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是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法權形式
20世紀建立的“蘇聯模式”公有制的主要缺陷,就是沒有明確并保證勞動者對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而這一點,又集中體現于其民主制的不完善,表現為勞動者民主權的不明確、不落實。
勞動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雇傭勞動制度的本質區別,在于勞動力和生產資料這兩個所有權都屬于勞動者,這不僅是公有制與私有制的區別,也是兩種民主制的區別。資本雇傭勞動制度下,勞動者只擁有勞動力所有權,而生產資料所有權歸非勞動的資本家,并且資本化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占矛盾主要方面,居主導地位。勞動社會制度下,則將這兩種權利都歸勞動者個人,且勞動力所有權占主導地位。資本雇傭勞動制下的民主制,是其所有制的體現,資本所有者也以“民”的名義出現,他的民主權是其資本所有權的法律形式,相對于勞動者以勞動力所有權為根據的民主權,資本所有者的“民”主權占主導。因此,其雖在反封建領主制和君主專制時體現出“民主”,但在確定制度以后,實為“資主”或“財主”。只有勞動者據人身權和勞動力所有權爭取到民主權之后,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制才有了民主的成份,而民主與資主的矛盾也就成為其政治制度的主要矛盾。
與資本雇傭勞動制的“民主”制相比,勞動社會主義制度中的民主制,才是真正的民主,人的民主,也是全面的民主制。“蘇聯模式”因不能實現充分民主,而不能明確和保證勞動者的勞動力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由此導致官僚資本利用集權政治而復興。為了改革、完善公有制,必須強化民主制。這是“蘇聯模式”的失敗所留給我們的最寶貴的教訓。
勞動社會主義的民主制是立足于公有制,體現并保證勞動者所有權的政治制度。它的核心權利,就是公民的民主權,其基本權能派生為選舉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自由權、結社權、集會示威權等。從形式上看,其與資本雇傭勞動社會中的民主權差別不大,真正的差別是在內容上。后者雖然也規定公民在民主權上的平等,但實際上的差別卻非常大,尤其是在其初期,對擁有選舉權的財產、性別限制,將大多數雇傭勞動者和全體婦女排斥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之外。而發表言論的報刊大多控制在資本所有者手里,雇傭勞動者很難有發表自己言論的機會,結社和集會也受諸多限制。現在的情況有所改變,但在財產上不占優勢的雇傭勞動者,他們的民主權作為其勞動力所有權的體現,并不能充分保證其在立法和執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維護自己的利益。相對而言,資本所有者卻可以利用自己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操縱國家機器和媒體,將自己的政治權利發揮到極致,由此維護統治地位。
勞動社會主義民主制中的民主權利,分別體現著勞動者對其勞動力的所有權和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雖然在法律的規定中也強調公民政治權利的平等和一致性,但實際上,兩種所有權體現的民主權利也是有差異的。
勞動社會主義社會,特別是其初階段,勞動者對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因存在不同的所有制,而有所不同。這里主要分為六種情況,一是個體勞動者,二是私有企業主,三是被私有企業主雇傭的勞動者,四是合作企業的參加者,五是國有企業職工,六是國家機構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
個體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與其本人占有并使用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是統一著的,并體現于他本人的生產、經營之中,因此很難顯現出來,只有在他以商品或服務參與市場交換時,才有其意義。個體勞動者的民主權,根據在于他們的公民權,而其在社會上的作用,則是以自己的勞動和經營,創造并提供(主要是納稅)了一部分公共價值,這部分公共價值不僅用于社會公益事業和公共設置,也會由國家機構投資于國有企業。這樣,個體勞動者也以間接形式參與了國有企業的投資,其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由此而生。因此,個體勞動者作為公民,有參與社會政治活動的民主權利,這個權利也包括對行使國有企業占有權機構的控制。
私有企業主是處于初級階段的勞動社會主義制度下政策容許的一個特有階級,他們與個體勞動者有相似處,但也有重大區別。其一,他們主要是作為資本(生產資料)所有權主體而存在;其二,他們的主要活動,是控制其生產資料所有權和提取相應剩余價值的收益權;其三,他們之中也有一些人從事部分經營管理和技術等勞動,但由于是在自家企業勞動,因而不顯現其勞動力所有權。私有企業主作為公民的民主權利,根據在于他們自己的部分勞動和其私有企業的剩余價值上交稅收形成的公共價值。他們的民主權利范圍,與個體勞動者相同。
私有企業主雇傭的勞動者,是他們本人勞動力使用權的出賣者,也是私有企業剩余價值的創造者,他們的民主權利,根據在于其公民權,以及私有企業主從其剩余價值中提供的公共價值,其范圍,與個體勞動者也是一樣的。
參加合作企業的勞動者,是以自己的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聯合起來的,合作企業類似“合伙”,但是一個長期性的、人數也較多的公有制企業。他們在合作企業內部,以個人的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形成民主權利,控制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享有收益權,并對生產、經營有建議權和監督權。合作企業也和個體勞動者或私有企業一樣,要向國家納稅,由此提供公共價值。因此,合作企業的勞動者享有公民的民主權利,其作用范圍也與個體勞動者相同。
以上四種勞動者或公民,其勞動力所有權都與國有企業無關,他們的民主權利,根據在于公民權和對社會公共價值的貢獻,也因此而與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發生關系,即國家投資于國有企業的用于購買生產資料的資金,有一部分是他們提供的。雖然經過了國家機構這個中介環節,但要承認并確保他們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而這正是他們的民主權利在國有企業中的主要作用。
國有企業的職工(包括受聘行使經營權者),與上述四種人的主要區別,就在于他們的勞動力所有權,要經過一個機構將其派生的占有權集合起來,再由這個機構將勞動力占有權所支配的使用權組織、運用于國有企業的生產和經營過程。國有企業職工的民主權利,分為兩個層面,一是與上述四種人的權利相同的由公民權派生的民主權利,在經濟上就是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之所以如此,在于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創造并提供了公共價值,其中一部分用于納稅,另一部分又直接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以自己的勞動創造了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當然就應有對它的個人所有權。二是由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民主權,這是非國有企業職工所沒有的,主要體現于對集合勞動力所有權派生的公共占有權的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并控制、監督該委員會對勞動力占有權的行使,以及如何保證職工利益等。這是國有企業職工所特有的民主權利,它作用的范圍也只是國有企業勞動力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環節。
由于國有企業的兩個所有權也是分離的,而國有企業職工的這兩個所有權派生的民主權也有差異,因此會出現矛盾。這一點,在探討國有企業的改革時,必須慎重對待。
國家公務員(包括國家機構中的負責人)和公共事業單位的職工,他們以勞動直接服務于社會,其中,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職工,也創造公共價值,因此,他們也擁有公民權和民主權。他們的民主權利作用范圍,在經濟上主要是保證其對國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權及相關的權利。對于國家公務員,特別是國家機構的負責人而言,有一些人從事的工作,是在行使國有企業生產資料所有權派生的占有權、監督權、管理權的機構中供職,該機構的權利是公共權利,并非他們個人的權利。但他們工作的內容,又是行使這些權利。這樣,就出現了以權謀私的可能性,以及失職、瀆職造成巨大損失的危險。因此,如何以法制明確界定公職人員的個人公民權及民主權和對國有企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進而嚴格規范其供職機構的公共權利及其工作職責,是解決國有企業矛盾的關鍵之一。
總起來說,勞動社會主義民主制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法權形式,比起資本主義民主制是一個歷史的進步,但它自身也是有諸多矛盾的,其中的權利關系也很復雜。不能因為是勞動社會主義,就天然是民主,就不存在問題。如何遵循勞動社會主義原則,建立起與公有制相統一的民主制,是人類總體面臨的最有集合性的問題。仍然堅持社會主義,并保有一定數量國有企業的中國,在這方面遇到的問題可能最多,也正因此,給中國的勞動社會主義者提供了一個率先探討并解決這世界性新課題的條件。認真探討這個問題,不僅是解決中國國有企業矛盾的理論前提,也是世界勞動社會主義運動發展的必要環節。
說明:該文系作者《勞動社會主義》一書的第八部分第2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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