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考論》節選(一):提要、目錄、題記
“封建”考論
馮天瑜
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
[提要] ‘‘封建”本義為“封土建國”、“封爵建藩”,古來漢字文化圈諸國都在此義上使用“封建”一名,并展開“封建論”。中國秦漢至明清社會主流離封建漸遠,而近代歐洲目擊者和學者發現,日本的幕藩制與西歐中世紀制度feudalism(封土、采邑制)“酷似”,日本明治間遂以“封建”對譯feudalism。清末民初中國采用這一在漢外對譯間形成的新名。五四時期,初現“封建=前近代=落后”用例。20世紀20年代初,共產國際文件以“半封建”指稱現實中國。隨后的中國社會史論戰,把以專制集權和地主一自耕農經濟為特征的秦漢至明清的兩千余年納入“封建時代”,以與西歐中世紀對應,“封建”概念泛化,既與本義脫鉤,也同對譯之英文術語feudalism含義相左,且有悖于馬克思原論。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泛化封建觀普被國中。注目中國史自身特點的學者曾質疑泛化封建觀,提出“封建”概念誤植問題,本書沿此軌跡考論“封建”,并試擬歷史分期命名標準,建議秦至清主要時段社會形態的名目,宜以“宗法地主專制社會”取代“封建社會”。
[關鍵詞] 新名 概念泛化 社會形態 歷史文化語義學封建 封建制度 封建社會 封建主義 宗法地主專制社會
目 錄
題記………………………………………………………………1
第一章 “封建”本義…………………………………………9
一、釋“封”………………………………………………9
二、釋“建”………………………………………………13
三、釋“封建”……………………………………………15
四、西周封建………………………………………………19
五、東周封建、郡縣并行…………………………………31
六、秦漢以下:以郡縣制為基礎的官僚政治
取代封建貴族政治……………………………………39
第二章 秦漢至明清的“封建論”……………………………51
一、秦廷議“封建”………………………………………52
二、漢、晉“封建論”……………………………………55
三、唐代“封建論”………………………………………58
四、宋以后對“封建”的兩種評議………………………62
第三章《文獻通考》及其續編的《封建考》…………………74
一、《文獻通考·封建考》 ………………………………75
二、兩種《續文獻通考》及《皇朝文獻通考》、
《皇朝續文獻通考》的《封建考》…………………86
三、中國傳統語境中的狹義“封建”與廣義“封建”…89
第四章 日本的“封建論”……………………………………94
一、日本近代以前的封建觀………………………………94
二、明治初廢除封建制的舉措:“版籍奉還”、
“廢藩置縣”…………………………………………103
三、近代日本的“封建論”:揚郡縣、抑封建,
所用“封建”仍沿襲本義……………………………109
四、近代日本“廢封建”舉措的民族文化根據…………115
第五章 西歐中世紀社會制度及其術語feudalism的厘定…121
一、西歐中世紀社會制度的來龍去脈……………………121
二、feudalism釋義 ………………………………………129
三、布洛赫的《封建社會》·西方史學中的狹義
封建主義與廣義封建主義……………………………134
四、中國、西歐封建制之比較……………………………139
第六章 歐日封建制“酷似”:近代歐洲目擊者、學者
及日本訪歐學人的共同發現…………………………145
一、英國首任駐日公使歐盧柯庫(阿禮國)的觀感:
日本是“東洋版的feudalism” ……………………146
二、歐美學者的歐日封建社會異同研究…………………151
三、留學德國的福田德三為何在課堂上發出
會心之笑………………………………………………158
第七章 近代日本對“封建制”的定位及其分期……………162
一、日本啟蒙學者以“封建”翻譯feudalism,“封建”
演繹為普世性的歷史時代專名………………………163
二、“封建制”定位與日本封建社會分期 ………………167
三、“封建制”定位與日本東洋史學界的
中國歷史分期…………………………………………175
第八章 清末民初接納新名“封建”…………………………183
一、黃遵憲《日本雜事詩》、《日本國志》的
“封建”用例…………………………………………184
二、梁啟超兼容古義與西義的“封建”觀………………187
三、嚴復以“封建”翻譯feudalism ……………………192
四、章太炎的“封建”觀…………………………………196
五、孫中山論“封建”……………………………………199
第九章 五四時期陳獨秀的“泛封建”說
與“反封建”命題……………………………………204
一、陳獨秀“封建=前近代=落后”公式的提出…………205
二、陳氏說從日本移植而來………………………………209
三、陳氏“反封建”命題忽略了中國與西歐、
日本歷史的重大差異…………………………………215
四、陳氏“泛封建”說五四時期罕有同調,
但“封建X”格式對后世影響深巨 …………………218
五、重估五四“反封建”命題……………………………224
第十章 蘇俄及共產國際以“封建”指稱現實中國…………230
一、泛化封建觀的“祖義”:
列寧現代中國“封建制度”說………………………231
二、大革命前后“現實中國半封建”說逐步確立………237
第十一章 中國社會史論戰:“封建”概念泛化正式展開…245
一、大革命失敗與“中國社會性質論戰”………………246
二、“中國社會性質論戰”導引出“中國社會史論戰”…249
三、中國社會史論戰之一派觀點:
古典封建論(陶希圣為代表)…………………………251
四、中國社會史論戰之一派觀點:
泛化封建論(郭沫若為代表)…………………………254
五、其他論說………………………………………………258
第十二章 社會史論戰封建觀平議……………………………271
一、社會史論戰的重大進展:
以“社會形態”學說運用于中國史研究……………271
二、“社會形態共性論”、“歷史單線進化論”的偏頗…274
三、忽視核心概念的準確性與穩定性……………………277
第十三章 從毛澤東著作看新名“封建”的定型過程………282
一、泛化新名“封建”在毛著中較為晚出………………283
二、l926年以后毛著出現泛義“封建”用例……………285
三、《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1939)、
《新民主主義論》(1940)的“封建社會”說………288
四、“五種社會形態”說與泛化封建觀普被國中………293
第十四章 泛化封建觀與馬克思封建社會原論相悖…………298
一、中國社會史論戰在馬克思主義語匯系統內展開……299
二、馬克思關于人類歷史發展階段的論說………………302
三、馬克思晚年的古代社會史筆記昭示對
中古世界多途演進的思考……………………………306
四、馬克思批評濫用“封建”(甲):
非貴族式土地所有制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311
五、馬克思批評濫用“封建”(乙):
中央集權君主專制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315
第十五章 注目中國史自身特點的學者
質疑泛化封建觀……………………………………321
一、周谷城及其《中國社會之結構》……………………322
二、王亞南及其《封建制度論》…………………………326
三、瞿同祖及其《中國封建社會》………………………330
四、錢穆及其《國史大綱》………………………………332
五、張蔭麟及其《中國史綱》……………………………335
六、李劍農及其《中國經濟史講稿》……………………336
七、胡適的“封建”概念辨析……………………………339
八、梁漱溟及其《中國文化要義》………………………343
第十六章 中國歷史分期與秦至清社會形態命名嘗試………349
一、中國歷史分期鳥瞰……………………………………349
二、中國學者關于秦至清社會形態的命名嘗試…………355
三、歐美日本學者關于秦至清社會形態的命名嘗試……360
第十七章 歷史分期命名標準芻議……………………………366
一、名辯之學不可輕慢……………………………………367
二、試擬歷史分期命名四標準:制名以指實、
循舊以造新、中外義通約、形與義切合……………371
三、秦以下兩千年稱“封建社會”:
名實錯位、形義脫節…………………………………374
四、當代學人重議“封建”(一)…………………………376
五、當代學人重議“封建”(二)…………………………382
第十八章 秦至清宜以“宗法地主專制社會”
取代“封建社會”…………………………………390
一、貫穿秦至清的“宗法制”……………………………390
二、貫穿秦至清的“民得買賣”的土地制度(地主制)…396
三、貫穿秦至清的“專制帝制”…………………………402
四、秦至清主要時段宜命名“宗法地主專制社會”……409
結語………………………………………………………………412
主要參考文獻……………………………………………………419
跋…………………………………………………………………427
題記
題 記
只有當一個民族用自己的語言掌握了一門科學的時候,我們才能說這門科學屬于這個民族了。
——黑格爾(Georg Wilhelm F.Hegel l770—183I): 《哲學史講演錄》第四卷
2002年夏,筆者訪學德國,曾泛舟于山川如畫的萊茵河中游,目睹兩岸蒼翠峰巒,每距二三十公里即有灰色城堡聳立,它們或者已成斷壁殘垣,或者保持著巍峨壯麗的舊觀。此乃西歐中世紀諸侯林立的封建社會的物質遺存。面臨其景,近二十年來一直思考著的“封建”概念辨析問題,驟然齊集心頭。
“封建”本為表述中國古代政制的漢字舊名,意謂“封土建國”、“封爵建藩”,近代以前在漢字文化圈諸國(中、越、朝、日)未生異義。19世紀中葉西學東漸以降,日中兩國先后以“封建”對譯西洋史學術語feudalism(封土封臣、采邑領主制),衍為一個表述普世性歷史階段和社會形態的新名。“封建”一詞經歷了概念的古今轉換和中西移植,日本因素也參與其內,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傳播,更深化了此一術語的含義。“封建”作為近現代概念史上的重要案例和歷史分期的關鍵環節,釋義紛紜,展現了思想文化領域錯綜復雜的演繹狀況,其成敗得失與歷史學乃至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發展相關聯,故對其考索探究、闡微決疑,既非細事,也非易事。
近代以降,漢字文化圈在對譯西洋術語時,取音譯、意譯兩法。音譯所用漢字揚棄了字意,僅存字音,起著拼音符號作用,以模擬原語的讀音,如以“邏輯”譯logic,以“布爾喬亞”譯bourgeoisie。音譯不會引起詞義錯位,但也未能給譯詞提供意義支撐,其含義只能在詞形以外另加詮釋。然而,漢字是表意文字,一個漢字不僅有語音,還有語意,包蘊著文化內涵,掌握漢字的人更傾向于用意譯方式推介外來詞。所謂意譯,指按外來語的構詞詞素,將字面意轉換成相應的漢語表述,如上舉兩例英語詞logic(邏輯)和bourgeoisie(布爾喬亞),又意譯為“論理學”和“資產階級”,可由詞形窺探內涵,從而為譯詞提供意義支撐,意譯的優長即在于此,掌握漢字文化的人可以觀文索義,易于理解。當然,望文生義也可能誘發歧解,這是由漢語的一詞多意性和漢字的多種構詞法造成的。
意譯又分兩種,一是創建新詞以對譯西洋術語,如“哲學”、“美學”、“體育”、“義務”等便是新創意譯詞。二是借用漢語舊名對譯西方術語,中國人更習慣于此法。以舊名對譯外來術語從而衍為新名的成功之作不少,如“倫理”、“政治”、“范疇”、“機器”、“權利”、“物理”等即是。言其成功,是由于它們較好地實現了古義今義的因革及中義外義的對接。如“物理”,作為漢語舊名,本義“萬物之理”,自明清之際至近代,中日兩國借以翻譯Physics,意指一門研究分子以上層面物質變化的近代科學(包括力學、聲學、光學、電學等),內涵收縮,特指性明確,然新名“物理”與舊名本義指示的方向相合,故而東西義順利實現涵化。
概念、范疇的演變,是人類思想更革的表征,反映了知識總量的擴大和認識過程的遷衍、深化。然而,由于概念古今轉換、中外對接牽涉文化的時代性與民族性問題,情形錯綜復雜,誤植也時有發生。有學者指出,20世紀以來中國對西方哲學研究雖有成就,但在理解中也出現一系列文化錯位,即用本民族傳統理念去扭曲和附會西哲的理論和概念,諸如“理性”概念的誤讀、“科學”的實用化、“辯證法”的降級詮釋、“實踐”概念的變形、“自由”概念的附會,等等。[1]
意譯間舊名衍為新名發生文化錯位,還可列舉一些典型例證:一如“經濟”,舊名本義“經世濟民”,而在對譯Economy時形成的新名“經濟”,含義轉為國民生產、消費、分配、交換之總和,兼指節約、儉省,與本義脫鉤,新義又無法從“經濟”詞形推衍出來。[2]再如新名“形而上學”,是借《周易》“形而上者謂之道”一語對譯Metaphysics時形成的,此新名之一義“超驗哲理”,與舊名本義方向相切合;但所含反辯證法的“靜止論”、“機械論”、“外因論”之義,則全然背離舊名本義指示的方向,也超出了舊名“形而上”的詞形提供的意義空間。[3]另如“自由”、“自由主義”,“個人”、“個人主義”等新名,在古今轉換、中西對接的過程中,也在不同層面上發生古今語義錯置、中西概念彼此遮蔽的情形。
至于我們早已“日用而不辨”的史學術語“封建”,在新舊名更替之際,其概念誤植尤顯突出,造成的后果也較為嚴重。筆者在萊茵河兩岸目睹的昔日容克(Junker)貴族們俯瞰田園農戶的古堡群,無聲卻有力地詮釋著與“封建”相對譯的西語feudalism的內涵(封土封臣、采邑領主),也呼應著漢語舊名“封建”的本義(封國土、建諸侯),比照之下,流行大半個世紀的泛化新名“封建”的偏失自現。有學者將新名“封建”的概念誤譯嚴厲批評為 “語亂天下”[4],并非過分之詞。
術語厘定,是學科形成與發展的必要前提。對于任何學科而言,必須擁有一批義項單一、內涵精準、外延明確的術語(尤其是核心術語,或日關鍵詞)。如果“生產”、“生產力”、“生產關系”、“商品”、“價值”、“市場”等術語的含義紊亂,經濟學只能是一派昏話。有了“細胞”、“根”、“莖”、“葉”、“花”、“果實”等術語的確立,植物學方可能成為一門學科。歷史學術語的界定也至關緊要。僅以大半個世紀以來中國歷史分期問題的討論而言,之所以長期聚訟未決,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封建”等核心術語(關鍵詞)的概念沒有厘清,義項未能取得一致。
主張“西周封建說”的范文瀾先生(1893~1969)所稱之“封建”,雖納入“五種社會形態”之中,卻仍與舊名本義(封土建國)保持聯系,范老一再論證周初封建爵祿貢賦是有定制的,肯定“分封諸侯時,已規定封建制度的剝削方式”。[5]
主張“戰國封建說”的郭沫若先生(1892~1978)、翦伯贊先生(1898~1968)所稱之“封建”,則拋棄舊名本義,加以泛解。。郭老將土地“歸為私有”、“地主階層出現”、“專制帝制確立”等與“封建”本義相背反的要素作為“封建制”的內涵,認為“廢封建,立郡縣”的戰國時期“開始了封建社會”,稱實行君主集權的秦始皇為開創“封建制度的元勛”;翦先生曾主西周封建說,后又改為戰國封建說,稱秦孝公“廢井田,開阡陌”確立了封建社會。[6]這些論說中的“封建”既脫離“封土建國”古義,也與西方史學關于中世紀制度(feudalism)的含義相去甚遠。
主張“兩漢封建說”的侯外廬先生(1903~1987),力辯“封國”并非封建制,認為“周代封國之所以不能認為是封建,主要由于它沒有‘農村為出發點’的經濟基礎”,可見侯先生是把“農業經濟”、“自然經濟”這一寬泛的前近代社會的特征視作劃分“封建”的主要標準[7]。
持“魏晉封建說”的尚鉞(1902~1982)、唐長孺(1911~1994)、王仲犖、何茲全(1911~)等先生不贊成將“封建”泛化,從魏晉間的封土采邑、門閥制度、佃客的人身依附諸形態認定其封建性,以“封建”本義為基點,再作引申,兼容古義與西義。[8]尚、唐、王、何諸先生所詮釋之“封建”,實現了古義與今義的融通,也與馬克思的封建社會原論較相切合。
以上諸家自立標準,各持其端,莫衷一是。這種核心術語內涵歧異、義項多設的討論,必然出現同一議題之.內“概念不一”、“論旨轉移”的邏輯前提問題,此乃難以在歷史分期上獲得共識的原因之一。當然,由非學術因素作用,也可以達成某種“共識”(如統一為“戰國封建說”,將周末至明清稱之“封建時代”),然其“共識”只能是一時“眾服”之假象。
在同一詞形下,舊名變新名,不乏因革恰當的良例,如“科學”、“革命”、“共和”等,新名所含概念既與舊名保持聯系,又有合理的引申,并與對譯的西洋術語所蘊概念相涵化。[9]然而,大半個世紀以來,“封建”由舊名向新名轉換,在一些史家那里發生了文化錯位(筆者也曾信從無疑)——
甲、封建泛義(土地可以買賣的地主經濟、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政治)不僅與本義(土地由封賜而來,不得轉讓買賣,政權分散、諸侯林立)脫鉤,而且同本義指示的方向相背反;
乙、封建泛義又與相對譯的英語詞feudalism西義(封土封臣、采邑領主、人身依附、超經濟剝奪)大異其趣;
丙、新名“封建”的上述泛義超出詞形提供的意義空間,全然是外在注入的。
用上述含義的“封建”作詞干形成的新詞組“封建制度”、“封建社會”、“封建主義”、“封建時代”等,也隨之偏離正軌。于是,因為關鍵術語失準,一部中國歷史的宏大敘事,失卻構制網絡的堅實紐結。由此出發,我們長期探討的“中國歷史分期”、“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國資本主義萌芽”、“中國封建社會為何長期延續”諸問題,都缺乏議論得以健康展開所必需的嚴密的概念坐標系。
可見,新名“封建”概念的準確性問題,關涉中國歷史的框架構筑,茲事體大,不得不考究新名“封建”“形義脫節”、“名實錯置”的癥結所在。這也是筆者對自己長期以來的模糊認識的一種清理、駁正。
在追蹤問題的來龍去脈之際,有一點可以預先排除:令“封建”含義泛化者不通古漢語及中國古史,或不諳西語及西洋史,造成概念誤植。事實上,將“封建”概念泛化的前輩學者,大多飽瀆詩書,當然明白“封建”的古義是封土建國、封爵建藩;他們又多半熟識西文、西史,對feudalism的含義為封土封臣、采邑莊園,并不生疏。故“封建”泛化,絕非由于論者不通古義、西義,而是另有原由的。因此,“封建”概念被泛化,不單是一個語義學問題。更是歷史學、文化學問題,可以總括為“歷史文化語義學”問題。故單從詞語角度討論“封建”的古義及feudalism的西義,只廓清了論題外圍,而尚未升堂人室、直逼要害處。
了然于此以后,筆者決計另辟蹊徑:在確認“封建”本義及西義的基礎上,梳理“封建”概念演繹的軌跡,對其作歷時性的動態研究,考察這個原本創制于中國,又由近代日本借以對譯西文的新名,逆輸人中國后逐步異化的具體過程,尤其用力于探討幾個導致概念變更的關鍵時段(如清民之際、五四時期、大革命失敗后幾年間)的社會—文化生態,以及在此種社會—文化生態下的語義遷衍。這一在古今沿革及中—西—日三語境間的溯源討流,將構成本書主體。筆者愿偕同讀者諸君,從概念的歷時性演繹及中外對接的過程中窺探“封建”被泛化的社會—文化因緣。最后,提供一種改良設想,以供學界取舍。
“詞義屬于語言學范疇,概念則屬于邏輯學范疇。”[10]本書題名《“封建”考論》,意在從“封建”詞義的歷史考察入手,進而在概念史的論析上展開,故聯稱“考論”,亦即由詞義史之“考”導入思想文化史之“論”,所做的是一番“知識考古學”工作。因新名“封建”已經約定俗成,一時難以更改,本書只是試圖從學理層面,通過對“封建”從舊名向新名轉變過程的辨識,為中國古史述事提供一個厘清概念(正名)的參考思路。
以上嘗試是一次圍繞“封建”名目的“歷史文化語義學”遨游。此游不盡如春游踏青,可以縱情領略“千里鶯啼綠映紅”,有時還需要攀援山巖,潛入溪澗,或許不太輕松,但此番辛苦跋涉若能使諸君獲得某種野趣,產生探求“深山更深處”的向往,則不勝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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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鄧曉芒:《中國百年西方哲學研究中的十大文化錯位》,《世界哲學》2002年增刊。
[2]參見拙文:《中日西語文互動與“經濟”概念的變遷》,日文本,載國際日本文化研究中心編《日本研究》第31期,2005年。
[3]參見拙文:《新名辨析——以“經濟、封建、形而上學”為例》,載《中國文化近代轉型的內因與外力》,崇文書局2005年版。
[4]侯外廬:《論中國封建的形式及其法典化》,侯先生言說詳見本書第十七章第四目。
[5]參見范文瀾:《關于上古歷史階段的商榷》,(延安)《中國文化》第1卷第3期,l940年;《關于中國歷史上的一些問題》.《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1954年第l輯。
[6]參見郭沫若:《關于周代社會的商討》,《新建設》l951年第4期;翦伯贊:《中國古代的封建社會》,《歷史研究》l959年第6期。
[7]參見《中國古代“城市國家”的起源及其發展》,《侯外廬史學論文選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侯外廬:《論中國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歷史研究》1956年第8期。
[8]參見尚鉞:《如何理解歷史人物、事件和現象》,《教學與研究》l956年第4期;何茲全《關于中國古代社會的幾個問題》,《文史哲》l956年第8期;唐長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武漢大學出版社l992年版。
[9]參見拙著:《新語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動與近代漢字術語生成》(中華書局2004年版)關于“革命”“共和”“科學”等新名生成的論述。
[10]曹煒:《現代漢語詞義學》,學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l3頁。
《“封建”考論》節選(二):第十四章“泛化封建觀與馬克思封建社會原論相悖”
一、中國社會史論戰在馬克思主義語匯系統內展開
《“封建”考論》節選(二)
第十四章“泛化封建觀與馬克思封建社會原論相悖”
馮天瑜
第十四章 泛化封建觀與馬克思封建社會原論相悖
他一定要把我關于西歐資本主義起源的歷史概述徹底變成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理論,一切民族,不管它們所處的歷史環境如何,都注定要走這條道路,——以便最后都達到在保證社會勞動生產力極高度發展的同時又保證每個生產者個人最全面的發展的這樣一種經濟形態。但是我要請他原諒(他這樣做,會給我過多的榮譽,同時也會給我過多的侮辱)。
——馬克思:《給(祖國紀事)編輯部的信》
泛化封建觀一向被推尊為“馬克思主義史學的果實”。持這種看法的,不限于中國國內,不少外國學者也把泛化封建觀視作“正統的馬克思主義歷史觀”,美國哈佛大學教授費正清在論述中國前近代社會的特征后說: “所有這些制度和積習的總和可以用‘封建主義’一詞來概括。”又說:“在二十世紀,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這對孿生兄弟就被認為是十九世紀中國災難的根源。在人民共和國時期,這些術語以及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和毛澤東對它們的闡述,就被用來描述中國的近代史。”[1]另一美國漢學家威廉·羅(William Rowe)把關于“封建制度”的詮釋分為四類,其中第四類便是將封建社會一直延及“中華帝國晚期”的泛化封建觀。威廉·羅明確指出:“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正統馬克思主義者是持最后的第四種觀點,這種觀點直接來源于中華民國時期關于革命戰略的爭論,在中國左派學術圈內,這一權力和策略之爭反映在20年代末期的社會史大論戰之中。”[2]可見,認為在中國社會史論戰中定型的泛化封建觀是源自馬、恩的“正統的馬克思主義”,乃一遍及中外的習俗之見。然而,認真研讀馬、恩論著,尤其是馬克思晚年論著,便會發現,上述結論其實是大可商榷的。
一、中國社會史論戰在馬克思主義語匯系統內展開
泛化封建觀被許多中外人士視作“馬克思主義歷史觀”,是由于形成此種觀點的中國社會史論戰在馬克思主義語境中進行。
(一)中國社會史論戰各派多服膺馬列
中國社會史論戰參論各派雖然政見大異,學術理路也頗相差別,卻有一個共同之處:論者大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馬列影響,競相表示信從唯物史觀,試圖以社會形態學說把握中國歷史,運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歷史哲學解說中國社會。故與“科玄之爭”雙方分別依憑西方科學主義和古典人文主義不同的是,中國社會史論戰大體是在馬克思主義話語系統內展開的,論戰各方或者使用從日本傳人的馬克思主義觀念及詞匯,或者直接從英、德、俄文翻譯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及共產國際相關論述,以之作為理論依據。
此一論戰的組織者,也以馬克思主義內部論爭看待社會史論戰。如論戰的重要陣地《讀書雜志》的主持人王禮錫(1901—1939)1931年說,人生觀論戰的科、玄之爭,是“極端唯物”與“極端唯心”的辯議,而“在中國社會史的論戰里,都是唯物的內部的爭斗,沒有唯心論者插足的余地”。[3]這里的“唯物論”即指“歷史唯物論”,也即馬克思主義的別稱。王禮錫把中國社會史論戰視作歷史唯物論內部的派別之爭。
又如動力派劉鏡園(劉仁靜)1932年評任曙《中國經濟研究》、嚴靈峰《中國經濟問題研究》說:“這兩本書,都是想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來研究中國經濟問題。”[4]身為國民黨文士的陶希圣,也喜歡“大談其馬克思主義”,李季譏諷陶氏的論著常常“從《資本論》中東抄一段,西抄一段(大半都是間接抄來的),拿來當作武器”。[5]“動力派”有留學德、法者(如李季),常以馬、恩元典宣講師自居。至于代表中共觀點的“新思潮派”,更高張馬克思列寧主義旗幟。郭沫若則明確宣布以馬克思的《資本論》為指針,并說自己的《中國古代社會研究》志在作昂格斯《家庭私產和國家的起源》(今譯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的“續篇”。[6]
中國社會史論戰諸方競相援引馬、恩、列(引述較多的是馬克思的《哲學的貧困》、《政治經濟學批判》、《資本論》,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列寧的《資本主義在俄國的發展》、《帝國主義論》等經典),紛紛以馬克思主義者自命,此一論戰的園地《讀書雜志》曾準備在1933年馬克思逝世50周年之際出版“馬克思專號”(后因故未果)。這一切都表明,從“五四”至大革命的十余年間,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知識界傳播大有進展。如果說,l919年底胡漢民發表《中國哲學史之唯物的研究》,試圖“拿唯物史觀應用到中國哲學史上”,尚為個別行為,那么,大革命失敗后展開的中國社會史論戰則使馬克思主義,尤其是歷史唯物主義得以普及,并對中國史研究有所推進,當屬群體行為。然而,論戰諸方對歷史唯物主義的學習和運用,尚處在起步階段,幼稚在所難免。
(二)教條主義的影響
中國社會史論戰帶有相當程度的外鑠性質,雖然論戰的內在動因是亟求解答中國社會性質問題,但論戰的題旨、指導思想、研究方法以及語匯,均承接蘇俄和共產國際。而當時的蘇俄,教條主義盛行,將學術問題政治化更成為慣例,這一切都制約著中國社會史論戰,給當時的“封建”辨析打上烙印。
中國社會史論戰展開之際(1929~1934),聯共(布)正進行以斯大林(1879~1953)、布哈林(1888~1938)為首的多數派(中國社會史論戰時譯作“干部派”)與托洛茨基(1879~1940)、拉狄克等少數派(中國社會史論戰時譯作“反對派”)之間的激烈斗爭。兩派關于中國社會及歷史各有論說,斯大林派稱中國社會為“封建”、“半封建”;托洛茨基派稱中國社會為“資本主義”,如拉狄克的《中國革命史》說:“中國無所謂封建勢力,只有商業資本家。”兩派觀點分別為中國社會史論戰諸方引作依據——
“動力派”接受托洛茨基觀點;而“新思潮派”的潘東周等人曾在聯共(布)多數派理論家、烏克蘭人米夫(1901~1938)任校長的莫斯科中山大學留學,回國后力倡的“泛化封建觀”,基本上是米夫宣講的聯共(布)多數派關于中國社會論說的演繹。[7]
總之,“泛化封建觀”受列寧、斯大林的中國社會論的影響較為直接。而馬克思主義學說史告訴我們,馬、恩與列、斯之間,雖然有一以貫之的思想,卻也有若干重大差異,僅以對中古世界的看法、對封建社會的界定而言,便存在明顯區別。故主要承襲列、斯思想的泛化封建觀,是否符合馬、恩原論,須作專門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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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費正清編:《劍橋中國晚清史》,中文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5頁。
[2]轉引自費正清:《美國與中國》,第308頁。
[3] 《讀書雜志》第四、五期合刊,神州國光社l932年版,《中國社會史論戰序幕》第6頁。
[4] 《讀書雜志》第四、五期合刊,神州國光社l932年版,《評兩本論中國經濟的著作》第1頁。
[5]李季:《中國社會史論戰批判》,神州國光社民國二十三年初版,第258頁。
[6]參見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自序。
[7] 1918年,根據列寧提議,將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布爾什維克)改名俄國共產黨(布爾什維克),簡稱俄共(布)。1925年,因國名改為蘇聯,黨名隨之改為蘇聯共產黨(布爾什維克),簡稱聯共(布)。1952年稱蘇聯共產黨,簡稱蘇共。本章按各時期名目稱之。
二、馬克思關于人類歷史發展階段的論說
馬克思致力于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研究,始終堅持歷史演進統一性與多樣性相結合的學術理路。
(一)馬克思對世界歷史共同規律的探討
西方自文藝復興時期即開始對世界歷史共同規律作探討,這在“中世紀最后一位詩人,同時又是新時期第一位詩人”的但丁(1265—1321)的著作《論世界帝國》中初有顯示。而意大利思想家楊巴蒂斯塔·維柯(1668~1774)在《新科學》中系統提出關于世界歷史共同發展軌跡的設想:神的時代、英雄時代、人的時代。法國重農學派杜爾閣(1727~1781)則有神學時代、形而上學時代、科學時代的劃分;法國啟蒙思想家孔多塞(1743~1794)將世界歷史分為:第一時期(人類起源到語言發明),第二時期(文字發明時期),第三時期(歷史完全成立的時代),并在此三段劃分的基礎上,將世界史分作十期,其中第六期為“黑暗時代”,相當于“中世紀”或“封建時代”。
上述學者雖試圖表述世界歷史的發展規則,但囿于視野,不過是對歐洲史(主要是西歐史)的概括。至19世紀中后葉,隨著世界統一市場及世界文化的初步形成,一種視域較為開闊的、新的世界歷史描述應運而生。馬克思的世界歷史觀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得以創立的。
眾所周知,卡爾·馬克思(Karl Marx,1818~1883)一直致力于人類歷史普遍規律的探討。馬克思關于人類的歷史進程,有兩次重要的總體式表達,其一是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所說:
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然發生的),是最初的社會形式,在這種形式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小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這種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的生產能力成為屬于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1]
有人把這三個階段詮釋為:自然經濟社會、商品經濟社會、時間經濟社會。但馬克思所作三段劃分是從歷史主體——人的發展來論定的,故不限于經濟范域。馬克思說的第一種社會形態,指人束縛于血緣紐帶、宗法關系、等級結構;第二種社會形態,指人在形式上獲得了不依附他人的獨立地位,但仍然受到交換關系物化力量的支配;第三種社會形態,人獲得自主、自由的地位。馬克思所論述的社會發展三形態,與單從經濟形態角度劃分的“五種社會形態”有明顯差別,具有更為宏闊的歷史包容性。
其二是馬克思l859年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的一段話:
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作是經濟的社會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2]
這一人所熟知的論述,曾被視作馬克思關于人類歷史的普世性階段劃分。然而,這只是馬克思關于社會經濟形態演進的簡化表述。馬克思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對前資本主義社會形態則有網絡狀描述,以簡圖表示如下:[3]
(二)馬克思不贊成將歷史進程模式化
馬克思用力于人類歷史普遍規律的探討,但他并未明確規定社會形態諸階段,如前述“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四段式劃分,特別加上“大體說來”的前置語,以預留討論天地;他更沒有像后來斯大林所作的那樣為各國各民族的歷史進程給定一種廣泛套用的公式。在相當多的場合,馬克思特別強調各地區、各民族歷史發展的多樣性,他對于將歐洲史的發展軌跡泛化為普世性規則,持批評態度,并多次尖銳譴責那種隨意將個別推及一般的論者。
1877年11月,馬克思在《給〈祖國紀事〉編輯部的信》中,針對俄國民粹主義者米海洛夫斯基(1842~1904)對《資本論》的曲解,尤其是米海洛夫斯基把西歐社會發展道路的理論套用于東方社會的做法,講了這樣一段話:
我在關于原始積累的那一章中只不過想描述西歐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從封建主義經濟制度內部產生出來的途徑。他一定要把我關于西歐資本主義起源的歷史概述徹底變成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理論,一切民族,不管它們所處的歷史環境如何,都注定要走這條道路,——以便最后都達到在保證社會勞動生產力極高度發展的同時又保證每個生產者個人最全面的發展這樣一種經濟形態。但是我要請他原諒(他這樣做,會給我過多的榮譽,同時也會給我過多的侮辱)。[4]
馬克思在這里昭示了自己與共性論者(或日歷史發展單線論者)的原則區別,尤其明確地指出:西歐資本主義的起源(即從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演化出資本主義),并非是人類各民族必然經歷的道路。馬克思在這里為探索中古世界的多元發展路徑保留了廣闊空間。在討論包括中國在內的東方民族的歷史進程時,我們尤須重視馬克思的這一鄭重聲明,重視馬克思研究歷史問題所表現的注意特殊性的謹嚴態度。而多種泛化封建觀的史著恰恰忽視了馬克思的這一重要提示。
馬克思關于中國、印度等東方國家社會特征,有兩段名論,一為:
在印度和中國,小農業和家庭工業的統一形成了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因農業和手工制造業的直接結合而造成的巨大的節約和時間的節省,在這里對大工業產品進行了最頑強的抵抗。[5]
顯然,馬克思在這里并沒有把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也即自然經濟狀態稱之“封建社會經濟形態”,而只是指出,這是西方資本主義入侵之際,印、中等國的實際社會經濟形態。依此文語境,將當時的印度、中國命名為“前資本主義形態”,較“封建社會形態”更符合馬克思的本意。
另一段常被征引的論述,是馬克思《不列顛在印度的統治》關于印度社會的概括:
這些家庭式公社本來是建立在家庭工業上面的,靠著手織業、手紡業和手耕農業的特殊結合而自給自足……
……這些田園風味的農村公社不管看起來怎樣祥和無害,卻始終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6]
詳讀此一論述,我們無法得出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必然導致“封建社會制度”的結論,而且,馬克思明白宣示,此種社會經濟結構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可見,馬克思并未將前資本主義的印度與中國認定為“封建制度”,而名之“東方專制制度”。
在馬克思看來,“氏族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此一西歐社會史模式,并不是普世性的發展系列,在印度、中國等東方國家,從氏族社會解體到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以前,歷經的是“東方專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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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07~108頁。
[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頁。
[3]參見張凌云:《馬克思的社會形態理論與當代社會主義》,武漢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頁。
[4]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45頁。
[5] 《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2001年印刷,第373頁。
[6]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5頁。
三、馬克思晚年的古代社會史筆記昭示對中古世界多途演進的思考
近代流行的“歐洲中心主義”,將歐洲價值觀、歷史觀作為普世性理念,以之衡量全人類事物。當然,也有歐洲哲人不贊成此種理念,如赫爾德(1742~1803)在《關于人類歷史哲學的思想》一書中提出:“設想世界各地的居民都必須像歐洲人一樣才會生活得快樂乃是妄自尊大。”馬克思發揚這種健全的理念,沒有把歐洲歷史視作普遍模型,而注目于對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歷史個性的具體考察。馬克思的這一努力,從他l9世紀50年代提出“亞細亞生產方式”中已經顯示出來。馬克思的這一重要提法雖然比較模糊,導致后之論者的聚訟不決,然而其昭示的路向則是頗有價值的:以“農村公社、土地國有、專制主義”三位一體的東方諸國的歷史進程不同于西歐,應當另作概括。
(一)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有可能依托于多種歷史前提
有別于歷史單線進化論,馬克思長期致力于歷史多樣性考察。19世紀60~70年代,人類學在歐美有長足進展,晚年馬克思對這一學術前沿十分關注,他借以從事東方諸民族的古史研究,為此做了大量讀書筆記,附以若干評述。從馬克思的這些筆記中,可以得見這位哲人對古典及中古世界多線進展的思考。經過對多元世界的研究,馬克思注意到: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并非只產生于西歐晚期封建制(有時表述為“農奴制”)這一種條件下,而有可能依托于多種歷史前提,如東方民族宗法社會瓦解及斯拉夫公社崩潰等。[1]
關于資本主義生產關系(馬克思往往表述為“雇傭勞動”)之前世界各地社會形態的多樣性,馬克思說:
在現實的歷史上,雇傭勞動是從奴隸制和農奴制的解體中產生的,或者像在東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樣是從公有制的崩潰中產生的,而在其最恰當的、劃時代的、囊括了勞動的全部社會存在的形式中,雇傭勞動是從行會制度、等級制度、勞役和實物收入、作為農村副業的工業、仍為封建的小農業等等的衰亡中產生的。[2]
這里馬克思將西歐式的封建農奴制與東方及斯拉夫的公有制崩潰后形成的制度,看作并列、平行的制度,它們都是奴隸制向雇傭勞動轉化的過渡形態。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世界歷史發展思路。
(二)馬克思展示的多途歷史進程
馬克思、恩格斯晚年都把視野從歐洲擴及到亞洲、非洲、美洲,通過深入研討廣大地域的人類學材料和經濟史、社會史材料,描繪出人類歷史進展的豐富多姿圖景。
有學者以馬克思的《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為中心,參考馬克思、恩格斯晚年的相關論述,特別是馬克思研究古代社會歷史所作的筆記(“民族學筆記”),將人類歷史從古代到中古,由中古到近代的多途發展,以簡表表示如下[3]:
此表當然還有可推敲之處,但閱覽此表,有助于我們直觀地了解馬克思的歷史觀,有助于走出“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五種社會形態的單線直進歷史框架,認識古代及中古世界多元異途演進的實際狀態。
單線歷史觀試圖將原始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之間世界各地的多種社會形態,如亞細亞形態、斯拉夫形態、日耳曼形態、古典形態(還有未能一一列舉的多種形態)塞進一種模式,這顯然與馬、恩原論相悖。而且,在亞細亞形態內,印度、波斯、中國與日本又各有特色,馬克思注意到此種差異,認為它們無法置于一個模式之內統而論之。
(三)馬克思民族學筆記近幾十年方逐漸被世人認識
作為馬克思探索人類歷史發展規律的努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晚年(1879~1883)對摩爾根、柯瓦列夫斯基、梅恩、拉伯克、菲爾等人類學家、民族學家論著作了大量筆記,這些后來稱之“卡爾·馬克思的民族學筆記”的文稿,曾“藏之深山無人識”,它們公諸于世是晚近的事。
馬克思去世后,其民族學筆記長期積壓在大堆遺稿中,恩格斯整理馬克思遺稿的重點在《資本論》后幾卷,又利用馬克思作的摩爾根《古代社會》筆記,撰寫《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多數民族學筆記被轉存在德國社會民主黨。
俄國十月革命后,列寧于1920年曾派達·波·梁贊諾夫到西歐調查馬、恩未刊文稿,梁贊諾夫1923年11月在莫斯科報告調查結果,此時離列寧逝世僅兩個月,身患絕癥的列寧顯然未及研讀這批文稿。而梁贊諾夫得見馬克思的這批筆記有若干與俄共(布)觀點相異的論述,不僅沒有據以重新研討俄共(布)觀點,而是責備馬克思晚年做古代社會史筆記表現了“不可饒恕的學究氣”,[4]這顯然反映了俄共(布)的態度。俄共(布)將馬克思晚年的民族學筆記埋沒了一段時間,20世紀40~70年代才陸續由聯共(布)及蘇共發表。例如馬克思寫于1879年10月至l880年10月之間的《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書摘要》第一次用俄文發表于1958年《蘇聯東方學》雜志第3、4、5期,l959年《東方學問題》第1期,l962年《亞非人民》第2期。
美國人類學家勞倫斯·克拉德對馬克思幾種筆記加以整理,于1972年以《卡爾·馬克思的民族學筆記》之名出版,引起學界重視。
至于在中國,這些筆記的中文譯本,則遲至1985年12月出版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方基本刊出(關于菲爾的筆記還在此后發表),距馬克思筆記書寫時間已逾百年。時值20世紀二三十年代之交的中國社會史論戰各派諸公,當然不可能讀到馬克思這些以研討歷史多途演進為重心的筆記,他們片面強調社會發展共性論(或日歷史單線進步論),把從西歐史提煉出的“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遞進階梯視作普世性的不二路徑,并將此種模式當成馬克思主義的歷史觀加以信從,也就不足為怪了。
今天,當我們完整地把握馬克思關于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社會諸形態的論說,即可發現,這位視野開闊的哲人十分重視各地區、各民族歷史演進的特殊性,他并未將印度、中國等大多數東方國家的前資本主義冠以“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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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笫l4~17頁。
[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4頁。
[3]參見袁林:《兩周土地制度新論》,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頁。
[4]參見《馬列主義研究資料》,l987年第l期,第159~160頁。
四、馬克思批評濫用“封建”(甲):非貴族式土地所有制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
作為嚴肅的社會科學家,馬克思一向注重概念、范疇的準確性,他的封建論也堅守“封建”內涵與外延的精準,斥拒濫用“封建”的做法。
(一)“封建主義”的嚴格規定性
馬克思從來都是立足于對西歐中世紀特定的社會、經濟、政治狀況(如封君封臣、農奴制、莊園采邑制、領主壟斷土地、土地不能自由買賣、與人身依附并存的領主與附庸間的契約關系等)來論說feudalismus的。他指出:
在歐洲一切國家中,封建生產的特點是土地分給盡可能多的臣屬。同一切君主的權力一樣,封建主的權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數決定的……[1]
這里將封土封臣視作封建生產關系的前提,強調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礎。馬克思又把人身依附作為封建主義的特色,他論及歐洲中世紀時說:
在這里,我們看到的,不再是一個獨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賴的:農民和領主,陪臣和諸侯,俗人和牧師。物質生產的社會關系以及建立在這種生產的基礎上的生活領域,都是以人身依附為特征的。[2]
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1820~1895)的見解與馬克思類似,他在論述封建所有制時,把采邑制度和領主制度視作“基礎”,而這類制度都沿襲著人身依附性的“隸屬形式”。恩格斯還指出,封建制度是由“采邑制度和保護關系(依附制度)”得以發展的。[3]
馬克思研究中古社會,沒有局限于政治制度,他十分注意作經濟層面的分析,尤其注意于土地制度的分析,認為農業是中古經濟的主體,而農業的基礎是土地,故考察土地制度是研究封建社會的人手處。
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提出了地產的“可以讓渡”和“不可讓渡”兩種形態。[4]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不同于近代的,后者是“可以讓渡的所有權”(beweglieche Eigentum),前者是“不可讓渡的所有權”(unbeweglieche Eigentum)。所謂“不可以讓渡的所有權”,指封建領主的土地由王者或上級領主封賜而來,不得買賣與轉讓。這種對土地的特權占有,具有“不動產的性質”,馬克思稱之“已成化石的私有財產”。[5]是否保持土地的“不可讓渡”。(或譯作“非讓渡性”),是區分封建制與非封建制的重要標準。
前文已引述,馬克思在研究日本社會史材料后,發現日本的中古時代存在深重的人身依附,土地是受封領主的政治特權,不得轉讓與買賣,形成與西歐中世紀類似的莊園經濟,這種領主莊園是自給自足和閉關自守的整體,土地具有“非運動性”,領主對農奴化的莊民實行超經濟剝奪,因而馬克思對日本一再以feudalismus相稱。形成對照的是,馬克思認為印度的情形別具一格。
(二)非貴族性土地所有制不應列入封建主義
馬克思的年輕朋友、俄國學者馬·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論及ll~17世紀印度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封建化問題,認為在英國殖民主義侵入以前,印度因擴大了采邑制和等級制,已發展成一種“印度封建主義”。馬克思重視柯瓦列夫斯基的學術貢獻,對其論著作詳細摘錄,但不贊成柯瓦列夫斯基將印度及伊斯蘭的社會一經濟制度與歐洲封建社會混為一談。
印度在笈多王朝(約320~540)時期至戒日王帝國(606~647),封建制確立,中國東晉高僧法顯(約337~422)的游印筆記《佛國記》、唐代高僧玄奘(602~664)的《大唐西域記》,對印度這一時期的社會狀況有所記述,法顯《佛國記》載,“王之侍衛左右,皆有供祿”,表明笈多國王已分封土地給侍從臣下。玄奘《大唐西域記》載,戒日王時期,“王田之內,大分為四:一充國用,祭祀粢盛;二以封建輔佐帝臣;三賞聰睿碩學高才;四樹福田,給諸異道”;“宰牧、輔臣、庶官、僚佐各有分地,自食封邑。”這里玄奘明確地以“封建”、“封邑”表述當年印度的制度。然至ll世紀初以降,突厥人、阿富汗人、蒙古人相繼入侵南亞次大陸,德里蘇丹國(1206~1526)沒收原有土著封建主的土地為國有,國家官員由穆斯林貴族充任。l6世紀以后的莫臥兒帝國300年間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6]馬克思十分注意印度ll世紀以降的社會變化,他在摘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時批寫的評述指出,農奴制和土地不得買賣等特點均不存在于11世紀以后的印度,故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印度不是封建社會。馬克思在按語中說: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職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義的,羅馬就是證明)和蔭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認為這是西歐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別的不說,柯瓦列夫斯基忘記了農奴制,這種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個基本因素。[7]
馬克思還專門就土地占有的“貴族性”問題加以辨析,因為這是一個社會是否為封建制的分水嶺。馬克思說:
[至于說封建主義(執行監察官任務的封建主)不僅對非自由民而且對自由農民的個人保護作用(參看柏爾格雷夫著作),那么,這一點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羅馬—日耳曼封建主義所固有的對土地的崇高頌歌(見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羅馬一樣少見。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貴族性的,就是說,土地并非不得出讓給平民!]不過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這個基本差別:在大莫臥兒帝國特別是在民法方面沒有世襲司法權。[8]
馬克思的結論是,印度不同于羅馬一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歐式封建主義,因為印度的土地占有形式并非是貴族性的,也即并不是“非讓渡性的所有權”(unbeweglieche Eigentum),西歐封建主義派生出的對土地的崇高頌歌,在印度也就罕見。如此種種,11世紀以降的印度社會不能納入封建主義行列。馬克思還不贊成柯瓦列夫斯基把土耳其的軍事移民區命名為“封建的”,認為“理由不足”。足見馬克思在使用“封建”概念時對泛化傾向的嚴格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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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4頁。
[2]同上書,第94~95頁。
[3]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52~157頁。
[4]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21—390頁。
[5]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l25頁。
[6]參見朱寰主編:《世界中古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327~344頁。
[7] 《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人民出版社l996年版,第78頁。
[8] 《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人民出版社l996年版,第78頁。
五、馬克思批評濫用“封建"(乙):中央集權君主專制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
馬克思反對濫用“封建”,還鮮明地表現在,他把政權分裂視作封建主義的要素,因而明確主張: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與封建制度是相背離的。
(一)馬恩稱東方國家為“東方專制主義”。慎稱其為“封建主義”
就政治制度層面而言,馬克思、恩格斯歷來把東方國家形態稱之“專制主義”或“東方專制主義”,并將其與西歐封建主義嚴格區分開來。就筆者閱覽所及,馬克思除將中古13本視作封建社會外,未見把包括中國在內的東方國家的中古形態稱為封建社會。這是馬克思謹嚴的封建觀的表現。
安德森《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一書的中文本譯者劉北城在該書的《中譯者序言》中指出,在馬、恩看來,專制主義與封建主義是不相兼容的概念。劉氏在譯者序言中進而論述道:
封建主義的概念最初是對中世紀西歐軍事分封制和等級所有制的概括。馬克思、恩格斯只承認這種本來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因此,凡是典型的、純粹的封建主義,必然是“等級的所有制”,其統治權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專制主義。東方社會沒有“封建主義”,只有“東方專制主義”。[1]
馬克思晚年的民族學筆記集中顯示了專制主義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的觀點,如他在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書的筆記批語中指出,’印度存在集權君主制,阻礙了印度社會向西歐式的封建制度演化。馬克思引用柯瓦列夫斯基的書中文字說明此點:“到蒙古人的帝國末年,所謂封建化只發生在某些區,在其他大多數區,公社的和私人的財產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的手中,而國家公務則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辦理。”[2]
馬克思還說:
[根據印度的法律,統治者的權力不得在諸子中分配,這樣一來,歐洲封建主義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3]
統治權不得在諸子中分配,確保了中央集權的傳延,這正是印度政制不同于西歐主權分割的封建制之所在。
此外,馬克思指出,印度“沒有農奴制”,[4]又引述柯瓦列夫斯基的論斷說,印度“在民法方面沒有世襲司法權”。而“農奴制”與“司法世襲權”正是封建制度的顯在標志。無此標志的印度當然不應歸入“封建社會”。
馬克思更尖銳地抨擊英國人約翰·菲爾對孟加拉和錫蘭社會的性質的錯誤判斷,他在《約翰·菲爾爵士(印度和錫蘭的雅利安人村社)一書摘要》中說:“菲爾這個蠢驢把村社的結構叫做封建的結構”。[5]
可見,在馬克思看來,“封建” (feudalism)是不得濫用的,他對封建社會有明確界定,反對以西歐中世紀的feudalism套用東方國家,并嚴厲批評機械類比者。
(二)君主專制發生在封建等級制衰亡的過渡期,并非封建主義的固有之義
有學者在論證泛化封建觀時,常舉西歐中世紀晚期專制君主制之例,以此說明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制是封建主義的題中之義,進而佐證中國秦漢以下兩千余年的專制王權是封建主義。其實,這種論證在邏輯上是有疏誤的。從概念的內涵規定性而言,政權由上而下層層封賜,造成政權分裂,這是“封建”的本義,中國、西歐、日本的某一歷史時段實行此種政制,故稱“封建”。這本是順理成章、名實吻合的歷史語義表述。至于在“封建社會”的晚期,出現君主專制,分權走向集權,貴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這正是“封建”的變性以至衰亡,是“非封建”乃至“反封建”的歷史走勢。如中國春秋戰國的郡縣制及專制君主制,西歐中世紀末期的專制王權及統一民族國家,日本江戶時期通過“參覲交代”實行中央掌控藩國,這都是與封建主義相背離的趨向,是一種過渡形態,而并非封建主義的本有內容。馬克思就此發表過題旨鮮明的意見:
現代歷史編纂學表明,君主專制發生在一個過渡時期,那時舊封建等級趨于衰亡,中世紀市民等級正在形成現代資產階級,斗爭的任何一方尚未壓倒另一方。因此構成君主專制的因素決不能是它的產物……
……君主專制產生于封建等級垮臺以后,它積極參加過破壞封建等級的活動……[6]
馬克思用明白無誤的語言指出,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與封建等級制是相背反的兩回事,就西歐而言,君主專制是封建等級制向近代資本主義轉化的過渡階段,是封建等級制的破壞過程。因此,把君主專制納入封建主義的基本內涵,是直接違背馬克思本意的。
(三)用馬克思邏輯判斷周秦以下中國社會形態
馬克思很少接觸中國史材料,但他也從間接史料獲悉,中國農民大部擁有一塊極有限的從皇帝那里得來的完全私有的土地;每年須繳納一定的不甚繁重的稅金;這些有利情況,再加上他們特別刻苦耐勞,就能充分供應他們衣食方面的簡單需要。馬克思把握住了中國的非封建性特色——農民小規模地擁有土地私有權。
英國的馬克思主義學者安德森根據馬克思的論述,將馬克思的封建觀概括如下:
封建主義主要是指,由一個貴族組成的社會階級對農民依法實行的農奴制和軍事保護;這個貴族階級享有個人權威和財產,壟斷著法律和私人司法權;其政治架構是主權分裂和納貢制度;有一種贊美田園生活的貴族意識形態。[7]
這一概括符合馬克思關于封建社會一系列文本的精義。安德森還特別指出,馬克思所界定的封建主義“與那幾個經常被用于給某一社會貼上‘封建主義’標識的簡單標簽相距何等之遠”。(同上)這里說的“給某一社會貼上‘封建主義’標識的簡單標簽”,指的是類似柯瓦列夫斯基給印度社會貼上封建標簽的作法,而這種把土地可以買賣的經濟制度、專制君主集權的政治制度列為封建主義標識的理路,正是本書所評析的泛化封建觀。馬克思對這種濫用“封建”的做法一再給予批評。
綜覽馬、恩論著即可發現,泛化封建觀與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對封建主義的概括大相徑庭。
馬克思雖然沒有就中國的社會形態問題發表具體意見,但依照馬克思對柯瓦列夫斯基和菲爾著作的評論邏輯來分析,中國秦漢至明清顯然不屬于封建社會,因為——
第一,秦漢至明清,農業生產者的主體是人身大體自由的農民而并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農奴,不存在占優勢地位的農奴制;
第二,自戰國以降,土地可以買賣、轉讓,貴族世襲土地制不占主導;
第三,中國又有著比印度更加完備、更加強勢的中央集權君主制度,阻止向西歐國家權力分散的領主封建制那樣的社會形態發展。
綜上諸點,將秦漢至明清稱“封建社會”,顯然與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社會原論相悖。
馬、恩關于封建社會的研究,與西歐北美史學界的封建社會研究大體一致。西方史學界不贊成將西歐中世紀模式作為普世型范套用其他地區,只是謹慎地把feudalism用之于具有可比性的異域,如日本中世及近世,中國的西周與魏晉。故脫離中國傳統史論的泛化封建說,也遠離了西方史學主流。
如前所述,日本與西歐的中古形態存在類同性,中國則另有特色,把秦漢至明清的“中古中國”說成與西歐中世紀同型的封建社會,其錯置自見。按照中國歷史的自身軌跡,如實歸納中國歷史的分期,概括各階段中國社會的性質,并慎選中義與西義彼此通約的名目加以表述,方為求得真解的正途。一位馬克思傳記作者論及馬克思晚年的民族學筆記的價值時,講了這樣一段話:
馬克思當年所能掌握的材料在今天看是不足的,但他的方法比后來那些認為全世界都要經歷“五種社會形態”的人們不知要高明多少倍!那種機械的、單線的社會發展觀事實上幾乎把我們的歷史研究引進了死胡同,不能前進半步。中國歷史的研究者們,是不是可以從馬克思本人的啟發中,擺脫馬克思主義的贗品,走出那些自己制造的永遠糾纏不清的無謂爭論,開辟一條新的馬克思主義史學研究之路呢?[8]
這番話可能過于激烈,然其大意值得我們思索。
研究“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吳大琨先生論及泛化封建觀時,曾批評說,如果把這種濫用的“封建”重譯成feudalism,“西方和全世界的馬克思主義者是很難理解的”[9]。了解并尊重馬克思封建社會原論的人們,都會贊成吳先生的這一評斷。
本章陳列馬克思的封建社會原論,并非主張對馬克思取“凡是”態度。馬克思的封建社會論是可以討論、可以評判的,馬克思的封建社會研究是我們探討封建社會的基點而并非終點,但有一點則應予肯認:馬克思不贊成濫用“封建”概念。將泛化封建觀說成是“馬克思主義史學成果”,顯然失之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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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中文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2] 《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人民出版社l996年版,第78—79頁。
[3]同上書,第68頁。
[4]同上書,第70頁。
[5] 《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5頁。
[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1~342頁。
[7] 《絕對主義國家的譜系》,第437頁。
[8]張光明:《馬克思傳》,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400~401頁。
[9]吳大琨:《(馬克思與第三世界)前言》,《關于亞細亞生產方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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