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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民:誰是明清基層社會的支配力量 ——兼評《明清歇家研究》

范金民 · 2017-09-26 · 來源:光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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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這樣的士紳、書吏和宗族勢力,還不是基層社會的主要勢力,還不能算是基層社會的支配力量,倒是那些處于中間環節、隱性狀態且時時遭到官方和律條禁革的附庸勢力——歇家是基層社會的支配勢力?如果揆諸實際,不作過度解讀,不作夸大揣測,恐怕還得不出這樣的結論。

  士紳、書吏、宗族與明清基層社會

  胡鐵球教授的《明清歇家研究》,近來頗獲好評。不過,高壽仙高度評價的同時,也提出商榷,認為其所描述的歇家一些重要職能是否成立還值得進一步商酌。對此,胡鐵球予以回應,提出應該在史料體系中理解歷史中的細節與碎片;要了解明清基層社會的性質及其運作模式,關鍵是了解誰在具體運作“刑名錢谷”;歇家類群體在明清社會中的地位、作用與影響遠遠超過其他群體,不管是士紳還是胥吏衙役以及各類勢力群體,要參與國家與社會管理以及分割商業貿易、財政、司法等領域的利益,往往須借助歇家類組織來實現,歇家從而成為觀察明清基層社會性質的最佳窗口,歇家是明清基層社會的支配力量(參見《光明日報》史學版2017年7月26日、8月25日)。

  胡文的看法著實新穎。關于誰是明清基層社會的支配力量,學界的豐碩研究表明:

  在皇權體制下的各級地方政權及其衙役的勢力,在科舉較為成功地區的士紳勢力,在宗法強盛地區的宗族勢力,仍是基層社會的支配勢力。

  歇家及其他類群體必須從屬于這些勢力,其作用的發揮也受各種勢力的制約、縱容及支使。這里不擬全面展開,只就此次討論相關的士紳、書吏和宗族勢力的作用稍作梳理。

  1 士紳勢力

  士紳是指獲得科舉生員以上功名并入仕致仕的群體。士紳勢力的獲得,根本原因在于朝廷也即皇權的代表賦予了其普通民眾沒有的特權。士紳擁有政治、社會和生活特權,區別于普通民眾,還有經濟特權,生員可以免除差役,官員可以免除一定量的賦稅。士紳熟悉本地情形,憑借著各種特權,活躍于社會各個領域,控制著地方和基層社會的各個方面,影響著地方的安寧穩定和興衰起落。士紳還擁有話語權,能夠對地方事務發表看法,也是官府和官員了解地方、咨訪利弊的依靠對象。直到士紳勢力較為削弱的清中期,不少官員仍然認為“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訪紳士不能周知”。

  士紳支配基層社會,在科考成功之地表現得最為明顯。明清時期,江南科考最為成功,江南士紳成為全國最為矚目的地域人文集團,也成為支配和控制江南地方與基層社會的極為重要而突出的力量。具體說來,士子支配基層社會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是奔競請托。

  清初大儒、昆山人顧炎武將生員與鄉官和吏胥,比作“天下之病民”的三種人。他總結道:“今天下之出入公門以撓官府之政者,生員也;倚勢以武斷于鄉里者,生員也;與胥吏為緣,甚有身自為胥吏者,生員也;官府一拂其意,則群起而哄者,生員也;把持官府之陰事,而與之為市者,生員也。”

  二是行為張揚。

  不少地方文獻稱,“子弟一隸青衿,志滿氣盈,闊步高視,蔑視先輩,輕侮儕人”,以致“同袍畏之,縉紳畏之,閭巷畏之”。明末清初之際,江南士子更被各地視為易生是非之人,敬而遠之。鄉里笑談,“見一秀才至,則斂容息口,惟秀才之容止是觀,惟秀才之言語是聽。秀才行于市,兩巷人無不注目視之”。生員常常在鄉宦支持或慫恿下,公然蔑視官府和官員,難堪甚至凌辱官員。

  三是隱漏賦稅錢糧。

  人稱“一青衿寄籍其間,即終身無半鏹入縣官者,至甲科孝廉之屬,其所飽者更不可勝計”。生員不但自身漏稅,且往往包攬富戶錢糧,隱吞應納錢糧。故在江南,生員有“坐一百走三百”之謠。

  四是好持公論。

  明代江南生員,自視甚高,儼然以鄉評和眾論的代言人自居。明后期的江南輿論,是由鄉紳和生員制造和掌控的,鄉紳和生員喜好集眾倡言是出了名的。

  五是包攬詞訟。

  明后期的生員,沉滯于地方社會,在民間訴訟中極為活躍,常常“造事生非”,興訟攬訟,覓取好處。明末嘉興人沈德符說:“至民間興訟,各倩所知儒生,直之公庭。于是吳中相侮,遂有‘雇秀才打汝’之語。”

  總之,出入公門,勾結胥吏,干預行政,隱漏賦稅,武斷鄉里,操持輿論,是明后期生員的基本社會形象,也是他們支配和把持基層社會的基本手段和行徑。

  較之生員,紳宦支配基層社會更烈,具體則有如下數端。

  一是結社成幫,黨同伐異。

  明末江南沿宋元舊習,結社成風,同聲相求,“外乎黨者,雖房杜不足言事業;異吾盟者,雖屈宋不足言文章”。直到清初,嘉興人張履祥回顧總結說:“疇昔之日,數十人鼓之,數千萬人靡然從之,樹黨援,較勝負,朝廷邦國,無不深中其禍。政事之亂亂于是,官邪之敗敗于是,人心之溺溺于是,風俗之敝敝于是。”

  二是干預行政,把持鄉里。

  江南縉紳以其門生故吏遍天下的影響力,干預中央和地方行政,時時事事無不要體現其意志,維護其利益。萬歷時,趙南星稱天下有“四害”,而地方之害就是守令與鄉官兩種人,涉及地方利益時,縉紳更與生員結成蠻橫勢力,干預地方官府行政。崇禎末年大學士劉宗周曾憤憤地說:“江南冠蓋輻輳之地,無一事無衿紳孝廉把持,無一時無衿紳孝廉囑托,有司惟力是視,有錢者生。”

  三是橫行不法,侵奪小民產業。

  一些縉紳仗勢欺人,指使縱容家人子弟奴仆侵奪田產,弱肉強食,刁鉆殘暴手段無所不用其極,而又隱漏納稅田畝,將應納賦稅千方百計轉嫁到小民頭上。華亭人徐階,官至首輔大學士,居官尚可,居鄉居然擁有二十余萬畝田產,就是豪強隱占田產的典型。

  四是不受約束,肆意奴役鄉民。

  江南縉紳濫用特權,賤視鄉間小民,頤指氣使,任意役使。如趙南星所說,鄉官之勢實際上大于守令,“是以鄉官往往凌虐平民,肆行吞噬,有司稍戢,則明辱暗害,無所不至”。

  五是接受投獻,蓄奴成風。

  明代官宦享有蓄奴特權,他們更濫用這種特權,遠超法律規定大肆蓄養奴仆。隆慶年間應天巡撫海瑞稱,江南士人“一登鄉舉,輒皆受投獻為富人”。治明史者均熟知,江南是蓄奴最盛之地。

  六是奢侈淫逸,醉生夢死。

  江南縉紳,宦囊既豐,又兼營市利,鯨吞小民脂膏,百般役使細民弱戶,積累起了巨額財富。身處繁華之鄉,又見過世面,因而講排場,擺闊氣,蓄優童,擁麗姬,精賭術,已屬尋常,甚者荒淫糜爛,追求畸形生活方式,了無讀書入仕人的氣味。

  可見,結社成幫,形成利益集團;干預行政,把持地方事務;奴役鄉民,侵奪小民產業;接受投獻,謀求私人財富;奢侈淫逸,惡化社會風氣,便是明后期江南鄉紳的基本社會形象,也是他們支配和把持基層社會的基本手段和行徑。

  需要指出的是,士紳支配基層社會,自然不獨江南,即如胡鐵球所引江西吉水事例,也是如此。時人羅洪先總結其家鄉情形道:“而敝邑巨室環城,鄉戶寄食,咸有定主,父祖子孫,傳承不易。鄉戶入市,睢睢盱盱,不識公門,進退咸聽主家,頤指之間,便入囹圄。市市鄰保,互為應援,以是鄉戶死命牢控其手,籠罩百端,不可窮結。”這里的主家,就是巨室,在科第仕宦發達的吉水縣,當指士紳之家。世世代代掌控著普通鄉戶的命脈,毫無疑問是基層社會的支配力量。需要指出的是,胡著卻將羅洪先所說的“主家”解釋為“羅洪先直接把‘主家’稱為歇家”“勢力強大的‘主家(歇家)’”,觀原文,羅洪先根本沒有將“主家”視為“歇家”的意思。士紳的上述居鄉惡劣行徑,也并非僅在江南一地,其他地區亦同。小民投獻田產于紳宦,在江西、福建莆田和湖北黃麻等地也極為突出。

  2 書吏勢力

  人稱明代治政,“待成于胥吏”;清代治政,“以胥吏之心計管天下”,朝廷“與胥吏共天下”,書吏在治政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由明人述論可知,到明中期,不獨在京各衙門書吏已形成地域與家族集團,世代承襲,盛行頂首銀,松江等地方衙門此風也較為突出。顧炎武曾頗有同感地說:“‘天下官無封建而吏有封建’,州縣之敝,吏胥窟穴其中,父以是傳之子,兄以是傳之弟。而其尤桀黠者,則進而為院司之書吏,以掣州縣之權,上之人明知其為天下之大害而不能去也。”乾隆后期刑部右侍郎阮葵生說,胥吏“在一邑,則一邑之政由其手;在一郡,則一郡之政由其手;在一部,則一部之政由其手。……朝廷興一利,吏即隨所興者滋百弊,欲革一弊,吏即隨所革者滋他弊。……且官有除降,而吏則長子養孫;官避本籍,而吏則土著世守。即年滿有制,重役有禁,而子弟親戚迭出不窮,更名而不更人,更人而不更其所守。”到嘉慶時,常州人洪亮吉論道,吏胥之權,“上足以把持官府,中足以凌脅士大夫,下足以魚肉里閭,子以傳子,孫以傳孫。……故吳越之俗以為有可避之官,無可避之吏,職是故也”。道光、咸豐時,蘇州人馮桂芬更論胥吏之權勢道:“江蘇州縣,漕書閽人更迭為之,衣冠不與齒,其賤也如彼,而權勢之盛則又莫盛于今日。州縣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大約同時人謂:“一切公事,受成于胥吏之手,六部書辦,督撫幕友,州縣房科,上下其手,持其短長,官無如何也。”同治、光緒之際,先后出任江蘇布政使和江蘇巡撫的丁日昌說,江蘇“各衙門書差,無不索費,而蘇屬之三首縣為尤甚”,“查蘇松太各屬府、廳、州、縣衙門書差,最為地方之害”。清末人描述:“祖孫世代相傳者,惟吏耳。……司官欲檢一案,每以屬書吏,必援例,必檢例案。……書吏皆世業,窟穴其中,牢不可拔,輒執例以制司官,司官未如之何,乃遂藉以售奸,而皆得致富。”

  清人一致認為,官是流動的,不熟悉具體事務;吏是固定的專業工作者,熟悉專門業務。清人行政斷案,參律用例,例案不勝枚舉,官多惘然無知,全靠熟稔律例的吏胥援例定案。吏胥私相授受,子孫世襲,從而壟斷某地某衙門的事務,進而作弊弄奸,欺詐百姓,挾制官長,成為一大公害。書吏上把持官府,中凌脅士大夫,下魚肉百姓。在某些地區,漕糧征多征少,如何加贈加耗,往往由書吏說了算,州縣官也難以定奪;在官司訴訟方面,書吏操控其間,串通內外,嚇詐鄉愚,在原告被告之間作弊弄奸,伺機覓利,唯以財富行賄多少決定勝負。即使官員要行貪賄,也大多假手于吏胥。述描摹和論述,形象深刻地揭示了清代書吏人數之眾、危害之深、惡劣影響之廣的實際狀況。

  3 宗族勢力

  傅衣凌先生早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就著力對中國歷史上血緣與地緣相結合的不同形態進行考察,形成了“鄉族集團”的概念。60年代初,傅先生在《明清農村社會經濟》一書中,不僅論及鄉族與地主經濟的歷史聯系,而且揭示了鄉族在水利、交通、集市、貿易、度量衡等領域對農村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控制,后來更從土地占有、社會結構、社會控制等方面,論述了鄉族勢力在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中的地位及作用。他在《中國傳統社會:多元的結構》一文中更直接提出,“實際對基層社會直接進行控制的卻是鄉族的勢力”,“傳統中國農村社會所有實體性和非實體性的組織都可視為鄉族組織,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在鄉族網絡的控制之下,只有在這網絡中才能確定自己的社會身份和社會地位”。鄭振滿教授在其老師的基礎上,研究閩臺地區的社會,認為鄉族組織作為合法的基層社會組織,是與當時的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明中葉以后福建的里社與家族組織,實際上也是不同層次的賦役共同體,里甲編戶逐漸演變為鄉族組織的代名詞。清代的各種地方公共事務,仍是依賴于鄉族組織與鄉紳階層,雍正、乾隆時期,鄉族組織已成為清代政治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乾隆時推行保甲制,而保甲實際上也只是鄉族組織的代名詞,并未改變鄉族自治的基本格局。明中葉以后的政治體制,可以說是以鄉族自治為特征的,或者說是“國家內在于社會”。

  陳支平教授長期研究各地商幫,認為“無論是極負盛名的徽州商人、山西商人,或是跋涉奔波于大洋之中的廣東商人、浙江商人、福建商人等,其最初始的結構,基本上是以鄉族紐帶為其組織特征的”,“而‘地方商幫’的出現,恰恰可以說是擴大化了的鄉族商幫群體”,因而他干脆將這些地域商幫稱為“族商”。即以徽州為例,清初休寧人趙吉士說:“父老嘗謂新安有數種風俗,勝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動一抔,千丁之族,未嘗散處,千載之譜系,絲毫不紊。”徽商以家人、宗人、親戚甚至僮仆從事經營活動,以致明末休寧人金聲稱,歙縣、休寧兩縣之人“以業賈故,挈其親戚知交而與共事,以故一家得業,不獨一家得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數十家數家”。依據前賢的研究成果,本人相信,雖不能籠統說明清時期各地基層社會都是鄉族或宗族社會,各地鄉族或宗族均是支配基層社會的力量,也不能說明中葉后的地方政治體制以鄉族自治為特征,但在那些鄉族或宗族勢力興盛的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南等省,徽州等府,太湖洞庭東西兩山等鄉,說鄉族或宗族勢力支配著當地的基層社會,引導、影響以至控制著當地社會,是當地社會的支配力量,則可為不易之論,殆無疑義。

  實際上,胡著所說的保歇、倉夫等“吃漕飯”類歇家,既不能隨心所欲地發揮功能,也不能獨力發揮作用。歇家作弊弄奸,至少要通過交結書吏獲得官府的庇護才能成功。康熙中期浙江巡撫趙士麟說,歇家“尤可惡者,衙門既熟,諸事關通,聯書役為腹心,媚官府為牙爪,饋遺賄賂,顛倒刑名”。在保歇最為長袖善舞的征收錢糧包納漕糧領域,歇家既要得到當地紳衿大戶的默許與支撐,又要與運丁運軍交好。明代萬歷時人王以寧就說:“近倉積猾與領運刁旗,久而習熟,最易為奸。”從明末浙江嘉善縣的事例來看,漕糧征收實際數額是由縣令直接與運丁往還交涉確定的。從清中后期江蘇常熟、昭文縣的事例來看,跡近歇家狀的“總書”包攬錢糧征收的多少,要與邑紳反復商酌討價還價而定。歇家在司法訴訟領域發揮作用,分割好處,則要得到官府的允準,吏胥、代書以至解役的配合或協助。歇家類群體,其實只是政權、官員、士紳乃至胥吏的附屬勢力和附庸,需要依附或寄生于政權、紳權和家族權力之下。

  事實上,自明代后期起直到清中期,保歇做法一直遭到各級地方官府的禁革。就連胡著也承認,清代順治晚期以后,清政府開始禁止一切中間包攬,力圖構建政府與納戶一一對應直接征收的理想模式,歇家便成為被禁革的重點。雖然禁而不止,革而不絕,效果不佳,但很多情形下保歇屬于違法違禁的不正當現象。

  綜上所述,明清時人認為,生員與鄉官和吏胥,是明末清初“天下之病民”的三種人,鄉官是地方“二害”之一,士紳的行為影響政事,影響官場習氣,影響人心,影響社會風尚,關乎地方利病與社會興衰,在朝廷政令和地方官府的允許下,牢牢地掌控和支配著地方事務和民眾生活。明清時期,書吏早已形成牢固的地域和業緣集團,由此成為地方社會甚至朝廷各部的重要力量。州縣政事由其操控,官員紳士往往受其把持,地方百姓遭其魚肉,在錢糧征收和民間訴訟即所謂刑名錢谷方面極具勢力,影響著地方政治、司法、經濟、人事、社會生活和地方利病各個方面,而又旦夕不可或離,欲行革除清退而不能,限制約束而難奏效。他們是分割了基層官員的權力,行使著地方基本職能,掌握和操控了地方事務,影響著地方社會和民眾生活的各個領域的群體。在鄉族或宗族興盛的地方,賦役共同體和里甲編戶成為鄉族組織的代名詞,各種地方公共事務依賴于鄉族組織與鄉紳階層,甚至經商也以宗族的血緣力量展開競爭。如這樣的士紳、書吏和宗族勢力,還不是基層社會的主要勢力,還不能算是基層社會的支配力量,倒是那些處于中間環節、隱性狀態且時時遭到官方和律條禁革的附庸勢力——歇家是基層社會的支配勢力?如果揆諸實際,不作過度解讀,不作夸大揣測,恐怕還得不出這樣的結論。通觀胡鐵球之前后論述,其實他也曾承認,在明清時期的基層司法體系中,“勢力最大的群體是鄉紳、胥吏、商人(開設歇家本身就有濃厚的商業意味,只是這里的歇家應是商人的其中一類)、棍徒”。不知何以稍后他就將基層社會“勢力最大”的第三類人“上升”為第一類人,認定成了基層社會的“支配力量”?

  《明清歇家研究》之得失

  拜讀胡著,我對作者的治學激情和學術貢獻充滿敬意。該著確實第一次系統考察了長期以來不受人重視的歇家類群體,又深入探討了歇家在經濟、社會、法律等各個領域發揮的重要功能,很大程度上充實了明清社會史的內容,是近年來明清社會經濟生活史特別是基層群體史研究難得見到的學術佳作。但就事論事,該著也并非全然完善精準,毫無瑕疵。從大的方面來講,除了在論述漕糧征收的諸多篇章既過多地敘述了漕糧征收及其倉儲制度,又偏重于明代而對清代考察不夠外,至少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一是誤解材料,作不適當發揮。

  如將蘇州的布店字號認定為“客店牙行”“歇家牙行”。胡著論述歇家在布市中的作用時,引述浙江總督李衛等人的奏折后,論述道:“‘向客店領布發碾’說明這里的‘客店’不僅為客商提供住宿,而且還發買布匹,是‘設肆收買’的‘客店牙行’,這樣客店應是‘牙商’所開設……如史載‘吳中紗緞一業……’這群紗緞牙者自稱‘經紀’,也自稱‘家’或‘牙主人’,應屬‘客店牙行’類。……可見在明末清初時期,布行市場的買賣,其中間環節多為‘歇家(客店)牙行’所控制,這種模式是集客店、貿易、倉儲、經紀人于一體的綜合經營模式。從李衛奏折所顯示的內容來看,‘碾坊’也是歇家的經營模式,這是手工業與歇家相結合的模式,亦是一種制度創新。可見歇家(客店)與布行經營的關系十分緊張。其實‘碾坊’也接待客人住宿,據徽商檔案記載:‘上年丙子科,予同元榮弟住汪寧以舅公碾坊內……。’”胡著此處所述,實乃清前期蘇州棉布加工形式的內容。其時江南的棉布加工業,已集中到蘇州一地,由徽州布商壟斷。徽州布商在蘇州開設布店字號,在江南大規模收購棉布,發放布匹到蘇州當地的棉布踹坊踹碾,發布到自設的染坊或他人開設的染坊染色,付以棉布整理加工費用,而后收回布匹銷向各地。這種布商,實即商業資本和工業資本的結合體,其開設的布店字號,實即兼具商業銷售和手工業加工功能的鋪店,根本不是如作者所理解的“客店牙行”“歇家(客店)牙行”。商品流通領域另有介紹貿易業務的牙行,而且布店字號無論是收布還是銷布,均仍需經牙行之手。之所以不厭其煩地移錄胡著文字,是想說明胡著不但誤解了布店字號,而且還不分棉布與絲綢,不分棉布踹坊與糧食碾坊,未分蘇州和江寧。李衛所說“向客店領布發碾”者,是指踹坊,而非胡著所引江寧材料所指的糧食加工碾坊,因此根本不可能是“歇家的經營模式”。胡著為了說明所謂蘇州布業歇家,居然攬進蘇州絲綢紗緞業和反映江寧糧食加工業的碾坊,可以說不但沒有任何說服力,反而顯示出作者并不清楚當時蘇州布業的實際經營貿易狀況。

  二是過度解讀材料,延伸歇家的內涵和活動范圍。

  這一點在高文與之商榷的有無“在京法司歇家”“兵歇家”“驛站歇家”和“解戶歇家”等問題上,表現最為突出。關于“在京法司歇家”,胡著引錄張永明疏文時不但句讀有誤,而且漏了一個“并”字,將“轉買”誤錄成“轉賣”,并兩次解釋“轉賣”(高的商榷文章也將“轉買”誤錄成“轉賣”,但所作解釋符合原意)。胡鐵球強調應“在史料體系中理解歷史中的細節與‘碎片’”,此話自然很對。若進一步分析張永明疏文的“史料體系”,可以發現張氏是在陳述南京衙門事務頗簡,而有些衙門往往用少收多,而且動輒拘擾鋪戶壓價征納,根本未提及有無歇家及如何行使職能。其實張氏所言,是說北京法司所需訴訟紙張,由犯人自納,或由歇家代送;南京法司所需物品,也已有專門人役平價轉買,無需再拘鋪戶提供,意思相當清楚。如果細細品味原文,是得不出胡著所說的明代在京法司設有歇家的結論的。關于“兵歇家”,我認為,高文所言是平實之論,經得起史實檢驗,而說兵歇家廣泛存在,并有一定的職權和責任,具有準軍營性質,恐怕是夸大其事,難以憑信。關于“驛站歇家”,胡著所引呂坤《實政錄》“驛犯”條內容,實際是說犯人被解送到驛站后,有五種人,其中只有一貧如洗百無一長的人被羈留在驛站內,而其余四等人均不在驛,其中有一等人“私役于積年保歇之家,或求親幸聽差于衙門”,根本不是在說有無驛站保歇之人。胡著不但未在“奔走之事”后點開,而且誤解成有驛站歇家,此條實不能作為史料依據。關于解戶歇家,胡著所引和高文所與之討論的于成龍勸民《忍字歌》中的“解戶歇家爭共攢”內容,我反復品味,感覺從中并不能得出“解戶歇家”的成份。至于胡著所強調的乾隆初年的諭旨,從其“差押坊店歇宿”文字中,并不能確定差押人犯者是歇家,也得不出“‘解戶歇家’在清代是得到官方許可,且得到廣泛推行的”相關結論。

  三是有些論點不符史實,值得商酌。

  1.胡著謂,明代海禁政策調整的方向有三,其中“三是部分開放海禁,如在福建設置月港等海關,在江浙設立吳淞港、劉海港、白茆港、福山港、定海等關口,這些關口多附于內地鈔關之中,諸如滸墅關、北新關等”。又謂:“明代共設浙江、福建、廣東三個市舶司,但由于各種原因,其廢立無常,有的停擺達數十年,加之貢期、貢品的限制,致使朝貢貿易處于時斷時續的狀態。”還謂:“明中央政府開始接受地方政府通過‘歇家牙儈’來主持海外貿易的經驗,部分開放海禁。如我們熟知的福建月港的開放。除此之外,明政府把部分海港開放并附于內地稅關(鈔關)體系之中。如萬歷初年,明政府設吳淞港、劉河港、白茆港、福山港等四港征收海船關稅,歸滸墅關管轄,在這些海關,政府一般設牙埠來協助政府收稅與稽查。在浙江則設定海等關以通貿易。”明代初年厲行海禁,到了隆慶年間才在地方士民的反復呼吁下,改變政策,“準販東西二洋”。海禁的同時,自永樂年間開始,明廷在廣州、泉州和寧波設立三個市舶提舉司,定向管理對外貿易事務。清初仍行海禁,但到康熙二十三年全面解禁開海,在廣州設粵海關,廈門設閩海關,寧波設浙海關,上海設江海關。明代的三個市舶司,在朝貢貿易過程中一直在發揮作用,并不是如胡著所說“廢立無常”而“致使朝貢貿易處于時斷時續的狀態”。萬歷時上海人王圻就曾說:“貢舶與市舶,一事也,分而言之則非矣;市舶與商舶,二事也,合而言之則非矣。……凡外夷者,我朝皆設市舶司以領之。……其來也,許帶方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是有貢舶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互市,明矣。”胡著所述萬歷年間明政府“部分開放海禁”,并設立吳淞港、劉河港、白茆港、福山港等四港征收海船關稅,則是將明代的內河鈔關與對外貿易海關混為一談。按照內河貿易體制,明廷在蘇州近郊設有滸墅關,是七大鈔關之一,因近海地區商民往往走海道經營,存在逃稅漏稅隱患,滸墅鈔關乃于萬歷初年在相應海港分別設立稅口,此非海關,而是由滸墅鈔關增設,管理內河沿海貿易,自然歸滸墅鈔關管轄。清代設立江海關后,此四內河征稅港口仍然存在。此舉與開放海禁毫無關聯。至于唐樞提議,情形與此相類,而且只是建議,并未付諸實施。順便說一下,唐樞向主持東南軍務的胡宗憲提建議是嘉靖后期,不是隆慶年間。

  2.胡著先是在前言中提出,“會館公所雖然感覺多是替代歇家職能興起的,也有部分史料可說明他們之間的承接關系,但證據尚不充分”,后來干脆認定會館公所由歇家牙行蛻變而來,其功能與歇家牙行相似并取代了歇家牙行。會館公所是明清時期產生并得到發展的工商業團體。會館主要是外地商人即“客商”在經營地的同籍商人的同鄉組織,公所是當地手工業的同業組織,兩者設立所涵蓋對象、范圍和宗旨有較大差別。會館較為普遍地出現在明代后期,公所普遍出現在清代前期。會館公所的設立,其同鄉或同業的商務的展開,仍需在“牙行”制度下展開,也就是說,商品貿易均需通過牙人作為中間經紀活動才能進行。會館公所與“歇家牙行”時間上大體是并存的,功能則大相徑庭,其商業事務仍需通過牙行進行,會館公所怎么可能“從‘歇家牙行’經營模式蛻變而來并有所發展,又擺脫了‘牙商’束縛”,并“取代‘歇家牙行’模式”?內地和沿海的“歇家牙行”又怎么會“在乾隆時代”逐漸蛻變為“會館公所”模式?

  3.有些表述恐屬想當然之論,史實依據并不充分。如說“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削弱‘牙行’壟斷市場的措施,較為注重公平貿易”,在設立牙行的制度安排下,豈能隨意說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削弱牙行壟斷市場?又說“歇家把各種費用攤入田畝的做法,后來為政府推行均攤費用的賦役制度改革所借鑒”,不知依據何在?

  如果仔細品讀,全書在引文句讀、材料引述、理解表述、文字錄校等方面仍有不少疏漏舛誤之處,此處不一一指出。誠然,任何一部學術著作,存在一些問題自是難免,套用前人陳說,此著瑕不掩瑜,有助于推進相關研究走向深入。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歷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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