。
當基本的累積需求得到了滿足以后,公積金就可以轉化成公益金用途。即過分的累積并不是目的。
甚至在累積未達到計劃的程度之前,也可以將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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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做為發展本社組織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這一條的意義非常重要。因為公益金是面向本社組織區域內使用的。并不完全是面向本社勞動者、或本社參加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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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百分之十作為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會決定之。[這應當算作勞動者享有分紅的規定。那么勞動者享有企業所有權之規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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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以百分之二十作特別公積金,做為購置本社辦事處所之用。[土地的私有是完全資本主義的。但土地不私有,土地被濫用的現象會否發生?土地私有,是否就不會發生土地的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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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以百分之五十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對社之交易額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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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余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社員分配金?是用于消費的資金么?是誰交易得多、分配得多么?奇怪,怎么會有余額存在?] |
第八章 解散
第三十八條 |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就是說,清算時,必須召集社員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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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
第三十九條 |
本社清算后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余額時,由清算人擬訂分配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是臺灣的合作社法?] |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呈準主管機關登記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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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記:
通過研究這篇章程,我發現了一些線索。也從這篇文章本身得出了一些這個法背后所依據的原則。那就是,消費是一種勞動。勞動者有分紅的權利。
但是,其中不明確的地方是:“以百分之五十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對社之交易額比例分配。”這是什么意思?既然購買產品本身就是一種獲利的方式,那么,為何還要將盈利分配給購物者?不過,這也是很好理解的。
那么,還有一點,就是,會費是多少?會費的高與低,決定了這個合作社的性質的最終歸屬。
但是,有一點,我認為需要改進。這就是再投入的勞動力價值轉化為的企業的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在原有的體制下,歸屬權是在每一股之間平均分配的。
但是,這種對于之前占有權,即股的平均分配難道不是一種平均主義么?
股份的占有是一種勞動么?股份代表的是歷史上某一個時態的勞動投入,而不是動態的勞動投入。
勞動可以累積。勞動必須釋放。勞動能否升值?
按照物理理論,勞動是一種流體,勞動是流動的。勞動是一種判斷。判斷是有時間限制的。判斷是一種預測。對未來的正確判斷就是認識到了真理。真理在大家都不知道真理的時候,如果能夠見效,那么真理是有價值的。過去的真理在現在就是常識。因此,勞動并不是真理。勞動是發現真理的活動。
那么體力勞動是不是發現真理的活動?同樣也是。但是現在已經產生了能夠在人類的控制之下自動進行某種體力勞動的自動機械。但是機械就需要勞動對其進行維護。
可以說,凡是機器的活動,都不是發現真理的活動。發現真理的活動提前了。變成了設計和制造機器的活動。發現真理的活動變異了,變成了維護機器的活動。
因此,凡是機器活動就不是勞動。凡是機器存在的地方,勞動必然轉移了。勞動向著軟件設計、程序設計、模具設計、配方設計、工藝設計、自動化設計,以及維修、維護等等方面之上了。
因此,人生就是一種流動的狀態。人生是一種流體。
但是,人生的流動的目標是什么?人生的目的是什么?
人生的目的,就是在人類社會之中建立和增加信息,增加有用性、增加自由能。最終,人的目的,就是發展人類這個有序的自組織耗散結構。若問我,耗散結構是什么,耗散結構并不特殊,耗散結構是宇宙中普遍存在的。
如果整個宇宙就是一個耗散結構。那么這個耗散結構的能量的兩極在哪里呢?難道在時間長河的兩個端點?
能量能否沿著時間流逝?能量就是沿著時間流逝的。其所制造出的耗散結構,就是我們面對的一切。
以土地大小為依據的,平均分配的根源是土地是當時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只要有了土地,其他一切生產資料都將具備。農業社會的生產活動主體上就是圍繞著土地展開的。耕種、畜牧、紡織、建筑、冶煉、手工藝。在農業時代,只要擁有了肥沃的土地,就能夠具有較強的社會地位。因為軍事所需的物資,基本上來自于農業。例如、軍械依賴于人類操縱,而人類依賴于農業才能生存。軍馬依賴于強大的農業才能維持,其他一切所需軍用物品,基本上都是來源于農業。
生產力的發展使得人類能夠通過機械和人造技術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例如鋼鐵、蒸汽機、煤、石油、人造材料。這時決定一個國家社會地位的,已經不再是其土地面積的大小,而是制造鋼鐵、蒸汽機、內燃機、人造材料、常規武器、原子武器的技術。而推動這些技術進步的主要關鍵就是固定資產。
只有占有了足夠多的固定資產,一個國家才能提高其社會地位。例如,槍械的殺人效率遠遠高于農業社會的大刀。而操縱槍械的技能并不是很高。因此槍械的優劣,就基本上決定了戰爭的勝負。
資本主義更加重視物質、機械、資產、房屋、運輸工具、采礦工具、建筑工具、農業工具、大規模的工廠設備等等。在資本時代,誰擁有了這些大型的設備,誰就成為了社會的主宰。勞動者都必須向這些機械出賣自己的勞動。而資本家往往是研制這些機械的人們。而勞動者的簡單勞動則被異化為配合機械完成的簡單、重復、機械性的活動。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即使是這些簡單勞動,最總也將被機械鎖替代。這時,社會上就幾乎沒有簡單的重復勞動了。
社會生產將逐步向更加新穎的勞動模式所轉變。勞動合作社,就是這種組織形式。合作社可以涵蓋各種勞動形式。例如消費。消費也是一種勞動。
合作社與股份制不同,合作社的紅利分配是按照勞動的多少進行分配的。
總之,臺灣勞動人民在消費合作社上進行的實踐是值得我們想要建立自己的消費合作社的人認真分析的,這僅僅是一個開端,正如列寧所說:“合作社對社會主義具有不可限量的意義。[1]”
聯系方式:合作社建設QQ群:2647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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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9/201103/218140.html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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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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