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熙:稅收為什么對我國的貧富差距起不到應有的調節作用?
內容摘要:本文認為,大量的資料和數據證明,中國目前的貧富差距和兩極分化已經到了一個相當危險的臨界點,它已經成為嚴重制約我國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最主要的矛盾和問題。而我國稅收之所以對貧富差距的調節乏力,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這種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和稅收征管的基本秩序的混亂與潰敗。
關鍵詞:稅制結構 稅收征管 貧富差距 經濟秩序
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國家,如果要想保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安定和諧和長治久安,都必須對過大的貧富差距進行有效的調節,防止出現兩極分化最終導致的社會內亂,而絕不會采取袖手旁觀的態度任由市場機制自動調節。這是從古到今許多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實踐所一再證明了的。
眾所周知,政府要調節貧富差距,都離不開一個重要的調節工具,那就是稅收,而且,從國外的情況看,稅收以及與此相關的社會福利性質的轉移性支付也確實在調節貧富差距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中國,十分吊詭的是,稅收基本上起不到應有的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這究竟是為什么呢?
對此,我想只要稍微分析一下中國的稅制結構就可以看出一些問題(見下表)。
表1. 2010年中國稅制結構
項 目 |
稅收(億元) |
占稅收的比重(%) |
占GDP的比重(%) |
稅收總收入 |
73210.79 |
100.0 |
18.25 |
國內增值稅 |
21093.48 |
28.8 |
5.23 |
國內消費稅 |
6071.55 |
8.3 |
1.51 |
進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 |
10490.64 |
14.3 |
2.61 |
出口貨物退增值稅、消費稅 |
-7327.31 |
-10.0 |
1.83 |
營業稅 |
11157.91 |
15.2 |
2.78 |
企業所得稅 |
12843.54 |
17.5 |
3.20 |
個人所得稅 |
4837.27 |
6.6 |
1.21 |
資源稅 |
417.57 |
0.6 |
0.10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1887.11 |
2.6 |
0.47 |
房產稅 |
894.07 |
1.2 |
0.22 |
印花稅 |
1040.34 |
1.4 |
0.26 |
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稅 |
544.16 |
0.7 |
|
城鎮土地使用稅 |
1004.01 |
1.4 |
0.25 |
土地增值稅 |
1278.29 |
1.8 |
0.32 |
車船稅 |
241.62 |
0.3 |
|
車輛購置稅 |
1792.59 |
2.5 |
0.45 |
關稅 |
2027.83 |
2.8 |
0.51 |
耕地占用稅 |
888.64 |
1.2 |
0.22 |
契稅 |
2464.85 |
3.4 |
0.61 |
煙葉稅 |
78.36 |
0.1 |
|
資料來源:財政部網
表2. 各國商品和服務稅占財政收入比重(%)
國家和地區 |
2000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世 界 |
|
32.59 |
33.11 |
32.54 |
33.37 |
|
孟加拉國 |
|
28.95 |
27.50 |
28.61 |
28.18 |
|
柬 埔 寨 |
|
37.71 |
36.90 |
40.28 |
|
|
印 度 |
28.92 |
29.70 |
30.75 |
28.89 |
29.01 |
|
印度尼西亞 |
|
32.04 |
|
|
|
|
伊 朗 |
6.59 |
2.37 |
2.39 |
1.99 |
1.76 |
1.25 |
以 色 列 |
26.95 |
29.41 |
29.07 |
27.93 |
28.51 |
|
哈薩克斯坦 |
40.03 |
39.94 |
21.00 |
28.02 |
29.80 |
|
韓 國 |
28.24 |
29.56 |
28.32 |
26.69 |
24.97 |
|
老 撾 |
|
|
|
|
35.78 |
|
馬來西亞 |
23.43 |
|
|
|
|
|
蒙 古 |
|
|
|
34.38 |
20.43 |
|
緬 甸 |
32.84 |
23.26 |
30.73 |
|
|
|
巴基斯坦 |
30.30 |
32.92 |
34.07 |
32.83 |
29.70 |
33.31 |
菲 律 賓 |
27.46 |
24.66 |
23.46 |
29.19 |
28.32 |
|
新 加 坡 |
18.04 |
23.63 |
23.41 |
22.21 |
23.26 |
|
斯里蘭卡 |
56.75 |
59.84 |
55.28 |
51.13 |
48.09 |
|
泰 國 |
|
40.06 |
40.11 |
39.93 |
39.76 |
|
埃 及 |
|
21.42 |
23.65 |
19.72 |
19.18 |
|
南 非 |
33.10 |
34.06 |
32.98 |
32.48 |
31.64 |
|
加 拿 大 |
16.34 |
17.60 |
17.09 |
15.35 |
15.52 |
|
美 國 |
|
3.49 |
3.20 |
2.79 |
2.56 |
2.62 |
委內瑞拉 |
24.92 |
27.96 |
24.94 |
|
|
|
捷 克 |
34.32 |
26.86 |
26.87 |
27.08 |
26.89 |
|
法 國 |
24.61 |
24.58 |
23.81 |
23.77 |
23.30 |
|
德 國 |
20.33 |
21.85 |
22.24 |
22.12 |
23.44 |
|
意 大 利 |
22.93 |
22.16 |
22.32 |
22.30 |
21.36 |
|
荷 蘭 |
25.79 |
28.39 |
28.08 |
27.31 |
27.50 |
|
波 蘭 |
|
36.65 |
37.51 |
38.10 |
38.83 |
|
俄羅斯聯邦 |
30.87 |
|
23.62 |
20.61 |
23.98 |
|
西 班 牙 |
25.11 |
17.77 |
17.82 |
17.39 |
15.77 |
|
土 耳 其 |
|
|
|
48.52 |
42.17 |
|
烏 克 蘭 |
32.67 |
21.50 |
27.96 |
31.32 |
29.24 |
|
英 國 |
30.24 |
32.56 |
29.06 |
28.02 |
27.81 |
|
澳大利亞 |
17.90 |
25.20 |
24.11 |
23.59 |
23.13 |
|
新 西 蘭 |
|
29.09 |
27.26 |
26.40 |
25.89 |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網-統計數據
從上表可知我國稅收具有以下特點:一、我國的稅收占GDP的比重過低,只占GDP的18.25%,而OECD國家2007年此項比重為35.8%。[1]二、我國流轉稅占整個稅收的比重高達73.4%(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進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也就是說我國的稅收主要是以流轉稅為主體,而不是官方講的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的雙主體稅制結構。而世界平均水平的比重一般在30%左右。換言之,我國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了大約40個百分點。三、所得稅所占比重相當低,尤其是對貧富差距進行調節作用的個人所得稅只占稅收總額的6.6%,占GDP的比重更低,僅占1.21%。加上企業所得稅也只占GDP的4.41%,而OECD國家2007年此項比重為13.2%。中國社科院財貿經濟研究所發布的《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和一些學者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2]四、對個人財產差距進行調節的稅收幾乎是一片空白。眾所周知,近年來個人財富占有上的差距已經超過個人收入之間的差距,而成為貧富懸殊兩極分化的最重要的因素,而我國的稅收對此卻基本上沒有什么調節。比如,房產稅目前對個人住房基本上沒有征收,即便是有的人擁有數套、數十套甚至近百套也沒有征稅。對個人擁有的房產征稅也只是今年才開始在上海和重慶試點,而試點更多的只是具有一種象征意義。目前對個人財產進行征稅的可能只有車船稅,但它的調節作用太小,2010年只有區區241.62億稅收,只占稅收總額的0.3%,而且,至少一半以上是對單位征收。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對目前愈來愈嚴重的貧富差距兩極分化的調節,基本上處于軟弱無力的尷尬境地,也難怪要常常遭到世人的詬病。而且,這樣一種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實際上不僅不能起到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反而起到推波助瀾的擴大作用。這是流轉稅所具有的累退性質所決定的。除此而外,流轉稅對于物價也往往起著推波助瀾助紂為虐的作用,無論是價外稅的增值稅,還是價內稅的營業稅和消費稅,它都會隨著價格的上漲而上升,并且打入價格之中,推動物價上漲,而加重的稅收負擔最終相當大部分又必然轉嫁給消費者。為什么我國的稅收增長的幅度能夠年年超過GDP的增長速度,我認為這是一個很重要原因,尤其是在通貨膨脹時期。結果,受到損害最重的就是處于社會中下層的廣大老百姓。
此外,我們還應當看到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那就是由于目前整個經濟秩序的混亂,現金交易的盛行,個人收入的多渠道,收入的不規范和不透明,社會腐敗的泛濫,而稅務部門又缺乏有效的監控手段,偷稅漏稅泛濫成災,結果使得本身應當起到一定調節作用的個人所得稅也因此而難以發揮作用,征來征去,最終只征到收入比較規范的工薪階層,而對真正的富人卻無能為力,使得貧富差距基本上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就連地稅局的官員都稱,由于目前沒辦法監控高收入人群,所以只能征到工資稅。[3]對此,我們從中國與印度相比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2010年中國大陸人均GDP是4283美元,印度只有1176美元,幾乎是中國的四分之一。但據劉植榮先生講,印度目前的個稅納稅人約占總人口的10%,[4]而中國2010年的個稅納稅人有8400萬,只占總人口的6.26%,如果按照最近調整以后的2400萬計算,則只占總人口的1.79%。
至于目前這種由于經濟秩序混亂、潰敗而使得偷稅漏稅相當普遍的混亂程度究竟達到什么程度?可以說就像城市的自來水管道,雖然經過這些年的“加強征管”的治理,堵塞了一些漏洞,但還存在不少的堵不勝堵的四處漏水的漏洞,有些甚至是相當大的漏洞。據王小魯先生估算,我國2008年隱性收入高達9.26萬億(他認為甚至還低估了),幾乎占當年GDP的三分之一,就是很好的證明。而且據他研究,9.26萬億的隱性收入中,最高收入家庭占有了63%,20%的高收入家庭占有了80%以上。這些能量巨大的人究竟是些什麼人?當然是當今社會中少數有權有勢的官僚、買辦、資本、文化精英,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夠利用權勢、資本、人脈、以及各種各樣的資源甚至騙局來獲取這些隱性收入。也正是因為它是隱性收入,很大一部分是見不得陽光的,因此,經濟秩序越混亂,現金交易越多,收入越不規范和不透明,國家監控越少,法治越寬松,市場越自由,他們就越是如魚得水,越是有利。他們就像饕餮一般正在張開血盆大口貪婪地吮吸、掠取和掏空中國的財富。但是,如此巨量的資金長期游離于國家的監控之外,不僅使國民財富和國家稅收受到重大損失,使我國的貧富差距急劇拉大,而且可以想見它會對經濟、社會造成何等巨大的沖擊和損害!
[1] 資料來源:OECD Factbook 2010。
[2] 高培勇、張德勇主編,《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中國財經出版社2010年9月版;
陳建東、蒲明,《個人所得稅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的實證研究》西財成果要報2010年第14期(總第14期)。
[4] 劉植榮,《看看外國個稅怎樣征》羊城晚報20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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