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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歷史(之二、三):原始社會與奴隸制社會的結構和社會發展過程

Eandsa · 2008-04-13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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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歷史(之二):原始社會的結構和社會發展過程

⒈人類的形成過程 人類和現代類人猿有著共同的祖先,他(它)們是生活在古代的類人猿在當地的各自不同的氣候環境條件下向著不同方向進化發展形成的,現代考古學證明,生活在非洲大陸上的3000—1000萬年前的原始猿類是它們的共同祖先,這種古猿的分布氛圍很廣,它們處于一種群居狀態,每群大約有十幾只到幾十只,主要生活在茂密炎熱的原始森林里,成為深林古猿,人類的形成,主要是生活在一些區域的古猿的生活環境發生了變化的結果。在很久以前的遠古時代,非洲的赤道地區以外的南北兩側廣大區域,由于受非洲大陸的地殼上升運動和東非大裂谷形成的影響,阻斷了來自非洲東海岸的印度洋和大西洋暖濕氣流的直接進入,使當地氣候變得干燥,高大茂密的森林植物經不住干旱氣候的長期困擾,大部分種類滅絕,形成稀樹的草原環境,生活在稀樹叢中草原環境上的古猿不得不逐漸離開自己祖先所依賴生活的樹木,下到地面上生活,只有赤道附近的熱帶雨林地區還保留著茂密的森林,這種變化,使古猿分成兩支進化,生活在稀樹叢中的一些種類的古猿由于環境的影響發生相應的進化,逐漸變得適應了這種更新的環境,而生活在赤道附近的古猿則由于生活環境基本維持不變而沒有發生較大變化,在以后的漫長時間里,變得對樹上的攀緣生活方式更加適應,這種環境的不同使原來的古猿逐漸發生不同的分化,到700萬年以前的時代,兩者終于在基因上分開,向著各自不同方向進化,生活在樹上的逐漸進化為現代的類人猿,而生活在稀樹叢中地面上的古猿,和這種生活環境的要求相適應,古猿的前肢逐漸解放出來,主要用于采食和自衛活動,而后肢則基本用于行走,由于前后肢的活動的分工,逐漸進化為直立行走的狀態,并使用天然工具進行取食,在此過程中,由于交流和聯系的需要,發音器官逐漸改善,原始的簡單語言逐漸產生了,另一方面,由于環境和自身活動的鍛煉,腦量也有所擴大,現今發現的距今四、五百萬年以前的南方古猿的是這一進化階段的典型代表,這種直立的古猿一部分時間在地面上生活,遇到危險或因為取食需要也可以以攀援到樹上,它們會使用一些天然工具取食,稱為形成過程中的人,考古學證明,這種古猿就是人類的直接前身,這種古猿由于經常使用上肢“勞動”,促進了手的形成,同時,由于“勞動”和生活環境的鍛煉,腦量也進一步擴大起來,促進了意識的形成和抽象概括思維能力的發展,擴大了對事物的具體屬性和某些一般性的認識,逐漸開始懂得對天然工具進行進一步的加工,使之更好地適合自己的勞動活動的需要,到二、三百萬年以前,終于形成能夠制造工具的人(所謂工具,就是一種地按照事先預想的方式有意識地制造出來供勞動中使用的物體),人類也就產生了。

⒉原始社會的一般發展過程 原始社會是人類社會的最初階段,這一階段的特點是生產力水平很低,產品只能平均分配,由此形成無階級的平等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是人類社會發展初期的最簡單形式,由于其沒有明顯的分層結構,稱為簡并態。

原始社會的發展,一方面是社會的物質生產的發展過程,一方面是人本身的不同階段的種類的發展過程,這種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早期)這一階段起源于距今大約二、三百萬年以前,止于大約五萬年前這一段時間,這一階段所對應的人類進化形式是早期猿人和晚期猿人,部分階段對應早期智人階段,這一階段的社會形式,也相應于猿類群體向更高階段的人類社會組織的過渡階段,其管理形式上,可能實行男性首領制,一個猿人的群體由一個男性的首領負責組織和指揮,在他周圍可能還有幾個輔助的人員,這個群體都處于他的直接指揮之下,根據人的交流能力,建立這種組織方式是有可能的,他們共同勞動,采集、尋找食物或利用閑暇時間制造勞動工具等,與此同時他可能會享受到一些群體的一些照顧,如贏得人們的一些尊敬、食物和配偶方面的優先考慮或照顧等,但這并不是來自首領方面的強制要求,而是基于群體自愿基礎上的一種方式。婚姻是群體內班輩婚,在早期或許還可能存在過某一個時期的類似于黑猩猩的群體那樣的由外來女性作為配偶的雜交婚姻,真正的群內親族成員之間的雜交的婚姻在這一可能是沒有的(實際上在黑猩猩這樣的一般動物群體中也沒有完全來自同一血緣的近親成員之間的雜交繁殖現象,這是與它種群進化的要求相適應的,這可以避免來自同一血緣的親代之間的雜交使種群退化,看來,這種進化成功的動物利用自己的這一習性成功地避開了這種可能給種群帶來的潛在危害),它是在后來才形成的,這大概對應早期智人時期,族內班輩婚姻的實行,使人的智力進化的結果,表明其已經能夠識別彼此之間的關系和自身在他人中間的地位,在對待族內成員和族外成員之間有了一定的親近和疏遠的觀念,但是,這種族內婚的實行,表明其對親疏的識別能力還是很初步的和很膚淺的,具有很明顯的幼稚性,同時也顯示出比較具有原始愚昧性,這是人類的發展過程本身智力還受到一定的身體發展本身的限制的結果。現在人們在歷史的教科書中,常常持這樣一種說法,即在早期的人類社會中,人們為了生產和抵御敵害的侵襲,就不得不結合起來,組成社會組織,利用群體的力量來實現這種(為了進行生產)目的保護個別的社會成員的安全,那么我們要問,人類社會的早期階段群體組織形式能有多大程度是靠人們的自覺的社會意識維持其存在的?回答是,在最初的猿人階段,這種自覺的社會意識的維系作用是很小的,那時的人類社會的群體形式,基本上是依靠猿人的生物本能維持的,這種本能是猿類本能在進化過程中的殘余,而且時間越往前越是這樣,只是在以后,由于人的自身的智力的發展,這種社會自覺意識的維系作用才逐步增大起來,而越來越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成為其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發揮有效作用的社會因素和社會力量。中期)這大體對應母系氏族社會時期,起于距今大約五萬年以前,而止于距七千今年以前,在人種進化形式上,對應于早期智人后期和晚期智人階段,部分階段對應與現代人階段,這一時期由于人類創造能力的提高,生產力有了較大的發展,其生產活動和消費主要依靠天然采集,部分依靠狩獵經濟維持,但部分地由于人的自身計劃導致的能力的提高,部分地也由于人們的勞動經驗總結,使前者更容易使人們獲得更多的勞動收獲物,而這種勞動主要是由婦女從事的,所以婦女成為生產中的主要承擔者,但原始農業和畜牧業已經開始萌芽,由于生產收獲物的增加,氏族組織內部成員消費增加,但沒有剩余勞動,財產和配偶分配較為平均,部分由于生產上的原因,部分由于氏族組織內部的這種財產分配上的平等關系,氏族組織內部實行女性首領制,同時,對事物的認識能力也有了較大的提高,能夠通過各種現象,逐步認識到族內近親之間婚姻的一些害處,因而也排斥了族內的婚姻形式,而實行不同親族之間通婚的族外婚姻形式,但子女生活在女方的氏族內,故是(稱為)母系氏族階段。這種婚姻制度也是由于生產的發展人口有了增加,并且人們在經濟上有了更多的聯系和互助需要的結果,如對水源和生產資源的占有需要,就使他們必須聯合起來,共同抵抗其他敵對氏族組織的侵擾所決定的。后期)這一階段起于距今大約七千年以前,至公元前三千年埃及奴隸社會出現時止,其在人種的進化形式上,屬于現代人階段,由于人的智力的進一步發展,生產也獲得了進一步的更大的發展,原始的種植和養殖技術經過長期的發展日臻成熟,出現了原始的農業和畜牧業的分工,在此基礎上,由于生產技術的進步,使原始農業和畜牧業的勞動生產率逐漸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出現了剩余勞動,逐漸產生了私有財產和繼承的必要;同時,由于畜牧業生產的發展,男性在生產中逐漸居于主要地位,而婦女則成為從事家務勞動和輔助生產勞動的次要幫手,故形成了父系氏族組織,婚姻屬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制(由于貧富分化而形成),父系氏族社會由于財產逐步私有化而導致其在分配過程中日趨向氏族組織首領階層的集中、轉移,以及伴隨著剩余勞動的進一步增加而產生的把戰俘作為奴隸的剝削現象,使氏族組織首領階層占有的財產數量不斷增加,其在氏族組織中擁有或利用自己地位、條件竊取、把持的權力也不斷發展和擴大,而導致氏族組織首領階層逐步向貴族特權化方向(趨向)發展,逐漸成為氏族組織中的權貴階層,這個階層在通常歷史教科書中被稱為氏族貴族,而一般氏族成員則逐漸失去其在氏族組織中的權力而逐漸貧困化乃至完全破產,從而發生了貧富分化和氏族組織成員彼此之間權力不平等的分化以及奴隸主和奴隸之間的階級分化,因而逐漸出現了階級和階級剝削、壓迫與專政的不平等關系,并逐漸向奴隸社會過渡。

⒊原始社會發展的實際形式 原始社會發展的實際表現形式,可分為低、高緯度型和中緯度型三種亞型形式,其中低緯度型指赤道附近的熱帶地區的低緯度區域,它的特點是氣候常年高溫、炎熱,四季變化不明顯,人們需要的生活資料較少,另一方面,天然動、植物資源豐富,適合于從事和維持天然狩獵和采集經濟,例如非洲和南美洲的熱帶地區、以及亞洲的中國南部的熱帶地區就屬于這一類型的區域,這種社會發展過程滯后所遺留的痕跡,直到在今天還可以看到一些現象,例如在南美和非洲的一些國家至今也還殘存著一些原始部落的居民,就是這種狀況的反映。而高緯度型指極地附近的寒溫帶區域,這一地區氣候嚴寒,植物資源缺乏,不適于天然采集和農業耕種,只適合于(天然)狩獵經濟(主要捕殺食肉動物),但由于動物種類和數量同樣較為稀少,故只能維持較低的勞動生產率,不易形成剩余勞動,因而原始社會均維持時間較長;亞洲和歐洲北部及北美洲的北部地區就是如此,北亞的西伯利亞地區在元朝統治以前是沒有本地民族建立的國家的,而歐洲北部的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和俄羅斯的歐洲北部也直到在古羅馬時代是處于原始社會階段的,在現在的俄羅斯的北冰洋沿岸,也還生活著以狩獵方式維持生活的愛斯基摩人。中緯度型是指介于兩者之間的區域,這一地區氣候不十分炎熱,一年四季變化明顯,夏季氣候溫暖、濕潤,雨量充沛,冬季溫度較低,又相對比較寒冷一些,在這種四季分明的氣候條件下,比較適合于農業耕種和畜牧業經濟,并能維持較高的勞動生產率,另一方面,它也導致人們對生活資料的需要(的數量和種類)較多,比如冬季和夏季要有不同的著裝或服飾,以及貯備或制備一些越冬的食物等需要等,需要準備更多的生產收獲物,因而在社會需要的推動下,農業和畜牧業發展起來,并能夠形成較多的剩余勞動,因而很快進入階級社會,從而使原始社會維持的時間較短;實際上,歷史上最早的階級社會從而著名的世界文明古國正是在這里首先產生的。

理論歷史(之三):埃及奴隸制社會的結構和發展(奴隸社會之一)

奴隸社會是在原始社會的發展基礎上的社會關系進一步展開形式,其社會關系形式已由原始社會的最初的簡并形式發生初步分層——階級——分化,在這種初步分化的基礎上,產生了奴隸社會的兩個最基本階級——奴隸和奴隸主階級,它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階級社會,它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的剝削者——奴隸主——擁有絕對的、全權的對生產者——奴隸——的占有、使用和處置權力,可以由他們隨意使用和處置,包括從事繁重的勞動和供其取樂及進行殺害的權利,奴隸的勞動是奴隸主個人及其國家一項最基本收入來源,用于滿足奴隸主個人的生活開支需要,以便養活和維持自己個人及整個家庭的奢侈生活需要。除了奴隸外,奴隸社會還有大量的平民,平民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來源是不相同的,在一些地方,如羅馬,主要是外來人口,通常,平民是由原始部落的本氏族的一般居民轉化而來的,在中國和斯巴達這樣的地方,平民和奴隸的區分并不明顯,平民為本氏族的一般成員,而奴隸則主要為擁有家口的被征服部落的種姓奴隸,與這種種姓奴隸相對應的則是戰俘奴隸和債務奴隸,而在埃及和西亞這些地方,平民為村社的一般農民,而不是直接來自于某個氏族的成員,奴隸則主要是戰俘奴隸和債務奴隸。平民主要負擔國家的賦稅和兵役,即是奴隸主階級個人消費收入另一項來源,也是奴隸制國家的各種社會性消費開支、如對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各項日常管理和統治開支及對外的掠奪戰爭費用的直接來源,是奴隸制國家政權的直接的財政來源和人力支柱,平民狀況的好壞——這個階層擁有的人數多寡和本身的經濟狀況的好壞,常是關系到奴隸制國家的力量強弱從而王朝統治的興衰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它甚至也(也是)從一個方面關系到整個奴隸制度本身能否繼續存在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

奴隸社會形成的原因 奴隸制度的形成,是原始社會后期社會狀況和矛盾發生了一系列新的變化的結果,首先,奴隸的使用,使社會原有的氏族人員組成發生了新的變化,吃了原有的氏族成員外,又增加了被奴役人口——奴隸——這一新的社會成分,奴隸的低下的地位和惡劣的待遇,使他們不可能也無法忍受奴隸主的長期剝削和壓迫,而必然隨時起來反抗奴隸主對自己的非人奴役和虐待,這就使奴隸主面臨著在奴隸反抗打擊下遭受生命財產損失甚至整個階級滅亡的命運,同時奴隸也不會甘心情愿地接受奴隸主把自己置于非人的生產勞動環境折磨下和在勞動中的任意驅使和支配,而會采取各種可能的方式如怠工和破壞生產工具以至逃亡的方式對生產活動進行破壞,這就不僅使正常的生產勞動無法進行下去,也無法實現奴隸主對奴隸剝削目的,其次,由于氏族成員自身的原因和氏族貴族對其的各種盤剝和壓榨,氏族組織內部也不斷產生一些負債乃至破產的貧民,破產或負債貧民為了逃避債務和避免淪為奴隸的悲慘命運,被迫進行逃亡和流浪生活,其中一些人將會由于各種原因,如生活所迫和個人方面的道德原因,將可能自愿或被迫選擇鋌而走險的方式,從事個人的或集體的偷盜、劫掠甚至武裝起義活動,另一方面,各種日常發生的零散的犯罪現象,也會給氏族組織人員正常生活帶來一定的滋擾,同時,也必然危及到奴隸主及特權化了的氏族貴族的地位和安全,同時由于貧富差距的存在和由此而造成的社會不平等,也使一些貧困的或本身好逸惡勞的氏族成員不得不或惡意勒索式經常依靠富人施舍或向其索取財物生活,這也使奴隸主的個人財產遭到一些侵犯和損失,同時,也使這種新的經濟條件下形成的社會的基本生產和經濟活動乃至社會秩序本身受到一定的不利干擾,從而影響到其正常進行,而原始社會的氏族組織內部的以地位平等為氏族成員之間關系約定的基本世俗規范,即無力彈壓也不能根本有效地制止這些活動,再次,這一約定實際上也已完全不能有效地約束氏族組織內部富人特別是氏族貴族的行為,氏族組織內部的氏族貴族和富有者經常以各種方式隨意盤剝和壓榨一般氏族成員,使他們不斷面臨貧困破產的命運,平民的破產,既造成和擴大了氏族組織內部的各種矛盾沖突和動蕩壞境,也消弱了氏族組織特別是奴隸制階級的軍事力量從而對外擴張及防御力量,從而不利于奴隸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奴隸制的進一步發展壯大,也使氏族集團在同外部的斗爭中面臨著不利的自身環境和處境,最后,在原始社會后期,有了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分工,奴隸主階級專門從事管理和科學研究活動,而從事這些勞動,本身要有一定的有助于這些勞動正常進行或順利從事的輔助的社會條件和人身待遇從而一定的環境因素才行,為了適應這種要求,首先就要確立腦、體分離的勞動方式,確立腦力勞動者和從事腦力勞動的地位和與之相關的權利和待遇,而氏族成員乃至奴隸和主人之間的按氏族組織的平等關系約定的人身地位從而社會關系的規定方式,將有可能使這種要求受到破壞乃至經常影響,從而不利于這種因素和條件的存在與形成,因此,對原始的社會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建立適合于現存社會狀況和要求的社會規范從而適當的法律制度,就是勢在必行的了。在歷史上,這種從氏族公社到奴隸制國家的轉變的改革在各民族中是按照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完成的,奴隸制的制度規范首先廢除了原始的以血緣關系為社會集團劃分的世俗約定方式,代之以財產即窮人和富人為社會集團劃分的新的劃分方式,從而確立了奴隸主階級的財產和擁有人身特權資格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它在承認奴隸主階級的財產和人身特權資格的合法地位的同時,也對它進行了某些權利上的限制,以納稅和法律義務的方式,確保平民在為他們提供必要的社會義務的同時,有一個穩定合法的社會地位,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從前的氏族首領或富人對平民的隨意個人侵奪的無管制或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從而使其處于秩序的規范約束下的狀態,保護了平民的合法地位,從而有利于維護奴隸制國家的存在和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和平民大眾統治的整體利益。這種新的規定方式,也使社會規范獲得了一種新的性質:即具有了在其基本方面行使或傾向于維護某一階級這一局部社會集團利益的特殊職能,而不限于或不再只是從前的那種對每個個人的行為方式的一般規范管理上,它的實際執行或實施,是依靠這一階級自身所擁有的社會管理組織的暴力工具來強制實現的——從而也就使這種規范成為或將其稱之為法律,一種靠強制施行而不是社會成員彼此之間由于共同利益所自愿認同或普遍根據自愿原則接受和維護的東西,法律的形成,使原始社會的氏族管理組織變成具有維護階級利益性質的專政組織,——即國家,國家的產生,意味著原始社會已經最終被奴隸制取代,人類歷史也就進入了奴隸制社會的發展階段。

埃及奴隸制度的發展 埃及奴隸制度起源于尼羅河流域,是世界歷史上最早的奴隸制度,它的發展可分為前王國時期、早王國時期、古王國時期、中王國時期、新王國時期和后期埃及等幾個階段。前王國時期和早王國時期是它的奴隸制發生和國家逐步走向統一的時期,埃及奴隸制的起源,是古代的撒哈拉地區居民向尼羅河流域集中的結果,五萬年前的撒哈拉地區,曾經是一片綠洲,由于人們的過度墾殖,逐漸荒漠化,最后變成一片沙漠,使原來居住在撒哈拉地區的居民,被迫向東遷徙到尼羅河流域,人口因而密集起來,由于居民的長期融合,逐漸形成了統一的民族,與此同時,在當地適宜的氣候和地理環境下,依靠尼羅河流域所提供的豐沛、充足水源和擁有的肥沃土壤,農業經濟隨之發展起來,由于天然的環境優勢和能夠依據眾多的人口所提供的大量勞動力,因而創造了較高的勞動生產率和大量的物質產品,在這個過程中,大約在公元前7000年,古代的原始公社內部逐漸發生變化,產生了私有制和階級,原始的公有制社會開始逐步解體,氏族組織內部出現了富裕的氏族首領并逐漸把持了公民大會的權利,一般氏族組織成員則逐漸被排除在氏族組織的管理活動之外,氏族組織的性質逐漸發生變化,原始氏族組織的內部的平等關系逐漸被新的階級專政和壓迫關系所取代,原始的氏族之間的沖突由于擴大奴隸制和掠奪土地及其它財產的需要推動而日益演變成對外的掠奪戰爭,而對外掠奪戰爭的本身需要又使原始的氏族社會逐漸向它的最后階段——軍事民主制階段演變,并最終走向解體;奴隸制最終代替了原始的氏族社會制度,作為這種制度變化的最終結果和標志,是奴隸制國家的建立,最早的奴隸制國家是分散的城邦,它們存在于一個個“州”里,所謂 “州”就是在以一個城市為中心的地區,擁有它所管轄的周圍一塊農村地區所組成的一個統治區域,這些“州”之間為了爭奪土地、資源和人口,經常發生戰爭,它們互相吞并,到公元前4000年中期,形成了上下埃及兩個獨立的國家,兩個國家之間不斷進行戰爭,大約在公元前3000年,上埃及的美尼斯王朝滅了下埃及,初步統一了埃及,此后大約經過300年時間,到第三王朝時期,即約公元前2700年,統一的國家最終得到鞏固,通常把奴隸制國家的建立到上下埃及兩個國家形成時期,叫做前王國時期,而把從上下埃及統一到第三王朝的統一鞏固時期的這一階段,叫早王國時期,此后的階段,叫做古王國時期,從第三王朝時期起,埃及歷史進入古王國時期。

古王國時期是指從第三到第八王朝時期的這一階段的歷史,這一時期是古代埃及的官僚國家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完善時期,在統一的條件下,官僚制度和官僚隊伍經過逐漸充實、擴充和完善,最終完備起來,對地方的控制和管理逐步加強,上下埃及時期的地方分隔性逐漸得到消除,各地聯系變得更加緊密,同時王權得到強化。古代埃及的國王稱為法老,法老下屬的地方一級行政長官稱為州長,州長完全由法老一手任免,州長以下設一些基層管理組織,對村社的農民進行管理,以便取得賦稅和對其勞動力的使用和支配,隨著全國統一聯系的加強,法老對地方的管理變得更加有效,因而權力逐漸得到鞏固和強化,形成了至高無上的特權地位,全國土地被宣布為屬于法老的財產,形成了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這些土地交給村社的農民耕種,然后由村社的基層組織收取租稅,上繳國庫使用,古代埃及的發達的農業所提供的巨大數量的物質產品和賦稅來源,是形成強大的中央集權的奴隸制王朝和龐大的國家官僚管理制度的國家機器的根本物質基礎或保障,法老利用高踞于社會之上的權力,通過稅收制度的設立,將這些產品大部攫為己有,而強化了自己擁有的力量,因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中央和地方勢力的斗爭中,法老的權力鞏固起來,因而呈現奴隸制王朝的日漸統一的局面和結果。在全國統一的局面下,由中央政府統一地組織人力和物力進行興修水利設施的活動,保證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和正常進行,因此社會經濟的發展日益強大,這又保證了王權的統一和官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發展。

古代埃及尼羅河地區的特殊的地理和氣候環境,使使用大規模的奴隸勞動成為必要,由于尼羅河地區的季節性干旱和洪澇,因而使灌溉和排澇成為農業生產勞動的重要的一環,為了完成這種生產勞動的要求,就需要把大量的人手組織起來從事這種大規模而戰地廣泛的的工程設施建設,因而小規模的或直接的局部的私人大奴隸制不適應這種要求,只有國家才有能力組織這種程設施的建設活動,這是它的國有奴隸制存在的根本經濟原因,而它的發達的農業經濟,又保證了王權和國家的統一強大,從而為這種工程的順利實施創造了必要的條件。另一方面——特別在古代社會落后生產力的水平下——也使它很難擺脫現有的經濟方式,而向更新的形式發展,這是造成它的奴隸制長期延續的一個最基本的即經濟方面的原因。

在古王國時期,真正屬于私人擁有的土地不多,大臣的土地,大部分是作為祿田由法老賜予的,這些土地死后必須原數上繳,另外,法老也經常把大片土地賜給大臣,這些土地可以轉讓,但要到國家管理機關登記,獲得同意方可,法老本人也直接擁有個人莊園和作坊,另一方面,法老和大臣也經常把一部分土地賜給寺廟的僧侶,形成寺廟大祭司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法老、大臣和寺廟祭司共同組成一個為數不多的大土地所有者貴族特權階級,這是土地所有者即剝削者集團的主要部分。貴族大財產所有制的存在,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的結果,由于勞動生產力低,因此,剝削者必須集中較多的人力和較大的土地財產才能剝削到較多的剩余勞動,從而享受到奢侈的生活,由于大財產所有制對土地和人力的大量占有,這種剝削方式存在的同時也就限制了中、小奴隸主的存在和發展,從而表現為大財產的占有制為主和剝削制本身。以法老為首的統治集團,依靠專制王朝的強大的國家機器和法律規定的沉重的賦稅和勞役,在對一般人民實行殘酷的經濟剝削和壓榨的同時,在政治上和社會管理上,又實行嚴厲的鎮壓措施和各種極盡所能的精神麻痹、束縛手段,藉以維護自己的統治,例如,第五王朝的法老就自稱是太陽神之子,因此,神廟能夠經常獲得土地賜予,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在古代埃及的被統治者當中,最大部分是所謂的法律上的名義上的自由民,他們是攜有家口的村社農民,其次才是奴隸,這些村社農民在強大的專制王朝的法律制度的控制下,實際上已沒有絲毫人身自由,地位同奴隸相差無幾,由于專制國家的殘酷剝削和壓迫,人民經常起來反抗,社會矛盾的尖銳和人民群眾的反抗斗爭的規模巨大和頻繁,使每個王朝的統治壽命大為縮短,從公元前的2700年的第三王朝到公元前2100年的第八王朝結束這約六百年時間里,平均每個王朝的統治時間不過百余年左右。奴隸主貴族的剝削和日益龐大的官僚機構的發展,榨干了人民的血汗,也使國家的財政逐漸變得入不敷出,因而削弱了法老的統治,從第五王朝時期起,地方勢力逐漸坐勢為大,開始發展起來,州長職位逐漸改為世襲制,法老無力干預,到第六王朝時期,階級矛盾逐步走向尖銳化起來,人民大起義普遍發生,各州州長趁機擴大權力,擁兵自重,不向法老納稅,已儼然是事實上的獨立國君,王權大為削弱,到第八王朝結束后,埃及終于重新陷于分裂狀態,古王國時期結束了。

古王國的瓦解,實際是由于這種以大財產所有者為主要部分的剝削者的分配方式,本身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越來越表現為對社會財富的極端奢侈、靡費的占有狀態,最終超越了生產力所能允許的極限所致,這種占有方式的發展趨勢,不僅增大了國家各項開資,而且使社會財富越來越集中于少數私人手中,因而使國家的財政資源陷于枯竭,導致王權或中央政權的削弱,這種削弱反過來又加劇了地方勢力的發展,從而形成了地方的逐步由獨立、半獨立走向分治的狀態,這種獨立、半獨立或分治狀態,又導致了社會經濟在這種自身環境所特有的條件下因缺乏必要的有效統一治理或管理而走向衰落,經濟的衰落又使這種剝削方式本身面臨著困難,因此使之無力繼續維持下去,最終導致其崩潰所致,但是,由于特權階級的本身所固有的無視人民群眾利益的根本屬性,使他們本身不會或不愿主動放棄原來的那種對一般人民的十分奢侈的剝削特權,而必然想方設法地盡一切可能力圖使這種制度繼續維持下去,因而這種制度沿襲下去的結果,是在經濟因剝削加強而走向衰落的同時,必然(也仍然會)進一步加劇對人民群眾的掠奪,從而導致社會矛盾的更進一步加劇,這種社會矛盾加劇的結果,是導致社會危機的進一步加深,另一方面,由于這種特權制度的存在,也使生產發展的一些物質成果不僅不能及時地為一般人民所獲得,相反,由于這種剝削方式本身的存在,卻只能進一步增加人民群眾的負擔,使一小撮貴族特權者在新的社會物質財富增長面前,激起更大的貪欲,從而更加兇狠貪婪地剝削榨取人民,因而最終必然引起人民群眾的反抗。在人民群眾的打擊下,經濟也隨之由于戰亂造成的生產停滯或破壞和人口損失以及水利設施的失修而遭到進一步破壞,大財產所有制本身也隨之而被消滅,統一的王權控制由于喪失自己的最后階級基礎和物質基礎而瓦解,社會也由此而處于渙散狀態,在強固的統一王權控制削弱的情況下,社會中小階層便由此而獲得一些新的發展空間和機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壯大起來,社會發展也由此而進入中王國時期。

中王國時期迄自第十一王朝晚期開始,中經第九、第十王朝和第十一王朝前期的分裂時期,大約在公元前2000年由第十一王朝最初統一起來,隨后建立的第十二王朝時期鞏固了這個統一結果,在中王國時期,土地名義上仍歸法老所有,屬于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但是,古王國時期的那種地位顯赫、依靠擁有貴族頭銜或封號取得眾多財產的大財閥階層已經不存在,而代之以數量眾多的中小奴隸主階層組成的新的社會經濟成分和統治勢力,因此財產分配相對平均,社會地位差別比古王國時相對較小,正是由于這種經濟和社會結構的特點,使中王國時期的王權統治相對比較軟弱,不像古王國時期那樣強固有力。中小奴隸主產生于古王國后期,稱為 “涅捷斯”,意為地位不高的人,這些人最初可能是一些平民或下層官員,在古王國后期分裂的社會環境下,自行開發尼羅河水泛濫時水位達不到的高地,其中一部分人依靠自身經營條件和素質優勢或(和)剝削他人致富,上升為奴隸主階級,一些富裕了的沒有政治特權的涅捷斯開始謀取官職,使本身獲得了更大的發展,一些人因此而上升到較高的地位,另外的大多數則仍為一般勞動者,并且在以后的發展中由于種種原因獨立地位逐漸喪失,逐步淪為受前者剝削的奴隸或村社農民。除了維持基本的村社土地的國有制的剝削形式外,另一方面,在中王國時期,私人奴隸制有了一定發展,私人擁有作為自己個人直接財產使用的奴隸數量不僅在顯貴階層中有了增加,也開始出現一些中小奴隸主私人擁有少量奴隸和小塊私人土地剝削的現象,這種私人奴隸制的經濟規模較小,一般擁有數名或數十名奴隸,用做家務勞動或一些田間勞動,其中人一些是下層軍官或小官吏,這些人因為得到法老或上級的信任、器重或本身擁有軍功得到賞賜而擁有這些財產,他們本身的一部分是那些為了謀得政治地位的涅捷斯,也有一部分是因為軍功而發家的一般平民,大部分中小奴隸主則是普通的沒有政治頭銜或官職的涅捷斯。和涅捷斯對立的是身份顯貴的州長,州長是自古王國后期以來形成的世襲貴族階層,他們是奴隸主貴族的上層,擁有很大的權力,同以法老為首的中央政權相抗衡,形成地方的分治勢力,中王國統一后,州長的獨立權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但仍保持較大的獨立性,因此,中王國的法老都依靠涅捷斯同以州長為首的分裂勢力進行斗爭,一些涅捷斯因為得到法老重用而成為朝廷的高官,到第十二王朝時期的阿美涅姆黑特三世統治時期,這種斗爭才最后取得勝利,王權得到了鞏固。

中王國時期的經濟也有了顯著的發展,青銅工具有了更普遍的使用,勞動工具的種類和數量比過去有了較大的發展,特別是農具有了較大的改進,并出現了梯形犁的發明和使用,農田灌溉面積有了較大的增加,出現了汲水灌溉的方法,以澆灌尼羅河兩側的高地,第十二王朝的法老組織了大規模的水利工程,把發雍湖地區的湖水排干,從而獲得了2500公頃的大片良田;并發展了造船等交通工具,海上貿易和商業有較大的發展。中王國時期的生產力的發展,是國家統一和中小奴隸主階層普遍存在的根本物質基礎保證。生產的主要剝削者仍是村社農民,成為負擔國家財政稅收的主要承擔者,隨著奴隸制的發展,農民的地位不斷惡化,在中王國后期,爆發了歷時八十年之久的奴隸和平民大起義,中王國走向衰落。

這次起義的爆發,是由于廣大人民不堪重負造成的,造成這種事情的基本原因同古王國時期是一樣的,是一種專制王朝統治和剝削制度發展的必然結局,有關這次起義的詳細情況,由于目前史料缺乏,其過程很不清楚,從現存的《伊浦味箴言》和《舍非爾列胡箴言》中可以看到一些片斷描述:起義群眾占領了王宮,擄走了法老,貴族的特權被取消,財產和食物被分給窮人,各種苛捐雜稅、不合理的債務被取消,起義者懲罰了貪暴的貴族,對他們施以鞭撻,游街示眾或驅逐出境。有關這次起義的以后發展情況,至今還完全不清楚,第十二王朝在這次起義的打擊下,最終陷于瓦解,由第十二王朝前期統一起來的各州此時又形成各自為政、割據獨立的狀態,整個埃及又處于分裂渙散狀態。

中王國走向衰落的時候,生活在小亞細亞西部的喜克索斯人侵入了埃及,喜克索斯人是生活在巴勒斯坦和敘利亞的游牧民族,他們性格強悍、民風粗獷,好狠嗜武而又善于騎馬,長于使用車馬作戰,能夠進行長途遠征作戰,乘第十二王朝統治渙散,管理松弛之際,逐漸移民到埃及境內,并最終發展為軍事入侵,由于第十二王朝統治已經瓦解,無力組織起大規模軍事行動阻止喜克索斯人入侵,因此未遇重大抵抗即占領了埃及北部大部分地區,隨后在北部建立了第十五、十六王朝,進行統治,從北部逃亡到南部的部分貴族,同南部當地貴族一起,在底比斯建立了埃及人的第十七王朝,埃及處于南北分裂狀態,這是埃及歷史上第一次淪為外族統治,喜克索斯人在埃及統治了一百多年,他們采納埃及的法老制度,信奉太陽神教,聯合當地貴族進行統治,許多北部未逃亡的貴族由于依附征服者受到重用,同時,對埃及人征收重稅,進行奴役,竭力樹立自己在被征服者中的特權地位,喜克索斯人統治末年,南部掀起了反抗喜克索斯人統治的斗爭,最終南部的雅赫摩斯取得了勝利,把喜克索斯人趕出埃及,建立了第十八王朝,開始了新王國時期。

和中王國不同,在新王國時代,階級成分已經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奴隸制的私人大莊園已經較中王國時期有了很大的發展,這是中王國時期的中小奴隸主的私人田莊和貴族田莊發展的必然的(或自然的)結局,因此新王國所依靠的統治力量,已經不是中王國時期所普遍存在的中小奴隸主,而是擁有更大私人田莊的大奴隸主集團和祭司集團,這種大財產所有者階級存在的不平等的社會狀況,及由此形成的新的兩極分化的社會格局,既造成了王權統治的加強和加強的必要,又為它以后的進一步的徹底分裂瓦解埋下了隱患。新王國的奴隸數量有了大量的增加,法老不斷發動大規模的侵略戰爭,掠奪大量財富,并把大量俘虜變為奴隸,充實到各種生產勞動中去,還有一些被充實到軍隊中去,作為軍隊作戰士兵的補充來源,一些戰俘也被運到奴隸市場上賣掉,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是法老和祭司集團,法老經常把戰爭掠奪來的大量財富和戰俘賞賜給貴族和阿蒙神廟,神廟不斷獲得法老的賞賜,其經濟力量不斷擴大,逐漸成為王權的威脅。州長仍是世襲,但要經過法老的同意方可獲準就任,法老對王權的強化和對州長權力的限制,引起地方州長的不滿,兩者之間形成矛盾隱患。除州長和祭司這些傳統的舊貴族集團外,還有一部分不屬于傳統貴族出身的高中級軍官,擔任中央和宮廷官員,這些人戰時隨法老出戰,由于深得法老的信任,其中一些人也監理一部分民政,成為新的顯貴集團。村社農民仍然是主要的被剝削者,由于生產的進步,農民為國家提供了更多的賦稅,這是新王國王權統治加強的重要物質支柱。新王國時期的經濟也有了重大的發展,梯形犁被普及應用,提高了耕作效率,金屬鐮刀也在農業中廣泛使用,農業實行輪作制,這些都提高了勞動生產效率,手工業和商業也有了發展,冶煉技術有了較大發展和改進,腳踏式風箱代替吹管式送風技術的采用,提高了冶煉的效率,增加了青銅的產量,使青銅工具得以普遍使用,內外貿易也得到發展,城市間經常進行商品交易,同周圍鄰國的貿易也大大增加,許多農產品和手工藝品以及銅甚至奴隸都從境外輸入,同時也向外國輸出一些黃金、石制器皿和陶器、象牙等。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在強固的專制王權的保護下,奴隸主階級的剝削也逐步發展起來,以法老為首的奴隸主階級越來越奢侈化,人民逐漸不堪重負,社會矛盾日益發展。在階級矛盾日趨激化的同時,統治階級內部力量也逐漸失去平衡,由于對阿蒙神廟的長期大量賞賜,使祭司集團的勢力終于超過法老的世俗王權勢力,兩者之間矛盾日益尖銳,雙方為此展開一系列斗爭,這就是所謂的宗教改革運動,第十八王朝的法老埃赫納吞力圖借宗教削弱祭司集團的勢力,宣布取消對阿蒙神的信仰,恢復信仰拉神,并自稱太陽神,沒收祭司集團的財產,但支持者僅為一些人數不多的出身門第低微的中等階層中提拔起來的顯貴,沒有強大的勢力作為后盾,埃赫納吞為了提高支持者的地位,對這些出身低微的支持者大加封賞,為他們在自己的新都修建豪華的邸宅,對新祭司的封賞,也增加了人民的負擔,引起了下層人民的不滿,突然的改變信仰,也使很多社會普通階層感到不能適應,因而沒有贏得社會的廣泛理解和支持,使自己的處境陷于孤立,祭司集團依靠對加強王權不滿的地方州長的支持,進行抵制和反撲,埃赫納吞最終遇刺,險些喪命,其繼任者不得不恢復了對阿蒙神的信仰,后來,地方貴族出身的阿列姆黑布奪取了政權,埃赫納吞的改革終于被完全廢止,祭司集團勢力終于凌駕于世俗王權之上,阿列姆黑布死后,第十八王朝即告終結。隨后建立了第十九王朝。此時,隨著王權的削弱,埃及已經經常遭到外族的入侵,在拉美西斯二世時期,為了解除長期面臨的外部入侵的威脅和同赫梯爭奪對小亞的霸權,進行了長期的、頻繁的對外戰爭,在國內又大興土木,耗盡了最后一點國力,十九王朝后期各地普遍爆發了大規模的人民起義,全國被分割為許多互不相屬的獨立地區,法老的統治衰落下去,到第二十王朝,由于長期戰亂的破壞,埃及國力已大為衰弱,國內被征服地區不斷暴動,外族移民和海上入侵也不斷發生,法老的地位已經搖搖欲墜,不得不依靠祭司集團和外族的利比亞雇傭軍的支持,勉強維持統治,此時祭司集團的勢力已遠遠超出法老之上,并獲得一系列新的特權,他們擁有自己的武裝,最高祭司實行世襲,宣布自己是阿蒙神之子,由其直接任命,不受任何世俗權力支配,獨立于法老權力之外,各地起義也不斷爆發,阿蒙祭司和外族雇傭軍首領經常左右法老和王室的事務,使法老成為各種勢力的玩偶和傀儡,許多以前被征服的地區取得了獨立,法老的統治日暮西山,行將崩潰,就在整個國內形勢一片動蕩、內外交困之際,約公元前1085年,南部底比斯的最高祭司赫里霍爾勾結已經獨立的努比亞(今埃塞俄比亞),利用其支持伺機奪取了政權,建立了第二十一王朝,新王國時期結束,埃及歷史進入后期埃及階段。

后期埃及指從第二十一王朝到馬其頓征服埃及這段歷史時期,在這一時期內,埃及國力更加衰弱,中央集權在反復曲折的發展中漸趨走向衰落,并逐漸淪為外族統治,大體上說,從第二十一王朝到第二十六王朝時期基本保持獨立狀態,第二十六王朝后期,波斯征服了埃及,此后各種勢力不斷滲透進來,競相以此作為爭奪、洗掠和角逐對象,埃及國家在同外族的反復斗爭中逐漸喪失獨立地位。在波斯人征服埃及以前,亞述曾經在一個短時期內征服過埃及,維持了大約二十年的統治,埃及人不斷反抗,最終由利比亞人建立了第二十六王朝,由于都城位于塞斯城,故又稱為利比亞·塞斯埃及,通常把波斯人征服埃及建立的王朝稱為第二十七王朝,第二十七王朝以后,埃及一度取得獨立,由埃及人自己建立了第二十八到第三十王朝,第三十一王朝是波斯人重建的在埃及統治的王朝,波斯滅亡后,馬其頓統治了埃及,此后,埃及在很長歷史時期內完全處于外族統治之下,淪為外族統治的殖民地,繼馬其頓征服埃及以后,托勒密王朝、羅馬、拜占庭、阿拉伯、奧斯曼帝國先后統治埃及直至近代(1640年,埃及在奧斯曼統治下取得獨立)。在外族統治時期,埃及社會也獲得了一些新的發展和變化,在羅馬統治埃及以前,埃及社會處于奴隸制的繼續發展時期,這時建立的外族統治,還是從屬于埃及原有制度的形式,埃及文化也繼續發展,但在羅馬統治埃及以后這種情況有了改變,各征服者所采取的制度形式不再從屬埃及歷史上沿襲下來的制度的形式,古埃及的文化發展至此中斷。這種變化是由于埃及社會出現了新的經濟方式決定的,大約在公元前后這一階段,埃及開始出現隸農制,此后又經過幾百年時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七世紀阿拉伯統治時期,最后過渡到封建社會。

埃及奴隸制的發展,從公元前三千年上、下埃及統一開始,到最后過渡到封建制階段,大約經歷了三千七百年的時間,可見時間是比較長的,像這樣較早進入一個社會階段,而又很晚才過渡到另一個社會階段的現象,在歷史上卻是這一類型的制度發展的規律現象,我們在下面即將分析的中國封建社會中也會看到類似的現象,造成這一類社會形態長期停滯的原因我們在前面已經說過了,它是一種地理分支現象表現的結果。

我們下面分析一下埃及中央集權的國家制度即統一的王權制衰落或瓦解的原因,這種原因也是和我們在下面所要分析的中國封建制類似的,造成這種統一王權制瓦解的原因的一個方面在于它的奴隸制私有制的發展,在新王國時期,由于社會生產的進步,導致奴隸制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對奢侈生活和生產剩余物的追求,使奴隸主越來越侵占了大量的村社農民的土地和財產,導致他們破產而淪為新的奴隸,村社農民的減少,一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國家賦稅的減少,這就使國家可由于維持和擴大統治力量的支出減少,從而導致國家統治力量的削弱,而國家統治力量的削弱,除對內導致渙散和地方分治從而王權統治的削弱外,又使對外防御處于不利的境地,同時,也限制了它的對外掠奪戰爭的進行,使奴隸主階級的剝削和維持統治的經濟力量來源受到進一步削弱,對外經濟掠奪來源的減少乃至枯竭,反過來又必然會使它加強對內的掠奪和剝削,從而使人民更加貧困乃至陷于最后破產,由于(以及為了維持)這種掠奪和壓迫,也使它必然更加強化自己的專政機關的權力,從而使它的地位更加專制獨裁,并使它的內部的貪污腐敗因此而更加盛行,行政效率更加降低,統治因而更加渙散,另一方面,由于無止境的對內剝削,必然激起人民的反抗,人民起義的打擊和對奴隸制經濟的破壞,也會進一步削弱它的統治,從而使它的王權不斷衰落下去,這種發展趨勢,越到后來,問題就變得越嚴重、越緊迫,形勢也日趨嚴峻,第二十四王朝的法老就頒布法律,禁止掠奪村社農民土地和將負債者變為奴隸,到第二十六王朝,法老則頒布了更加嚴苛的法律,要求每個居民必須向地方官申報財產,違者或隱匿財產數量者一律處死,反映了這一情況的發展和問題的日益嚴重性,但是這一切在維持奴隸制特權的基本前提下改變不了事情的發展趨勢,以致最后不僅對內統治無法維持,對外防御也處于軟弱無力狀態,第二十六王朝終于在外族入侵下滅亡了,使埃及最終開始淪為外族的統治。

另一方面,奴隸社會后期,由于生產的進步和人口的長期發展,社會人口有了較大的增加,這種人口的逐步增長,在古代社會無法有效控制生育的情況下,最終的發展趨勢是超出了奴隸制生產方式的生產力所能允許的范圍,因此,一般生活資料需要的增加,也是導致奴隸制國家收入減少、從而統治不能維持的一個原因,這種原因,同財產分配的不平等趨勢的發展一起,成為動搖奴隸制統一王權的兩個基本的社會原因,由于奴隸制生產方式的生產力的落后性和由此而決定的生產發展能力的低下性,使之生產力的發展長期不能及時地跟上社會發展的需要,使統一的國家無法維持,因此形成長期的外族統治的現象。

因此,埃及國家獨立地位的喪失,一方面是由于它的國家的奴隸制的發展——奴隸主的私人大財產所有制的發展——破壞了中央集權制的社會基礎,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人口的因素,導致它的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無法維持乃至繼續建立所致,這些方面的因素的發展造成的總的結果,除了使它的國家的中央集權制日趨衰落、瓦解,也使國家的對外防御力量不斷遭到削弱,從而不斷遭到外部入侵而自身無法有效抵御所致。在外族統治的條件下,由于實行外族統治者對埃及本土居民的特權剝削和壓迫,使埃及貴族的傳統特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它的本民族的有產階級經濟力量的進一步膨脹、從而剝削的無限制發展,從而維持了它的財產分配和社會經濟基礎的相適應,同時,外族的高壓統治的管理形式也成為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必要條件,因此也就成為一種穩定的、適合它的社會實際條件的管理方式,而長期存在和維持下來,這是形成它的外族統治得以長期維持持續的原因。

另一方面,埃及奴隸制度的本身的極端強化的思想控制和制度統治的方式,也破壞了它的國民的正常的思想乃至個性的發展,使它的國民日益喪失自己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思想,而導致思想意識和個性的弱化、軟化,從而導致國民的整體的思想和適應環境變化能力的精神力量削弱,從而在主觀上缺乏對外部入侵的有效思想對策和防御能力及防御策略所致。這種情況,越到后來,表現趨勢就越嚴重,在有產者階級日益形成強悍的政治和經濟地位的同時,由于采取越來越極端的社會統治和壓迫政策,從而極端的思想控制和嚴酷的法律鎮壓政策,也必然使它的國民普遍表現為個性的日趨萎化的唯唯諾諾乃至逆來順受的性格,使它越來越不能強有力地適應實際情況的各種變化和發展需要,從而在外族入侵面前,必然表現為行為上的軟弱無力和一盤散沙的狀態,從而最終為外族統治者所征服。而外族的入侵和統治,則逐漸替換了它的這種極端的正統的維護奴隸制度的思想,這就為它的社會的發展提供了一絲新的自由空間,從而向新的形式發展的機會和可能。有關古埃及歷史的問題就談到這里,稍后我們即將分析中國的奴隸制的發展問題,在那里我們將談到另外一個問題,即古代社會經濟條件下帝制形成的條件的問題。

理論歷史(之三)中國奴隸制社會的結構和發展過程(奴隸社會之二)

中國奴隸制指古代黃河流域的奴隸制文明,其早期范圍大體包括在今中國河南省境內的沿黃流域特別是南岸大部分地區,古代黃河流域也像尼羅河流域和兩河流域那樣,是一個水源和動植物資源豐富的地區,這里的氣候條件比較適于農耕,而且季節分明,因而促進了文明的較早發生,使之成為世界古代文明發源地之一。早在公元前3100年,中國就已進入父系氏族社會階段,有關炎帝和黃帝的傳說表明,中國當時已經存在父權制的氏族首領和軍事長官,而它的國家的真正產生,是處于帝堯以后的時代,和古埃及或兩河流域的奴隸制不同,中國奴隸制國家并不是一開始就處于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發展階段,而只是一個個的部族制小邦,這大體相當于古埃及的“州”的發展階段上,只是民族組成是不同的,國家首先在這些部族中發展起來,根據現今的歷史資料,最早出現的國家是夏朝,根據它(整個奴隸社會)在以后的發展過程,社會發展分三個階段,分別隸屬于三個朝代,第一階段是奴隸制國家的形成和早期發展階段,這一階段是夏朝統治時期,第二階段是奴隸制國家的進一步發展和奴隸制的擴大時期,這是位于商朝時期,第三階段是周朝的春秋以前,這是奴隸制的繼續發展和向封建制過渡時期,也是中國的統一民族的形成時期,中國的早期奴隸制國家,在形成以后就迅速向周圍廣大的地區擴展,吞并了周圍的面積較大的地區,這和古埃及及兩河流域的早期奴隸制國家不同,那里的與外界隔絕的封閉的地理環境和他們自身所面臨的當地的條件,使他們在以后的長時間里很難離開當時的位置迅速向遠處擴張,而在中國的黃河流域,這樣的封閉條件是不具備的,所以能夠很快地向外擴張,這些被征服地區的民族,本身來不及被迅速同化,因而形成一個部族林立的分封制的松散的社會結構,但仍然采取帝制的形式,這和我們后面將要談到的希臘和羅馬的奴隸制社會不同,之所以會采取這種形式,是由于中國社會的自然條件所決定的生產力的水平決定的。一個古代的社會生產方式要采取帝制形式的條件是,社會生產力的水平要有足夠高,一、其內部的貧富分化的差距要保持足夠大的程度,因而階級對立的發展要有相當的程度,使這種社會組織內部為維持統治的穩定非采用帝制這種強有力的專制控制方式不可,二、全部剩余產品在滿足統治階級個人消費的同時還能有足夠的剩余,能夠用于建立和維持具有較強大鎮壓職能的從而達到一定基本規模乃至充足的人力和物力的國家政權的需要和運行,這兩個條件之間有一定的聯系,但并不完全相同,它們來自于社會生產力這同一個因素決定,但本身又是存在一定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方面。一般來說,這兩個條件滿足的越好,其國家政權對社會的控制也越有力,從而帝制的形式越強固,像我們看到的古埃及奴隸社會那樣。中國黃河流域的自然條件,在古代奴隸社會的生產技術水平條件下,其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要比古埃及和兩河流域的差,從而形不成上述兩地區的那種獨立的村社農民的社會經濟成份和結構方式,這使國家沒有獨立的財政來源支持,因而(經濟本身)對王權的支持水平較差,只能形成一個分封制的社會結構。

根據現今遺留下的古代歷史傳說和考古發掘,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是夏朝,夏朝建立于公元前2000年,是由居住于黃河流域的夏部落建立的,夏部落是古代黃河流域眾多居民部落中的一支,這些部落組織,利用古黃河流域的當地的優越的自然條件,從事以農耕為主的生產,同時也兼營部分畜牧業作為經濟上的補充,因而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勢力發展也較為強大,夏朝建立以前,其部落內的原始公有制已經解體,氏族內部發生貧富分化,形成了貴族和氏族平民之間的對立,由于戰爭和貧富分化加劇,奴隸制經濟也隨之發展起來,使夏部落成為黃河流域諸部落中勢力最為強大的一個,富裕的氏族貴族逐漸把持了氏族組織的權力,但在夏朝建立以前,氏族組織的權力仍實行禪讓制,傳說中的夏朝建立前夕的比較著名的氏族首領有堯、舜、禹等。由于戰爭和經濟方面的需要,以夏部落為首的部落和周圍一些其他部落組織組成了部落聯盟,部落聯盟經常對外發動戰爭,征服和吞并周圍那些發展較為落后的原始的部落,掠奪大量的人口和土地,源源不斷地補充著日益擴大的生產上對奴隸的需求及對外戰爭的人力、財力需要,因此,在夏朝建立以前,黃河流域諸部落已處于原始社會后期的軍事民主制階段,原始社會已即將被奴隸制社會所取代,不斷進行的戰爭進一步推動和刺激了奴隸制在其內部的加速發展,奴隸制的發展,一方面擴大了氏族首領占有財富的數量和(從而)在氏族組織中的特權地位,也使部落的平民進一步遭到更嚴重的剝削和奴役而日益貧困化,加劇了氏族組織內部的貧富分化和氏族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奴隸主和奴隸之間的矛盾范圍進一步擴大,這種氏族組織內部情況的變化,使氏族貴族加強自己的統治成為必要,使得顛覆原始的氏族民主制代之以奴隸制的專制統治成為必要,因此,禹的兒子啟把部落聯盟首領的禪讓制改為世襲制,建立以夏國王為首的奴隸主貴族的特權統治就成為必要,啟的改制使君主專制制代替了氏族組織原有的民主禪讓制,確立了以氏族貴族為首的奴隸主貴族的統治地位,因而奴隸制國家建立起來,但啟的改制和獨裁也遭到了氏族部落的傳統勢力的反對,有扈氏等人聯合起來發兵叛亂,企圖推翻啟,恢復原來的禪讓制,結果啟打敗了有扈氏的傳統勢力,迫使其他氏族首領承認自己的地位和新建立的世襲制度,君主世襲制被正式確立下來,這樣,就開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王朝——夏朝的統治。

夏朝的統治,歷經大約400余年的時間,到最后一個國王桀時期,勢力北及黃河北岸,南達長江流域,成為一個面積廣大的國家,夏朝的君主稱為國王,從啟開始的約400余年的時間內,共傳立了十七個國王。夏朝的社會階級組成,有奴隸主和奴隸、以及平民等三部分人組成,奴隸主包括以夏國王及其家族為首的王室貴族奴隸主和各級地方的部族奴隸主貴族組成,奴隸主要來源于戰俘,有時,也把整氏族的被征服者變為奴隸,這些奴隸攜帶家口,成為夏王及其奴隸主貴族的世代相襲的種姓奴隸,平民是夏和其他原有的居于征服者地位部落中的一般氏族成員,其中一些可能是和奴隸主來源于同一父系家族的宗族成員。隨著貧富分化和剝削的發展,一些平民也因負債或獲罪而變為奴隸,從而使平民的數量越到后來越是逐漸減少,從而也逐漸動搖了夏的統治基礎。夏國王把自己看成是代“天命”而對整個國家和人民進行統治的,其王位實行宗族世襲制,既由國王的嫡子或兄弟支系中挑選王位的繼承人,其中以國王的嫡子為王位繼承的首選人,如果國王沒有嫡子或嫡子死了,才由其兄弟中按賢能挑選,因此,王權世襲制的血統關系仍較為松弛一些,沒有明顯的一室世襲制的特點,不像后來的周朝那樣嚴格。

夏朝前期,由于啟的荒淫無度,終日飲酒作樂,田獵無度,加重對人民的收刮,很快激化了社會矛盾,到太康時,夷人后羿發動叛亂,推翻了夏朝,后羿較之夏啟和太康等人有過之而無不及,把政事托付給身邊的讒臣寒浞,自己則終日涉獵飲酒,荒淫無度,后來,后羿的家人和身邊的奴隸殺了后羿,寒浞乘機取代了后羿的地位,建立起自己的統治,寒浞一方面過著荒淫無恥的生活,一方面對夏的后裔進行趕盡殺絕,以防遺患,直到少康時,才重新恢復夏朝的統治,在少康統治時期,夏朝經濟逐漸從長期戰亂所造成的破壞中恢復和發展起來,此后夏朝的統治逐漸鞏固,國力逐步強盛,領土不斷向東擴張,隨著對外戰爭的掠奪和經濟的發展帶來的財富的大大增加,奴隸主階級的生活也逐漸日益奢侈化,夏朝后期,由于奴隸主階級為了維持日益荒淫無恥的生活,不斷擴大、加重對奴隸和平民的掠奪,使平民日益破產,夏朝的財政和兵源日趨減少、困難,并導致了國內矛盾的尖銳,從第十四王孔甲以后的歷代諸王,均過著荒淫無恥的生活,到國王桀時,更加貪婪兇狠地敲骨吸髓、剝削人民,壓迫也更加沉重,人民不堪忍受,以致怨聲載道。在夏朝統治衰落和國內矛盾日趨尖銳時刻,原屬夏朝統治的一些部落,也稱機反叛,用兵自立,在被夏朝征服或依附夏朝的部落中,一些尚處在原始社會階段,以后隨著發展,其中的那些處于原始社會晚期的發展階段上較為先進的氏族部落,就逐漸演變為奴隸制社會,形成世襲君主的統治,其中一些較強大的,不斷向四周擴展自己的勢力,征服或吞并原屬夏朝管轄的屬國,勢力漸大,逐漸成為夏朝統治的威脅,位于夏朝西部的商部落就是其中的一個,商部落原是夏朝統治的一個部落,在上甲微到湯的七代發展中,逐漸具有了國王的權力,大約公元前1400—1500年之間,國王商湯利用夏朝統治衰落和國內矛盾日益尖銳之機,乘機擁兵自立,不向夏王納稅,并發兵攻打夏,推翻夏朝的統治,建立了商朝的統治,此即所謂的“孔甲亂夏,四世而隕”的說法。

在夏代以前,中國社會從整體范圍內來講尚無統一民族存在,只有一些較大的部族即由部落聯盟組成的部族形式的局部民族存在方式,如華夏族即是如此,在古代社會,由于生產力的水平極低,所能養活的人口十分有限,因此形成一個地曠人稀的社會人口分布形式,氏族組織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存在著的,由于生產的發展,一些生產條件較好的地方人口會逐漸稠密起來,并由于交往和其他一些方面的需要,形成部落聯盟,在一個部落聯盟內,由于長期的交往和聯系,最后由于同化發展為一個統一的民族,即部族,是完全可能的事,但是,這些彼此不同的部族能否會進一步聚合為一個更大的統一民族,則是另外一回事,這需要有一定的外界條件,首先要有一定的經濟發展為前提,支持這些部族之間由于經濟的或人口發展交往上的需要進一步密切接觸結合起來,從而能夠在以后的進一步交往中最終實現同化,其次,要有一定的穩定環境,這種環境使這些部族的棲生地和外界保持一定的隔絕狀態,其中生活的人由于這種隔絕不便離開,而外界的其他民族也不便進入,如果不是這樣,則由于可能面臨的外界入侵的騷擾,會經常造成經濟、人口的損失和各部族遷徙而造成的位置的頻繁移動,以及一些當地的部族的向外遷徙,從而不利于同化的進行,在歷史上,造成這種地域隔絕的條件常常是天然的地理環境,一些統一民族形成較早的地區,也常常是這種地理上同外界隔絕的區域,如奴隸制時代的古埃及的民族和西亞兩河流域的民族的形成等都是這樣的例子,中國民族的形成也是這樣,只不過它的內部存在地域更大而已,因而能夠形成一個更大的統一民族,由于生產力發展的天然條件的限制,使它在奴隸制的早期階段即夏、商時期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因而只能處于部族分立的狀態,另一方面,由于同樣的原因,單憑國王的現有經濟力量,還不能完全控制地方部族的分立狀態,因而形成一個松散的、分封制的社會結構(見封建時代的楚、漢相爭和其他一些例子,具體分析見以后),到了西周時期,由于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統一的民族才開始逐漸形成,到戰國時期終于形成里一個更大的統一民族——漢族,同時生產的發展,也使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成為可能,這就為以后的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帝國的建立打下了基礎。而歐洲的國家如英、法等國的統一民族,則形成于更晚的封建社會后期,這也是生產從而相應的人口的發展造成的,伴隨著這種發展,也形成了統一的王權,不過,由于經濟的發展,它所依靠的社會基礎也發生了變化,既它不同于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形成的那種純粹的地主階級專政的封建皇權統治,而是一個封建貴族和新興資產階級的二元制階級基礎的聯合專政的王權統治。

商朝是我國奴隸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時期,也是奴隸制國家的進一步鞏固時期,商朝的國土面積比夏朝更大,至商王紂時期,國土北部已達今內蒙古部分地區,而南至長江流域,成為面積空前廣大的國家,商朝的社會結構和夏朝基本類似,有王族貴族和地方諸侯等組成奴隸主階級的最上層,地方諸侯分同姓諸侯和異姓諸侯兩部分人,同姓諸侯是商王家族中分封到地方去形成的諸侯,異姓諸侯是商王家族以外的勢力,是商王賜予的功勛和貴戚的封侯,還有一些是夏朝的舊貴族,以及一些和商朝有著隸屬關系的屬國的封侯,這種屬國,稱為方國。奴隸來源主要為戰俘,此外還有種姓奴隸,農業生產仍是商朝的主要生產部門,其次是畜牧業,這些部門的生產勞動主要是奴隸承擔者,被稱為 “眾”,一些奴隸也被用作家務勞動,稱為“臣”,平民是商部落原有的氏族成員,主要從事手工業和商業勞動,并需負擔國家賦稅和兵役。

商朝統治時間約達六百年,約在公元前十七世紀初到公元前1027年間,從湯時起,共傳了三十一個王,在它的前期和中期的大部分時間里,王位實行“兄終弟及”的世襲制度,到商王康丁以后,宗法制逐漸建立起來,實行嫡子世襲制,其核心是嫡長子世襲制,王位不再傳給商王本人的兄弟。商朝全國土地名義上歸商王所有,由商王賜給貴族和諸侯,并負擔一定的納貢義務和其它一些義務,如同商王一同征戰等,商朝全國的土地,分商王直接統治的中央政府管轄區域和諸侯統治的區域以及方國統治區域等三個部分,商王直接統治的區域位于全國的中心,大體在今天河南、山東、河北一帶,其外圍為諸侯統治的區域,在諸侯統治區域以外以及在各諸侯統治區域之間,間雜著一些方國的統治區域,由于奴隸制經濟發展所能允許的范圍和政治上為了維持不斷擴大加深的社會矛盾的統治的需要,商朝逐漸形成了一整套日趨完善的官僚制度,用于管理以商王為首的中央政府統治區域內的事務,其官員稱為百官,各地方諸侯的封國內也形成一套官僚制度,下設一些官員,管理地方的某些事務。從湯以后,中經伊尹篡位,到太甲復政后,王朝統治開始處于穩定階段,仲丁以后,出現王位紛爭,遭受外族入侵,商朝屢次遷都,最后由盤庚遷都殷,盤庚實行行湯之政的政策,逐步加強王室的統治,統治再次穩定下來,一般以此為分界線,把商朝分為前后兩個時期,因此,這以后的商朝二百多年歷史,稱為后期商朝,而以前的稱為前期商朝;按我們這里的分法,自湯至仲丁時期應為商朝前期,仲丁到盤庚之間的歷史應為商朝的中期階段,盤庚以后,為商朝的后期階段。商朝后期,由于奴隸制的發展,統治階級生活日益奢侈化,第二十五王祖甲時,王室生活日趨淫亂,國內矛盾日益尖銳,到紂時,西原的周逐漸強大起來,最后滅掉了商朝,開始了周朝的統治。

關于周朝的社會形態,我國史學界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以范文瀾為代表的觀點,認為周朝從西周時代開始就是一個類似于歐洲中世紀那樣的(分封制的)領主制的封建社會,這種觀點可見于范文瀾一九五四年所著的《中國通史簡編》一書中;另一種是以郭沫若為代表的觀點,認為西周仍舊是中國奴隸社會的繼續發展時期,而中國的封建社會起源于春秋以后的戰國時期,這種觀點可見于郭沫若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主編的《中國史稿》一書中,兩者觀點之所以有差別,根據我的觀點,可能是由于對史料的掌握程度不同的緣故,建國以后由于考古發掘工作的巨大進展,證實了西周存在大量的人殉現象,而人殉現象只有在奴隸制下才可能有并且大量存在,從而支持西周屬于奴隸社會的觀點,本文作者采用這種觀點。周滅商以后,逐步征服接管了原商朝控制的屬國,開始了對整個原屬商朝管轄地區的統治,周朝的統治分前后兩個時期,分別稱為西周和東周;從公元前11世紀到公元前770年這段時間,周朝定都于鎬京,歷史上把這一時期的周朝叫做西周,由于周初統治者為了控制殷頑民,在鎬京的東邊,又修了一座新的都城——洛邑,把殷頑民集中在那里居住以供監視,所以又把西周叫做宗周,而把后來平王東遷至洛邑以后的周朝叫做東周或成周,西周從文王開始,到幽王時共傳了十三個王。周朝自從武王時代建國開始,開始了不斷的對諸侯的分封,此即所謂封邦建國制,經過以后各王時代陸陸續續分封,形成許多同姓的諸侯和異姓諸侯封國,控制著周朝統治的廣大地區,重要的有同姓的晉、魯和異姓的齊等國,其中多數是同姓的封國,較大的異姓封國不多,一般較小,周朝的社會結構和商朝差不多,有奴隸主階級和奴隸階級以及平民等,周朝的平民為周人原氏族部落的同姓居民,稱為“國人”,他的大部分為不屬于貴族階層的普通群眾,少數為下層的小貴族,由于人口的發展和階級分化,平民人數隨著周朝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增多,并且同貴族的矛盾日益尖銳,周朝的奴隸也有種姓奴隸和戰俘奴隸之分,周朝的種姓奴隸采取小塊土地上的貢稅形式剝削,有些類似于農奴,但他即沒有土地所有權,也沒有占有權,而是根據農耕的需要,按奴隸主的旨意,不斷被從一塊土地轉移到另一塊土地,而且生命也沒有任何保障,所以實際仍為奴隸,這種方式,是由于周人入主商統治的區域后,采用自己祖先較原始氏族制的參與方式對農業奴隸的一種方便的控制方法,它在現實上的意義,表明奴隸主對奴隸的人身控制已有所松弛,因此,易被誤認為是農奴制的一種最初形式。周朝有比商朝更加完善的官僚體制,它的王位繼承制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完全排斥了兄終弟及制的王位繼承制,表明更加向專制主義集權制方向發展,這使它比商朝統治更加強大有力。鐵在商朝時候就已經開始使用,到了周朝時,已經開始有了冶煉鐵的歷史,但周朝的農具仍以木器和骨器為主,銅制的金屬工具有了一定的推廣,這使農業生產有了一定進一步的發展,人口也有了一定增加,周朝的土地實行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土地名義上由周王所有,由周王分封給諸侯使用,并收取貢稅,這種國有的土地稱為公田,又叫井田,所以又把這種土地所有制叫做井田制,隨著經濟的發展,一些諸侯又在公田之外開墾私田,進行剝削,這樣,井田制對土地的獨占地位由于私田的開發而逐漸面臨挑戰,私田田主為了招募勞動力,逐漸開始采取把土地分割給勞動者個人固定耕種的方式,收取地租進行剝削,這種情況在厲王時開始零星出現,以后不斷擴大,這就出現了一種新的剝削關系,即封建制的剝削關系。中國奴隸制社會開始逐步解體。

昭王以后,由于大規模的對外征戰,國力日益空虛,統治階級對內掠奪加劇,統治也開始日趨腐化,到西周晚期的厲王時期,社會矛盾日益尖銳,厲王為了維持奢侈的生活,限制私人土地的開墾,維護奴隸制土地國有制的壟斷地位,不斷采取加強以奴隸制國有制為基礎的專營、專利制度,借以壟斷財源和加重稅收,使平民和工商業有產者大量破產,無以為生,以致日益不滿,日子久了,便開始溢于言表,評說厲王的時政是非,厲王為了壓制這些不滿言論,就派大量爪牙,刺探國人言論,違者嚴加治罪,人民開始不敢吱聲,后來終于忍無可忍,公元前884年,終于釀成國人暴動事件,厲王被逐,十四年后,宣王即位,被迫宣布廢除厲王時定下的各種不合理的專營制度,對大塊的私人土地開墾不再限制,此所謂“宣王即位,不籍千畝”,奴隸制國家壟斷社會經濟的地位動搖了,此后井田制日益瓦解,自此以后,中國奴隸制開始向封建制度轉變。國人暴動以后,周朝的統治開始逐步走向衰落,此后,周王室和貴族的生活更加腐化,統治更加腐朽,軍事力量也日趨衰落,無力對外發動戰爭,開始陷入財政、兵源補給困難、內外交困的境地。南方的楚國和西方、北方夷族和游牧民族的入侵則進一步加劇了這種危機。幽王時,生活更加腐化,寵信褒氏,廢去王后太子,終于釀成統治集團內亂,公元前770年,王后的父親申侯勾結犬絨打入鎬京,幽王被殺,鎬京因遭犬絨洗劫毀于戰火,新即位的平王被迫將都城東遷洛邑,西周滅亡,東周開始。

平王東遷以后,因秦護駕有功,西部原屬周王直接管轄的土地被賜予秦所有,周王室為此失去了二分之一的土地和人口,從此喪失了對四方諸侯的控制力,按照歷史學上的習慣劃分,東周分為春秋和戰國兩個時期,本來意義的春秋是指從公元前722年—公元前481年這段時間,而戰國是指從公元前481年—公元前403年這段時間,根據郭沫若的《中國史稿》中的觀點,將春秋的開始時間定為公元前770年,即平王東遷時候開始,而結束于公元前476年,而戰國時期,則是從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之間,這樣的劃分對敘述歷史過程是方便的,我們這里就采用這樣的劃分。從戰國時期開始,我國歷史進入封建社會,有關封建社會的歷史將在后面論述。春秋時期是我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時期,在這一時期,奴隸制關系逐漸解體,封建關系逐步確立,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逐漸被新出現的私人土地所有制所排擠、吞并而替代,平民和奴隸的反抗,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奴隸主貴族勢力的衰落,春秋時期,各國普遍發生了大規模的奴隸和國人暴動,特別是國人暴動,成為支持新興勢力上臺的一支根本力量,當時的國人權力之大,地位之重要,使之可以左右著各國國君的廢立甚至國家的興衰;這個過程,一方面使新興的地主階級逐步取代了奴隸主貴族階級的特權地位,成為新的統治階級,另一方面則是奴隸和下層平民擺脫了奴隸制的束縛,成為依附農民或半依附農民和自耕農,從而使封建制度的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筑逐漸形成和擴大(壯大),封建制度逐漸取代奴隸制制度而占統治地位;周王室統治的衰落,對地方諸侯控制力的喪失,為各國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利益要求采取自行變法的方式進行改革、較為靈活迅速地解決所面臨社會的問題提供了較大的可能,如晉國、齊國甚至南方作為外族國家的楚都進行過這樣的變法,魯國首先進行了這種變法,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承認了私田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它也導致諸侯之間的互相征戰乃至互相吞并和外族的乘機入侵,這種征戰和外族入侵,一方面使分散的數量眾多的諸侯國被合并為較大的數量日益減少的諸侯國,另一方面,對外保衛國家獨立抵御外敵入侵就成為當時的必要,由于周王室已不能承擔這種要求,因此,較大的諸侯國就成為這種職能的代替者,春秋五霸的興起就是這種情況和要求的反映。

春秋晚期,原屬周朝統治中心地區較發達的國家都已過渡到封建制社會,而外圍的一些經濟落后的國家一部分也在這一發展過程中隨著自身的經濟的發展和吸收先進地區的經驗和經濟發展成果而逐步趕上來,還有一些則仍處于較落后的狀態,如秦國就是如此,它在春秋時期一度也取得了霸權,但由于本身經濟落后,在同發達的東方國家的爭霸過程中,始終處于不利地位,因而限制了它向東方的擴張,使它不得不轉而向西發展,謀求自己的地位。一般來說,那些守舊勢力比較嚴重的國家,以及一些處于徘徊之中的國家,如衛、宋、陳、蔡等國,在以后的發展中逐步走向滅亡,而那些變法比較徹底的國家,則強大起來,通過吞并周圍那些落后的或弱小的國家,成為勢力較強的國家,如齊、晉和楚等國。隨著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奴隸制所特有的人殉制度和人祭制度也開始被逐漸廢止,并受到輿論的譴責,如宋襄公想用人祭來祭祀祖先,就因為有人出面反對而只好作罷。隨著封建制的興起,開始興起了一些新興的城市,由于交換的發展,新興的商人階層也有了發展,這些城市成為新興的封建勢力的統治中心和新興的商業中心,以后則進一步發展為繁華的大都市,從而使社會經濟的發展呈現更加繁榮的局面。春秋時期經濟的發展,壯大了各國的力量,形成強大的對外擴張的武力條件和物質基礎,使之逐步過渡到大國兼并的戰國時期,為以后的統一準備了必要的條件。


理論歷史(之三)希臘、羅馬奴隸制的社會結構和發展過程(奴隸社會之三)


希臘文明又稱愛琴文明,包括今希臘半島以及附近的愛琴海島嶼及小亞細亞半島西部沿海一帶的島嶼和半島在內,最早的愛琴文明起源于希臘半島南端的地中海中的克里特島,稱為克里特文明,它起源于大約公元前2000年前,同中國的奴隸制文明一樣久遠,但即起的文明卻要較中國晚得多,最早的斯巴達產生于公元前9世紀,而雅典典型的國家形式出現于公元前8世紀,愛琴文明的特點是,其奴隸制長期停留在城邦的基礎上,既沒有形成中央集權的王國或帝國,也沒有形成中國奴隸制的那種分封制的王權制國家,而是在較為原始的氏族民主制形式基礎上,形成奴隸制的民主政治制度形式,這種物質基礎的落后,也遲滯了它的發展,使它的奴隸制階段停留時間很長(如果從最早的克里特文明算起),而不像中國的奴隸制發展那樣迅速。根據前面的觀點,很容易說明這個問題,希臘半島的大部分地區內屬于山地地形,不適于農耕,而且由于氣候的原因,農業勞動生產率較低,只能種植一些經濟作物,以糧食生產為主要方式的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不占主要地位,因此,它的經濟是依靠商品生產和對外貿易甚至殖民掠奪來支持的,在此基礎上,才勉強形成貧富差別不太大的社會財產分配結構,這就使它既無力也不可能建立君主專制制的統治,而只需采取將原來的原始的氏族制度的民主制加以奴隸制需要的的基本改造就可以了,因此,形成十分松散軟弱的奴隸制統治和社會結構。這種民主制形式為希臘的學術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形成了古希臘的奴隸制時期學術繁榮局面,這種學術繁榮和中國春秋戰國以來的百家爭鳴的學術繁榮局面有著類似的一面,只是它是在更加寬松的統治條件的社會環境下發展起來的而已,所以其學術觀點顯得更加發達深刻一些而已。

在希臘的各城邦中,比較著名的有雅典和斯巴達以及科林斯等,由于各地情況不同,所采用的制度也有所不同一些,其中雅典采用奴隸制的民主制,而斯巴達則采用貴族寡頭制,科林斯則兩者兼而有之,是一種介于兩者之間的貴族共和制,造成這種現象的不同的原因是,雅典是一個工商業為主的城邦,居民主要從事手工業勞動或商業活動,農業或糧食生產不占主要地位(所需糧食大部從外部輸入),農作物為以葡萄為主的經濟作物,主要用作釀酒等工業原料使用,并且它是在自身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國家,享有法律自由的公民人數較多,相對于農業來講,工商業是一種比較自由的個體自主經營活動,由于經營者的獨立性,使他們彼此之間相對來說人身束縛較弱,而且它的存在和發展,在古代社會的條件下,其市場和勞動生產率都是比較有限的,不可能形成較多的剩余勞動,因而在雅典社會的早期階段也使居民間貧富差別相對較小,從而不可能建立專制性較強的王權制社會,而只能采取較為民主的統治形式,而斯巴達是一個農業為主的城邦,農業生產勞動中的人身束縛是明顯的,并且由于它的統治者是外來的征服者,為了維持對當地居民的征服者統治,必須采用較強一些的控制方式,所以采取貴族寡頭的統治形式,科林斯農業和工商業皆可兼營,故政治制度采取兩者中間的形式,雖然它名義上也象斯巴達一樣有國王的存在,但內部的王權專制程度不如斯巴達那樣明顯,而是基本采用民主制的形式,因而是一種貴族共和制。一般來說,城邦的下層公民主要從事手工業和商業,而奴隸主有的主要從事工商業活動或剝削,有的主要從事農業活動或剝削或兩者兼而有之,正象上面看到的。

隨著奴隸制的進一步發展,下層公民由于奴隸主階級的剝削和新興的奴隸制的手工業大作房和商業的排擠而紛紛破產,轉化為流落城市街道的赤貧者,而上層公民則轉化為大財產的奴隸主階級所有者,從而動搖和破壞了這種城邦制民主的社會基礎。希臘后期,當奴隸制進一步發展了的時候,社會貧富現象和差別進一步擴大了,這種物質基礎軟弱的所造成不足或局限性就進一步暴露出來,一方面,平民和貴族之間以及奴隸和奴隸主之間的社會矛盾的擴大,要求建立更加有力的統治秩序,以維持或維護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物質基礎本身的軟弱,又使這種社會關系上的要求由于物質基礎本身而無法實現,這種社會物質基礎和社會關系現實需要上的矛盾,就使希臘奴隸制呈現危機局面,這種危機就表現為希臘后期的由雅典和斯巴達領導的海上同盟的建立及其爭霸和斗爭上,同盟最初是為了共同對付波斯入侵而由雅典提議建立的,波希戰爭結束后,同盟就進一步演變成內部爭奪霸權和彼此之間互挖墻角甚至是對外進行海上擴張的工具,參加同盟的各方時聚時散,各懷打算,彼此之間同床異夢、貌合神離,同盟本身也由于盟主和時間的不同而幾易其名,雅典和斯巴達因為在不同的時間居于不同的斗爭方面因而擁有或取得不同的優勢而曾經先后反復各居盟主的地位,這種城邦的暫時聯合的形式,實質上是它的社會物質基礎條件實際上連中國奴隸制社會的那種軟弱的分封制的社會結構統治也無力建立的一種現實結果,因此,這種情況是由它自身所無法解決的,最終不僅陷入內部的無休止的斗爭中,而且削弱了自己的力量,在無力解決自身問題和抵御外敵入侵的情況下,外部力量乘虛而入,統治了了希臘。伯羅奔尼撒戰爭后,希臘各城邦奴隸制陷入全面危機,面對自身陷于無法解決自己所面臨的社會問題的矛盾困境,希臘的上層大奴隸主階級便把希望寄托于馬其頓的外族入侵上,他們積極同馬其頓接洽商談此事,準備把希臘交給馬其頓管理,奴隸主上層分子的公開叛賣投降活動遭到統治集團內部以中下層奴隸主為主的民主派勢力的反對,馬其頓和希臘雙方發生數次戰爭,公元前337年,馬其頓的國王腓力二世在擊敗了民主派勢力的最后反擊后,同希臘各城邦簽訂條約,迫使希臘各城邦承認馬其頓的統治,從而最終征服了希臘,在外族的王權高壓統治下,希臘的社會秩序穩定下來,奴隸制危機暫告緩解,但是由于馬其頓的迅速滅亡,這種統治沒有持續很長時間,便再次陷于危機狀態,最后,羅馬征服了希臘,此后,希臘長期處于羅馬帝國和東羅馬帝國的統治下,古典城邦的奴隸制危機宣告結束。古羅馬的奴隸制起源較晚,它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期的羅馬共和國和后期的羅馬帝國,形成羅馬共和國和這兩種階段的原因和希臘的情況是類似的,所謂共和國階段,是社會物質基礎即階級的物質基礎發展不充分的產物,而帝制則是它的發展了的進一步的完善階段的產物。

古羅馬的奴隸制起源較晚,它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期的羅馬共和國和后期的羅馬帝國,形成羅馬共和國和這兩種階段的原因和希臘的情況是類似的,所謂共和國階段,是社會物質基礎即階級的物質基礎發展不充分的產物,而帝制則是它的發展了的進一步的完善階段的產物。

根據現代歷史學家考察,羅馬的最早歷史屬于王政時代,王政時代大部分時間屬于軍事民主制時期,共有七個王,歷史二百多年,這一時期是原始公社解體、階級產生和國家即將發生的前期,羅馬的私有制,最早產生于第一個王羅慕璐時代以前,這時已經出現了氏族顯貴和平民的分化,在公元前7世紀,當羅馬進入鐵器普遍流行的時代,出現了最早的家長制奴隸制形式,富裕的氏族首領成為奴隸主,而一般的氏族成員降為平民,隨著領土的擴張和外來人口的進入,平民的人數增加,被征服地區的居民和外來的流入人口成為平民的主要部分,平民有人身自由,但被排除在氏族組織之外,不能享受氏族組織給與的權利,因此,他們經常受到氏族貴族的壓迫,一些逐漸富裕了的平民也要求承認自己權力,強烈反對氏族貴族的特權,形成平和民氏族貴族之間的矛盾沖突和斗爭。

王政時代后期,從第五王開始,羅馬處于伊達拉里亞人的統治之下,大約在第六個王塞爾維·圖里阿(公元前578—543年)時期,進行了改革,廢除了氏族組織的血緣劃分界限,改為按財產劃分居民的等級,塞爾維·圖里阿改革意味著國家的最終出現,羅馬正式進入了階級社會,到第七王塔克文時,由于橫征暴斂,遭到社會各階層的普遍反對,公元前510年,羅馬人推翻了塔克文的統治,建立了羅馬共和國,早期的羅馬共和國僅限于羅馬城及其周圍地區,領土面積不大,經過不斷擴張,領土擴及整個意大利地區,這是共和國早期階段,在其后的共和國后期階段和帝國的早期階段,羅馬先后征服了北非的部分地區以及希臘和西亞部分地區,公元前30年又征服了埃及,此后又將領土擴展到西歐地區的今德國西部以西的地區,成為環繞地中海的大國,隨著領土范圍的擴大,羅馬奴隸主同被占領地區的居民的矛盾加劇,另一方面,由于對外戰爭掠奪,意大利境內奴隸比以前有了大量增加,奴隸和奴隸主的矛盾進一步擴大,不斷掀起各種反抗斗爭,與此同時,奴隸主階級對財產的占有隨著領土擴張過程中的對被占領地區的居民的掠奪而進一步發展起來,社會貧富差距增大,公民內部逐漸由于貧富差距擴大而陷于日益分裂中,貴族階級在自身進一步走向特權化的同時,對平民的剝削也進一步加強,公民內部的社會不平等加劇,民主制無法實現對被占領地區的有效統治和穩定羅馬社會局勢,共和制呈現危機局面,公元前三世紀,意大利境內爆發了大規模奴隸起義,公元前73年,意大利又爆發了共和國后期最大的一次奴隸起義,——斯巴達克斯起義,起義沉重地打擊了羅馬奴隸主的統治,由于連綿不斷的奴隸起義,迫使羅馬統治者不斷加強自己的權力,當權者個人也不斷建立自己個人的獨裁統治,公元前一世紀,羅馬共和國進入后期階段,先后出現了蘇拉、龐培和愷撒等的寡頭執政,共和制逐漸向帝制過渡,羅馬統治集團內部不斷爆發爭奪權力的斗爭和內戰,各種勢力在殊死的爭奪和斗爭中,逐漸把共和派勢力逐出權力領域。經過這樣的兩個多世紀的斗爭,公元前31年,從屋大維時代開始,帝制最終在事實上取代了共和制,公元一世紀,共和制的外衣終于被最后拋棄,正式進入羅馬帝國時期,在此后的近兩個世紀中,羅馬的官僚制度和皇帝的權力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和加強,帝國統治處于一個長期的和平時期,對外擴張基本停止,社會經濟在和平的條件下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呈現帝國初期的繁榮局面,公元二世紀,羅馬開始出現隸農制,奴隸制逐步解體,與此同時,國家財政和奴隸來源由于官僚機構的膨脹和對外擴張減少而日益枯竭,不斷增加的稅收使平民日趨貧困、并大量破產,公元三世紀,社會矛盾更加激化,各地不斷爆發聲勢浩大的奴隸、隸農和平民起義,陷于內亂之中。帝國的統治盛極而衰,從此日趨走向沒落。此后,為了彌補日益減少的財政稅收,國家的賦稅征派逐漸擴展到中、小奴隸主階層和官員身上,日益增加的稅收使中、小奴隸主階層和官員日益破產,帝國由于失去了中、下層官員的支持而對社會的控制日趨松弛,基礎日益縮小,行政也更加荒廢,呈現危機局面。

帝國危機日益加深的時候,從公元二世紀開始,受匈奴西遷壓迫的德意志境內的日耳曼人,開始紛紛進入羅馬帝國境內,從此以后,帝國不斷遭到境外蠻族的入侵,各地被征服者也不斷脫離帝國而獨立,帝國領土日益縮小,由于連綿不斷的戰亂的破壞,國家財政收入銳減,使帝國無力維持自己的統治,公元396年,帝國分裂為東西兩部分,分別定都于羅馬和君士坦丁堡,前者稱為西羅馬帝國,而后者稱為東羅馬帝國。公元五世紀,已經在連綿幾個世紀的外族入侵中殘破不堪的西羅馬帝國在日耳曼人的進一步入侵中,經濟徹底遭到破壞,皇帝逐漸淪為外族雇傭兵首領的傀儡,公元476年,西羅馬的皇帝羅慕祿被雇傭兵首領奧多亞克廢黜,西羅馬帝國最終滅亡,西歐奴隸制時代結束。按照歐洲人的歷史編年習慣,這一年被作為歐洲中世紀的開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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