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定征收一定數量的稅的時候,總有許多可供選擇的方式。它可以對收入、利潤、銷售額征收;可以向富人征收,也可以向窮人征收;可以向老年人征收,也可以向年輕人征收。
要向窮人征稅,也得窮人出得起啊。實際上,資本主義社會中貧窮的工人不是納稅人,政府最多只是形式上向工人征稅而已。窮人中能夠自己負擔稅收的是那些個體戶、小商小販,他們的稅負不比大富豪輕。
是否存在能幫助建立一種公平而有效的稅收制度的一般原則呢?實際上是有的。經濟學家和政治思想家已經提出了組織稅收制度的兩個主要原則:
◆受益原則 這種原則認為,對不同個人征收的稅應與他們從政府計劃中得到的利益成比例。
◆支付能力原則 這種原則認為,人們納稅的數額應與其收入或財富相對應。財富或收入越多,所納的稅就應當越高。通常按支付能力原則設計的稅收制度同時也具有再分配性。這意味著它們從高收入的人們那里取得資金,然后去增加窮人的收入和消費。
詹姆斯·斯圖亞特指出,“在純粹的君主制度下,君主對財富的增長似乎有些忌妒,所以就向發財致富的人征稅,即向生產征稅。而在立憲制度下,賦稅主要落在日益貧困的人身上,即落在消費身上。因此,君主們向工業征稅……比如人頭稅和財產稅是根據納稅人的假定財富按比例征收的。每人按照假定的收益納稅。在立憲制度下,一般是向消費課稅。每人按照他支出的多少納稅。”1
盡管資本家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獲得了巨大的收益,并且盡管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是為他們服務的,但是他們還是盡量想少交稅,以各種理由要求政府給他們減稅,而把政府支出的負擔轉嫁到其他社會階層那里去,從而殺貧濟富,擴大兩極分化。否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也不會鬧主權債務危機了。
所謂支付能力原則,其實也是受益原則。資本家的財富越多,他們從政府那里得到的人身與財產的保護也越多,自然就應當交更多的稅。
不管按哪種原則進行組織,大多數的現代稅收體系都試圖吸收有關公平的現代觀點。一個重要的原則是橫向公平原則。這個原則指出,那些在實質上沒有差別的人在納稅上也應該沒有差別。在受益型稅收的情況下,如果我們從公路得到了同樣的服務,橫向公平原則就會指出,我們應交納同樣的稅。或者,某稅收制度遵從的是支付能力原則,橫向公平就會指出,所有收入相同的人都應當交納相同的稅。
橫向公平的難題在于如何確認人與人之間實質上是沒有差別的?在受益型稅收下,同一條公路上的兩輛出租車是否應當交同樣的稅?但如果這兩輛出租車中的一輛沒有乘客而另一輛滿載乘客,能夠說這兩輛車從公路得到了同樣的服務嗎?在支付能力型稅收下,一個輕松得到1萬美元利息收入的人,與一個出了整整一年的苦力而且為此惹了一身的病才得到1萬美元勞動收入的人應當交納相同的稅嗎?
更有爭議的一個原則是縱向公平原則。它是關于如何確定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們的納稅待遇的。在這里,抽象的哲學原則不能為公正解決問題提供指導。在某些人看來很公平的做法,在另外一些人看來可能就很不公平。
但抽象的哲學原則至少可以指明方向,而且公平并不完全是因人而異的,還是存在客觀的判斷的。
聯邦收入的主要來源累進稅是聯邦收入的最主要的來源,但比例工薪稅所占份額正在迅速跟進。
這表明,資本家正在向普通的工薪階層轉嫁稅收負擔。由于國際工人運動等原因,美國的工薪階層的收入超過了勞動力的最低價值。在難以直接向下壓低工資的情況下,統治的資產階級就借助稅收手段和通貨膨脹等手段來變相壓低工資。從而,稅收不再只是資本家的事,也成了工人的事情。
一個年收入為50000美元的家庭的負擔比年收入20000美元的家庭要重,前者納稅的比例是收入的9%,而后者為-2%。一年掙100萬美元的人稅收負擔相對更重。
那就讓一年掙100萬美元的人與年收入2萬元美元的家庭交換收入與稅收負擔好了。后者肯定愿意象現在這樣承受相對更重的稅收負擔。
經濟學家們一直不懈地努力倡導一個更簡化更有效的稅制:它不但能擴大稅基,從而能通過取消不必要的免稅門檻來課征稅收,而且還能降低邊際稅率。
擴大稅基是讓更多的人來承擔政府支出即維護統治階級的成本。而降低邊際稅率是為了讓最富有的人少納稅,少承擔維護他們利益的開支。這是經濟學家們向他們的雇主的獻媚。
要解決稅收上的矛盾,最好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所有的人交納生產資料使用費作為政府支出的經濟來源。當然,這意味著資本家無法剝削工人,不得不自食其力了。
公司所得稅受到了經濟學家的嚴厲批評。通過首先對公司利潤征稅,然后對由公司付給個人的紅利再行征稅,政府實際上對公司進行了雙重征稅。由于雙重稅收,公司的生產成了經濟中稅賦最重的環節,這實際上會挫傷對這個有活力的部門進行投資的活動。
但事實上,美國公司的投資活動并沒有任何受到挫傷的跡象,仍然十分活躍。如果不對公司利潤征稅,公司的所有者可以通過暫緩個人紅利的分配來逃避稅收。就像美國微軟公司,遲遲不給股東們(包括大慈善家蓋茨)分紅,直到美國政府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減稅時,才迅速并大大地分紅給逃避承擔公共責任的蓋茨們。如果不征收公司所得稅,美國政府只怕早就破產了。
消費稅對商品和服務的購買而不是對收入進行征稅。其理由是:人們應該為其所使用的東西,而不是所生產的東西納稅。
斯圖亞特已經在前面說明了這種稅的性質。
效率稅收的現代理論提出了拉姆塞稅收原則。它認為政府應對那些供給和需求最沒有價格彈性的投入和產出征收最重的稅。拉姆塞稅收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如果一種產品在供給或需求上非常地缺乏價格彈性,那么對這種產品征稅就會對其消費和生產沒有什么影響。在某些情況下,拉姆塞稅收可以說是以最小的經濟效率損失增進收入的一種辦法。
但經濟和政治關心的并不只是效率,對土地租金或食品征收嚴格的稅收可能是有效率的,但許多人會認為這是不公平的。1990年英國一項要求實行人頭稅的建議提醒我們,這是一個兩難問題。人頭稅是一種一次性總付稅,或是對每個人征收的固定稅收。這種稅收的優點是像土地稅一樣,它不會帶來低效率,畢竟人們不會逃到俄羅斯,或剖腹自殺以逃避稅收,所以對經濟的扭曲會最小。
但是,英國政府低估了人們對這種不公平的反對。人頭稅是高度累退的,因為低收入者的稅收比例大大高于高收入者。在將當權11年的撒切爾政府推下臺的過程中,對人頭稅的批評曾起到關鍵的作用。這個例子說明:在稅收及其他經濟政策領域中,效率和公平兩者很難權衡。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效率與公平是直接而尖銳地對立著的。造成這種對立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資本主義制度下,以國民財富和GDP為標志的總體效率只是少數人的效率,對大多數人來說,這一效率甚至是負的。2
說一種產品在供給或需求上非常地缺乏價格彈性,只是經濟學家的錯誤的想法,撒切爾被經濟學家們誤導了。從需求來看,經濟學上的需求實際上是有效需求,是買得起的需求,要求需求者有大量的足夠的收入。對于窮人來說,對食品征稅從而大大提高食品的價格等于迫使他們大幅度地減少其他商品的消費甚至逼他們餓死,進而徹底消除他們的需求;對于富人來說,盡管他們省下了部分稅收,但是,要么他們將沒有窮人可以使喚,要么他們就不得不提高窮人的工資,以維護食品的特殊價格彈性,也就是替窮人承擔這筆稅收。總之,無論窮富對此都會非常難受,而其對經濟的扭曲會比直接對窮人收所得稅更厲害。這才是撒切爾下臺的原因。要知道,若是沒有富人反對她,窮人是不可能趕她下臺的。
經濟學家只想到市場經濟中的用腳投票,而沒有想到在政治生活中的用手投票。征人頭稅,如果不能把人們趕到俄羅斯去,就像當年把愛爾蘭人趕到美洲去一樣,那就只會讓人們起來造反。
一個對高收入國家財政制度的調查所得的結論:稅收制度整體上對收入分配幾乎沒有什么影響。出現這一令人驚訝的結果,是由于所得稅的累進影響被累退的稅收如社會保障稅和銷售
或增值稅所抵消。
這是由于第一次分配與第二次分配之間是有聯系的,資本家主導的初次分配可以根據政府的再分配的情況進行反向調節。因此收入分配是由社會制度和生產關系決定的,政府的調節和干預起不了什么作用就是十分正常的了。
小結
由于馬克思所揭示的資本主義制度的內在矛盾,資產階級政府不得不出面對經濟進行一定的控制,以避免資本主義經濟過早地崩潰。但是,在經濟基礎的決定性作用下,資產階級政府也只能做些治標不治本的事,從而必然出現政府失靈的問題。
由于工人階級的斗爭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在資本主義國家中資產階級不得不透過其政府的支出,對工人階級作一定的讓步。而隨著國際社會主義運動陷入低潮,資產階級及其雇傭的經濟學家就要求削減政府的這些福利開支,打擊工人對資本家壓低工資的消極反抗,并要求工人階級和其他中下產階級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
在這里,薩繆爾森等在談到效率問題時,忽略了這里的效率要求將稅收負擔從一部分人身上轉移到另一部分人身上,從而是以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來增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而這一點與他們先前推崇的帕累托效率是沖突的。這再次說明,不自相矛盾,西方經濟學是拿不出一套理論體系的。
本文摘自《微觀經濟學真相》一書的第14章“政府稅收和支出”。
1.轉引自《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7頁。
2.余斌、樊志:《從〈資本論〉看公平與效率的辯證關系》,載《晉陽學刊》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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