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佶:以民主制取代集權官僚制
中國革命與歷史上農民起義的本質區別,就在于它是以勞動者主體的勞動社會主義為指導,并以變革集權官僚制,建立以勞動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這是我們論證中國革命,評價革命進程中的事件、人物的根據。
奪取政權,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如果將奪權掌權視為目的,就與歷史上的農民起義無異——朱元璋和洪秀全都是如此。革命要奪取政權,但不是“打天下,坐江山”,使一小批首領當官做主,而是在奪取政權后,立即對之進行革命的改造。用馬克思的話說,就是要打爛舊政權,并根據主義建立新的政權。對此,馬克思稱為“無產階級專政”。
無產階級專政的主要內容,就是民主,其形式則是法制。民主政權也是政權,也要有立法、執法、司法、行政、軍隊等機構,在這一點上,似乎又與舊政權有相似之處。正是這一點,又使民主政權有被新生的受舊統治文化支配的官僚勢力操縱,進而變“社會公仆為社會主人”,導致集權官僚制復辟的可能性。
馬克思從“巴黎公社”的經驗中認知了這一層,并在《法蘭西內戰》中反復強調。對此,毛澤東深有體會,他在建國后的多次論斷及發動的群眾運動,都試圖解決這一問題。盡管,他的努力并不完全成功,但畢竟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思想遺產。
馬克思所論無產階級專政的主要內容是民主,這一點,在缺乏民主法制傳統的中國,很難得到真切理解。不錯,新中國成立后,輿論上也在反復強調“民主”,但一些人對“民主”的界說,卻往往是“為民做主”,一直延續到21世紀初,依然有人在這樣說。
民主的實質,在于民(勞動者)的社會主體地位的確立和保證,其基本點,就是以法制來規定和保障勞動者對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以及由此派生的民主權。由民主權的集合形成立法權,立法權派生執法、司法、行政、軍事等機構,并選舉和控制其主要負責人。民主的程度,也就是民主權實現的程度。
新中國的建立,為民主創造了前提,但并不等于完成了民主。民主是一個進程,也是一個不斷斗爭演化的社會運動。
中國的民主,在性質、對象、內容等各方面,都與西方的民主有所區別。一些人以西方的民主理論和現行體制來評價中國的民主,雖然可以夸夸其談,但終不得要領。
西方的民主是以資本雇傭勞動關系為基礎的,是隨資本雇傭勞動關系的發展與封建領主制、集權官僚制的矛盾斗爭而形成的。它建立于公民權和兩個所有權,即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和勞動力的個人所有權基礎之上,因資本所有權是主要權利,并在法律上規定只有擁有一定量財產的人才有民主權,即令這個法律被廢止以后,其選舉和輿論等也需要大量金錢,資本所有者仍在政治中占主導地位。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其民主只是形式,而其內容則是“財主”或“資主”。
中國不可能建立這樣的民主制,其革命的性質,決定了中國的民主只能是勞動社會主義的民主,即以人為本位,以公民權及勞動力個人所有權和對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為基礎的民主權,這些權利歸勞動者個人擁有,并通過立法而集合為各種公共權利機構,選舉該機構的負責人,同時以相應的法制控制它,監督其負責人的行為。對此,新中國的創立者是意識到了,并在憲法及其他法律中做了規范,雖然仍需明確和具體,但其原則和方向是清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民主制的集中體現,從原則論,它比西方的議會制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民主,關鍵在于如何進一步落實這一原則。
民主作為一種政治制度,是人與人社會關系的體現,它取決于勞動者素質技能的程度,及其為爭取自己權利和社會地位的斗爭。中國兩千多年的集權官僚制,是排斥民主的,其政治權利完全集中于皇帝和官僚手中,雖然農民有小塊土地的占有權,但占有權并不能派生政治權利,這對那些非官僚的地主也是一樣。因此,中國并沒有民主的傳統,而中國革命又是以武裝斗爭為主,并由此奪取政權的。這樣,民主制度的建立,是沒有歷史傳統,也不可能是成熟的,而是由奪取政權的革命領導人組成最初的政權機構,其民主形式則是政治協商,進而逐步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由于中國共產黨在奪取政權時的決定性作用,人民代表大會處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隨之而來,政府、檢察院、法院、軍隊等,也統由黨領導。這是勞動社會主義民主的初級形式,而其前提是黨必須切實代表民眾的利益。
這種初級民主形式中也存在矛盾,因為中國共產黨也是由個體人構成的,其成員中不可避免地會有少數人對黨的綱領、原則不明確,在他們意識中,勞動社會主義并不占主導,個人主義乃至官僚主義則占主導,于是,馬克思所擔心的“社會公仆變社會主人”的情況,在條件許可時,就會發生。這在半個多世紀的歷史上,有明顯的表現。而因民主法制的不健全,又不能對之進行有效的懲治,這樣,勢必嚴重危害民主制及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中國的民主,就是作為民主權主體的勞動者及其政治代表與那些侵害民主權的少數人斗爭的過程。民主的勢力是正,反民主的勢力是負,正與負的矛盾與斗爭,構成中國的民主政治史。反民主者人數雖然少,卻有相當大的負作用,他們千方百計地利用體制上的缺陷,進而擴大這些缺陷,在猖狂地攫取私利的同時,干擾破壞和壓制民主進程。而民主勢力又因各種原因,雖然有人數上及原則上的優勢,但并未凝聚成強大的力量,不能有效地排除反民主勢力的干擾和阻礙。
舊有的集權官僚制,雖經革命而推翻,但革命后所建立的政權,又因歷史條件的限制,不得不保留行政集權體制。體制層面的行政集權,與制度層面的集權官僚制是有質的區別的,是在民主制下所采取的行政集權體制,而非集權專制所展開的制度與體制的統一體。不僅中國,西方國家的行政體制,也是行政集權體制,這是現代人類社會生活及關系的特點決定的。問題不在于現代社會還保留官僚,并由他們集權行政,而在于以什么樣的制度,又怎樣有效地控制官僚的行政。
民主制是由民眾掌握決定并主導公共權利的制度,它本身包含一個矛盾:民眾既是主權者,又是被管理者;公共權利行使機構的負責人所行使的權利,是由民眾分散的權利所派生并集合起來的,作為被管理者的民,應當服從這種合法的管理;行使公共權利管理社會,無非是一種職業,但這些機構的負責人很有可能將職業上所行使的由公民權利集合起來的公共權利,視為其本人的權利,并以自己的意志來行使這個權利,甚至用這個權利謀取私利。這在蘇聯和中國都得到了驗證。
民主并不是頒布了憲法,規定了原則就完成了的,它是一個相當具體而細致的建設過程,從制度層面的總體設計,到體制層面的建構,以及出現問題后的調整,乃至階段性的改革,都需要在矛盾斗爭中逐步加以完善。在這個過程中,出現曲折,甚至破壞民主制的情況,都是不奇怪的。舊的官文化還會因體制層面的行政集權,在少數人身上恢復,從而出現與民主制相悖的情況,有的還會很嚴重。對此,必須在堅持民主制的前提下,以法制予以克服。
法制是民主制的展開,它應貫徹于制度、體制乃至各種具體的權利關系之中,法制的特點,就是以法律規范權利,處理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中的問題。其要旨,就是以法律來制約公共權利的行使,防止和克服干擾、破壞民主制的行為。民主制只有在不斷強化的法制進程中才能實現。
說明:該文系作者《勞動社會主義》一書的第十部分第七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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