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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腐敗分子動真格是毛澤東反腐觀的最終歸宿

彈鋏士 · 2007-06-18 · 來源:強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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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鋏士:對腐敗分子動真格是毛澤東反腐觀的最終歸宿

為什么僅槍斃劉青山、張子善,便三十余年不出現嚴重貪腐現象?——解讀毛澤東反腐觀的出發點和歸宿

回答如題問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不認真思索這個問題,便會以為腐敗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一下毛澤東的反腐觀。毛澤東在《我們的經濟政策》一文中說:“應該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員明白,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語見《毛澤東選集》第一卷129頁) 直到今天,毛澤東的這句話,依然值得深思。毛澤東這句話有三點值得注意:第一,需要轉變政府工作人員的觀念。第二,不但貪污是犯罪,而且浪費也是犯罪。第三,貪污和浪費不但是犯罪,而且還是極大的犯罪。尤其是第三點,把腐敗看成是極大的犯罪,是毛澤東反腐觀的出發點。

人類經歷了數千年的私有社會,已經把貪占私人財產視為可恥的行為,稱之為“偷搶騙”,但在觀念上,對貪占公有財產行徑的鄙視遠不如對貪占私有財產來得強烈,甚至有人把能占公家便宜的人視為有本事,這種觀念應該轉變。

應該把腐敗的主要形式,比如貪污、索賄、受賄及以權謀取個人利益等均看做是犯罪。貪污不就是盜竊或詐騙嗎?比如,虛報發票何異于詐騙,私分公款何異于盜竊,與普通的盜竊和詐騙犯相比,所不同的只不過是貪污這種犯罪所“盜竊和詐騙”的是共有財產罷了。索賄、受賄及以權謀取個人利益即為綁架或敲詐,其綁架的是公權力,敲詐的是治下的公司和小民。

只要同意把腐敗看成是一種犯罪,我們就可以繼續探討如題問題了。既然腐敗是一種犯罪,就必須以治理犯罪的思路來解決腐敗問題。美國的政治體制不能阻止犯罪,所以美國的體制也未必是治理腐敗的正解。比如臺灣就據說施行了類似美國的體制,但竟然墮落到連所謂的“總統”家庭都要虛報假發票的地步,不正說明,腐敗與制度體制的關聯甚少嗎?

以犯罪的觀點看,某種犯罪猖獗,是由于這種犯罪所獲得的利益大于其被發現的概率與一旦被抓后所受懲罰的代價的乘機。如果等于,腐敗的勢頭可以得到遏制,如果小于,則腐敗可能斂跡,不出現嚴重貪腐現象的廉潔政治可以達到了。

那么,先看一下腐敗分子被發現的概率。據人民網長春2005年9月8日電稱:“五年來,檢察機關查辦大案要案成績顯著。共查辦貪污賄賂大案78202件,占立案總數的51.3%,其中百萬元以上案件5816件;查辦縣處級以上干部11971人,占立案總人數的7.04%,其中廳局級干部820人,省部級干部29人。”

此處,我們不妨以容易估計的省部級干部為例,來討論一下當今腐敗分子被發現的概率。我國的省部級干部共有多少人呢?不得而知,但不妨盡量夸大地去估計,五年中,在一個省中任職省部級的干部就算200人吧,全國三十多個省,就算7000人,中央機關龐大,就算頂十個省吧,2000人,全部加起來,再多一點,共計10000人。那么這10000人的省部級干部,假設全部腐敗,再除去小案和非要案,作為大案要案而被查處的就竟然有29人。在我們一路夸大的估計之下,可以估算出省部級腐敗而被發現的最為保守的概率是千分之三。

千分之三,這個概率不能說是太小了。為什么這樣說呢,我們可以想象一個有1000人的村子或單位,每過五年,這個村子或單位就會有3人因為大案要案而被判刑,那么這樣的村子或單位是不是會覺得很倒霉呢?

既然問題不是出在腐敗分子被發現的概率太小上,那么問題就只可能出在對腐敗分子懲罰的力度太小上了。腐敗分子被抓后所付的代價過于微小,促使腐敗分子們心存僥幸,鋌而走險,最終導致腐敗形勢依然嚴峻的現狀不得緩解。

好了,再比較一下劉青山、張子善被槍斃時對貪污的量刑標準與現行刑法對貪污的懲罰條款。劉青山、張子善被槍斃時,國家對貪污的量刑標準如何?據張樹德《新中國的反腐第一槍》一文介紹,“個人貪污之數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者,判處一年以下徒刑、勞役或管制;或免刑,予以開除、撤職、降級、記過、警告之行政處分。往上,每多貪污1000萬元即增判一年徒刑,貪污4000萬元判4年,貪污8000萬元判8年;貪污1億元以上者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注:此處為舊幣,即1萬元舊幣相對于1元新幣)

現行《刑法》針對貪污的第三百八十三條為:“(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兩相比較,槍斃劉青山、張子善時期,貪污舊幣1億元以上者,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刑。1億元舊幣,相當1萬元新幣,如果以肉類食品的價格做參考,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則與現在的10萬大致相當。而現行刑法則正是以10萬元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刑點。單從法律條款的角度看,現在并不比1952年對貪污的處罰力度弱。可見,問題也不是出在法律本身上。那么,究竟出在哪里呢?

問題出在執法者對腐敗分子太過寬容上。我們不妨細揣摩一下刑法的三百八十三條,貪污5萬的最低刑期是5年,10萬是10年,其中隱含的精神為大概每多貪1萬就加刑1年。雖然現行法律是1979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但即便至今,這一隱含的精神依然是合理的。據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04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為9422元,農民為2936元。如果加權估計 (9422×0.25+2936×0.75),全國的人均收入不足4000元。貪污1萬,即相當于剝奪了2.5人的一年收入,難道判一年徒刑有什么不可以嗎?

但是,“每多貪1萬就加刑1年”的精神卻并未體現在對大貪和巨貪的判例中,10萬是十年,上百萬也是十幾年,甚至上千萬的竟不至死,豈不是對腐敗分子過于寬容?而且,竟然有貪污受賄5萬元可以不追究責任的政府規定;竟然有千百萬不明財產擺在那里,卻被以有自首或坦白情節而減刑的咄咄怪事;竟然有貪污受賄共計4千萬,且雇兇殺舉報人致死的貪官居然死緩的判例。豈不是寬容得有點出格?

只要對腐敗分子的過于寬容繼續存在,即便是也把一些倒霉的貪官打了毒針,卻難以遏制腐敗一路猖獗的勢頭。

毛澤東時代,僅僅槍斃了劉青山、張子善兩個人,便二十余年不出現嚴重貪腐現象,何也?對腐敗分子不寬容之故也。一切腐敗分子或潛在的腐敗分子,無不明白,膽敢貪污或浪費,一旦事發,政府是會對腐敗分子動真格的。

毛澤東在一封黨內指示的信中講到:“各級黨委應有決心,將為群眾所痛恨的違法亂紀分子加以懲處和清除出黨政組織,最嚴重者應處極刑,以平民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眾。”(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毛澤東書信選集》,人民出版社,1983,P110)此言不正是對“動真格”的很好注釋嗎?對腐敗分子動真格的是毛澤東反腐觀的最終歸宿。

從出發點到歸宿,之間免不了途經,這個途經或稱反腐的手段,毛澤東反腐觀的途經是什么?拋磚以引玉,大家去思考。

彈鋏士于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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