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佶:公有制經濟新論:主體、性質、目的、原則、機制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 2004.03
劉永佶,中央民族大學教授
公有制經濟是人類在20世紀最偉大的創造,但由于忽略了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導致對其性質、目的、原則、機制規定上的偏差,影響到公有制的建立與改革。蘇聯的解體和中國經濟改革中的問題,都與此密切相關。因此,從主體、性質、目的、原則、機制對公有制進行規定,并由此而檢討、分析初級公有制建立和改革中的問題,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發展的關鍵環節。
一、主體:擁有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勞動者
公有制的主體問題,直接涉及其性質。然而,幾乎以前所有關于公有制的探討,都把公有制的內容,從生產資料歸屬的角度,看成是對生產資料的公共或共同、社會所有的制度。這樣,公有制就成了一種人與生產資料的關系,是“生產資料公有制”。
公有制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所形成的經濟關系的制度形式,其內容,不僅包括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更包括勞動力的所有權。經濟制度是經濟關系集中體現的法律規定,經濟關系的主體是人,不是物。勞動社會主義社會以前的階級社會中,人的關系被異化為物的關系,其經濟制度,也從對物的所有權來控制人,甚至將人物化,歸他人所有。奴隸制和封建領主制下的奴隸、農奴,就成了物質財富的一部分,由奴隸主和領主掌控其所有權。資本雇傭勞動制雖然廢除了將人異化為物的所有權,但沒有廢除通過對物的所有權來控制、支配他人的社會關系。不過,這種控制和支配只局限于雇傭勞動者以商品形式出賣的勞動力使用權上,而勞動力的所有權歸勞動者本人。在這個制度下,勞動力和生產資料被兩種所有權隔離,只有經過兩個所有權主體的買賣關系,即由生產資料所有者支付一定貨幣(這部分貨幣還要由勞動力的使用所創造的新價值予以補償,并生出一部分剩余價值)購買勞動力使用權后,才能在生產資料所有者的支配下進行生產。
資本雇傭勞動制度下,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分屬不同所有者,其主體和主導是生產資料所有者,勞動力所有者則處于從屬和被動地位。在這種意義上,才可以說這種所有制是生產資料資本化了的私有制。但這只是矛盾的一個方面,勞動力所有權及其派生的使用權以商品形式的出賣,也是這種所有制的一個方面,雖然它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卻是不可缺少的。
公有制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二是勞動力的所有權。然而,幾乎全部論述公有制的著作和教科書,都忽略了勞動力的所有權,由此,也就形成了“生產資料公有制”的提法。蘇聯科學院經濟研究所于1954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第27章的標題就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基礎”,公有制就是“生產資料是公共財產”的制度。我們注意到從蘇聯這部教科書開始,20世紀中對公有制的論述,都集中于生產資料,有些論述會涉及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有些則干脆不涉及,只是強調“生產資料是公共財產”。而對于勞動力的所有權,則以“勞動力不是商品”這個理由予以否認。到20世紀末,中國有些人又提出“勞動力是商品”的問題,但他們所強調的,一是私有企業的雇工,二是要將國有企業職工變成雇傭勞動者。對于在公有制中如何體現勞動力所有權,則不予涉及。
所有制是以所有權為基本的,是所有權及其派生的占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構成的權利體系。而權利,則是對人與人關系的界定,當這種權利關系涉及物質資料時,其所有權的主體性也就顯現出來。因此,當法律規定物權時,不僅是在確定作為主體的個人與某物的關系,更是在確定當他人與此物發生關系時與所有權主體的關系。如果某物只與它的所有權主體發生關系,它的所有權也就顯示不出來。因此,物權是人身權的一種形式。從勞動者角度,或從人的本質而論,個人之所以要對某物產生所有權,就在于以其勞動改造了它的形態和性能,如果是當下消費,即滿足勞動者的需要,也就沒有或不形成所有權,之所以形成所有權,就在于它并不是當下消費,而且作為一種產品與他人發生關系,或是與他人的產品相交換,或是被他人以各種方式強行(即不是等價交換)占有。這樣,物的所有權就在人與人的關系中形成。
而人身權,卻是比物權更為基本,也更重要的權利。資本雇傭勞動制下,人人都有其人身權,而沒有對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勞動者,只有其人身所生出的勞動力的所有權。正是他們將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使用權出賣給資本化的所有權主體,他們才換來了本是他們的勞動創造的物質財富中的一部分的價值,并由此得以滿足基本的生活消費。
由于資本所有權主體居社會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其代表者就將勞動、勞動力及勞動者,視為與生產資料、土地以及勞動之外的技術、管理相并列的生產的要素或資源。
如何配置資源,就成為資本主義政治經濟學的主要內容。勞動力是生產的要素或資源,這在資本所有者那里是理所當然的。他們是資本所有制的主體,他們的資源是資本,而勞動和勞動力是資本所買來的資源。作為主體,資本所有者的任務和作用,就是配置資源。勞動者連同其勞動力,都在資本所有者的配置對象之中。
社會主義運動及其制度化,首要的也是根本性的任務,就是使勞動者擺脫作為要素和資源的地位,真正成為社會主體。
然而,在初級公有制建立及其后的演化中,雖說不時強調生產資料是“公共財產”,但卻沒有明確勞動者的主體地位。從蘇聯50年代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起,仍然將勞動力視為生產的要素。這是資本主義經濟觀在初級公有制理論中的殘余。而到20世紀末,中國那些公開以“西方經濟學改造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人,首先做的一條,就是進一步明確勞動力是資源。如何合理地配置資源。創造最大化的效益,就成為國有企業及公有制經濟改革的關鍵。
以社會主義為旗幟的革命,就是以勞動力所有權主體的聯合,變革舊的經濟關系,建立新的經濟關系和制度。其主體,就是勞動力所有權主體,即勞動者。不能因為勞動力使用權不成為商品,就取消了勞動力的所有權。正是由于勞動者是經濟關系和制度的主體,他們的人身權所體現的勞動力所有權才成為第一權利。勞動者對其勞動力的所有權,不僅是其在經濟關系和公有制中主體地位的要求,更是對其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的根據。勞動者之所以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并不在于他們是以革命奪取了政權——這只是必要的手段,而在于這些生產資料是由勞動力的使用創造其價值的。
因此,在公有制中,明確勞動力的個人所有權,也就確定了他們在這個制度中的主體地位,進而明確勞動者對“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這兩個所有權的確立和保證,是勞動者主體地位的實現。
公有制的建立,并不是取消了經濟關系和經濟矛盾,而是形成了一種新的以勞動者個人勞動力及其發揮為基礎,共同使用生產資料的新型經濟關系和經濟矛盾。這是勞動者主體的生存與發展的聯合體,其中的各層矛盾,都是由勞動力所有權界定的不同質和量的勞動力及其發揮程度引發的,并歸因于此而得以解決。
公有制并不只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而是素質技能提高了的勞動者經過斗爭,實現其社會主體地位的制度,是勞動者生存與發展的形式,是他們掌握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所有權基礎上的權利體系。它的主體只能是,也必須是作為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的勞動者。
二、性質:在勞動者掌握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所有權基礎上的權利體系
任何所有制的性質,都是由其主體的利益決定的,是其權利的展開,也是其社會地位的實現。以勞動為存在本質的核心,以勞動力為存在的惟一根據,且不求剝奪他人勞動產品為利益的勞動者,在公有制以前的各社會制度下,雖然都是勞動的主體,但不是社會的主體。這些由非勞動者為主體的所有制,其共同的性質,就是以自己非勞動的行為——或是暴力,或是欺騙——掌控對生產資料和勞動者人身的所有權,及購買其勞動力使用權,控制勞動者的勞動,進而占有他們的剩余勞動產品及其價值。
勞動者為主體的公有制,當然不能容許或保證非勞動者對勞動者的人身所有權,也不會將自己的勞動力作為商品賣給非勞動者,更要消除非勞動者對勞動者的剩余勞動產品及其價值的無償占有。
從勞動者是所有者的角度論,當他們成為社會主體以后,所要建立的經濟關系及其制度,關鍵就在于實現并保證其作為勞動者的利益,而不是使自己變成非勞動者。那么,勞動者的利益是什么呢?就是形成并發揮自己的素質技能,即勞動力,創造自己的價值,并由社會予以公正的認可。
而為了實現和保證勞動者的利益,根本的一條,就是明確規定勞動者對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這是公有制的基礎。但公有制又不同于“以個人自己的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其勞動力不是只使用自己所有的生產資料,而是協作勞動,即勞動者的聯合行動,使用歸全體勞動者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這樣,就有兩種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的聯合,即勞動力占有權的聯合與“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的聯合。這同時就是所有權主體的聯合,是所有權主體將其所有權聯合成一個新的權利。但這種聯合并不是將所有權交出,而是將其中一個權能,即占有的權能派生為一個權利,由此構成共同占有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公有制。
對于這一層,馬克思有比較清楚的認識。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指出,公有制就是“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在這里,他雖然沒有涉及勞動力的個人所有權,但清楚地指出“共同占有”和“個人所有”這兩層權利關系。所有權是根本權利,是決定所有制性質的,因此他稱為“個人所有制”,即所有權是歸勞動者個人的,是依據勞動者個人的由其協作、土地(這是自然的,因此是屬于勞動者的)、勞動所生產的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而形成的“共同占有”該生產資料的制度,生產資料的占有權,是由其所有權派生的,并聯合起來形成共同占有的權利。
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屬于勞動者個人,這是馬克思關于公有制的基本思想,也是他的勞動價值論的必然邏輯結論。事實上,最初那些資本主義思想家在論證私有制的合理性時,也是以“個人自己的勞動”作為私有制的根據,這在洛克等人那里是相當清楚的,而且刻意強調土地等自然資源是“上帝賞賜給人類的”,它們不能屬于任何權貴——當時是指封建領主,但人們若在其上施加勞動,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卻應屬于勞動者。從這種意義上說,馬克思認為,“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制”,實際上就是“以個人自己的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在被資本私有制否定之后的否定之否定,其根本權利,仍是個人所有權。所以他才說“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
從蘇聯20世紀50年代的教科書起,直到今天,半個世紀的時間內,幾乎所有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都是這樣論述的:社會主義社會中,對生產資料是公有制,對生活資料是個人所有制。而中國的政治經濟學和官方文件,還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提法,并認為“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制”,其所有權由國務院行使;集體所有制的所有權由集體單位行使。
這樣,公有制就變成了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那么,國家中的全民和集體中的個人擁有什么?他們沒有勞動力的所有權,也沒有在名義上歸“全民”或“集體”的生產資料所有權。
這樣規定的公有制性質,已將其所有權與勞動者脫離:一方面,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不予承認,他們既不是勞動力使用權的出賣者,又不能以勞動力所有權主體的身份派生出勞動力共同占有的權利,不能組成一個相應機構,建立相應機制來行使勞動力共同占有的權利,并由此來保證勞動力使用之后勞動者應有的收益權。在國有企業中,他們類似軍隊的士兵和下級軍官,有盡其努力的義務,也可以被動地接受上級“關懷”給他們的各種待遇。在集體所有制中,勞動者則因其出生地而天然地要生活于某集體單位,而且只有在該單位盡勞動的義務,并領取由政府視其經營狀況而決定的平均分配的生活資料。沒有提出自己要求,爭取自己利益的權利。另一方面,生產資料又以“公共財產”的名義,歸國家和集體單位所有,勞動者無權也無相應的機制對國家機構和集體單位實行控制。國家機構根據其對經濟發展的要求,首先是鞏固和維持政權的需要,決定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同時也從總體上統制集體單位的生產。
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所有制經濟,即國營(有)企業,實際上是國家資本,是以國家集權對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控制與使用;集體所有制經濟,則是由國家統制的集體經濟單位,其中少數發達富裕者,可以稱為“集體資本”,大多數因生產方式和技術水平的落后,只能算是“集體的生產生活單位”。
這是公有制初級階段的性質規定,也是其缺陷的集中體現。由于從蘇聯到中國的公有制,都不是以發達資本雇傭勞動制為歷史前提的,因此,這種缺陷也是不可避免的。但這種缺陷不是不能克服的,由它造成的矛盾,也是可以解決的。
關鍵的一點,就是明確公有制的性質,承繼馬克思的基本思路,排除那些企圖倚仗集權專制謀取私利者的干擾,從勞動者主體地位出發,公有制性質的明確規定,是完全可能的。總結已有“蘇聯模式”的經驗教訓,是規定公有制性質的必要環節,而這樣規定,又是克服初級公有制缺陷的前提。
任何所有制的性質都是由其主體的利益和意志決定的,是其利益和意志的集中體現。社會主義社會實行公有制,就是對資本雇傭勞動制及全部階級統治的私有制的否定。這種否定不是取消勞動者已爭到的勞動力所有權,而是強化這個權利,并將由勞動力的使用創造其價值的生產資料所有權也收歸勞動者。因此,公有制就是指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兩種所有權主體的聯合體的權利體系。
這個權利體系中,所有權是基礎,是基本權利,由所有權振生出占有權,占有權由所有權主體選舉的公共機構集中行使;占有權的主要權能,在于派生并控制經營權;所有權還要派生相應的監督權、管理權,由所有權主體選舉的公共機構行使;所有權的收益、處置權能,則由所有權主體所組成的代表其利益的機構行使。
三、目的:自由聯合的勞動者素質技能的提高與發展
中國革命奪取政權以后,之所以要建立公有制,就是因為中國的勞動者向往新的工業文明,更要擺脫對他們的壓迫和剝削。這集中表現為其要求提高自身素質技能和實現社會主體地位。公有制是達到這一目的的惟一方式。
公有制的目的,與其他各種所有制的目的一樣,都是其主體利益和意志的集中體現,或者說是主體目的的集合。當然,這并非以某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是社會矛盾中的勢力較量和對比的結果,能夠成為社會主體的階級,是占社會主要矛盾主要方面的勢力,他們在統治非主體的階級,或構成社會主要矛盾次要方面的勢力的人群時,所形成的以所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并不是由脫離人類的“客觀規律”決定的,更不是“生產關系一定要適合生產力的性質”,而是有其主體利益和意志的體現,即如何有效地行使其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勞動力的所有權,并控制全部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過程。奴隸制是如此,封建領主制是如此,集權官僚制是如此,資本雇傭勞動制是如此,社會主義的公有制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是勞動者,或者說勞動者從被統治、被支配、被配置的生產要素或資源,變成了社會主體。其目的是,也只能是,而且必須是建立以勞動者為主體的所有制和與之相應的社會制度,在實現其主體地位的同時,自由聯合地生存和發展、提高勞動者的素質技能。
以勞動者為主體的公有制,它的建立和發展,正是人本質發展的體現和要求,是克服“異化勞動”的必要社會形式。
作為勞動者的人本質的發展,集中表現于素質技能的提高與其社會主體地位的實現。這二者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只有提高了素質技能的勞動者,才能要求并以其斗爭爭取社會主體地位;也只有實現了社會主體地位,才能充分提高勞動者的素質技能。公有制本身又是一個聯合體,是擁有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兩個所有權的勞動者,以其所有權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權利體系。它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在保證并實現勞動者社會主體地位,即充分明確和貫徹勞動者作為兩種所有權主體,控制公有制的全部權利體系,使之符合自己的利益和要求的前提下,促進自由聯合的勞動者素質技能的發揮與提高。也正是在這個目的實現的過程中,才表現出生產力和全部文明的發展;
以提高勞動者素質技能為目的,同時也是鞏固和完善公有制的內在要求。作為公有制主體的勞動者,其根本利益,就是在提高和發揮其素質技能的同時,實現自己人的價值,進而明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這也是公有制得以鞏固的內在條件。在公有制不斷鞏固和完善的進程中,提高勞動者素質技能,使勞動者總體與個體利益統一,并由此而處理勞動者之間的經濟關系。
以提高勞動者素質技能為目的,又是公有制經濟良性持續發展的要求與體現。片面追求經濟增長指標,追求經濟效益,是資本私有制經濟的特點,其目的無非是不擇手段地占有剩余價值,增殖資本。社會主義的公有制,其發展不僅體現于物質財富,更體現于勞動者素質技能的提高上,并由此促進和保證勞動者社會主體地位的實現。
四、原則:所有權主體對占有權行使機構的民主控制
公有制的權利體系中,主要的矛盾,在于所有權主體與占有權行使機構的矛盾。而為了保證公有制的性質,實現其目的,建立和改革公有制的原則,就是所有權主體以民主權控制占有權行使機構。
任何所有制,都要有以相應的政治制度為之保證和實現的機制。所有制作為經濟關系的集中體現,是以規定、保護所有權主體的利益為目的的。所有權作為所有制中基本的權利,它不僅派生占有權、經營(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經濟權利,還會派生出相應的政治權利,如專制權、民主權及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管理權等,這些政治權利的權能,主要就在于規范和維護所有制及經濟關系的秩序,在于保證所有權主體的利益,在于實現所有權主體對其派生的經濟權利行使者或行使機構的控制。
公有制經濟的建立,為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礎,它要求民主,也只有民主政治,才能保證公有制經濟中的勞動者所有權對占有權行使機構的控制。
公有制經濟的原則,不在于擺脫政治,而在于以民主政治實現勞動者的所有權,并保證所有權主體對行使占有權機構的控制。這里的關鍵,就是確立并保證勞動者的民主權。
公有制經濟中,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和對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都要表現于政治,并由政治權利予以保證。這就是公有制經濟基礎上的民主政治,其基本權利,就是所有權所體現并要求的民主權。民主權還可派生出選舉權、言論自由權、結社權、集會權等具體權利。
當然,民主權和民主政治的作用范圍,不只公有制經濟,對社會生活其他環節和方面也要涉及。但其主要的權能,還在于控制公有制經濟,這里的關鍵環節,就是公有制中的共同占有權行使機構。這一點,與資本股份制公司有些類似,當一群資本所有者將各自分散的資本以股份形式聯合起來的時候,他們首先要考慮的,就是自己所有權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證并實現,為此,必須有效地控制行使占有權的董事會,再由董事會選聘合格的經營者。公有制的所有權主體,也是如此。這就是民主權的作用所在。
由于現階段公有制還有兩種形式,因此,在民主權及其作用上,也有所區別。先看合作制,因為舊的集體制經濟大體消亡,而其按居住地硬性將農民或其他勞動者構成“集體”的作法,并不符合公有制性質,所以現存的“集體”經濟應按合作制進行改造。我們的分析,也以合作制為對象,合作之“作”,應為勞動,合作制在資本主義社會,就已出現,其法權根據在于勞動者對勞動力的所有權,進而,以勞動生產出相應的生產資料。在合作制中,充分體現了馬克思講的“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都歸勞動者個人,勞動者以兩個所有權主體的身份,行使其所有權派生的民主權,選舉“共同占有”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機構,并監督、控制該機構的運行。這個機構(可稱為“全體成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其他名義)選聘經營者,并控制、監督其經營活動。
國有制是在全國或特定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財政投資所建立的企業,其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是分屬不同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是屬于參加國有企業職工的,而生產資料所有權則是屬于全國或特定區域全體勞動者個人的,也可以說屬于全體公民的。因此,其占有權也應分由兩個“共同占有”機構行使。勞動力占有權由在特定區域內國有企業全體職工選舉的“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集中行使;生產資料占有權則由該區域內全體公民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再選舉產生(可名為“國有資產與資源占有委員會”)。這兩個占有權機構聯合,構成統一的“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這三個機構的產生,都要納入民主制范圍,充分體現民主權的決定和監督、控制作用。其運作及成效,也要接受民主監督,并對不稱職和瀆職、以權謀私者進行必要的處理。由“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選聘經營權行使者,并控制其經營。國有企業職工還應以企業為單位,成立自己的“職工聯合會”,在勞動力使用權層面保護其利益。與此同時,該區域全體公民還應在以民主權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選舉執法、司法、行政機構,由這些機構在總體上行使對國有企業的監督權、管理權。這些機構要定期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向全體公民,即國有制企業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匯報其工作情況。
總之,公有制經濟的原則,就是其主體、性質的具體化,實現并保證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對占有權及監督權、管理權行使機構的民主控制,既是公有制的建構原則,也是其改革和發展的原則。這個原則的實施,就是公有制的內在機制,即勞動社會主義法制。
五、機制:勞動社會主義法制
公有制原則是要通過系統的內在機制來實施的,這就是民主制所展開的勞動社會主義法制。
法制是法律的運行和實現,它由立法、執法、司法、行政等環節構成系統,并以法律在社會生活和人們意識、行為中的遵循為其內容。自階級形成以來,各社會制度都以法律作為統治階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體現,規定社會成員的權利、地位,并由相應的機構推行和實施。所不同的是,由于勞動者素質技能的區別,階級勢力的對比有所差異,因此,統治階級頒布法律,執行和實施法律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法律的主要內容,不論任何社會,都是針對勞動者人身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是對由這兩個基本權利所派生的占有、使用、處置、收益各項權能或權利的行使和控制。為此,又有各種政治權利的規定,這些政治權利大都是對應著經濟權利的。
“法制”與“法治”有聯系也有區別,“法制”是一種社會機制,它只能形成于民主制下。“法治”是政治的一種方式,是法律的運用。這是兩個層面的范疇。“法制”也要通過“法治”來貫徹,或者說,“法治”可以是“法制”下對法律的具體運用,但“法治”也可以是專制下對法律的具體運用。
嚴格意義上的民主制,是到勞動社會主義社會才能實現的。近、現代以來西方國家的民主制,不過是資本主義與民主對立統一的制度。但由于資產階級革命時的口號,以及人身權的確立,其確有民主制的形式。也正因此,也就有了資本主義的法制。從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權分立”,以及普選、言論自由、結社、集會和游行示威等權利,都可以看到資本主義法制的存在,而這些政治層面的法制,又是經濟層面法制的集中體現,或曰形式,其內容仍是制約兩個所有權主體之間的矛盾,以及它們派生的各種權利之間的關系。
勞動社會主義法制是充分民主制所制約的公有制經濟的內在機制,它首要的內容,就是由民主權集合為立法權,并由立法權頒發規定勞動者對其勞動力和“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由民主勢力而立法,由立法而規定所有權和民主權,這是公有制基礎上法制的第一步。但這僅僅是第一步,是勞動社會主義法制的起始,以后還要有相當長期的錯綜復雜的矛盾和斗爭,而其所涉及的,還是所有權、民主權與立法權的關系。
正是由于革命政權初步規定了勞動者的所有權和民主權,那么,勞動者就可以依據這兩個權利影響并制約立法權,以逐步明確和完善勞動者的所有權和民主權,進而再集合于立法權。
勞動社會主義的法制,則是從勞動者以其素質技能的提高和不斷斗爭所爭得的事實上的所有權和民主權,派生并集合立法權,由此再以立法權頒布的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的所有權和民主權。勞動者依據這兩個權利,并在這兩個權利的制約和促進中,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技能,強化其聯合,鞏固自己的權利,與干擾、侵害自己所有權和民主權的個人、集團進行斗爭,依照法制的程序,捍衛和發展公有制經濟。
半個世紀以來的經驗教訓,充分地告訴我們:作為公有制經濟的所有權主體,勞動者必須明確自己由法律所規定的所有權和民主權,并進一步強化和完善它們,據此而健全勞動社會主義法制,在法制的程序上維護自己的權利,并與侵害自己權利的個人與集團進行堅決斗爭。這本身就是民主制的實現,也是勞動社會主義法制的演進,同時又是公有制經濟的實現機制。
勞動者的人身權與對共同占有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派生出民主權,民主權派生并集合為立法權,即選舉其代表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有關公有制經濟權利體系的法律,并選舉國有資產與資源占有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由該委員會與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相結合,構成國有企業占有權執行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的公有制經濟權利體系的法律,規定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為勞動力共同占有權的行使機構,并代表勞動力所有權主體參與國有企業占有機構執行委員會;規定合作制經濟的權利體系。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合作企業成員大會,是相對獨立的機構,它受立法權的總體制約,并接受執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權利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但與這些機構沒有隸屬關系。
公有制經濟的根本權利是所有權,但其標志性和關鍵性權利是占有權及行使占有權的機構。所有權主體與占有權行使機構的矛盾,是其主要矛盾。因此,勞動社會主義法制作為公有制經濟的內在機制,其作用也主要表現在如何規定、實施所有權主體對占有權行使機構的選舉和控制上。除上述立法權的作用,執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權利,都是所有權主體通過立法權的中介而派生與集合的民主權的體現。這些權利行使機構的負責人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權能和職責由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規范,并由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其執行情況。
執法權行使機構針對公有制經濟的占有權行使機構,及其選聘經營者與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司法權行使機構則根據執法權行使機構的監督情況,對上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予以審判和處置。這兩個機構,是在履行所有權派生的監督權。而行政權行使機構,則在總體上行使所有權派生的管理權,對公有制企業的經營活動及與之有關的環境、資源、衛生等各個方面,進行管理,并提取稅收,用于公共福利和公共事業。
勞動者個人,還可以通過行使其民主權中的言論、結社、集會等權利,以個人或團體的名義,實行對公有制經濟占有權行使機構和經營權行使者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這個法制體系,不僅在理論上是可以成立的,而且也是公有制經濟得以確立和成熟的必要機制,只要明確勞動者的所有權主體地位和公有制性質,堅持其原則,就是能夠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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